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军,高廷爱
按察使与清代社会治安
孙洪军,高廷爱
(江苏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镇江 212003)
按察使是清代主管一省司法的官员,维护社会治安是其重要职责之一。清代按察使维护社会治安的举措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清末新政中按察使改为提法使,将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改归巡警道,提法使成为职责单一的司法行政官员,这是司法现代化的重要表现。
清代;按察使;社会治安;现代化
按察使作为一种职官具有悠久的历史,唐宋时期按察使主管巡察;明代按察使“戢奸暴,平狱讼”[1]的职掌明显包含维护社会治安的内容。清代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2]“察吏安民”职责中“安民”即属社会治安的范畴。事实上,“按察使作为一省刑名总汇,维持一省的社会治安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3]在清代不同时期,按察使维护社会治安的措施也各有侧重,不尽相同。
晚清以前中国处于封建社会末期,自然经济发展缓慢,居民多土著,人口流动性差,政府管理水平低下,社会控制力薄弱。此时“社会安定与否,是封建统治巩固与否、政治腐败程度如何和政府司法职能是否正常行使的表象。”[4]作为一省刑名总汇的按察使维持社会治安理所当然。在此阶段,按察使维护治安的主要措施包括推行保甲、缉捕逃犯、取缔邪教与整饬民风等。
(一)推行保甲 加强控制
推行保甲是我国封建时代加强基层控制的重要举措。早在北宋时期,政府即推行保甲,后世兴废无恒。传统社会里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农民作为社会主要成员多居住农村,远离州县治所,官府的控制鞭长莫及,容易形成权力真空。而“保甲正是一个使政府能够把自己的控制力扩展到最基层单位以填补权力真空的设置。”[5]因此,清朝统治者也借推行保甲来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国初定,凡州县乡城,每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每户给印牌一张,书姓名丁数,出则记其所往,入则记其所来。”[6]在理论上“编查保甲,团练乡勇之法,无事则稽查盗贼,以遏乱萌;有事则相机救援,防御堵剿;不动支粮饷而兵足,不调拨官兵而贼除,兵农合为一家,战守不分两局;自古及今消弥奸逆,安靖封疆,未有善于此者”。[7]以此观之,保甲之利可谓尽善尽美。
清代将保甲归入刑名司法范畴,黄六鸿在《福惠全书·凡例》中说:“夫保甲,亦刑名也。”按察司为一省“刑名总汇”,主管保甲事务理所当然。但是,在清初保甲事务由督抚总管而非由按察使主管。嘉庆三年六月谕令:“保甲事务改由臬司办理”。虽然有明文规定臬司主管保甲,但各省并不划一。嘉庆十年十月十三日户部尚书禄康奏:“查各省编查保甲,有臬司遵例详报者,亦有藩臬二司会详造报者,办理均未划一,相应一并请旨饬令各督抚等嗣后编查保甲概令臬司详查造报。如有疏漏,照例严参,以昭核实。”[8]这使推行保甲事有专管、责有专归,奉旨允准施行。理论上设计完美的保甲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却难以落到实处,甚至从清初起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雍正四年即出现“地方惮其烦难,视为具文,奉行不实,稽查不严”的现象。[6]3536到清朝中期的嘉庆十七年,“近来地方官视保甲为虚应故事,虽章程周备,亦属徒托空言”。[6]3545推行保甲确是困难重重。
(二)缉捕罪犯 维护治安
按察使维护社会治安最经常的措施是督促所属,缉拿案犯。清代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命盗案件极为重视,对缉捕命盗案犯清律有严格规定:“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于官之日为始。限一个月内捕获”,超越规定期限,衙门捕役与军营汛兵都要受到相应处分,而负有专责的“捕盗官罚俸两个月。”[9]为了能够及时查获命盗案犯,按察使经常督促地方切实厉行保甲。如四川按察使张集馨“谕各属州县先查明境内,共计若干村堡,四至毗连何处,各场堡责令乡保场头,随时稽察,遇有形迹可疑之人,盘诘送官,究追来历”。[10]保甲既是弥盗之术,又是缉盗之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湖北按察使恽祖翼侦知滨汉六州县盗匪窟穴,让知县包鹏飞乘夜围捕,“获匪累累如鱼贯……匪徒敛迹。”[11]如果按察使在维护治安方面有渎职行为就会受到惩处。乾隆四十年九月山东富山县禀报发现匿名揭帖。巡抚杨景素到沂州检阅绿营,布政使国泰打算亲往查办,按察使孙廷槐以此事难查再三推诿。乾隆获知真相异常震怒:“臬司为刑名总汇,地方遇有如此案件,臬司即应亲往查拿。岂有藩司欲办,转行拦阻之理。况匿名揭帖,讦告叛逆实有关于世道人心,无论事之难易,皆当彻底根究。若畏难不办,尚何藉此无用大员为。”[12]按察使孙廷槐在其位不谋其政,渎职负恩,被降职为道员。这充分说明按察使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严肃性。
(三)取缔邪教 端正人心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历史现象。当宗教为统治者利用成为笼络人民思想的工具时,宗教就成为统治者提倡、支持的正教;反之,当宗教被利用危害统治阶级的统治、影响社会安定时,这样的宗教就被统治者定义为邪教而加以取缔。中国历史上的许多农民起义领导者就是借助宗教发展会众,揭竿而起,打击封建统治的。因此,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对邪教的侦探与镇压。顺治十三年上谕规定:儒释道三教为劝人行善的正教;此外,“乃有左道惑众,如无为、白莲、闻香等教名色,起会结党,夜聚晓散,小者贪图财利恣为奸淫;大者招纳亡命希谋不轨”,此皆谓之邪教,政府立法严禁,各省“督抚按道有司等设法缉拿,穷究奸状,于定律外加等治罪。”[13]康熙三十八年又谕:“邪教妖言,大有关于人心风俗。该地方官一有所闻即当留心根究,庶可以消奸宄而安良善……各省督抚藩臬皆地方大吏,勉之毋忽”,[13]40以作防微杜渐之计。清代白莲教、八卦教、天理教、红阳教、白阳教、浑元教、收元教、三阳教、西天大乘教、哥老会、天地会等教派众多,规模不一,多以“反清复明”为号召,威胁封建统治安全。清律将邪教归入“谋反大逆”的重罪;清律规定:创立邪教倡言邪说为首者判“绞监候”、“斩立决”,惩罚已很严厉。乾隆年间于反逆律中特纂邪教条例,对“倡立邪教”、“编造邪说”者,均“比照反逆及谋叛定罪”,将邪教条例附入反逆律中,以加大打击力度。[14]
按察使作为一省刑名总汇,取缔邪教是其职责所在,如果不能履行职责就会受到惩处。乾隆年间满洲正红旗人山东按察使绵格“因失察段文经邪教等降去顶戴七级。”[15]前述山东按察使孙廷槐也因查拿邪教不力而被降职为道员。
(四)戒赌戒淫 端正风俗
民间习俗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的治乱。按察使职司安民,维护社会治安,就要端正风俗,戒绝社会的陈规陋俗。赌博是一种不正当的娱乐活动,赌徒因赌场失利小则倾家荡产,影响家庭和睦;大者作奸犯科危害社会安定。如陕西泾阳县赌徒马书新因妻子李氏反对他赌博,将李氏打伤,“用切草铡刀将李氏头颅砍下”,[10]86造成触目惊心的家庭惨剧。较之他省,广东赌风更盛,偷盗犯罪较他省为多,二者密切相关:“前惠州守李用清锐意禁赌,匪徒敛迹,地方晏然。及其去也,而赌复炽。”[16]赌博败坏风气,毒害人心,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之一,按察使是皇帝的耳目,禁绝赌博维护治安是其教化百姓、管理社会的重要责任。雍正十一年正月天津县民郭来仪私造纸牌,“潜往霸州之信安镇货卖,即被该州巡役拿获,并将牌板起出”,[17]直隶按察使窦启瑛禀请奖励霸州知州,奉旨允准。浙江杭州“城内赌局广布,不能禁绝。”浙江按察使段光清亲自“带数差往拿……将两人带回臬署,街上观者笑之,以年来未闻有在杭城中拿赌者也。”之所以出现这种奇怪现象,就是因为赌场庄家与官府衙役、绿营汛兵暗中勾结,结成利益共同体:“县府差役及营署员弁,俱有陋规,官不往拿,亦不能拿也。”[18]官府、军营成为赌场的黑后台和保护伞,正是政治黑暗的表现,社会失序的症结所在。
淫书淫画蛊惑人心,诱人作奸犯科,因而为律法所严禁。清律规定百姓制作刊印淫书淫画者判令杖一百,流三千里;出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如有违禁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买看者系官罚俸一年。若该管官员不行查出一次者,罚俸六个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调用。”[19]苏州作为商贸繁华的都市,刊刻淫书淫画售卖获利者屡禁不止。道光十八年,江苏按察使裕谦刊发告示,警告民众:“凡一应淫词小说永远不许刻贩出售,及与外来书贾私相兑换销售。淫画亦不准绘画作卖。现在吴县学宫设有公局收买尔等旧存淫书板本及淫画册卷,概行送局销毁,仍给价值,并免究问。如敢不遵及外来书贾携带淫书在苏逗留,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即委员严拿,照例治罪。”[20]
除此之外,清代中期以前,按察使还通过调解民间纠纷、惩办贪官污吏、劝课农桑等措施来安定社会、巩固封建专制统治。
晚清时期,外有列强屡次入侵,内有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社会秩序渐趋混乱,社会治安面临严峻形势。按察使在承袭传统治安措施的同时不得不变更成法,因时就势,采取新的举措加强社会控制,维持社会治安。
(一)平定叛乱 恢复秩序
国家承平时节,文官牧民经管百姓、武官领兵驻防弹压地方,文武分途不相混淆。晚清时期外敌入侵与农民起义的勃兴打乱了封建统治秩序,“随着众多叛乱的发生,即使最相信通过示范、说服的保甲制度进行管理的人,也都主张严刑重罚。”[21]日益腐败的八旗、绿营军队不能完成平叛任务,以“修齐治平”为理想的封建文人开始举办团练,领兵作战。咸同年间按察使领兵作战已经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同治二年福建臬司张运兰“募勇成军,随同来粤,剿平李复猷巨股,连破邓二尺七,并搜捕各路伏莽,实为粤中缓急足恃之军。”[22]同治六年八月太平军会攻武汉,形势万分危急。各路清军裹步不前。湖北按察使胡林翼慷慨陈词:“我湖北臬司也,义当回援。请于曾公,得副将王国才三千人以行。”[23]在镇压人民反叛问题上,按察使之间是有分歧的,如庚子之变后,广西农民起义遍地而起,社会秩序大乱,“有署臬司事揽权,迹近蒙蔽,不谈匪而讳匪,不恤民而病民,变制更章,刚愎自用。”按察使希贤对此深感气愤:“当地方如此糜烂,不但不痛加剿捕,反以查办保甲为急需,任性妄为,颇招物议。大局安危所系,整顿已缓不济急。”[24]
晚清以前,“国家席承平之业,高官美仕,一出于科举。”太平军与捻军兴起后,荡平反叛民众成为清政府政治生活中的第一件大事。许多文人参军,或指挥作战,或参赞军机,因军功由道府晋升为按察使或由按察使擢升为藩司督抚者不可胜数。弃文从武、追求功名成为时尚,所以郭嵩焘说“讫于军兴,崇奖武功。负剑提戈,收一战之效,名尤高,仕尤显。其间用科举之资,赴功名之会,驯至封疆节钺,肩项相望。”[25]
(二)清理积案 免除拖累
晚清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尖锐,导致诉讼案件激增。统治阶级的懈怠、军务倥偬而疏于判案,造成大量积案;案件的大量积压,又对社会治安埋下更大的祸患。清理积案免除百姓拖累成为按察使的一项重要任务。湖南督粮道夏献云署理按察使期间“先后清理积案千余起,案牍为之一空。”长沙洪水退却,因布政使严禁百姓举办迎神赛会祈福禳灾,“于是群情汹汹,刁民乘势聚众数千人焚藩署,几成大变”,夏献云“晓以利害,示以首祸者法必惩,解散胁从,民心以定。”[26]同治年间,曾国藩任直隶总督,该省积案众多,威胁社会的安定。因为负责镇压捻军,“频年办理军务,积压极多,督署应题之本未办者,二百三十余件。府局京控上控之案未结者,一百三十余件,各属委审及自理之案未完者,殆以万计。或延搁二三年或五六年、八九年不等。”曾国藩与直隶按察使张树声“力筹清厘积案之法,日夜孜孜,甫有端绪。”[27]张树声还制定奖惩制度,督促僚属清理积案,基本解决直隶积案问题。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曾国藩奏报:从同治八年四月至十一月,直隶各地“审结,并注销、息销七年以前旧案一万二千零七十四起,又结八年新案二万八千一百二十一起。此外尚存未结旧案,仅止九十五起,或紧要犯、证无获,或隔省关查未复,均已咨部展限……多年淹滞廛牍为之拂拭一清。凡无辜被牵者,从此得免拖累。”[27]1526-1527江苏“命盗案之多,每日约有一、二百件”,江苏按察使效曾勤于审断及时清理,不敢积压,工作繁忙以至于“自早至于日昃,无片刻之暇”。[24]196
(三)试办警察 创新治安
晚清时期政府执政能力不断下降,对社会的控制力日益削弱。历代帝王三令五申推行保甲,“率视为具文,诏书宪檄,络绎傍午而卒不行;间行之而亦无效。”[28]在湖南省城长沙,根据定制设置保甲总局,委任道府官员及大小士绅数十人共同办理,“而统于臬司,岁糜金钱三万余串,久成虚设,痞匪盗贼充斥市廛。”[29]在通商口岸,“司法管理已经崩溃。”[21]179传统的保甲制度已经失效,寻求新的治安方式成为当时急务,创办近代警察维持社会治安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在创办近代警察方面,湖南率先进行了有益尝试。戊戌变法期间,署理湖南按察使黄遵宪在长沙创设保卫局,颁布《湖南保卫局章程》,在长沙设总局,职能是“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总局管辖五个分局,每个分局下辖六个小分局,“每小分局设巡查长一名,巡查吏二名,巡查十四名,小分局三十所,共设巡查四百二十名。”[30]湖南保卫局在组织层次设计、责任权限划分、管理人员构成、巡捕职能拟定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这种设计近似今日省城所属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组织形式,黄遵宪创办的湖南保卫局是中国近代警政的肇始。学界亦有人认为中国警察制度“倡于袁世凯任东抚时代”。[31]1901年山东巡抚袁世凯裁撤绿营制兵及海陆防军改练巡警,维护社会治安。调任直隶总督后,他拟定警务章程,组成500人规模的巡警队,“分布于保定城内外,以维护治安。”[32]接袁世凯任山东巡抚的周馥于1902年11月开始招募巡警,委派按察使尚其亨总理警务。同年,湖广总督张之洞“裁撤保甲,创办警察,设立武昌警察总局,推及汉口。”[33]1903年江苏按察使恩铭也“遵新法,改设巡警,沿江圩洲及诸湖,久为盗窟,时遣骁将,率健儿捕擒之,盗风以息。”[34]警察的职能是检索非违,维护治安,属于刑名司法的范畴,因此,各省新设巡警局、警察局等治安机构,多由按察使主管或参与管理。
(四)调解纠纷 消除争端
传统社会中,除诉讼外通过官府调处化解民间纠纷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晚清时期华洋杂处、新旧并存,社会冲突日益增多。按察使通过司法调解处理百姓纷争、中外争端的案例比比皆是。1853年,“川民与陕商构衅,焚其居。掠其财帛,凡九百余家,事连二十七州县,大吏将以军务闻”,川北道胡兴仁认为通过举兵讨伐虽能治标但不能治本,只能加深川陕两省商民的矛盾,埋下再次冲突的种子;他主张通过耐心调停予以解决,“乃亲历各州县谕以祸福事,遂定论,戍四十余人,所保全实多”,[13]4092胡兴仁因功晋升四川按察使。1863年广东新宁土著居民与客家人因故发生纠纷,此本百姓私仇旧恨引发的民间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应该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司法调解以化解民怨、安定地方。但是,广东按察使吴昌寿“信听士民之言,轻于一试,客民遂据广海寨瑶窟以抗官兵。”[23]119此后巡抚郭嵩焘“饬署臬司郭祥瑞前赴那抚等处,体察情形,传集土、客各绅,宣布朝廷德意,共筹善处之法,或幸批郤导窾,获有转机。”[22]218经郭祥瑞等共同努力,土客矛盾有所缓解。当然,由于封建时代民族关系并不平等,加上历史原因,在当时形势下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客之争。
晚清时期列强在中国进行资本输出,侵犯华人利益,经常惹起中外争端。1900年德国华德公司在山东境内修建胶济铁路时侵害沿线百姓的权益,引起高密百姓的激烈反抗,施工无法开展。山东按察使胡景桂奉命前往处置。胡景桂查明事件真相,进行耐心调停,在保证百姓土地财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百姓与华德公司冰释前嫌,达成谅解协议;他饬令将乘乱闹事的罪犯孙汶等人拿获,“其余胁从,一概免究。”[35]按察使胡景桂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百姓与华德铁路公司的纠纷,充分保护百姓的现实利益,获得百姓的尊重。纷争平息后,筑路工程得以照常开工。
《辛丑条约》的签订使中国完全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慈禧太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媚外宣言表明清政府已经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代理人,满清政府的执政能力与合法性受到社会各界普遍质疑。为挽救统治、挽回人心,不得不变更成法,推行新政。清末新政中地方官制改革的成果之一是在各省增设巡警道,负责社会治安;按察使改为提法使,解除其治安等职责,使之成为职掌单一的司法行政专官。
(一)改革官制 实行法政分离
清末新政是清政府主导的一场自上而下的政治改革,其指导思想是在吸收英国君主立宪的基础上,揉合了美国的三权分立理论,又吸取日本明治维新的部分经验,可以说是东西方各种政治理论的大杂烩。早在戊戌变法时期,康有为梁启超主办的《清议报》即撰文鼓吹孟德斯鸠的三权制衡理论:“须设三个机关,分任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不可使一人总收此三权。是保护自由之要务也。”[36]对清朝统治者而言,变法当然是要保护“君上之权”,故清政府宣布“立法者议院,公议全国通行之法律而奏请君主裁定颁布之事也。行政者,阁部按法律命令而施行国家之政务也,三权分立而以君主大权统之。见在议院遽难成立,先从行政司法厘定,当采用君主立宪国制度以合大权统于朝廷之谕旨。”[37]行政改革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旧的行政组织因世易时移而僵化过时,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需要,难于承担社会现代化的领导责任,因此对旧的行政组织进行变革成为必然,变革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对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机构予以裁撤;对功能相近的机构进行整合;创设新机构承担新职能。
1907年7月7日清廷颁布上谕改革地方官制:“各省按察使拟改为提法使,并增设巡警、劝业道……应即次第施行。”[38]地方官制改革的核心是实行行政、司法分离:“须使官衙,各执当然之职,不许使一官衙,兼数种之职……处办其事务,各要适当之才能,夫同为一人,已能为出众之行政官,又能为迈群之法曹者,未可保其必无,然亦稀矣。”[36]2030-2031官制改革推进了行政与司法、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的专业化进程。
(二)增设巡警道接管社会治安
1906年清政府改巡警部为民政部。1907年清廷改革地方官制,增设巡警道负责管理全省巡警事务,维护社会治安。民政部拟定《巡警道官制并分科办事细则》十五条呈请审批,1908年4月3日奉旨依议。其第一条规定:“各省按照奏定官制通则,设巡警道一员,受本省督抚节制,管理巡警事务”;其第八条规定,巡警道应就治所地方设立警务工所,分为四科:总务科负责文件收发、制定制度、编制经费等;行政科“掌行政警察、高等警察、国际警察之事,凡整顿风俗、保护治安、调查户口、稽核工程及消防警察各事项皆属之。”,司法科“掌司法警察之事,凡预审、探访、督捕、拘押及违警罪各事项属之”。[38]186-187此后,宪政编查馆将民政部拟定的《巡警道官制并分科办事细则》略加修改,拟定《考核各省巡警道官制并分课办事细则》十五条呈请审批。5月25日奉旨依议,颁布全国施行。其第六条规定:“巡警道应督饬各厅州县按照奏定官制通则,各就所管地方分画区域举办巡警”,第十一条规定:“巡警有保卫地方监察人民之责”[38]190-191
1907年9月湖广总督张之洞奏报:因擒获巨匪立功的候补知府冯启钧“办理巡警缉捕将及十年,凡城厢内外长江一带襄河以上无不声息灵通”,[39]提请署理湖北省巡警道,用其所长,负责社会治安。1908年陕西巡抚恩寿奏请改盐巡道为巡警道:“查警务向归臬司督办,该司为刑名总汇之区,事烦不及兼顾,今议改归道员专理”,奉旨依议。[39]1908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奏请创设全省警务处为总揽机关:“各处保甲及城门稽查均在警务范围以内,见将全省保甲及稽查各事宜统归警务处管辖,应派之员亦由该处主持。”[37]8801
(三)按察使改为提法使解除治安职掌
1908年1月27日法部等会奏提请宪政编查馆拟定提法使官制。宪政编查馆认为:“宪政之初基莫要于司法,而司法之统一尤莫重于设官。自厘定官制,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并另设高等审判以下各厅专理词讼,是提法使一官,名为按察使所改建,实乃法曹之分司。其制虽为各国所无,而其集权中央之旨则一也。”[38]401宪政编查馆拟定《各省提法使官制》十八条,于1909年11月26日奉旨依议,颁布实施;其第一条规定:“各省照奏定直省官制通则,以原设提刑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设提法使一员,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全省司法之行政事务,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及监狱。”[38]402经此改革,按察使由此前无所不管、职掌宽泛的一省“刑名总汇”变为只掌管一省司法行政的专职行政长官,其社会治安、审判、监察等职责一概剥离出去。
按察使是清代主管司法的一省“刑名总汇”,维护社会治安是其职责所在。晚清时期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农民战争的打击,满清贵族统治摇摇欲坠,社会治安面临复杂而严峻的形势,按察使采用新的措施维护社会的稳定。
清末新政中将按察使原管理社会治安的职掌剥离下来转交新增设的巡警道,使事无不管的按察使改为专管一省司法行政的提法使,实现了职掌的专业化,这与司法的现代化趋势相适应,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清代按察使维护社会治安的举措随着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而不断变化,体现了社会治理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适应社会进步现实需要的内在规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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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彭 萍)
Surveillance Commissioners and the Societal Order in Qing Dynasty
SUN HongjunGAO Tingai
(Collage of Marxism, Jiangs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Zhenjiang, Jiangsu 212003, China)
The Surveillance Commissioners superintended a province’s judicatories in the. It was one of their duties to maintain the social order. The measures for Surveillance Commissioners took to maintain societal order in difficult phases with different emphases. The Surveillance Commissioners transformed to the name of the officer of chief justice, their duty of maintaining the societal order delivered to police superintendent. The officer of chief justice was the official whose duty was only in charge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This was a significant exhibition of justice modernization.
Qing Dynasty (1644-1911); surveillance commissioners; societal order; modernization.
K 251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6.04.013
2096-059X(2016)04–0070–06
2016-01-02
孙洪军(1970-),男,山东沂水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高廷爱(1966-),女,山东沂水人,中学高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