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 江苏常州 213164)
论依法治教的实践经验
张永波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江苏常州213164)
摘要:依法治教是一个国家对教育实施较为成熟管理的标志。改革开放后我国教育领域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保障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公民的受教育权益,积累了许多重要经验。依法治教实践必须立足国情、教情,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必须处理好教育立法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关键词:教育; 依法治教; 实践经验
0引言
通过加强教育立法,实行依法治教,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世界各国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经验,也是一个国家对教育实施较为成熟管理的标志。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教育领域逐步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依法治教对于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确保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依法治教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积累了许多重要的经验。学术界对依法治教的实践经验鲜有研究。为了更好地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文尝试对依法治教的实践经验进行初步探索和总结。
1依法治教必须从国情、教情出发
立足国情、教情是依法治教的出发点。毛泽东指出:“认清中国的国情,乃是认清一切革命问题的基本的依据[1]。”同样,依法治教也必须立足我国国情、教情,从实际出发,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我国还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发展道路。胡锦涛指出:“虽然我国教育事业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2]。”依法治教必须从这一国情、教情出发,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实现国家的教育发展战略。
准确把握国情、教情,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教的提出、发展和推进,是与我国国情、教情相适应,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相适应的。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教育法制几乎是空白,教育领域基本是无法可依。在这样的情况下,教育立法工作非常急迫,根据邓小平的“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粗一点,逐步完善[3]”的思想,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结束了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但由于过多强调“宜粗不宜细”,我国教育法律的制定存在立法技术不高的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进行了大量的修改。当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必须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进行修订,同时要制定《考试法》《学校法》等。由于我国区域经济、文化、教育差异非常明显,地方在保持中央法制统一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大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
2依法治教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依法治教需要借鉴国外教育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时强调:“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4]。”国家发展需要借鉴,依法治教也是如此。国外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经验,从我国国情出发,积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教育法制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法治教来说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关于国外的有关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及一些国家借助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事业,保障教育改革顺利开展的有关经验逐步被介绍到国内。我国最初的有关教育法学研究就是从介绍国外教育立法经验开始的[5]。
借鉴国外教育法制先进经验,推进依法治教发展。我国著名的教育家张承先1984年10月在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召开的教育立法工作座谈会上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并为此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加强教育立法工作,制定一系列教育法规……我们可以本着‘洋为中用’的精神,认真加以研究和借鉴[6]……”1999年,陈至立在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教育法制建设工作会议讲话时指出:“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教育的经验,从中国国情出发,深入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发展和教育内外关系的特点,依靠法治来调整教育活动中各方面的关系,保障教育在增强综合国力中的基础地位[7]。”吸收和借鉴国外教育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加快了我国依法治教的步伐。在制定《教育法》的时候,我国研究了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经验,也吸收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教育立法经验,同时关注了和我们国家文化背景接近的国家,对不同类型国家的教育立法做了全面的比较,最终确立了要制定一个对教育全局性的问题作一个原则性规定的教育基本法。在《教育法》内容上,注意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从各国教育发展和教育立法的共同趋势中,吸收借鉴了教育机会均等、教育的终身化、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的民主性等原则[8]。
借鉴国外教育法制先进经验,必须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起步晚,一定要借鉴国外的教育法制建设经验。随着教育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将有更多的先进教育法制建设的理念和新鲜经验被介绍到国内。要立足国情、教情,积极吸收和借鉴世界教育法制建设先进理念和经验,但是绝对不能照搬照抄,不能简单移植,必须妥善处理好教育法制建设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借鉴和吸收国外教育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提高我国教育法制建设水平,不断促进依法治教稳步发展。
3依法治教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立法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关系
要及时将党和政府的有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成为国家的意志,巩固教育改革的成果。“每一部教育法律法规的起草,都建立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教育改革的成果的基础之上,以法律的形式把教育改革的成果巩固下来。这是教育法制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9]。”例如,从法律上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1995年制定的《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通过立法,使教育优先发展成为国家意志,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来保证实施。再如,从法律上确立了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成为教育领域最重要的改革。2006年,国家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第一次把“素质教育”写进了法律。将素质教育纳入法律来推进素质教育,这对素质教育的实施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通过教育立法来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例如,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同时,明确强调:“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从2006年起,国家逐步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项规定惠及了我国成千上万个适龄儿童。再如,《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了民办教育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益事业的组成部分,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为了调动民办教育办学者的积极性,规定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规定对民办教育大胆的试验和创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4依法治教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依法治教必须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不平衡,沿海和内地、大城市和老、少、边区存在极大的差异。那么,依法治教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和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鼓励地方大胆地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地方教育法规规章,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教育法制监督等。
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才能提高依法治教的实效性。对于依法治教来说,总体规划和布局既要能在全国行得通,又要考虑各地千差万别的情况,给地方一定的工作主动权和积极性。2010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对推进依法治教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各个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和完善符
合地方依法治教的政策和措施。在教育立法方面,福建省提出了“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学校安全、民办教育、闽台教育合作、教育督导等地方性法规”;河南省提出“构建依法治教的法律环境,修订河南省有关教育条例或实施办法”。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面,上海市成立了我国省级首家教育行政执法专门机构——上海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广西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探索“五个执法”。在推进依法治校方面,广东省建立依法治校工作评价标准,推动示范校的创建工作;吉林大学以章程建设为中心,推动学校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从我国依法治教实践来看,各个地方在遵从《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总体规划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教育立法、教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等方面的制度制定和实践探索方面都有了很大的突破。这些制度既有许多共同之处,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提高了依法治教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国家依法治教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和促进地方依法治教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 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1: 633.
[2]胡锦涛. 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0: 6.
[3]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 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4: 147.
[4]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 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373.
[5]李晓燕. 教育法学[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12-13.
[6]张承先. 张承先教育文集[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85.
[7]陈至立. 全面推进依法治教, 开创21世纪教育振兴的新局面[N]. 中国教育报, 1999-12-25(2).
[8]李连宁. 依法治教的探索[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89-94.
[9]孙霄兵. 教育法制建设新实践[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2: 11.
On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Managing Education by Law
ZHANG Yongbo
(Department of Society Science, Changzhou Colleg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hangzhou 213164, China)
Abstract:Managing education by law is a mature sigh of education management.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education in China has gradually stepped onto the road of managing education by law which guarantees not only the 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but also the citizens' education rights. Beside, plentiful valuable experience is accumulated. In order to manage education by law, colleges should first base up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eaching situation. Secondly, they should learn from foreign advanced experience. Thirdly, they should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education reform and development. Besides, they should also stimulate the enthusiasm of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Key words:education; managing education by law; practical experience
中图分类号:D 92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2434(2016)02-0063-03
作者简介:张永波(1982-),男,博士,从事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
收稿日期: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