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

2016-03-30 08:09罗敏
理论观察 2016年3期
关键词:教育管理研究生内涵

罗敏

[摘 要]法制现代化是自20世纪70、80年代以来掀起的一次法权运动,牵动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脉络,从理论和实践双向层面影响着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的发展新时期,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化建设,是落实好依法行政原则、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新阶段。本文将基于社会转型的特殊视角,从法制现代化的理念指导、主体层面分析、推动力等几个方面来厘清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现代化的内涵。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现代化;内涵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143 — 02

关于“法制现代化”的内涵界定,国内学者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从学理角度进行分析。比如,周永坤从质的阶段性变化,将法制现代化是传统农业社会法向现代工业社会法的转变的过程。〔1〕其二,从过程与目的的角度进行概括。比如,李立秋等人指出,法制现代化是以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理论为依据,以社会主义法制为目标,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手段,从我国实际出发,通过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工作,是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达到现代化水平的全部过程。〔2〕其三,从主体角度进行法制现代化的本质论述。比如,李其瑞认为法制现代化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整个社会。他指出,法制现代化不仅应当以人的尊严、自由、平等、民主权利为基础,同时,还应以权力制约、政府守法、司法独立、国家民主、普遍正义、人民自由为整个社会的法制目的。〔3〕其四,从核心本质进行界定。比如李林等人指出,法制现代化也就是法律发展,是历史性的跃进带来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在此基础上,法制现代化是以人的现代化为核心的包含人类思想、行为等多方面的过程。〔4〕该观点是笔者这里较为赞同的观点。除此之外,笔者将从现阶段社会转型的特殊角度,把握新时期研究生教育管理在新时期呈现的发展特征,结合中国发展国情,试图对如何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的理念、主体层面、推动力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理念指导

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现代化的构建首先必须有正确的理念指导。笔者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三部委《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政策文件对研究生教育管理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研究生教育自身发展也呈现出新的动态特征,包括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学位授权点动态考核机制的建立、招生计划的动态分配、培养类型结构不断调整和优化、研究生国际培养途径不断拓展等,这些均进一步要求研究生教育管理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转型,其自由、公正、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和特征更加强烈的要求法制现代化的自由理念、秩序理念和终极价值理念的形成。

1.自由理念。

法律与自由存在一种特别的关系。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以法律的形式存在。〔5〕可见,法律并不是束缚人,剥削自由的手段。相反,应当认识到法律是自由实现的保障,法律的规定赋予人应然和实然状态的自由。具体而言,构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须树立自由理念。首先,应当认识到法律上的自由并非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而是由国家来制定和保障实施的民主权利;其次,法律上的自由是普遍性的自由。法律规定的不单单指的是某种个别现象,或者某名研究生、教师或管理者的具体权力,而是一种普遍规则,是国家明确赋予所有研究生、教师或管理者等主体的权利;最后,法律上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自由总是相对的、有限的,法律上的自由亦不例外。完全绝对的自由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无序状态,导致主体之间的激烈斗争,最终会剥夺所有人的自由。因此,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构建过程中,必须在厘清自由的相对性和有限性的基础上,才能真正理解法律赋予人们自由的实质意义。

2.秩序理念。

构建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就整个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的运转而言,还须在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遵循秩序理念。首先,法律是对客观规律的认知和把握。法律是人类在认知和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通过国家制定的对人的行为(包括研究生教育管理)的一种规范。由此可知,法律的制定是以社会中的一般规律为制定前提,这里体现着法律制定上的规律性特征,亦可称之为秩序性特征。其次,法律的实施保障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秩序进行。法律并不以制定完成而终结,而应在社会中贯彻实施,维护整个管理系统的有序运转,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秩序理念。法律的实施正是在预测、教育、指导、惩戒等各种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规范系统中各个主体的行为。如此这般,这样才能在构建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提高各个主体遵守法律的自觉性,维护整个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秩序。

3.价值理念。

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从根本上说,是人治走向法制的变革过程。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念不应当是使得研究生、教师或管理者处于一种被动的适应法律的状态,而是应当一方面遵守法律的规范,实现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秩序与正义,为人和学校乃至社会的相互推动发展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人是法制现代化的推行者,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的最终指向是人。人自身的主体性的实现影响着法制现代化的最终意义。

二、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主体层面分析

李东清指出,“一个国家的人民只有从心理、态度和行为上与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这个国家才能真正实现法制现代化。否则,即使这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多么的健全、完善和现代化,但如果操作这些制度的人并没有完成从传统人向现代人的转变,那这个国家的法治现代化也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所以,研究生教育管理中的人的现代化是实现法制现代化并使之长期发展的基本先决条件,也是法制现代化的最终目的,不是法制现代化过程结束后的副产品。”〔6〕只有真正处理好了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才能真正的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构建。因而,必须明晰法制现代化的主体。

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的构建应当以研究生教育发展为基础,保障自由、秩序、正义、发展等各方面的实现,最终实现各主体和学校乃至社会的全面自由发展。然而法制现代化的所有进程均离不开人这个主体,无论是法制现代化的操作者还是最终归宿都是人。具体而言,法制现代化的主体首先应当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研究生管理对象。立法者应当首先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构建理念的指导下,扩展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提高时代意识,制定或完善适应现阶段社会转型需求的法律体系;执法者同样应当在法律现代化构建理念的指导下,根据社会转型需求调整或变革执法模式,在创新中贯彻执行各项法律规则;司法者应当顺应历史潮流,转变司法模式,保障法制现代化理念的最终实现;最后,法制现代化的主体还应当包括研究生管理对象——研究生,只有在法制现代化的时代构建中转变传统的法观念,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从被动接受法律的制约到主动处理好与法律的关系,在良性互动发展中更好的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推动法制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三、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实现路径

在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构建进程中,应当处理好三对矛盾。其一,处理好中国法律制度体系与西方法律制度体系的矛盾。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应当依据中国发展国情进行具体界定,应当在中国既有传统积淀的基础之上进行法制现代化构建,切实反映中国社会内部发展的要求,顺应时代呼唤,在中国法律制度体系本体上合理引用西方法治成就。而不是将中国固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全盘否定,无视中国语境,完全采用西方法律制度体系;亦不是将西方法律制度体系全盘否定,封闭发展。其二,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的矛盾。研究生教育管理法制现代化并非一蹴而就之事。应当在具体的教育管理实践过程中逐步深化。因而在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不应一律否定传统习惯法,应当承认传统习惯法的合理存在性,否则就会出现传统与现代的断层现象。其三,处理好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矛盾。中国近30年的法制现代化构建的过程中,相关理论研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在理论层面和应然层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但在实然层面并没有在整体上取得较好的成绩。因而在进一步法制现代化构建过程中,必须重视理论与实践,反思应然和实然层面之间的差异,探索理论向实践层面转化的内在机理,实现应然层面和实然层面的统一运动方向。

综上所述,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构建,应当在自由、秩序和终极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在政府推动的过程中,将各相关主体纳入现代法律体系,处理好中国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以及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关系。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法制现代化首先应当完善法律制度,只有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有法可依,才能从形式上保证研究生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保障各主体、各项权益的真正实现;其次应当是充分培养与发挥人的主体性,不仅要以人的主体性的培养为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手段,还应以人的现代化为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实现人的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最后应当升华为实现社会精神内核的再塑造,实现整个系统依法有序运转,实现法律精神和价值,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研究生教育法制现代化的构建,就是塑造研究生教育系统的精神内核,从传统走向现代,就是要树立法律至上的社会地位,法律只有成为一个社会的最高权威和调控手段,才能理性并切实的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才能使得整个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按照法律的规定有秩序的运转,使得法律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充分发挥各相关主体的主体性,解放思想,实现自由、公正、主体性、社会秩序、全面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周永坤.超越自我——法律文化现代化与法文化转型〔J〕.天津社会科学,1995,(03).

〔2〕李立秋,张维远.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我国法制现代化〔J〕.现代法学,1988,(02).

〔3〕李其瑞.法制现代化刍议〔J〕.法律科学,1989(03).

〔4〕刘瀚,李林.开创跨世纪法理学研究的新局面〔J〕.法律科学,1998,(02).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责任编辑:侯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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