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历史演变及启示

2016-03-28 08:39师玉生林荣日
重庆高教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学部章程理事会

师玉生,林荣日

(1.河西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甘肃 张掖 734000;2.复旦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上海 杨浦 200433)

法国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历史演变及启示

师玉生1,2,林荣日2

(1.河西学院 教师教育学院,甘肃 张掖 734000;2.复旦大学 高等教育研究所,上海 杨浦 200433)

法国大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历史悠久,在中世纪大学治理机构中就有学生代表参与,近代大学中学生代表被排除在治理机构之外,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生代表重新进入大学内部治理机构,成为大学治理的重要主体。法国3所大学的大学章程明确规定了学生代表在三大委员会中的席额,学生代表在三大委员会中人数多、占比大,对政策和决议的影响也较大,且对三个委员会中学生代表的资格有具体的要求。这对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启示:一是可尝试在大学治理机构中增设学生代表,并明确其在各机构中的具体席位或比例;二是针对不同的治理机构对学生代表提出不同的资格要求;三是要注意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机构的限度问题。同时,我国大学不能盲目照搬法国的做法,应在进行充分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大学的文化传统,确定学生能够参与哪些治理机构,需要发挥何种作用,以免学生利益诉求无限膨胀,从而影响大学决策。

法国;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历史演变

在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历程中,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历史悠久。中世纪大学中的同乡会或民族团是师生自治的组织,在大学治理体系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近代以来,学生基本被排除在大学治理机构之外,没有参与大学治理的机会。20世纪60年代以后,在学生运动的推动下,大学生成为影响高等教育政策的一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大学生代表开始进入行政管理机构,并且不断取得参与大学治理和决策的合法权。始于1999年的“博洛尼亚计划”极力倡导和推进欧洲高等教育区建设,在这一计划中,大学生群体的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几乎所有国家一致认为,作为集体的一员,学生们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高等教育治理的一部分”[1]。随着各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的不断调整,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制度日益完善和巩固,正如范德格拉夫曾评论,“在欧洲大陆,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已经成为法律事实”[2]。因此,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协商、合作共治基础上的大学共同治理,不仅需要大学生有效参与,还需要他们发挥更大的作用。

由于各国国情、文化以及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能力和作用的差异较大。法国坚持集权与自治相结合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在欧洲乃至全世界都独具特色,并在很长一段时期对欧洲的高等教育产生了巨大影响。本研究的重点是对法国大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机构的传统和历史变迁进行研究,为探索和完善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机制提供借鉴。

一、法国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机构的历史演变

(一)中世纪时期

在中世纪,学生是大学治理重要的权力主体。中世纪大学主要有以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的学生型大学和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教师型大学,稍晚一点还有以法国南部大学为代表的混合型大学。中世纪大学的内部治理机构主要是民族团、学部和大学评议会。在大学产生之初,民族团是保护学生和教师安全的自治组织,也是大学最基层和最重要的治理组织。中世纪初期的大学一直处于不断迁徙和流动的状态。“同一所大学中,来自同一地区的学生和学者为了避免受到当地居民或来自其他地区的学生的迫害,自发地按照地区组成了民族团。”[3]65巴黎大学由文学、法学、医学和神学4个学部构成,文学学部是大学的基础学部,学生最多,且有条件成立民族团。巴黎大学按照地域分为法国、皮卡尔迪、诺曼底和英格兰四大民族团,各民族团又按照地区分成不同的同乡会[3]73。每一个民族团都有自己的首领,一般由学生选出德高望重的教师担任。民族团首领对本民族团成员拥有司法裁判权,且有权选举一名教师担任大学校长,管理大学教学和行政事务,校长也是大学评议会成员。因此,民族团是教师和学生的组织,其职责较多且权力非常大。

在大学治理体系中,民族团之上是学部(也称为学院),在拉丁语中学部主要指某一学科或学科领域。从13世纪中期开始,学部指“某一学科或领域的专家、大师聚集在一起实施教学的机构”[3]64-65,也是大学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基本组织单位。学部的成员主要是教师和学生,每个学部设学部主任一名,学部主任由民族团和学部评议会选举产生,大学的行政和教学事务基本上由学部主任负责。每个学部成立学部评议会(也称教授会)负责课程的设立、学位授予、教师延聘、学生遴选等一切行政工作[4]138。大学评议会是大学最高的立法和行政管理机构,作为校长的主要咨询顾问,其成员主要包括学生和教师,但民族团首领和学部主任主导着大学的内部治理。

中世纪中后期,特别是16世纪以后,以巴黎大学为代表的教师型大学模式成为欧洲大学的流行模式。但随着大学的国家化和民族化,民族团的地位不断衰弱,“直到17世纪,巴黎大学文学学部仍设有民族团,但从15世纪末特别是16世纪开始,这些民族团逐渐被剥夺了在大学中的管理权”[3]100,甚至由民族团组成的大学评议会也一度被取消,学生在大学治理中的权力主体地位逐渐消失。

虽然现有文献很少研究学生在大学治理中的实际权力,并且与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中世纪大学的权力主要集中在民族团首领和学部主任手中,但本研究认为,从民族团的权力来源可以看出,巴黎大学的学生仍然是大学的权力主体,在大学内部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首先,中世纪大学的权力传导是自下而上的,先由学生自主选举民族团首领,再由民族团首领和评议会选举学部主任和大学校长,因此选举大学治理机构成员的母体是学生。其次,在两个最重要的治理机构中(民族团和评议会)都有学生代表,既然有学生代表就可以保证他们共同参与选举民族团首领、评议会主任和校长,也有机会参与大学的内部治理。

(二)近代

在近代,法国大学内部治理的重心在学部,在大学的理事会和学部的理事会与评议会中均无学生代表,学生没有机会参与大学内部治理。从法国大革命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是法国集权又自治的大学治理结构的形成与发展时期。无论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国民议会通过的《关于公共教育组织法》,还是拿破仑执政时期建立的“帝国大学制”,都是在强化国家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控制权力,同时帝国大学制也促成了大学的虚位和学部的强大。19世纪70年代以来,在科学技术发展和工业革命的现实要求下,法国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基本奠定了法国现代高等教育制度的基础。在19世纪80年代的改革中,政府决定重建大学,恢复大学的法人地位,扩大大学的自主权。在大学行政管理方面,1885年7月的法令规定:“给予大学专业院系以法律上的承认……院、系在教学方面享有较大的自由。”[5]228这不仅重新恢复了大学的法人地位,也延续了法国大学中学部强大的传统。1885年12月28日的法令正式确立了法国大学内部治理机构,法令规定:“学院行政管理机构为学院理事会和教师代表大会,作为法人代表,学院理事会有权决定本院的行政管理、财务开支和教师晋升以及制定内部章程。理事会由教授组成。”[5]230为扩大校长的管理权力,提升大学治理能力,1896年7月10日颁布的《国立大学组织法》规定,大学的教学和财政由校长领导下的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包括学部主任、每个学部选举的2名教授、附属学院的院长和1~2名教授以及由学区长指定的4名校外人士[6]57。从大学理事会的成员构成可以看出,学部主任仍然是大学理事会的主体和主导力量,校内初中级教师、学生和其他人员的代表是被排除在理事会以外的,同时大学与校外的联系在不断加强。此外,该法令也进一步明确了大学以下的行政机构是学部,其治理机构主要有学部理事会和学部评议会,学部理事会成员主要是教授,学部评议会由教授和高级讲师组成,但两个机构中均没有学生代表。虽然大学理事会是大学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但由于大学一级的行政管理机构的虚位和学部的强大,理事会相当软弱[4]140。

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国高等教育集权又自治的大学治理体系基本形成,大学治理的重心仍在学部。大学层次的理事会和学部层次的理事会与评议会中都没有学生代表的席位,学生无法进入大学内部治理机构,导致学生基本没有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机会和权利。

(三)20世纪60年代以来

20世纪60年代以来,学生进入大学内部治理机构参与大学治理的法律和制度不断完善,学生重新成为大学治理的重要主体。二战以后,欧美各国高等教育深受各种社会变革压力的影响,高等教育的内部形态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特别是学生数量增加和高等教育规模的急剧扩大,直接导致学生对大学办学经费紧张和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等一系列问题的紧张和焦虑。伴随着学生运动的大规模爆发,学生的利益诉求普遍得到政府和大学管理者的重视。作为学生运动的发源地,1968年法国学生运动几乎使大学处于瘫痪的状态,甚至对国家高等教育政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968年11月,法国新上任的教育部长富尔起草了改组大学的法律,经过广泛讨论通过了《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并确立了公立大学“自治”“参与”“多学科性”的主要目标。为充分体现“参与”的特点,《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大学理事会为大学最高权力与决策机构,理事会包括大学所有团体的代表,包括初高级教学和研究人员、学生、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同时也包括校外代表,并对各团体代表的席位做了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学生代表不仅可以参与大学决策机构,并且能够和其他代表一起投票。这一时期典型的理事会有80名成员,包括20名高级教学人员,12名初级教学人员,4名研究人员,25名学生代表,5名行政和技术人员,14名校外人员[6]62。学生代表在大学理事会的人数最多,占30%以上,这从形式和法律上保证了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中学生代表的基本权利。但是,“这种广泛的代表性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理事会的出席率很低……学生和校外人士对理事会不感兴趣”[6]62。虽然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广泛参与,但毕竟为大学多元共治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机会。

鉴于《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在大学管理体制方面的诸多不足,法国在1984和1989年分别通过了《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指导法》,进一步完善了大学内部治理的结构和治理体系。其中《高等教育法》正式确定由校务委员会、科学委员会和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管理大学内部事务,并对3个委员会中各类代表的人数比例做了具体的规定:学生代表在校务委员会中拥有20% ~25%的席位,在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中拥有75% ~80%的席位,在科学委员会中校内代表占60% ~80%(其中至少有一半是学术人员的席位)[7]。大学校长由3个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大会选举产生。196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和1984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确立了战后法国高等教育内部治理的基本结构,也是各大学进行章程修订的基本依据,由此奠定了法国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机构的合法基础。虽然法国高等教育内部治理体制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也进行了数次改革,但各类代表的人数和比例基本保持了稳定。如2007年议会通过的《大学自由与责任法》,“对大学组织权力结构的调整仍属于局部的微调”[8]。因此,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大学的内部治理机构和体系基本稳定,三大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比例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多元共治成为法国大学治理的基本特征,并且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法律法规使这一特色得以保持。学生代表拥有法定的席额并与其他代表一样具有相同的投票权,这使得学生代表重新进入了大学治理机构,成为大学治理的主体。虽然学生代表在委员会中出席率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但是毕竟与学生利益相关的事宜学生是最有发言权的群体。总之,目前法国大学中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机构的范围和比例都居世界前列,这既是历史传统的延续,也是大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

二、目前法国大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机构的基本现状

法国大学具有多元共治的传统,大学内部治理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教师、学生以及其他人员组成,所有成员都能够对学校的各种决策进行讨论或审议,且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目前,法国大学普遍设有3个核心治理机构:行政管理委员会(也称作大学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科学委员会(也称作学术委员会)和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没有这一委员会)。校长和3个委员会的权力与职责是有明确分工的,如在巴黎第一大学章程中表述为:“大学校长通过决策,行政委员会通过审议,科学委员会和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通过提出建议、意见和愿望实现对大学的行政管理。”[9]680可见,在一般情况下,校长和行政管理委员会是大学的决策和审议机构,科学委员会和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是咨询建议机构。在此,以巴黎第一大学、巴黎第四大学和巴黎高等师范学校为例,讨论目前法国大学治理机构中学生代表的参与情况,并分析其特点。

(一)行政管理委员会

行政管理委员会也称为校务委员会,是法国大学的决策和审定机关。在巴黎第一大学的章程中规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讨论大学合同的内容并予以批准;通过预算和批准账目;批准校长提议的协定和协议;审议通过学校内部条例,分配内部权力等[9]682。该校行政管理委员会由30人构成,其中14名在职教师和研究人员(其中7人是教授级别),5名学生代表(同时有5名候补代表),3名非教学科研人员代表,8名校外人士[9]682。在委员会中,教学人员和研究人员的人数最多,其次是校外人士,接下来就是学生代表,占16.7%。巴黎第四大学的情况与之相似,在60名成员中,学生代表12名,占20%。巴黎高等师范学校是一所职业性质的学校,受教育部的影响较大,其行政管理委员会不仅人数少,而且主管高等教育的部长任命的校外代表人数多达一半。其委员会有成员20人,校外人员10名,10名校内人员中教授和其他教学研究人员各2名,学生4名,其他校内人员2名[9]693-694。学生代表与教学人员的席位同为4个,各占总数的20%。虽然3所学校行政管理委员会构成的人数不同,但人员构成基本相同,特别是校外代表和学生代表的人数和比例都比较高。学生代表拥有较多的正式席位,至少从形式上保证了学生代表有机会参与学校决策,并行使大学治理的权利。

(二)科学委员会

法国的大学普遍建立了科学委员会(也称为学术委员会),但不同类型的大学科学委员会的职责和作用不同。法国第一大学和第四大学的科学委员会属于咨询建议机构,没有学术事务的决定权。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的科学委员会整合了学习与生活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学校的教学和学术管理政策,是大学教学和学术管理的决策机构。巴黎第一大学科学委员会由40名成员组成,其中教学和研究人员28名,占总数的70%,学生代表、校外人士和其他人员各占10%[9]684。巴黎第四大学与巴黎第一大学的情况相似。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的科学委员会由22名代表组成,4名为法定成员,11名为部长任命的校外成员,7名为当选成员。7名当选成员中教学和研究人员4人,学生2人,其他人员1人,学生人员占9.1%[9]694。通过对3所学校科学委员会构成的分析可以看出,科学委员会中教学人员占绝大多数,教学人员中教授又占一半,但学生代表具有较高的比例(约占10%)。同时,考虑到学术事务的专业化,普通学生没有能力真正理解学术工作,因此,法国大学普遍规定,被选举为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学生必须是博士生。如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章程规定:“只有拥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位的在校生才有资格选举科学委员会成员,只有取得教师资格或博士预备资格文凭的学生才有可能被选为科学委员会成员。”[9]693-695

(三)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

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是法国大学教学和学生事务管理的主要机构,但也有一些大学中没有这一机构,如巴黎高等师范学校。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就是检查、管理大学的教学和学生生活事务,并对一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巴黎第一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由40名成员构成,16名教师,16名学生,4名非教学科研人员,4名校外人士[9]686。教学和学生事务主要涉及教师和学生两大利益主体,因此,教师和学生在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中各占40%,在学生事务管理中学生拥有绝对的发言权。这样的做法既可以保证在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中让学生广泛参与和讨论,也可以培养学生的政治意识和管理能力。

通过对法国3所大学治理机构中学生代表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以下特点:首先,大学章程是学生进入大学治理机构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合法性基础,并且在各校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了学生代表在各个委员会中的准确席位数;其次,学生代表在三大委员会中人数多、占比大,对政策和决议的影响较大;第三,为提高学生代表的决策能力,法国大学对三个委员会中学生代表的资格有具体的要求。

三、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和内部治理体系改革的启示

目前,国内关于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理论和实践都在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研究都在强调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积极意义和影响。在我国规范和指导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政策和文件也在不断完善,1998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提出,要发挥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在大学民主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011年11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对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和程序等做了全面的规范,对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学生参与大学民主管理的制度都有具体的要求。在大学内部,章程就是大学的宪法。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和核准工作即将完成,但章程修订和完善仍将继续。因此,借鉴法国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机构的经验,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和学校内部治理体系改革需明确以下问题:

第一,可尝试在大学治理机构中增设学生代表,并明确学生代表在各机构中的具体席位或比例,特别是校务委员会或理事会、学术委员会等核心机构。在我国已经核准的大学章程普遍没有将学生代表列入大学治理机构中。何晨玥、金一斌等的研究表明,已核准的84所部属高校的章程中只有《北京大学章程》等40%的章程在组织机构、管理体制或社会支持与监督等章节中规定了学校特定机构中有学生代表参与,具有参与权[10]。笔者查阅了《北京大学章程》,里面曾多次提到学校一些委员会中要有学生代表,但是并没有具体说明这些学生代表是正式的投票代表还是列席人员,学生代表在这些机构中拥有几个席位等。

第二,针对不同的治理机构对学生代表提出不同的资格要求。不同的大学治理机构具有不同的职责,为使学生代表较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参与学校决策,理应对学生代表有专业、知识和学历等方面的资格要求。正如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章程对学生的规定一样,拥有硕士学位或同等学位的在校生才有资格选举科学委员会成员,被选举成为科学委员会成员的学生也必须是博士生。

第三,要注意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机构的限度问题。在法国,并不是从一开始就要求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而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才出现的,这既有法国多元自治的传统,也有受到法国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影响下的学生运动等的推动。当然,在我国也不能盲目照搬法国的做法,应在进行充分调研和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大学的文化传统,确定学生能够参与哪些治理机构,并需要发挥何种作用。若这一问题不能明确,也会导致学生利益诉求的无限膨胀,影响大学决策。

此外,在大学章程中还应明确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体系、运行程序等。因此,从政策学习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现实意义。即大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政策学习的过程,通过让学生参与决策可以改变大学生的价值信仰冲突,这可以有效地减少由于缺乏对政策的了解而引起的学生抗议运动。

[1]冯遵永,丁三青.欧洲大学治理中学生参与的当代发展[J].江苏高教,2012(4):20-22.

[2]王洪才.论大众高等教育与多元参与治理模式建构[J].中国高等教育评论,2012(12):108-117.

[3]黄福涛.外国高等教育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4]周继良.法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历史的嬗变与价值追求——基于中世纪至2013年的分析[J].教育研究,2015(3):137-149.

[5]贺国庆,王保星,朱文富.外国高等教育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6]约翰·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张维平,徐辉,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7]李晓,黄建如.20世纪后半叶法国大学内部管理结构问题研究[J].大学教育科学,2007(1):90-93.

[8]陈金圣.大学学术权力的制度化建设——基于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92.

[9]湛中乐.大学章程精选[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10.

[10]何晨玥,金一斌.大学章程中关于学生权利的话语体系建构——基于教育部核准的84所高校章程的文本比较[J].中国高教研究,2015(9):20-26.

(责任编辑 吴朝平 敖显涛)

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French Students’Participating in University Internal Governance

SHI Yusheng1,2,LIN Rongri2
(1.College of Teacher Education,Hexi University,Zhangye Gansu 734000,China;2.Research Institute for Higher Education,Fudan University,Yangpu Shanghai 200433,China)

The French students’participating in university governance organizations has a long history.The medieval governance organizations had some representatives of students to participate,while in modern times students are excluded from the governance organizations,but since the 1960s representatives of students enter into the university internal governance organizations again and become an important subject of university governance.The statutes of three universities in France make clear regulations:the seats of student representatives are specified in the three committee;the number and proportion of the student is bigger,and the influences are increasing on policies and decisions;in order to improve students’decision abilities three universities have specific qualifications to the student representatives in the committees.All those have enlightenment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university’s statutes in China.Firstly,it is advisable to hav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students in the university governance organization,specify the numbers or proportions;secondly,in terms of different governance structure,different qualifications for the representatives of students are put forward;thirdly,the limited degree for the students participating in the university governance should be regulated.At the same time,the university in China should not follow the measures of France blindly.Based on the fully invesitigation and practice,according to different culture tradition of universities,then the students can be allowed to participate in the governance or not,to fulfill what kinds of function,to avoid the limitless demands and issues of students’interests,even to affect the overall strategy of the university.

France;students’participation;university governance;historical evolution

G647

A

1673-8012(2016)04-0041-06

10.15998/j.cnki.issn1673-8012.2016.04.007

2016-04-05

师玉生(1978-),男,甘肃张掖人,河西学院教师教育学院讲师,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高等教育治理与评估、教育经济与政策研究。林荣日(1963-),男,福建平和人,复旦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教育经济与政策研究。

师玉生,林荣日.法国学生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历史演变及启示[J].重庆高教研究,2016,4(4):41-46.

format:SHI Yusheng,LIN Rongri.The 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French students’participating in university internal governance[J].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2016,4(4):41-46.

猜你喜欢
学部章程理事会
《水土保持通报》第七届编委会章程
《水土保持通报》第七届编委会章程
本刊理事会理事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特殊教育系简介
黄河科技学院艺体学部作品选登
黄河科技学院艺体学部绘画作品选登
《职业》理事会理事
重庆市针灸学会召开2019年常务理事会暨理事会
《海洋工程》第二届理事会
从章程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