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丽(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德阳618000)
对茶叶贸易中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与分析
詹丽
(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四川德阳618000)
摘要:我国自古就在茶叶方面有着非常繁荣的贸易,时至今日,茶叶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有着不错的销量。但是,随着茶叶销量的增长,各种各样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其中大多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或者贸易双方对于法律缺乏正确认识导致的。本文将首先介绍茶叶贸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再介绍茶叶贸易中应当参照的法律依据,并且研究解决茶叶贸易中法律问题的办法。
关键词:茶叶贸易;绿色壁垒;茶叶法律
我国的茶叶在国内外一直有着不错的销量,无论是国内交易还是出口国外,交易贸易都需要法律给予相应的支持,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和贸易双方的理解误差,有时在贸易时可能产生法律方面的纠纷,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从法律的制定方面着手。
1.1国内茶叶贸易的法律问题
上世纪九十年代,在合肥省发生了一起茶叶购买销售的纠纷事件,这起事件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关注,虽然最终在审理中逐渐解决,但是也引起了人们对于茶叶贸易问题的关注。追根究底,贸易方面会产生问题,还是在于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贸易要求,以及法律的公信力问题。目前国内茶叶贸易的法律问题共有两方面,一是法律的不完善导致茶叶贸易有时无法可依。茶叶贸易的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之后需要签订合同,以求为今后的贸易活动提供保障,而合同的签订是需要以国家制定的法律为依据的,若是国家法律制定的不完善,就可能会产生许多法律漏洞,一些违法乱纪的人可能会故意钻法律的空隙以求获取更大的利益[1]。例如一开始是将毛茶和精制茶归于农副产品,也就是说在茶叶合同签订的时候应当参照《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但是在茶叶制作技术逐渐发展之后,出现了茶包和茶汽水等新颖的饮茶方式,而人民法院当时对于这些深加工的新产品制定了新的解释,将这些产品从农副产品中划分到工矿产品一类中,也就意味着,当合同内容是关于深加工的新产品时,就不能参照农副产品的合同标准,而是应当参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来制定贸易合同,而且由于这两种合同标准中对于条款和双方责任的规定方面有很多差异,若是相互弄混,那么合同可能会失去法律效率,在发生问题时难以追究责任。
二是合同的制定不遵照相关法律或者不以标准形式签订合同,使得合同不具备法律效率,最终形同虚设。这是交易双方对于法律的理解出现了疏漏,也是因为法律在贸易双方心中的公信力不足。我国对于贸易双方应当签订的合同提供了非常详细的参考法律,但是其法律的推广效应不足,使得交易时,双方签订合同不参照法律规定进行,有些交易甚至只在口头约定了双方的交易行为就算作合同。这显然是不可取的,合同是对双方责任和利益的约束保障,是在发生纠纷之后的解决依据。而法律则是合同有效性的保证,若是没有法律的保护,那么合同上所规定的事项就没有付诸实施的能力,只能是一纸空文。若是合同的签订发生问题,或者根本没有进行合同签订,那么一旦交易时产生问题,双方没有标准的凭据,就势必会发生纠纷。这样既不利于双方交易的进行,也不利于我国法律的推广。
1.2国际茶叶贸易的法律问题
中国的茶叶一直在国际上有着非常高的销量,时至今日仍然保持着稳定的增长趋势。但是,在销量增长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忧患,例如绿色壁垒就是中国茶叶面临的一个非常难以跨越的障碍。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上,一种明为保护有限的资源、维护现有生态环境、保护人类健康的名义,实为限制国外产品输入,保护本国贸易的措施。通常是通过制定非常严苛的标准,或者加以高额的关税,提高货物的销售价格以确保在本国销售的数额无法迅速增长。这种绿色壁垒是受到相应的国家法律保护的,所有出口到该国的产品都需要遵守其法律规定,造成我国的茶叶在出口到一些国家时,很多茶叶无法通过该国的标准,或者因为高额的关税而被迫提高茶叶的售出价格。这种绿色壁垒对我国茶叶的出口造成了相当大的妨碍。例如欧盟在2008年颁布的新农药残留标准,很多就是针对我国的农药残留水平制定,旨在降低我国输出的茶叶数量。虽然近年来我国茶叶中的农药残留一直在降低,但是已经基本稳定下来,很难进一步降低了,可以预想到欧盟即将制定的新标准又会标志着新的绿色壁垒的到来[2]。
这种绿色壁垒,是受到当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但是也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对于茶叶的制作标准的法律制定尚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和执行时的疏漏,造成茶叶的质量一直无法提升。特别是在法律执行方面,有时法律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茶叶标准,但是茶叶制作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生产茶叶,造成茶叶中农药残留过多或者茶叶的质量不高,因此影响了茶叶的贸易。
2.1提高法律公信力,提高合同的有效性
国内的茶叶贸易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参照法律,使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为此,贸易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注意一些问题。首先,若双方都是第一次贸易,那么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关注对方的信誉程度,调查对方在以往进行贸易时,是否有劣迹,并以此为依据决定是否要与对方签订合同。其次,合同的条款应当详细、具体、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并且用词清晰明确,不能含混其辞,以免因为规定的不仔细而发生法律纠纷。对此,我国应当制定一套较为健全的法律合同制度,以免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参照[3]。同时,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保护双方在贸易过程中的合法地位。例如,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若是贸易双方发生纠纷,并且在双方的合同中没有出现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那么就设定本次纠纷案件由被告的所在地法院进行受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常常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即当双方有一个不是本地人时,就在审理案件时保护属于本地的一方。但是随着贸易的发展,很多时候贸易双方都不在同一地方,也就造成地方保护主义频发的现况。这种情况,使得很多原告不愿意在被告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进而导致双方在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会有意识地希望将案件管辖权规划到自己所在的地方人民法院,使得贸易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有可能产生纠纷。
所以,我国的法律应当在这方面也做出约束,这种将案件管辖权固定到双方中的某一方显然无法实质性地解决问题,重点应当落于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约束上。茶叶的贸易通常都是跨越很广的地区的,因为茶叶的原产地相对于广袤的需求地而言毕竟是少数。因此,茶叶贸易的合同制定,应当增添有关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规定,约束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理案件,若是有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的事件发生,则应提出相关诉讼,对这种违法乱纪事件进行惩处。否则一旦这种行为成为一种风气,那么法律的公信力就会受到影响,使得贸易双方对法律的信任降低,进而更加不愿意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参照法律规定进行。
2.2完善法律内容,提高茶叶质量
国际上存在的绿色壁垒虽然限制了我国茶叶的出口,但是也不是一道跨不过去的坎。首先,若想解决绿色壁垒问题,就要明确绿色壁垒的一些要素,一是绿色壁垒的实质是国家出于保护本国的利益,限制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二是绿色壁垒引发的贸易纠纷,通常是因为进口国制定一些非常繁复的、打上了保护环境的标签的法律,对本国的交易方进行保护。三是一些经济和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国家不公正对待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因此,我国若是想要提高茶叶的出口数量,就要制定非常完善的茶叶生产标准,和茶叶质量的检测体系,从基础上提高茶叶的质量水平。这样,才能让我国的茶叶质量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检测标准达到一致,才能成功越过绿色壁垒的限制。
首先,需要对茶叶的生产方式进行严格的规定,重点控制茶叶上的药物残留,以防一些人为提高茶叶的产量和外表而使用一些管制的药物。这些药物虽然能够提高茶叶的色泽和产量,但是严重影响了茶叶的质量,而且也难以通过国外高科技的检测,不仅不能越过绿色壁垒,反而还降低了国外对于我国茶叶质量的评价,更加影响了我国茶叶的销售。因此,需要从法律上严格规定一些药物的使用,并且对于查出来的使用违禁药物的生产单位进行严格惩处,以防还有类似事件的发生。并且还要优化检测制度,以防这种以次充好的茶叶流通到市面上,影响我国饮茶人民的身体健康,降低对茶叶的评价。在制定茶叶的生产标准和检测标准的同时,还要制定健全的茶叶包装标准,做到对每一批茶叶进行绿色包装。这是为了适应全球对于循环经济、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的需求,我国的茶叶若是想要在国际上有不错的销量,则需要适应国际上的贸易环境,使用国际范围内非常倡导的绿色包装。这是为了保护环境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也是为了满足一些国家对于进口产品的包装需求。虽然我国在这方面也制定了一些相关法律,但是还没有实际意义上的实施,实践效果也不尽人意。所以,我国应当加大力度,推广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为此,可以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为我国的茶叶涉及一种专业的绿色标准,这样,有绿色标准的商品就能够在一定意义上提高自身品质,在国内外都有较强的竞争力。
茶叶是我国一项非常重要的出口,在国内外都有着不错的销量,但是,在国内的一些合同制定方面的法律纠纷,和国际上许多国家通过法律条文制定的绿色壁垒,都限制了我国的茶叶贸易。为此,我国应当致力于在国内范围内推广法律,提高法律的公信力,让贸易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还要完善茶叶在标准设定和检测方面的设定,使我国茶叶在国际上更加具有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郭丽.宋与周边少数民族茶叶贸易——以宋与吐蕃茶叶贸易为例[D].山东师范大学2013:39
[2]王一凡.欧盟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3:74-77
[3]占辉斌.黄山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经济效益研究——基于茶农和茶叶企业的实证分析[D].南京农业大学2011:120-122
作者简介:詹丽(1982-),女,四川德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法律、建设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