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丽玲 诸葛旸
涉检网络舆情媒体图景下深化案件信息公开之思考
陈丽玲 诸葛旸
[摘 要]在当前涉检舆情发展迅猛并可能引导或干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情况下,为正确应对网络舆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应以确保检察权威和执法公信力为原则,理性看待涉检舆情,并从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检务公开、严格执法办案等渠道化解不当舆情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涉检舆情;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络社会
[作 者] 陈丽玲,广西桂林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诸葛旸,桂林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不得不面对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对司法工作带来的直接冲击和影响。在当前的传媒膨胀时代,检察机关如何在接受媒体舆论监督中保持执法公正、深化案件信息公开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新的课题。
据有关研究成果,新媒体时代网络舆情主要聚焦八个方面:一是涉及有关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问题;二是涉及国家强力部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三是涉及部门特权和企业垄断问题;四是涉及民众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问题;五是涉及社会不公、贫富两极分化问题;六是涉及国家利益、民族关系问题;七是突发性事件;八是涉及娱乐八卦新闻。其中,涉及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近年来呈现频发态势,个案引发的网络舆情热点事件逐年增加。
涉检网络舆情之所以频发,原因有三:一是面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且直接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和财产利益分配的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基于对国家公权力的内心天然抵触和反感,特别在案件当事人角色一方为有钱人有权人或政府官员,另一方为社会弱势群体时,社会公众自然对示弱一方抱以毫无法律底线的同情怜悯,虽然事实上案件真相并非如此。从另一个层面而言,站在弱势一方主张无限正义的大众心态反映了当今中国多元化社会处于后现代化时代中社会公众的内心浮躁和不安,即公众感同身受地对因身份地位的不平等或反差而可能导致的不公正境遇抱以极度的愤慨和焦虑。换言之,在面对弱势群体可能因社会地位和财富而受到不公正的法律待遇时,引发了他们对自身未来在同等事件中面临命运的担扰,故一般社会公众特别是舆情制造者和传播者希望借助于网络舆情引发社会关注,进而影响检察机关的决定判断来保证弱势一方获得公正待遇。二是在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由于人员素质、法治环境、法律制度、规范司法等方面的种种原因,中国法治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种种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司法和司法不公、司法专横等问题,从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和民众的自身体会就足以使社会公众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产生怀疑,事实上司法腐败的频发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诉求也导致了社会公众面对涉检网络舆情时对检察机关的普遍不信任态度,反之媒体由于其超脱性和普世性更为社会公众所信赖并希望成为监督检察权的第四种权力。三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出于媒体自身炒作和利益需求而选择部分个案制造传播网络舆情,在充当大众领袖影响案件裁判继而形成社会影响力和轰动效应的同时,也试图占据媒体话语权和道德制高点进而谋求更大利益和更广影响。
检察机关在处理与网络传媒关系时,应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正确认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不回避不漠视网络舆情,通过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及时回应外界质疑,通过公开促公正。同时,要尊重司法规律,坚持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依法维护司法权威,以专业的检察素质和高效的执法办案活动及公正的检察决断回应社会监督进而引导网络舆情传播检察正能量。
关于网络舆情的评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认识。一方面,新媒体的多元化、迅捷化和传播方式的适宜性为社会受众提供了多渠道、大容量的信息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的媒体信息平台掌握及时信息、发泄内心不满情绪和表达个人利益诉求,有效避免了因意思表达渠道受限导致不满情绪积压至临界点而促发突发性事件。民众不满情绪的疏发也便于有关机关及时关注和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在矛盾纠纷激化前将问题处理在萌芽阶段。故对于网络舆情的兴起有其正面的积极效应,它成为公民行使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方式。通过对涉检网络舆情的恰当应对与正面引导,可以使检察机关清楚掌握社会纠纷矛盾的真实情况,促进社会不同利益群体诉求的有效表达,从而使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定纷止争、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疏导社会焦虑,安抚不良情绪冲动。另一方面,在信息量极大、传播速度极快、人人都是主持人的信息大众时代,信息泛滥所导致社会公众缺乏自判力而盲从进而被信息绑架的现象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面对海量的信息资源和无限的信息空间,少数不良媒体和个别人出于私利的考量,完全可能利用网络媒体资源的高度共享性、开放性和无与伦比的便捷互动性、检索性,故意制造和传播舆情,在舆论绑架中达到干预司法形成舆论审判的目的。
因此,对于涉检网络舆情检察机关应有清醒认识,除了坚持依法公正执法办案外,必须坚持深化检务公开,只有将案件信息、案件进程、法律文书等程序性和实体性信息及时发布,才能及时将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暗箱操作、司法潜规则的误解弥除于无形,才能在案件信息公开中让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保持足够的尊重进而对法律保持信仰,才能引导社会公众避免因舆情而左右其正确的独立思考和自主理性判断。事实上,涉检舆情炒作案件主要基于社会公众对案件的不了解和对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不清楚,从而在心理上形成认识误区和所谓的事实权威。一旦案件信息公开,社会公众完全可以从公开信息中形成自我判断,真相大白于天下自然将舆情有效化解,所谓涉检舆情也就失去存在空间。
(一)及时研判发布权威信息
对于涉检网络舆情在产生之初就必须高度重视,应根据舆情发展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在认真研判后及时核查事实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内发布准确的权威信息,让网络谎言无所遁形。从处理时机上,一般在涉检舆情出现后3小时内上报上级检察机关有关初步信息,12小时内启动应急预案,24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只有根据舆情传播规律在舆情正负态势及意见流向的黄金时间内及时处置和引导,才能有效避免因应对不及时而引发的舆论风暴造成次舆情。
(二)深化检察案件信息公开
诸多司法生态和实践案例表明,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并不出于天然的不服从,而是源于公权力的傲慢和权力行使的不公开、不透明。只有在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中坚持阳光检察,从更有利于接受外部监督的层面将可以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和生效案件法律文书及时公开,让公众知晓检察权的全部运作过程,才能使检察工作不再掩盖在神秘外衣之下,才能使公众走进检察、关心检察进而信任检察、支持检察。网络信息时代,检察机关只有掌握了权威信息的主动权,才能占据网络话语权,取得网民充分信任,及时传递正能量,引导公众正确评判涉检网络舆情。
(三)坚守法治精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守护人,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必须坚守法治底线,坚持理性客观公正执法办案,既坚持客观公正义务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坚持保持人权,防止司法擅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作为一项专业性执法工作,必须按照既有工作规程体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如果过多考虑诸如网络舆情所代表的社情民意,可能会对检察人员带来困扰,过多将案外因素带入严肃的执法办案中,不利于检察人员站在客观中立立场收集证据,理性判断案件事实,依法做出法律决断,进而可能会对法律的统一稳定性和维护检察权威及强化执法公信力形成损害。
(四)在坚持独立行使检察权与自觉主动接受舆论监督间保持平衡
深化检察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忽略、漠视网络舆情民情民意背后社会不同阶层的价值诉求。毕竟,检察机关是人民的检察院,检察工作绝非少数精英操纵的垄断性职业,这也是当前民众参与司法的现代民主法治趋势的要求。因为现代社会法律本身是社会民众意识的结晶与反映①阮占江:《不要误读了判死刑跟着感觉走》,《华商报》,2008年4月14日,第6版。,司法等法治行为不仅由社会生活条件决定,而且也必然反作用于社会现实生活。无论是法律的制定、实施,还是具体的执法、立法,都必须最大限度地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现状,对案件纠纷所涉及的社会经济、道德、政治等诸多因素给予必要的关注,并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道德情感等多方面,正视与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回应社会大众的真正法制需要。如果检察人员只是一味地追求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丝毫不顾及检察执法办案活动的实际社会效果,那么,不仅不能实现最大的社会效益,反而将引发民众对检察权威的排斥和对检察公信的怀疑,无法实现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检察实践表明,民众关注检察进而推进中国法治进程的力量不容忽视。对此,检察机关包括全体检察人员不能脱离于中国的社会现实而无视表面汹涌但实际内蕴理性与公正公平社会诉求的民情民意民愿,而应该积极加强与网络媒体的沟通协调,通过微信微博和客户端及创新新媒体传播手段不断深化案件信息公开以积极回应民意、充分尊重民情,引导网络媒体正确地反映客观的法律事实,努力实现民意中所蕴含的秩序、自由、正义、效益等基本价值要素②顾乐勇:《刍议社会心理对司法判决社会认同的影响》,《审判研究》,2008年第8期。,从而使检察执法公信力被社会公众所广泛认同,进而维护检察权威、传播法治信念、促进法治进步、实现法治昌明。[本文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一般课题“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制度”(编号:GJ2015C01)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