李 际
(1.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049;2.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昆明 650500)
我国PX项目邻避事件的伦理审视
李 际1,2
(1.中国科学院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049;
2.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昆明 650500)
摘 要:我国PX项目引发的邻避事件研究缺乏伦理学视野。将生态伦理研究成果引入与分析后,证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符合义务论和后果论,可作为对我国PX项目引发的邻避事件的伦理审查的恰当立场。根据诺顿与墨迪的观点,提出了伦理审查的部分具体内容和建议标准,得出了当前不宜大范围建设高产量的PX项目的结论。
关键词:PX;邻避;伦理审查;人类中心主义
欧海尔(Michael O’Hare)(1977)首次提出了“邻避”(Not In My Backyard,NIMBY)概念。[1]NIMBY的直意是“不要在我家的后院”,意思是反对在自己的生活区域或社区内展开某种行动。
“工程设计是一个重复的决策制定活动”。邻避问题主要是群体产生的保护自身健康、生活环境和财产免遭损失的情感,属于“集体无意识”。“集体无意识”需要特定的原因才会被激发,欧海尔将原因归于负外部性,[2]即对一定区域整体存在某种公共效用但潜在的负外部性影响却集中于周边社区。[3]
由于快速的社会发展,我国PX供应缺口极大,PX项目对于整体国民的公共效用毋庸置疑,但对于PX项目的安全与健康隐忧却主要由项目周边居民承担,这导致我国PX项目频频引发邻避事件。[4]纵观研究现状,相关研究主要从政治学(环境正义)和公共政策角度展开,但海外研究者的视野扩展到了心理学和伦理学等学科。[1][5](5-9)[6][7][8][9][10][11]从伦理学角度探讨邻避问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PX项目的决策水平。
邻避事件的诉求无非是停止PX项目。停止与建设都是一种决策。按照我国法规,PX项目管理的前置程序包括环境评价。帕特森(Paterson)(1980)认为与环境有关的项目应该“致力于应用科学原理保护人类免受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保护当地和全球环境免受人类活动的不利影响,并通过改善环境质量来保护人类健康和幸福”。[`12]帕特森的观点指出了环境评价的两个维度,即和健康有关的科学维度以及与幸福有关的心理维度。
PX技术是否安全以及如何确保项目没有健康风险是科学问题,是客观评价,关乎事实判断。若PX技术的确不安全,则自然不可建设。引发邻避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心理因素,是一种主观评价,涉及了价值判断,属于伦理学研究范畴。对于居民的诉求是否需要顾忌,不仅仅需要经济权衡和管理措施,也需要伦理审查。
按照李伯聪(2004)的“科学、技术、工程三元论”的观点,工程必然包括伦理。他提出了“工程共同体”概念,认为由企业家、工程师、投资人和工人构成,是利益和价值共同体。由此,伦理作为工程的PX项目的一个视野,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我国PX项目引发的邻避事件,伦理审查不仅已经是,而且必须是环境评价和决策的依据之一。
在PX项目中,邻避的诉求源于民众对于安全隐患引发的健康风险的心理担忧。相对于人而言,PX项目是其所生存的环境,人与PX项目构成了一个系统,这符合德国生物学家海克尔(Haekel) (1866) 提出的“生态”(ecologie)概念,[13]他在《一般生物形态学》一书中将其定义为“活着的有机体与其外部世界,它们的栖息地、习性、能量和寄生者等的关系”,而eco是由economy(经济体系)的词根——希腊语oiekos派生而来的,oiekos的原意有两个:一是指居所;二是指家庭中的家务及其日常的活动和管理。[`14]4
作为一位科学家,他至少认为“生态”包含有oiekos的第一个原意,即认为生态首先要承认特定的空间(“居所”)。对于邻避事件诉求的伦理审查,关乎到环境对于居民健康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环境问题,也符合海克尔的定义,是一种自然社会和人类社会结合而成的生态社会现象,可借鉴生态伦理的成果进行研究。
生态伦理存在众多流派。在纷纭的可能立场中,探寻适合的立场作为伦理审查的立场非常重要且必要。
生态伦理的立场可分为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sm)与非人类中心主义(anti-anthropocentrism)两大类。人类中心主义是古已有之的伦理立场,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在本体论主张人是宇宙的中心与主宰者,其他事物仅仅是客体;在认识论上主张人定胜天,在价值论上主张人才具有内在价值,其他事物仅具有工具价值,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甚至因此认为伦理学不必探讨其他事物。[15]怀特( Lynn White)(1967)把这种立场的渊源上溯到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基督教。因为强调了“ 自然除了服务于人类之外没有任何存在的理由”的一种极端傲慢的人类思想,他认为基督教是一种最为人类中心主义的宗教。[16]
自科学革命以降,人类成为影响地球最大的因素,人的自信转向了自负,工业文明成为西方社会主导的生存方式,人类中心主义发展到了巅峰。人类对于自然界无节制的索取不仅对于自然界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甚至引发了贸易战争等人类社会的内部冲突。更有甚者,将人类视为自然界的主人,建构了人和自然的过度紧张的关系,乃至于出现了野象攻击人类以及极端气候等对于人类自身生存构成严重威胁的状况。显然,这种人类中心主义不适合作为生态伦理的基本立场。
非人类中心主义产生不足百年,相对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它更多的体现了后现代性。[17]它主张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体的利益出发,充分认识人类生命和非人类生命在进化过程与生物圈的有机联系和各自的地位,提出环境本身(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有内在价值,强调人与环境价值的平等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对待环境的伦理规范和行为规则。
非人类中心主义内部有很多流派,可进一步分为生物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两小类。在生物中心主义中有较大影响的包括动物解放/权利论和生物中心论等理论;大地伦理学、深生态学和自然价值论是生态中心主义中影响深远的代表理论。
动物解放/权利论由辛格(Singe)(1970)和雷根(Ragen)(1980)提出,它从感知能力或从生存权利出发,要求人类尊重动物的生存,不要对动物施加使其痛苦的错误行为。生物中心论由泰勒(Taylor)(1986)提出,它以生命个体的目的为依据,主张把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展到人以外的生物。两个理论的共通点是承认人类以外的生物的主体地位和内在价值。
利奥波德(Leopold)(1949)的“大地伦理学”是非人类中心主义最早产生的一个理论,也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的反思。他以“大地母亲”的观点提出将自然(大地)看作人类的哺育者而非生存之地或食物仓储之地,将人类自身看作是自然的子女而非统治者。[18]86利奥波德主张伦理价值应当远比经济价值高,提出了新的伦理原则,即“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14]12奈斯(Naess)(1973)的“深生态学”提出了“生态的可持续性”原则,肯定一切生命形式存在和发展权利的平等性,主张人的自我实现与所有生命自我实现的统一,要求人类通过自我实现来维护生物圈的繁荣。罗尔斯顿(Rolston)(1980)的“自然价值论”创立了环境的内在价值理论,认为自然有内在价值,重视环境的生态整体性和内部客观价值的关系,认为包含人在内的生态系统是动态平衡的整体系统。以上三种理论的共通点是主张以系统的整体思维看待人与环境的关系。
但上述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也存在无法弥合的缺陷,分别自下而上从具体理论、理论大类和主义本身三个层次展开讨论。
在具体理论层次,以大地伦理学为例。它的逻辑论证的关键是将人与其他生态因子做了平权化的处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成为诸多生态因子中普通的一个,抹煞了不同空间、不同时期等情况下具体的人的存在。另一方面,他在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将自然界的其他构成要素作为单一个体,尽力逐一考察,使得非人的自然界成为相较于人类远为宏大又具体的对象。由此自然可以得出人类无足轻重或“敬畏自然”的结论。从这个意义而言,他没有转换对于“生态”的理解,而是发展了海克尔的“生态”内涵,并在新的视野下对于古希腊语oiekos的内涵进行了更为精致的拾遗补缺的诠释。
但按照生态学,生态的各个要素(生态因子)是不平权的,存在称之为主导因子的不可替代的生态因子。例如,虽然光合作用可通过增加二氧化碳的供给实现量上的补偿,但绝不可能完全替代光照因子的作用。[19]13大地伦理学关于人和环境中其他因素是平权的假设存在科学谬误,如图1。
图1 大地伦理学对于系统中人与其他生态因子的理解
在理论大类层次,首先考察生态中心主义理论。生态中心主义试图以系统的观念消解人与环境之间的张力,认为在一个网状结构的生态圈内,将不存在主导因子,或者说,每一个生态因子均具有系统性而牵一发动全身。姑且不论这与主导因子的概念相悖,仅仅逻辑上也存在悖论。
按照生态中心主义的观点,每一个生态因子不仅决定了自身所处环境的整体表现,还影响了整个生态圈的表现。试将整个生态看做S,把人类这个生态因子A为主导因子构成的子生态系统看做S1,把其他生态因子B为主导因子构成的子生态系统看做S2,则,按照生态中心主义的观点,可得出S=S1,S=S2,那S1=S2吗?如果S1=S2,则所有生命科学研究的分类基础(物种)将不存在,生态研究岂不成了空中楼阁?如果S1≠S2,则S不具有唯一性,难道我们要假设存在无穷的生态,这样的话,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目标之一——探寻普遍规律便无从谈起,产生的后果更加严重。进一步的,按照反实在论的观点,人类只是一个集合,每一个个体在生态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何况,物种之下还有亚种,亚种之下还有个体,怎能简单的以“人类”这个概念去概括所有个体的具体行为呢?而且,生态中心主义主张放弃人的主导地位,在实践中容易导致坐等大自然恩赐的心态,在自然面前无所作为,这又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初衷相违背。[20]
再考察生物中心主义,把非人的生物作为主导因子的假设也不成立。生物作为主导因子的时代已经不存在了。在原始的茹毛饮血的阶段,人类尚未出现或过于弱小使得其他生物有机会成为支配者,比如恐龙。但发展至今,人类已经成为不可忽略的生态因子,即使人类暂时不能使生态发生翻天覆地的良性变化,但已经证明人类有能力使得生态走向崩溃,必须承认人类对于生态的影响力远大于其他物种和非生物的发展现状。生物中心主义将人类的主体地位矮化的本体论观点并不恰当。
简言之,生态中心主义“将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至整个自然世界…但是这种理论过分强调了整体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使个体的价值和意义被弱化”,生物中心主义“没有看到人与其他生命之间的差异”。[21]
最后,在主义本身层次,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层面考察非人类中心主义。[22]
在本体论层面,无论是将人类平权化的生态中心主义还是将人类矮化的动物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都忽略了人在不断变化的生态演化中逐渐成为主导因子的事实。孙道进(2004)认为这种错误“实际上是以一种自然规律(生态系统论规律) 推翻另一种客观规律(自然的进化规律)。”[23]何况,具有消解中心的后现代性特征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在本体论上并没有取消中心,而仅仅是把中心的内涵给替换了。[24]
在认识论层面,非人类中心主义所有理论观点的提出和论证都无法离开人自身,获得认识的途径与所获得的认识形成了悖论。虽然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但对于问题的提出与考察都是由人完成的,不可能存在“无人”(动物中心主义)或“非人”(生态中心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人是人类全部思考和活动的中心”。而且,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平权化或矮化,使得人类社会内部的关系被取消了,存在的只有人与环境的关系。这与当前的世界发展现状是不相符合的,更加无法处理诸如邻避事件等区域整体民众利益和周边社区居民利益存在冲突的问题。[25]
在价值论层面,非人类中心主义使用的论证方法是类推,即用作为自然科学知识的生态学知识向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的伦理学知识进行同构化的理论建构——将科学问题的事实判断直接转换成了伦理问题的价值判断,即将“是什么”等同于“应该如何”。把事实判断等同于价值判断是混淆了两者的区别,把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解成了非人类主体主义。这是错误的。休谟以后,普遍认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不存在直接的逻辑联系。按照休谟的观点,一方面,以理性主义的思路,“是”无法推导出“应该”;另一方面,休谟认为,只有通过非理性的途径引发情感或以理性驱使情感才可能。[26]这意味着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不是同一的,而是统一的,且只有在人们具体的历史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实现——“人类”又回来了。[27]而且,若假设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统一,按照生态学知识,在生态中的各个主体(要素)作用不同,则具有不同的生态价值。这既使得人类价值可能大于其他事物价值,而推翻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根基,又因为这种价值是外生的工具价值而非自身的内在价值,再次对于非人类中心主义形成了挑战——这是因为人类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环境,看似这种类推证明了人在环境中的客体地位,但忽视了人类对于环境的改造作用。人类通过改造环境使得能从环境中获得更多,这些都不是环境原本所具备的,而是人类活动的结果,环境成为人类活动的客体,归根到底,还是工具价值。
总之,非人类中心主义“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在立场上没有真正跳出人类中心主义;而其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诘难,也经不起仔细推敲”,[28]是一种极端的自然主义理论形态。[29]它并不适合作为生态伦理的恰当立场。难道生态伦理没有可能存在恰当的立场吗?
前文仅对于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概略的考察,批驳的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这种立场具有绝对性的特点,[30]是一种极端的人本主义理论形态。[29]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继承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对于环境的工具价值的认识,但明确反对利用技术任意掠夺自然界的“人类主体主义”,[31]主张尊重生态学的科学认识,理性地认识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在现实条件下合理地利用环境并保护环境,并因此认为人类对自然负有责任。简而言之,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的不同是——前者主张为了人类利益去开采和消耗自然,最终不可逆的出现人类和自然的共同灭亡;后者主张为了人类的利益去保护和发展环境,最终实现人类的发展。[32]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同样主张“人类更深人地了解自然界的整体,而不是单凭人类的利益和价值去对整个地球的进化施加定向的影响,以促进生物圈健康发展”。[33]它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主要区别是在本体论上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在认识论上承认人的作用,在价值论上强调了人的价值。[34]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理论的主要贡献者是诺顿(Norton)和墨迪(Murdy)。诺顿承认其他事物同时具有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并认为其内在价值无须人类的价值判断。[35](16-17)同时,他把人类的心理意愿分为感性和理性。基于感性的人类中心主义是强人类中心主义,是以人的直接和当前需要作为价值的导向,即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基于感性意愿但经过理性评价后满足人类需要和利益的价值判断是弱人类中心主义,即诺顿认为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36]诺顿的观点强调了将人类共同利益作为人类处理自身与环境关系的根本价值尺度,不仅包括人类社会的“代际公平”,而且更突出“代内公平”。[37]13-15,28[38]由于考虑了人类社会内部的公平性,诺顿的主张可能适合作为邻避事件伦理标准。
墨迪(1975)明确提出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四个基本原则:(1)人类自认为具有更高的价值是自然而然的事情;(2)因为人的主导地位,承认人类对于环境的责任;(3)承认其他事物的内在价值;(4)相信人类解决问题的潜力。[36]他声称“人类中心主义是人类在考虑到他在自然中的位置以后可以采取的一种合理与必要的观点”,[39]并承认“每一物种均有内在价值。但我的行动显示出我评价自己的存在或我的种的延续要高于其他动物或植物的存活。我可以断言一棵葛芭有其内在价值。但我还是在它尚未繁衍出后代之前把它吃掉了,因为我评价自己营养充分的存在高于葛芭的存活。”[40]
图2 生态伦理的分类
墨迪的观点比诺顿更加精细,结合二者,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是:(1)本体论承认人的主体地位并且强调为主导因子,通过理性意愿建立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逻辑联系;(2)在认识论上主张从人的视野认知环境,并具有自信不自负的态度;(3)在价值论上承认人的价值高度,但承认其他事物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强调人对环境的责任以及人类社会内部的责任。因为强调了人类社会的内部责任,墨迪的主张可能也适合作为邻避事件伦理标准。
结合诺顿与墨迪的主张,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否可作为我国PX项目恰当的伦理立场呢?在规范伦理学中,存在着义务论和后果论两个传统。亘古以来,都具有坚实的理论和广大的拥趸,因此尝试同时从两个传统为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进行论证。若能得出合理的伦理结论,则可证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不仅理论上可作为标准,实践中也可有操作性。
义务论主张人们的行为必须按照某种伦理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康德(Kant)(1785)在《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中提出的道德至高原则(the supreme principle of morality)影响很大。他主张理性主义的绝对命令,即无论如何都必须遵照的原则。鉴于篇幅,仅以康德的理性主义义务论进行辩护。
如果按照康德式义务论的原则,伦理结论首要是确保人的生存,确保人的生存的标志是人的健康状态而不是物质富裕程度。因此,邻避事件的关键就不是PX项目的经济价值,而是PX项目造成人身伤害的可能性。在现有科学技术知识中,已经明确认为不具有技术风险的工业项目就可以按照经济效果选择在经济效益最大的地区建设。这样的话,项目对于人类的安全风险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效果最大——无论这个地方是不是我家的后院。对于目前无法完全确认安全的工业项目,只要没有直接致命伤害的技术风险,则可以进行有限度的建设,这种限度以采取相关措施杜绝产生对于周边社区的健康风险为前提——无论这个地方是不是我家的后院。至于对于人身明确造成直接致命伤害的工业技术,自然不予建设——无论在谁家的后院。
后果论主张判断行为是否有道德主要看其行为所引起的后果如何,若行为能够为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便合乎伦理。边沁(Bentham)(1789)是古典后果论的代表人物,他从生理学角度理解幸福,所以他主张不同来源的幸福是同质的,并进而认为可以进行计算——由此得出不同伦理结论中获得幸福最大的就是最合乎伦理的。鉴于篇幅以及与康德理论的年代对称,仅以他的理论进行后果论视野的辩护。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主张感性的意愿必须遵循理性的评价。按照后果论,任何生态行为的伦理结论都应该以最大化人类的幸福为标准。仍旧以邻避为例,按照后果论,有争议的工业项目存在可能的人身健康的风险和巨大的经济物质收益。而健康风险是可以计算的。在人口稠密的A地区发生生态灾害事件的概率和人口稀少或无人的B地区发生生态灾害事件的概率是一样的,而项目的经济物质收益也是确定的,则不同地区的后果(幸福值)公式=经济物质收益-生态灾害事件发生概率×单人健康损失×总人数。显然,在人口稠密区域建设是不合乎后果论的。但生活在人口稀少地区的人就必须承受健康风险吗?如果获得项目所带来的经济物质收益是人类幸福所必须且没有替代技术时(例如:假设大气圈的氧含量严重不足导致人类无法继续生存,只有一种在小范围产生有毒排放的工业技术可以在人类灭亡前产生出足够的氧),选择在人口密度最小的地区建设该项目就是合乎道德的。对于当地居民的健康伤害是人类福祉自身付出的代价(边沁的观点是建立在全人类幸福值的计算,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此引发的伦理争鸣本文不予述及)。这可以解释人类历史上众多的舍己救人行为的伦理合法性。如果是经济收益不是人类幸福所必须的,因为经济收益是确定的,任何人的健康损失都会降低幸福值。所以,必须寻求其他技术方案获得同样/类似/可替代的经济收益——比如,核电开发改为风能开发,减少对于电能的依赖等。最后,因为自然具有工具价值,完全可以在无人区进行项目建设,将必须承担的健康风险最低限度的转嫁给自然界的其他生物,只要增加的经济成本低于健康损失即可,这不违反边沁的理论——因为边沁只关注人的幸福。
表1 七种情境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结论
此外,边沁的观点是建立在单个人基础上对于全人类幸福值的计算,他并没有取消个人的主体价值。所以,哪怕对于人类的幸福价值提升很多,对于任何个人造成直接致命伤害还是伦理上有缺陷的。这需要通过补偿予以弥补,此处不予述及。
结合义务论与后果论,以上讨论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七种情境如表1,都可以作为合适的立场对于我国PX项目引发的邻避事件进行伦理审查。
理论上,PX技术很成熟,如果操作无误应当没有环境风险。因此,邻避事件的诉求不尽合理。但鉴于管理水平等原因,人为或意外的环境排放将会造成污染。在我国目前的阶段,不可能完全排除这样的风险,针对进行伦理审视是必要的。
按照诺顿的观点,我国PX项目引发的邻避事件在伦理上关涉了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
一方面,长期暴露于PX环境将造成脏器损伤,且PX易于通过母体迅速进入胎儿体内,并在脏器富集。如果为了发展经济,盲目上马PX项目,一旦发生泄露,将在当地孕妇中出现代际公平的隐患。代际公平的核心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虽然,PX并不是剧毒物质,但胎儿时期的健康水平对于一生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按照我国法律,未分娩胎儿不具有人权。但受到PX伤害的胎儿在分娩以后,作为“人”,他一生的健康和人生发展都会因为脏器的损害而被影响。因此,不仅要避免对于人的健康风险,还要避免对非“人”的胎儿的健康风险。因此,对于我国PX项目的环境评估,不仅要保证一旦发生意外后,对于周边人群不造成健康损失,还要把这种技术评价的标准提到到对于胎儿也不存在健康损失的水平。
另一方面,我国PX项目多是由中石化等央企推动各地方政府实现的。PX的社会效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满足全国范围的PX需求,一部分是实现中石化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满足全国范围的PX需求是全国人民受益,中石化的经济发展是中石化受益,地方的经济发展受益的是地方各环节(不仅仅包括居民的创造就业,还包括政府的税收增加等)。但PX易于爆炸和扩散,由此产生的环境风险几乎完全是由本地居民承担,而且,其中还包括完全无直接受益的本地居民(比如,没有通过PX项目解决就业的人群)——当漳州PX项目爆炸的“蘑菇云”升起时,有太多使用PX制品的人通过网络在“隔岸观火”。漳州事件对于PX扩散区域内的人群的健康会造成直接的影响,需要对他们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无非是给予免费的治疗或经济的补偿。若给予免费的医疗,即使治疗后对于人体的健康影响完全消除了,受影响人群也无辜的承担了从受影响到消除影响的所有过程;若给予经济的补偿,并不能消除健康损失的直接后果。健康损失是无法直接弥补的,唯一能提供的就是经济方式的补偿——无论是补偿治疗费用还是补偿生活费用。但对于一次升起“蘑菇云”的环境事件,可能具体企业很难有力偿付,这需要建立确保支付能力的制度保证。因此,在我国PX项目的环境评估时,要建立发生相关环境事件后对于周边居民健康损失补偿所需的资金额度(α)、计划的产量(β)、产量与泄露量之间的常量(γ)之间的函数关系。其中,常量(γ)是经验值或统计值,而且,必须以我国的数据为准,还要考虑到产量和泄露量可能存在的非线性关系。根据计算得出该项目可能需要的补偿资金额度,这个额度随着产量的上升而上升。简而言之,相关企业没有把财务预提的补偿款缴足以前,不许进行相关产量的生产。在具体执行中,也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的方式,由政府转移支付。
按照墨迪的观点,我国PX项目引发的邻避事件在伦理上要符合他的四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人类自认为具有更高的价值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个原则把人作为一个生物种看待,但在邻避事件中,存在着本地居民和其他地区居民的“亚种”。人类具有更高的价值是针对环境而言的,意味着构成生物种的每个“亚种”和个体都相对环境具有更高的价值。简而言之,可以推出本地居民和其他地区居民具有类似的价值,本地居民中因为PX项目获得就业的个体和毫无受益的个体具有类似的价值。这与诺顿的代内公平的要求并不矛盾。但如果把健康价值与经济价值看作是同一性质的价值,则获得就业的个体已经通过就业获得了一定的受益,如果在经济补偿中和毫无收益的个体获得的补偿一样,则违背了诺顿和墨迪的观点。换言之,获得就业的人群通过工资已经提前获得了足额的劳动报酬和部分的健康风险补偿。因此,对于获得就业等在环境事件发生前已经获得收益的本地居民而言,在发生健康损害后的补偿应适当低于毫无收益的本地居民。进一步的,可以规定对于PX项目雇佣的本地居民在工资外单列一项健康风险补偿,作为对于他们暴露在PX中的风险大于其他本地居民的补偿。推而广之,受益于PX项目的其他地区居民也有对于本地居民的伦理义务,这种伦理义务可以通过前文述及的庇古税实现。
第二个原则是“因为人的主导地位,承认人类对于环境的责任”。对于环境的责任,需要通过环境的保育和恢复等具体措施体现。在环境评估中,不仅要评估环境事件的预防性措施,还要仿效财务预提的思路,针对这种风险建立起相应的环境资源的储备。具体而言,PX项目在运行前,需要完成额外的环境保育。这些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空气改善等。尤其需要注意,这些工作必须以加强环境对于PX的自我净化能力为技术标准。
第三个原则是“承认其他事物的内在价值”。在PX项目中,相对于人的其他事物就是环境,借鉴海克尔的生态学定义,环境中的事物可以分为生命体和非生命体两类。对于生命体的内在价值的承认,要求在环境评估中关注对于本地物种的生境的保护。鉴于PX项目的技术要求,项目占地面积以及对于环境的干预不可避免,这需要在环境评估中明确提出生态补偿的要求,比如,为因此而被迫迁移的种群建立不亚于原生境的新生境,并有义务确保迁移后种群密度达到原水平。其中,对于当地原有的生物量的维持应该是比较重要的评估指标。对于非生命体的内在价值的承认,要求在环境评估中关注对于本地地质的保护。鉴于PX项目的风险范围,项目建筑物可能需要比较扎实的地基等技术处理,类似必要的措施不能大幅度的改变当地的地质条件,更不能因此造成当地地貌的严重衰退。比如,在云南昆明的石林国家级风景区附近建设PX项目显然是不符合承认非生命体内在价值(非对于人类而言的观赏价值等外在价值)的原则。
第四个原则是“相信人类解决问题的潜力”。在对具体的PX项目的伦理审查中,“问题”的类概念被缩小为“PX项目”这个具体概念,即把命题转化为“相信PX项目解决问题的能力”。相信解决问题的能力暗示着解决问题的能力未经证明,这意味着需要证明或发展这种能力。因此,PX项目必须具备应对意外事件的完备的能力,这不仅包括企业制度,还有专业设备和人员能力的储备,甚至包括环境事件发生时的应急预案的演练等。当然,并不希望这种能力在环境事件中得到证明,而是希望在事前或日常就得到证明,这就需要在环境评估中建立相应的评估内容与评价标准。进一步的,还需要项目不断发展这种能力。因此,需要针对可能的环境事件建立完备的检测和研究体系,比如,强制规定企业针对PX泄露或爆炸的监控与应对技术建立相应的科学研究制度与奖励制度,要求建立企业或常驻企业的24小时职业消防救援队等。
综上所述,我国PX项目引发的邻避事件涉及伦理,且宜以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为立场。根据义务论和后果论给出的七种情境考察的结果,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适合作为伦理审查的立场,并据此提出了伦理审查的部分具体内容和建议标准。考虑到我国PX项目的建设现状,在没有将符合现代人类中心要求的条款修订入环境评估标准并严格执行前,不宜大范围的建设高产量的PX项目。若仍旧以目前通行的做法,以理论上的技术安全性和现实的社会经济总量增长为由推广,即使从政治学和公共政策角度采取措施,因上述伦理审视提出的问题没有解决,对策没有落实,可以预期邻避事件还会继续发生。一旦发生严重的有害物质的环境释放,引发的社会动荡可能更加是无法弥补的。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甚至对于前苏联最后的崩溃起到了经济上的重要促进作用。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此外,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得任何事先审查,包括可行性研究及伦理审查均有失效的可能性,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致谢
本文全文得到了王佩琼编审的审读与指导,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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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 Review of PX Project’s“NIMBY”Events in China
Li Ji1,2
(1.Post-Doctor Station,University of China Academy of Science,Beijing 100049,China
2.School of Marxism,Yunnan Normal University,Kunming 650500,China)
Abstract:The study on PX project’s“NIMBY”events in China is lack of view of ethics.By the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fruits of ecological ethics,it would be proved that modern anthropocentrism conforms both deontology and consequential theory,and could be the proper position of ethical review of PX project‘s“NIMBY”events in China.According to Norton and Murdy’s statement,the thought constructing the specific standards of ethical review is proposed,and prescribes main contents of each specific standards ,and it had concluded that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construct high yield PX project (PX项目) in large territory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
Keywords:PX; NIMBY; ethics review; anthropocentrism
作者简介:李 际(1976-),男,讲师,研究方向为生态学哲学,生态学研究方法。E-mail:54263654@qq.com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2015M571099);教育部2014年度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青年项目(14YJCZH072);云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2014年度科研基金。
收稿日期:2015-12-01; 修回日期:2015-12-20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969(2016)01-0063-10
DOI:10.3724/SP.J.1224.2016.0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