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状态理论之比较

2016-03-28 19:28余珊珊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霍布斯卢梭

向 杨,余珊珊

(1.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2.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 410081)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状态理论之比较

向杨1,余珊珊2

(1.厦门大学 公共事务学院,福建 厦门361005; 2.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长沙410081)

摘要:自然状态理论作为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释国家起源及政体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代,系统的自然状态理论主要是由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提出的。而三人的自然状态理论既具有明显的共性,也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其中,共性表现在前提假设、推理形式以及隐喻上;而差异性表现在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关系、自然状态中的人性、自然状态真实性以及自然状态演绎形式上。通过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加全面地把握自然状态理论的内涵以及它在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

关键词:自然状态理论;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卢梭

本文引用格式:向杨,余珊珊.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状态理论之比较[J].重庆与世界,2016(6):31-36.

Citation format:XIANG Yang,YU Shan-shan.Comparison of Hobbes,Locke and Rousseau’s Natural State Theory[J].The World and Chongqing,2016(6):31-36.

国家的起源及形式一直都是众多政治学者试图解释和探究的重要问题之一,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阐述国家起源的理论或学说,如自然生成论、分工协作论、君权神授论、社会契约论、阶级斗争论等等,但其中最有影响力的还是社会契约论。而作为社会契约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状态理论,在其探讨国家起源及形式问题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有关自然状态的论述在古希腊的自然法学派那里就已经出现,但是使之成为一个系统理论的主要归功于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三人。因此,本文将对这三人的自然状态理论进行梳理,通过比较他们自然状态理论的异同,以此来加深我们对三人政治思想的认识和理解。

一、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

霍布斯是对自然状态理论进行全面阐释的第一人。他生活在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后期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特殊的人生经历和感受使得他的政治思想具有明显的保守倾向。他用机械唯物主义来分析政治现象和过程,直接开创了政治科学的先河,而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也深深打上了机械唯物主义的烙印。

霍布斯否认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是政治动物”这一哲学信条,他认为国家不可能自然而然的产生,国家其实是人们需要和理性思考的结果。他的自然状态理论首先建立在普遍的人性假设上。霍布斯认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便是,得其一,思其二,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1]72可见,霍布斯是人性恶论者。他认为自然状态中人的欲望无穷导致了人们陷入了普遍的争夺,而人的竞争、荣誉、猜疑心态又加剧了这种争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威来制止这种情况发生时,人们就处在了战争状态之中。不过,霍布斯所说的战争状态并不仅仅是指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战斗场面,而且也指的是由于没有公共权威而使人们相互敌视,潜伏着战争的状态。

其次,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是自由的,也是平等的,“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1],这种每个人的平等加剧了自然状态的争斗,因为任何人都无法使用自身的力量来达到自我保存,但人们又不可能坐等危险到来或接受被杀死的命运,因而他们会使用一切手段来实现自我保存的目的,这样的恶性循环,使自然状态变成了“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1]94。

再次,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存在自然法,而战争状态是违背自然法的。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理性之法、道德之法,或者说是上帝赐予人类之法。霍布斯把自然法叙述为,8条规则,而总的要求便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然法把人们引向正义、感恩、谦谨、公道、仁慈。简单说,遵守自然法是善,违背自然法便是恶。正是因为把自然法作为一个标准,人们才能确定签订的契约是否是正义的。那么自然状态中的人为什么会选择签订契约呢?霍布斯认为那是因为人具有理性,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也知道使用何种手段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自然状态中,由于生活物质极其贫乏,人们为了生存而战,可是战争不仅不能使人们生存下来,反而还导致了人们的相互毁灭。为了追寻一个和平的环境,使人们能够更好地自我保存,人们开始坐下来进行谈判,相互签订契约,每个人将全部权利交给主权者,以此换得主权者对自己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和平与秩序。这样,象征至高无上权力的“利维坦”就产生了。

当然,如果自然状态真如霍布斯所叙述的那样,那么成立国家便是人们的必然选择。但如果自然状态仅仅是霍布斯的虚构,那么他的整个理论体系都有被推翻的危险。霍布斯对此的回答是:“当人们外出旅行时,为什么要带上武器并设法结伴而行呢?就寝时,为么会把门闩上呢?甚至就在屋子里面,也要把箱子锁上呢?”[1]95可见,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并不只是人们的前政治状态,而是只要缺乏公共权威,哪怕只是偶尔的缺乏也会出现的状态。

(二)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

稍晚于霍布斯的洛克,沿着霍布斯的路径出发,也对自然状态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却得出了与霍布斯迥然不同的结论。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他对专制王朝和独裁者对社会和个人的荼毒可谓洞若观火,这使得捍卫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思想深深反映在了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中。

洛克同样也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有着天赋的权利和自由,并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做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事。但是人们不会像霍布斯说的那样,在私利的驱使下爆发激烈的战争,因为人们是理性的,能够认识和理解自然法,而自然法要求每个人都要尊重其他人的生命、自由、健康或财产,所以每个人都会遵守这样的法则和平待人,因此自然状态乃是“完备而无缺的自由状态”[2]3。

当然,洛克并不认为这样的状况就是毫无瑕疵的,它同样也存在着一些缺陷。首先,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但每个人由于一些个人因素对自然法理解的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导致人们执行自然法的尺度有很大的不同,比如人们在面对别人的侵害时可能会防卫过当,因而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现象。其次,自然状态缺乏明文法和公正的仲裁者。当人们之间产生一些纠纷或冲突时,由于没有共同的评判标准和权威的审判者,而迫使人们在遇到问题时总是诉诸于武力来解决问题,而武力一旦被使用就有持续不断使用的可能,因此就会使人们陷入战争状态。再次,自然状态缺乏公共权力对正确判决的有力的执行。因此当人们在惩罚那个伤害别人的人时,可能会遭到他的激烈反抗,这会使惩罚他的人遭受损害。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无法保证自己天赋的权利和自由,于是每个人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组成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的基础上,公民与主权者再签订契约,组建政府,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自由。然而,洛克反对将个人的全部权利或权力都转交给政府,他认为人们转交给政府的实际上是裁决权和执行权,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无论如何也是不能转交给政府的,由此产生的便是君主立宪制政府。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洛克还进一步提出了诸如分权、法治、政府解体等一系列主张,这使得他被后人称为“自由思想的始祖”。

(三)卢梭的自然状态理论

卢梭是法国启蒙运动最为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有名的激进民主主义者。他生活的时代,是封建专制王朝逐渐衰落,自由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革命风起云涌的时代,而他个人却屡遭挫折和坎坷,所以他的自然状态理论是个人生活背景和时代背景紧密结合的产物。

与霍布斯和洛克不同的是,卢梭事实上描述了两个版本的自然状态,第一个版本的自然状态见之于他的著作《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这个版本的自然状态充满了理想的色彩,尽管卢梭也把它当作人类的前政治状态,但他却并不是通过论证自然状态的缺陷而让人们选择政治状态的。在卢梭眼里,自然状态是和谐的、完美的状态,每个人在其中独立生活,按照他们的善良本性对待别人,除了偶尔为了食物的争夺,几乎不会发生冲突。在自然状态中,没有战争,没有统治和被统治,没有奴役与被奴役,没有压迫与强制服从,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的自我保存最不妨害他人的自我保存,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3]45。可是在自然状态后期,从人类知道相互合作的好处开始,人类也就一步一步走向堕落,私有观念和私有制的产生是人类产生不平等的起源,由此便有了富人和穷人之分。富人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用欺骗的手段让穷人与他们订立契约,组建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先前的不平等。可见,在卢梭这里,自然状态已成为了凸显政府不正义的参照系。

然而,卢梭还有第二个版本的自然状态,这个版本的自然状态见之于他的另一部著作《社会契约论》。不过,卢梭并未像之前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那样对自然状态作详细的描述。我们仅可以看到的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也是平等的,人们也过的是一种独立的生活,然而这种生活不利于自我保存,因为“在自然状态中侵害人类生存的各种障碍在强度上超出了每个个人为了维持该状态所能使用的力量”[4]18。因此,人们便结合起来过群体的生活。而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结合,正是卢梭在这本书中讨论的重点。现实政府因为起源于欺骗所以从根本上说就是不正义的,那么如何建立正义的政府呢?卢梭认为只有人们相互签订契约,将“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4]19,产生主权者(也可称之位“公意”),由于每个人都向主权者转让了全部的权利,这样他就像自然状态中服从自己的意志一样自由。不过卢梭认为,政府并不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而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4]72,其职责是执行主权者的意志。

二、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状态理论之同

(一)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之同

尽管三人笔下的自然状态差异较大,但也有一些明显的相同点。首先他们都是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以自然法为依据,以契约论为核心的推理形式,从不证自明的前提出发,推出合乎必然的结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如此的混乱和血腥,那么寻求和平与秩序当然就成为了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第一要务,只有让权力至高无上,并使任何人都无法触及,才能打消他们的争权夺利之心,才能维持和平与秩序。设想一下,把洛克的结论放在霍布斯假设的情境当中,那只会产生永无休止的争斗与战争。同样从洛克或卢梭的自然状态出发,也只能得出洛克或卢梭的结论。其次,三人尽管把自然状态中的人描绘的好坏各异,霍布斯描绘得如此肮脏与卑鄙,而卢梭则叙述得如此善良和仁慈,洛克则显得中规中矩些,但他们笔下形形色色的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每个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都按理性或自然法行事。离开了这样一个对于人的基本假设,那么很难想象自然状态中的人会选择契约这一现代形式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最后,三人的自然状态都能从现实中找到原型。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看作当今人类社会的纷争、犯罪、冲突和战争;洛克的自然状态可以看作是一个未确立产权或规范的公共领域;卢梭的自然状态可以看成是那些相对闭塞、小国寡民的乡村社会。

(二)霍布斯与洛克之同

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事实上是对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的直接继承与发展。首先,尽管洛克区分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但他还是认为自然状态会演变成为战争状态,他的契约论事实上并不是针对自然状态而设计的,如果仅仅是缺乏公共的权威者,则并不必然产生政府,一些德高望重的人士和宗教领袖即可充当此任,而战争状态这种无政府状态则需要政府的出面,以暴力手段维持秩序和稳定,这显然与霍布斯是如出一辙的。其次,“自然法的根源、内容和目的,可以用‘自我保存’一词简洁而准确地加以表达”[5]486。最后,无论洛克怎样提防政府的权力,但他与霍布斯一样,都认为“公民政府是对自然状态的不便之处的适当的补救”[2]54。

(三)卢梭与霍布斯、洛克之同

其实,卢梭与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也存在着一些相同之处。首先,就卢梭与霍布斯来说,两者都强调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向国家让渡的是全部的权利,国家可以干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个人必须服从于国家。其次,就卢梭与洛克来说,两人都强调了自然状态中自由的重要性,正如卢梭所说:“尤其洛克,是以完全和我一样的原则处理了和我一样的题材。”[4]5他们都认为,人们订立契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使人们的天赋权利和自由变成社会的权利和自由,而这种社会的权利和自由正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过对于怎样制定法律最能保证自由,两人存在着一些差异,洛克认为法律应由人民选出的代表来制定,而卢梭认为法律应由全体人民直接制定。由此可见,洛克倡导代议制,而卢梭倡导直接民主制。

三、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状态理论之异

(一)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关系上的差异

首先,就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关系来看,三人存在很大差异。霍布斯认为是两者是等同关系,除了确定强有力的公共权力和秩序,自然状态无法摆脱战争状态;而洛克认为两者是包含关系,因为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实际包含两种状态——和平状态和战争状态,而且和平状态是主要的,战争状态只是偶尔才会出现;而卢梭认为两者是分离关系,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独立的状态,各人之间很少往来,而战争是人们经常交往的结果,“(战争状态)乃是物的关系不是人的关系……所以战争状态既不能存在于根本还没有出现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中,也不能存在于一切都处于法律权威之下的社会状态中”[4]13,卢梭认为战争是国家与国家一种关系的表述,所以战争状态只存在于国际社会。之所以三人对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关系有不同的理解,是因为三人的论证目的存在差别。霍布斯是通过突出自然状态的恶,以此为国家产生以及服从国家权威提供充分证明;洛克目的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将自然状态说得过于残酷血腥,显然对他的结论不利,因为如果自然状态本身就是“完备无缺的”,那产生一个有限政府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卢梭则要寻找批判现实社会的标尺,远离战争状态会使他的自然状态看上去更加完美,从而增强理论的批判性。

(二)人性上的差异

对普遍人性的假设是三人论述的逻辑前提,不同的人性会导致不同的自然状态,而不同的自然状态直接导致不同形式的政府。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的人充斥着贪婪、自私、暴虐、利欲熏心,人们之间缺乏信任感和安全感,惴惴不安而又敢铤而走险是这些人的典型特征。而洛克自然状态中的人相比起来就要温和许多,人们和平相处,相互尊重各自的权利与自由,不强迫别人做他不愿做之事。卢梭自然状态中的人,富有情感,具有同情、怜悯和仁慈之心,尽管他声称自然状态中的人是无所谓善恶的,他们是天性如此的,但很明显他站在了性善论的一边。不过,应该看到三人对人性的看法都存在片面性,他们都只是看到了人性的一面,事实上人是千差万别的,人心和人性并非用“善”和“恶”这两个字就能概括的。他们对人性这种以偏概全的做法其实也使他们的推理存在一些逻辑问题。拿霍布斯来说,如果自然状态中的人真像他说的为达目的(自我保存)不择手段的话,那么他们又如何会想到要用契约这种如此具有道德性(比如信赖和守约)的方式来约束各自的行为呢?显然霍布斯有意模糊了这一点。

(三)自然状态真实性的差异

在自然状态的真实性上,三人的理论也存在差异。有学者指出,霍布斯和洛克是将自然状态当作实际存在过的状态来阐述的,而卢梭描述的却是理想的自然状态[6]。总的来说,三人笔下的自然状态都有假想的成分,霍布斯承认:“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虽然在任何时代都从没有存在过。”[1]95但他却认为在缺乏主权者和主权不明确的地方就处于潜在的自然状态中,因为它随时都可能会爆发冲突。而洛克基本上持与霍布斯相同的观点,战争状态或自然状态存在于缺少公共权威的地方以及独立国家之间的国际社会。不过洛克与霍布斯不同之处在于,他不仅认为缺乏公共权力的地方会导致战争状态,而且认为公共权力的滥用也会使人们处于战争状态,因为后者使人们无法依靠公共权力实行救济,那就只能依靠武力这种私力救济的方式了。而卢梭在自然状态真实性问题上就直截了当地指出,“所以我们首先要把一切事实撇开,因为这些事实是与我所研究的问题毫不相干的”[3]21。当然,卢梭的自然状态也并非是空中楼阁,他其实也借鉴了一些人类学家或旅行家对原始部落的研究成果,因此他笔下的自然状态看上去有点像摩尔根所描述的古代社会,但是两者的距离又是如此之远,因为卢梭笔下特立独行的人在摩尔根那里是不可想象的。

相较于霍布斯和洛克,卢梭的自然状态具有不可逆性,也就是说自然状态是不可能反复出现的,即国家是自然状态演化的结果,当国家产以后,它就不可能再出现了。在这里,卢梭的论述与后来马克思的论述颇有相似之处,在卢梭那里契约(国家的产生)是富人通过对穷人的欺骗而达成的,是不平等的强化,因此卢梭给出的解决之策是建立“公意”国家使先前的不正义变为正义;而马克思认为国家是为了保护私有制而建立的,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由此他如果说,霍布斯最关注的是安全问题的话,那么洛克显然最关注的是自由问题,而卢梭最关注的是平等问题。给出的解决之策是彻底颠覆资本主义制度,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其实,霍布斯和洛克也很关注政治状态中的平等问题,但他们主要强调的是法律上的平等,即每个人有着平等的权利,而实际中的不平等却被他们给忽略了。然而,卢梭却指出了政治状态是用一种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在这一点上,卢梭是极富洞察力的,尽管当时西方国家正处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贫富分化或对立尚未发展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卢梭已然发现了这个问题并设法加以改变,这对后来的政治思想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四)自然状态演绎形式的差异

尽管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通过自然状态和契约论来论证国家(政府)的产生,然而在诞生的国家形式上却有着巨大的差异:霍布斯从自然状态中推导出的是强有力的君主制,它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和平与秩序;洛克则是推出了有限或立宪君主制,它能够保证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卢梭则设计了人民主权的共和制,为的是让全体人民享受自由与平等。这三种政体形式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都得到了应用,不能笼统地说哪一种政体形式更优越。事实上,这些政体都有自己突出的优势,也同样具有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霍布斯的强有力的君主制则可能蜕变为专制和独裁制,它反过来又会破坏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正如洛克批评他的那样,“人们为了躲避豺狼的危害,却把自己置于狮子的威胁之下”[2]57。这无异于饮鸩止渴,让权力高到人们无法触及,大到人们无法驾驭,让每个人都俯首称臣,甘做奴隶的秩序必然是维持不了多久的。洛克尽管克服了霍布斯的专断,但在人民有权推翻政府上又心有余悸,他希望人民通过议会的形式来实现对政府的监督,而这一温和而又缓慢的措施有时却无法满足那些社会矛盾积重难返的国家。卢梭的激进措施则看似美好,但可能会导致社会陷入更大的不平等和不自由,正如法国大革命进程中所表现的那样。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任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张庆博,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

[4]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施特劳斯,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M].李洪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李风华.社会契约论在当代的复兴:逻辑前提与实践向度[J].哲学动态,2009(8).

(责任编辑周江川)

作者简介:向杨(1990—),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改革与治理;余珊珊(1991—),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史。

doi:【政治与法律】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06.006

中图分类号:D0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111(2016)06-0031-06

Comparison of Hobbes,Locke and Rousseau’s Natural State Theory

XIANG Yang1,YU Shan-shan2

(1.School of Public Affairs,Xiamen University,Xiamen 361005,China; 2.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1,China)

Abstract:Natural state,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plays a vital role in explaining the country origin and regime of problem. In modern times,systematic theory of the state of nature is mainly put forward by Hobbes,Locke and Rousseau. Three human nature theories have obvious commonality and also have the very big difference. Among them,the common displays in: premise,forms of reasoning,and metaphor. The difference display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of nature and the state of war,human nature in the natural state,the state of nature authenticity and deductive form natural state. Through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it can help us more comprehensive grasp the connotation of the theory of natural state and its role in the political thought.

Key words:the state of natur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Hobbes; Locke; Rousse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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