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2016-03-30 08:09吕冰
理论观察 2016年3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

吕冰

[摘 要]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权的相互制衡,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专制主义,确立资本主义的宪政规则奠定了理论基础,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他论述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独立原则亦值得我国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借鉴。本文主要阐述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取得的成就及其局限性,分析了分权制衡思想对当今中国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09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3 — 0071 — 02

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总统共和制还是议会共和制国家,其政治组织原则都遵循着一条,即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分立,由掌握着不同职权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议会议员不能兼任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务,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职员也不能兼任立法会议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人员亦不能互相兼任,三个国家机关之间互相牵制,分权制衡,又称“三权分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是历史上第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阐述这一思想的人,他明确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这一理论在欧洲各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过程中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民主革命的理论基础和革命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对中国的民主革命也曾有过积极的影响,并对当今中国的政权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主要内容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由权力划分和权力制约两部分组成。他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事法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项简称为“行政权”,第三项简称为“司法权”。他认为:“依据立法权力,制定永久性的法律或暂时性的法令,修改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利益,与外国交往,派遣或接受使节,防止侵略;依据司法权力,裁决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审理刑事犯罪案件。”①孟德斯鸠认为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由人民享有,但人人参与立法是不现实的,应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立法机关要实行两院制,两院同时拥有立法权,相互制约和牵制。行政权由国王或君主掌握,由其任命政府各部门的执行长官,行使管理权,同时是国家军队的最高指挥官,统帅三军。司法权必须由独立的和专门的法院或人民陪审团来行使。三种权力在分立的同时必须相互制约,一方约束另一方,彼此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如果由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国家法律、执行公共政策和裁决私人诉讼,那么一切便都完了。”②公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将毫无保障。

二、对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历史评价

(一)分权制衡理论的历史成就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丰富和发展了历史上关于分权的思想和理论,在西方政治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首次明确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在洛克的思想理论中,司法权和行政权是混合在一起的,司法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二者并不分立。孟德斯鸠则明确的指出,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相分离,独立行使。他说,“司法独立是自由存在的最低保证,两权合一,只会造成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无法保证,公民自由被肆意践踏的局面。”③因此,司法权必须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不受立法和行政的干涉。司法独立是三权分立理论的重要基础,也是“以权制权”原则的重要支柱,它对西方各国的司法制度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被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几乎所有国家载入宪法,视为自由的最高“守护者”。

2.首次明确地阐述了“权力制衡”的原理

所谓“权力制衡”,就是立法、行政、司法这三种权力互相分立又互相制约,保持平衡。孟德斯鸠认为,政府的专断、蛮横皆是由于其权力不受限制,只有把行政权处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之下,才能充分保证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权力制衡理论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为确立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和法律至上的原则提供了现实的理论依据和最完整的方案。此后,资本主义国家以此理论为基础建立了政权组织机构,正式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同时,资产阶级的立法程序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法律成为多数公民意志的反映,彻底改变了封建时代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的局面。

(二)分权制衡理论的历史局限

首先,它没有看到公民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作用。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试图以一种强制性的权力约束另一种权力,以此防止权力的滥用。但是,他没有看到在资产阶级利益一致性面前,这种权力制约方式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会成为政治家愚弄人民群众的政治把戏。而他天然的持有对人民群众的偏见和不信任,使他没有给公民权利留下足够的空间以保障其政治自由和财产权利。孟德斯鸠认为“人民是完全不适宜于讨论事情的”①。他不信任人民群众,甚至鄙视人民群众,反对给普通民众以权力,更不相信人民群众的权力会对权力制约起到什么作用,这种贬低甚至藐视人民群众拥有权力的思想,不可能真正实现其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理想。

其次,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上给封建贵族保留了特权。孟德斯鸠认为,贵族团体都有着强烈的愿望希望保留自己的权力,因此,立法机关中应该单独设立贵族院,同时保留其世袭的权力。但他又对世袭权力作了如下限制,“贵族团体的世袭权力在立法上应该只具有反对权,而不应该具有创制权。”②在司法权问题上,他认为贵族或贵族团体容易遭到平民的忌妒,贵族的司法纠纷不应由平民组成的法院来审判或裁决,否则贵族就会陷入危险的境地,要设立独立于法院而存在于立法机关内部的贵族院来保护贵族团体。可以看出,虽然孟德斯鸠极力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限制贵族的世袭权力,但其思想深处仍然存有着深厚的封建贵族意识,不愿意承认贵族世袭权力的非法性,更不愿意失去贵族对人民群众的优越权。

三、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当代价值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理论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为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的组织原则,在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其不断得到完善,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体制,但资本主义国家宪政发展中的某些思想和做法,是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我们应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批判的借鉴包括孟德斯鸠在内的西方思想家们的权力制衡思想,稳步推进我国的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制度监督

孟德斯鸠提出的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原则,就是要通过建立国家机构之间合理分工并相互牵制的若干机构,使国家政权能够按照资产阶级的愿望顺利的运转。我国在长期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形成了党管一切、党代政府的领导体制,这种体制在革命年代能够达到使党的决策迅速传达和执行的目的,但在新时期的改革开放中,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是明显的,比如党管的过多过死,限制了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国家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执行法律和政策的政府机关缺少其他机关的监督,容易产生腐败等等。由此,我们应该建立一套决策、执行、监督分立的国家机关体系,他们之间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决策中要有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参与;执行中决策机构要随时进行检查和问询,监督机关要监督对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机关本身也要接受其他机关的监督和上级监督机关对下级监督机关的监督,并使这种分立又制约的国家机关体系可以长期化和制度化,形成完整的制度模式。

(二)加快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中,司法独立是其重要的理论观点,他认为,司法权力必须是独立和超然的,不能交由立法者拥有,也不能交由执法者拥有,而应当交给由人民选举出的人员组成的法庭,法官同被告者地位平等,依据法律裁决一切,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预,独立行使权力。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受传统观念和制度因素等的影响,司法受到来自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大众媒体等的诸多干预,加之司法系统等级化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现实存在,使我国的司法独立受到极大的挑战,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以及其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分权制衡理论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建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任何个人干涉的司法制度,保障法院和法官拥有充分的独立性权力,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保证司法独立和公民自由。

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是从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角度提出来的,它鼓舞了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争取自由民主的斗争,为资产阶级提供了一套治国理政的最佳方案,主张通过权力的分立制衡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虽然这一理论在封建主义末期产生,有其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但孟德斯鸠本人及其理论成果,在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他的分权学说和权力制衡理论被后来世界上的大多说国家所采用,作为政治权力的组织形式,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证了国家的政治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在当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防止权力滥用,铲除腐败成为改革的关键,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理论或许可以为我们找到一条解决这一难题的钥匙。

〔参 考 文 献〕

〔1〕尹志学.分权制衡与现代法治——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历史反思与现代启示〔J〕.法律科学出版社,1998,(04).

〔2〕〔法〕米涅.法国革命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

〔5〕〔希腊〕波利比阿.罗马共和共时期(上)〔M〕.北京:三联书店,1957.

〔6〕叶皓.西方国家权力制约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7〕〔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8〕赵震江.分权制度和分权理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孙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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