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社会法律权威性的研究
——读《旧制度与大革命》

2016-03-29 01:13范再宏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杭州311121
城市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权威性大革命权威

范再宏(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杭州 311121)

关于现代社会法律权威性的研究
——读《旧制度与大革命》

范再宏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杭州 311121)

深刻描述法国大革命这一历史事件的著作《旧制度与大革命》对于我国现代化、法制化的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通过对法国大革命这一伟大的人类斗争实践的深刻理解,来从中发现并总结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借鉴意义的内容。根据法律权威性这一重要内容在当时法国社会的地位与作用,来反思现代社会应该如何看待和重塑法律权威性,值得身处深化改革时期的我们研究与思考。

现代社会;法律;权威性;法律权威

法国大革命是一次探索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它所包含的自由、民主、法治等思想对社会的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也被看作是具有世界意义的政治文明革命。法国作家托克维尔所著的《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堪称经典著作,作者在书中对1789年发生的法国大革命做了细致、独到的描述,对现代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对于法律权威性方面的描述更显得细致全面,具有深刻的启示作用。

一、法律权威性的相关基本概念

(一)法律

法律是一个国家的产物,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最早的法律是指人们在日常社会交往行动中,根据自身的习惯所创造的法,也称“习惯法”,人们根据这个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国家实力的强盛,法律慢慢地从习惯法变为成文法,国家设置专门立法机构颁布成文成册的法律,以规范性的文件形式表现出来。成文法明确规定人们日常的行为,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如若违法将受到什么样的惩处,加强了对人们行为的制约效力。

(二)权威

权威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服从和支持。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权力安排的服从可能会有被迫的成分,但是就权威安排的服从则是属于公认的。权威被人们认为是一种理所当然、正当无异议的权力,也可说具有公众影响力的权威。权威可从字面上来理解,权指的就是权力、力量,威指的是威望、威信、威势,权威就是权力的威望。从本质上来说,权威便是能够使人自愿的服从与遵守。

(三)法律权威性

法律权威通常指的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和社会调整机制中占据主导地位,一切的国家和社会行为都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是唯一的权威。法律不得以政策、习俗、道德等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来被替代,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与遵守。

二、树立法律权威性的意义

树立法律权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如缺少了法律权威性的制约与规范,社会将会动荡不安。法国大革命时期正是当时的社会法律权威性的低下及人们缺少对于法律应有的信仰遵守,加剧了社会的不安与动荡。《旧制度与大革命》写到“即使法律没有变更,执行法律的方法每天都在变动。若未从旧制度政府遗留下来的秘密文件中看到政府的工作状态,就无法设想法律最后竟如此遭人蔑视,甚至遭法律执行者的蔑视。”[1]显示出当时社会不仅仅法律更替变换的频繁,甚至包括执行法律的方法都在不时的变动,法律如同摆设毫无权威性可言,如此缺少制约与管理的社会怎么能够保持和谐稳定?树立法律权威对于国家的建设,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化社会,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是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任务和规则,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一个目标。树立法律权威性,才能保证人们遵纪守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政府与国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需要

新世纪我国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且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建设内容。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民主法治、坚持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这些总体原则的建立都离不开法律权威性的保证。在法律明文规定下,在全面守法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律的权威性,以解决人们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

(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政策方针的实施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推进离不开法律政策作为坚实的后盾。无规矩不能成方圆,国家的治理,社会的运作都离不开“规矩”,即法律。法律约束了人们的日常行为,指明了道德准则,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也给予了人们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应有的义务。法律权威性的树立,能够更好地被大众所认可,所遵守,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意义,不可忽视。

三、树立法律权威性存在的问题

法律是保证一个国家有序运作的强力手段,它的权威性不容侵犯。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本应具有的权威性在社会的生活中却越来越弱化,严重影响到法律作为国家强制手段所应具有的地位与作用。

(一)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

社会的高速发展,权力的相对集中慢慢的在无形中造成了现在社会注重利益、注重权利、以权代法、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的日益严重。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也有一部分历史发展轨迹的惯性影响,先有革命后建国,先有政策再有法律。《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很多章节都有涉及描述当时社会的群众已然丧失了对于法律应有的信仰,而更多的是忌惮国家的暴力强权。“在旧制度的人们身上,法律的概念应在他们头脑里占有的位置一向是空的。每个恳请者都要求人们照顾他而撇开现行的法规,其态度至坚决和威严就像要求人们遵行法规一样,的确,只有当他们想拒绝法规时才会以法规来反法规。”[1]108这段带有讽刺意味的话语,很清晰的描述了当时社会人们对于法律的蔑视,对于法律信仰的缺失,造成了他们在进行社会交往,面对社会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把法律抛到一边,无视法律的存在来处理事情与问题。这样的现象虽然在现在的社会没有这么严重,但人们对于法律所应该具有的信仰在慢慢地淡化,信仰危机在慢慢地扩大。

(二)对于法律知识的缺失

现在人们的文化水平得到普遍的提升,根据全国第五次和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15岁以上人口文盲比例从2000年的9.08%下降到2010年的 4.88%,文盲率减少了 4.20%。虽然文盲率在减少,知识水平有了提升,义务教育覆盖面也在不断增大,但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缺失问题却很严重,很多人们不懂什么行为属于犯法,缺少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没有摆正对待法律的心态而违反了法律。造成这种情况也有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不够的因素,尤其是基层的法律宣传,近些年来呈现弱化的趋势。许多在具有一定法律常识的人看来肯定违法的犯罪事件依然发生,嫌疑人在被拘捕后对违反了法律还存在疑问,对所做之事触犯了法律毫不知情,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多么可笑。

(三)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

人们日常生活中往往对权利看得比义务要重,总希望多点权利,少点义务。占据强势地位的一方往往通过各种手段来对处于弱势一方的人进行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行为压迫,还有许多人借助自身的优势谋求更多的权利,而往往对于义务则是能避则避。由于法律约束的不到位,使得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时常出现,对于这类现象的出现,往往让人们对于法律丧失了一种尊敬、遵守的心理与态度。维护权利义务对等的不力,导致了法律权威性的降低。“当贵族不仅拥有特权,而且拥有政权时,当他们进行统治管理时,他们的个人权利更大,却不引人注意……当贵族不再负责这些事情,贵族特权的分量便显得称重,甚至贵族本身的存在也成为疑问。”[1]73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贵族特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贵族与底层有着大量义务却只有微弱权利的农民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正是现在社会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公平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也曾指出:“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虽然这话是从宏观管理层面来说的,但对于我们应该如何消除这样的不平等有着很大的指导作用。

(四)政府职能范围不清晰

当下社会存在的另一主要问题便是政府职能范围界限的不清晰。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社会的运作缺少了效率与自主,变得“束手束脚”,无法快速高效发展。政府部门之间经常存在职责重叠的问题,努力工作却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反而让人们对于政府、法律有所抱怨,不光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必须界定清楚自己的职能。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应“越位”;对于满足社会需求而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必须介入,不能“错位”。在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上也存在一定不明确的部分,就如《旧制度与大革命》写到的那样“18世纪屡屡发生饥荒,在饥荒时期……连那些最无法避免的灾祸都归咎与政府;连季节气候异常,也责怪政府。”[1]112这便是典型的政府职能不明确带来的后果。目前我国正处于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时期,应明确权力范围,更加有效的治理社会,不再让群众质疑那些始终为人民服务但却有着权力界限不明问题的政府部门,职能界限的明确不仅仅是为社会、政府负责,也同样是为人民群众负责。

(五)法律制度相对不健全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也是影响着法律权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存在许多因法律制度不健全或法律监督不到位所带来的问题。小到群众的交往,大到社会的管理、对于不同层次等级的人物有着不同的对待,一方面是社会文化风气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法律制度的问题;在许多事例中,一些投机取巧的人为求利益不择手段,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制度的“盲区”干着违法的事情;一些政府公职人员,为了逃避责任,经常是不作为或者是乱作为,许多领导都做过关于这方面的发言,提出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拦路虎,也是对民生最大的危害;还有利用职权便利,徇私枉法的现象,习总书记在2014年的政法工作会议上说“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我们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树立法律权威性的途径方法

(一)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司法执法制度是法律权威性能否树立的关键,司法公正与否和法律权威有着紧密联系。通过培养、学习、宣传等多种手段不断提升相关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及个人素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性也在于实施。目前社会存在类似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权责脱节、选择性执法现象,这些都是由于司法执法不公和消极腐败造成的,“它很少破坏法律,但它每天都根据特殊情况,为了办事方便起见,悄悄地将法律向任一方向扭曲”。[1]107-108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现象就充分证明法律权威荡然无存所造成的后果,这一点需要我们引以为戒。这一现象就要求社会不断健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权力独立,加速司法、执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建设,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从而增强人民的法治观念,树立法律的权威性,确保法律正常有效全面的实施。

(二)加大法律知识宣传

法律权威性的树立的基本要求便是公民要知道法律、明白法律,崇尚法律,真诚信仰法律,在此基础上慢慢地不断树立权威。对于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是十分有必要的,加强法治文化意识领域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传统的宣传、法律教育的普及、现代传媒的应用来加强普法宣传的力度,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度,让人人知法、懂法,努力营造良好的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社会风气。

(三)健全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权威性的树立也有赖于健全完善的制度,通过完善的制度来确保法的权威,有效发挥法律的作用,实现法律的价值。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使制定的法律能够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能正确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让法律既保持稳定性、权威性、连续性,又能更好地反映社会需要、治理社会问题。[2]保证司法独立也同样重要,在加强立法的科学性的同时,不断肃清法治机构,出台明确的制度,让“财”、“人”、“权”相对独立,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司法独立与自治,提升法治机构的公信力与权威性。确保立法与司法公平公正,加强相关体系制度的建设,提高并重视法律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以约束公权力为重点,让党内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利运行制约与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真正地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平等公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消极不作为、乱作为,恢复与加强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与认可。

(四)深化改革明确职能

积极落实推进国家提出的深化改革的大政方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充分了解并解决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明确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在经济新常态下,应该着重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应有的管理职责,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不断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优化政府组织机构、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对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权威的树立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应做好全方位的努力,不断加强法律的权威性,让法律发挥它真正的作用,积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制化的能力,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1] 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2: 107.

[2] 乔克裕, 高其才. 法的权威性伦纲——依法治国的基本观念依据[J]. 法商研究, 1997(2): 12.

(责任编校:彭 萍)

Research on the Legal Authority of Modern Society:Reflections on the Old Regime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FAN Zaihong
(Party School of Zhejiang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 Hangzhou, Zhejiang 311121, China)

Theworks of Old Regime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 which describes the historical event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profoundly that is of the great inspiration to China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Through a deep understanding of the French Revolution, the great struggle of human practice, it is to find out and to summarize the valuable cont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 According to the status and role of the legal authority at the time of the French Society to reflect on how to view and reshape the legal authority in a modern society, which is worthy of our research and thinking in the period of deepening reform.

modern society; law; authority; legal authority

D 902

A

10.3969/j. issn. 2096-059X.2016.02.009

2096-059X(2016)02-0036-04

2015-12-25

范再宏(1991-),男,内蒙古商都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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