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泓
(昌吉学院 新疆 昌吉 831100)
发达国家残疾人群后代教育保障成功经验对新疆的启示
沈明泓
(昌吉学院新疆昌吉831100)
摘要:在我国,残疾人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家庭扶助作为残疾人经济支持、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的主要保障,这不仅极大地影响着残疾人自身的生活,而且也使其后代在成长过程中,打上了其父母以及生存环境的烙印,继而形成生活教育贫困的积累,形成新的弱势群体。接受教育、学习科学知识与技能,是改变他们坎坷人生的一条重要途径。为此,本文在分析发达国家有关残疾人群后代的教育保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疆的实际,对新疆残疾人群后代的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发达国家;残疾人群后代;教育保障;新疆
残疾人由于自身身体条件的限制,在受教育、就业、社会资源占有等诸多方面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家庭扶助作为残疾人经济支持、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的主要保障,这不仅极大地影响着残疾人自身的生活,而且也使其后代在成长过程中,打上了其父母以及生存环境的烙印,继而形成生活教育贫困的积累。大量调查显示:残疾人子女病残率高于普通人群;而子女的生活水平、学校教育和文化素质均落后于普通人群,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这差距还会扩大,也就是说,他们需要更多的努力才能缓解这种落差。面对中国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人口6.34%、涉及近1/5的家庭)这么一个庞大人群的后代,这种现象如果不能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残疾人群后代将成为社会的一个新的庞大的弱势群体。接受教育、学习科学知识与技能,是改变他们坎坷人生的一条重要途径。因为教育具有反贫困功能,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教育是提高人口素质的主要途径(Behrman,1990)[1]。因此,关注残疾人群后代的教育保障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本文在分析发达国家有关残疾人群后代的教育保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疆的实际,对新疆残疾人群(现有残疾人106.9万,涉及约95.26万家庭)后代的教育保障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索。
残疾不仅严重地影响着残疾人的社会地位、经济供养、家庭生活和心理健康,而且也严重地影响着其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帮助残疾人群后代能与普通人群后代一样融入社会,教育这一“帮助人们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引起了广大学者的关注,开始对残疾人群后代的教育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且获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一)残疾观范式的变迁使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家庭保障到制度保障的跨越
残疾观范式的变迁不仅表现出人类对生命的尊重及对弱势群体的关爱、人类文明的进步,更体现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历程。残疾观范式的变迁使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从家庭保障到制度保障的跨越。残疾观范式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个体医学模式到社会权利模式的变迁。残疾现象和问题由来已久。最初,人们对残疾的认识是个体医学模式。这种模式认为:一是,残疾属于疾病的范畴,对其定义和分类也很简单和直接,如盲、聋、哑、智力残疾等。这种模式认为通过医疗手段或辅助医疗方法及器具,可以解决病者的困难。二是,将残疾视为个人的不幸,强调残疾人个体责任。社会保障是国家的权威恩赐,而非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因此,作为残疾人生活的主要载体——家庭,应该是残疾人生活扶助的主要保障。
在个体医学模式的导引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以家庭扶助和零星的社会救济为主。家庭扶助和零星的社会救济主要用来通过医疗手段或辅助医疗方法及器具,帮助残疾人解决病困,或是通过对残疾人的经济上的供养来表达对残疾人的责任和关爱,忽略了对残疾人的精神需求以及他们自身发展需求的满足。个体医学模式不仅使残疾人处于被怜悯、被漠视乃至被歧视的状况,导致残疾人社会政策边缘化,而且也为残疾人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生活负担,残疾人群的后代的生活、受教育水平都受到极大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残疾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发展。残疾观范式经历了个体医学模式到社会权利模式的变迁。社会权利模式残疾观认为: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应享有平等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其他人一样,应享有平等的生活条件和平等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对待残疾人应体现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应持有人道主义观、以权为本观、公平共享观。残疾人的生活保障由家庭责任到社会共同责任,家庭所承担的许多职能应为社会保障所替代。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制定应对残疾人给予的是尊重而非同情,是人权而非施舍。社会权利模式的导引下,许多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重点已从对残疾人的扶助转向消除社会环境中阻碍残疾人参与的保障,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保障从无到有、从边缘化到融入社会主流,形成制度保障。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不再只是家庭的责任,而是社会共同责任。这种残疾观不仅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人权,也客观上为残疾人群后代的生活、受教育等提供了经济上、心理上和情感上的极大支持。
(二)政府干预下的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为残疾人群后代教育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
制度优劣对于系统效能的较好发挥具有重要的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残疾人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基本权利的基石。发达国家有关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表明,在政府干预下建立了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明确残疾人的生活保障是社会责任,这不仅能较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从经济上、心理上和情感上对残疾人群后代提供了支持,客观上保障了其后代的合法权益。
在澳大利亚,政府很重视残疾人的培训工作和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并为此建立了较完善的工作机制:有专业的机构来测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最终让他们获得工作,成为自立自强的公民;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的残疾人,政府有专门的残疾金,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政府设立专门的残疾人康复中心,提供生理治疗、康复及心理疏导。在丹麦,政府把残疾人与健全人放在同等地位上,与健全人享有同等待遇。所以丹麦没有专管残疾人的组织,只由社会事务部来管理主要的弱势群体事宜。当然,其他各部门也要考虑到残疾人的需求,随时准备提供免费服务。可以说,丹麦的残疾人可以像健全人一样独立生活,社区必须为残疾人提供生活支持和工作的机会[2]。挪威政府在对待残疾人政策上,与丹麦类似,他们认为残疾人应当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追求发展、自我实现的机会。因此,挪威政府对残疾人进行了大量的补偿:通过服务和技术辅助设备来减轻残疾后果;根据残疾人社会的可融入性来确定获得补偿的多少;通过制度严格地来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得到和维持工作,并且获得足以支撑其家庭的工作报酬[3]。这对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收入,尤其是家庭生活有着重大意义。
(三)现代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为残疾人群后代教育保障提供了社会支持与经济保障
儿童期既是人身心发展的关键期,又是人一生中最需要帮助、关爱和保护的时期。因此,作为社会中依赖人口主要组成部分的儿童一直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一直是世界各国无不高度重视的关系国家兴旺发达的战略性问题。各国都非常重视儿童问题与发展现代儿童福利事业,这为残疾人群后代的教育保障提供了社会支持与经济保障。
西方国家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历史悠久,已经形成了社会救助、教养取向发展型、社会保护、社会参与式整合性等四种独具特征的儿童福利理论范式。社会救助型范式认为:儿童问题是个人私事,照顾儿童是家庭责任和父母的义务。国家对那些因个人因素与结构性因素而遭遇不幸事故,从而导致儿童及其家庭成员劳动能力或生活能力暂时或永久性丧失,而必须由国家和社会予以救济救助,以便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满足的儿童提供福利性政策与服务体系。社会救助是国家的权威恩赐,而非儿童与公民的权利。教养取向发展型儿童福利范式认为:每个家庭都需要帮助和支持;每个儿童都具有极大的发展潜能。因此,儿童福利服务对象不仅包括特殊家庭,也包括正常家庭;福利的内容广泛,既包括维护家庭功能的支持性服务(如儿童咨询与心理健康服务)、补充性服务(如家庭津贴),也包括替代性服务(如家庭寄养)。社会保护范式认为:保护儿童既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国家的责任。因此,社会保护强调人道主义、人的价值与尊严。儿童福利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初级预防工作、家庭维持服务、家庭重整服务和受虐儿童永久安置服务等。社会参与式整合性范式认为:儿童是儿童福利事业的主体和中心,儿童不是消极被动地接受救助、教养、发展和社会保护,而是积极主动和广泛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国家与社会有责任支持他们全面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4]
总之,从儿童福利理论范式的发展来看:保护儿童既是父母责任,也是国家责任的儿童福利价值观为残疾人群后代的教育保障提供了社会支持;而儿童福利服务的主要内容:初级预防工作、家庭维持服务、家庭重整服务和受虐儿童永久安置服务等为残疾人群后代的教育保障提供了经济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残疾观
对残疾的认识不仅影响着人们对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态度、行事方法,更体现着一个社会的精神文明水平。国外残疾观范式的变迁经验对新疆残疾人群后代教育保障的启示为:
首先,从慈善到权利。保障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受教育、就业和生活不再是社会慈善事业,而是他们作为社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普及的观念之一,一切有关的政策和政府行为都是为了确保残疾人及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向正常人一样参与到社会活动中来。丹麦甚至不统计残疾人的数量和类型,而是只要有需要就提供支持,因为参与社会公共活动、享有社会文化资源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其次,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应该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受我国传统文化、新疆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新疆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主要由家庭负责,这就使得近70%的新疆残疾人成为了新疆贫困人口。这不仅极大地影响着残疾人本身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幸福指数,而且也为其后代的生活、教育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更新对残疾的认识,应该明确地认识到:残疾已经给其家庭成员带来了不幸,更不应该让其承受残疾带来的生活和教育贫困。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不应该是哪个家庭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应该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这样,残疾人群后代才能与其他正常家庭的后代一样拥有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和受教育权利。
(二)建立保障新疆残疾人群后代受教育权利相关制度
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发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各类教育法律、行政法规保障适龄儿童及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如《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如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如何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主义生活创造条件等做出了规定。[5]这些法律法规极大地保障了适龄儿童及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为了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在加大教育投资力度的同时,也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各种困难补助,以便支持他们完成义务教育。但还应该看到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其供给完全由政府决定。多年来我国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不仅存在着严重的城乡失衡,而且也存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老、少、边、穷”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差别。许多贫困地区的适龄儿童不能顺利完成义务教育。新疆70%的残疾人在南疆、70%的残疾人在农村、70%的残疾人属于贫困户。由此可见,残疾人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将比普通家庭的儿童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尽管,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对残疾人群给予了许多救助,但这些救助往往是临时性的、不确定的、执行乏力甚至异化,不能够很好地解决残疾人子女受教育问题。面对遭遇个人或家庭力量无法克服的困难,需要得到来自国家或社会制度化、体系化的救助与服务。所以,应出台一些残疾人群后代受教育权力保障的相关制度,从整体上对残疾人群后代受教育救助的总体原则、实施主体、救助对象、救助标准、覆盖范围、合格条件、政府责任、公民义务等方面做出权威的、全面的法律规范,从制度上保障残疾人群后代受教育的权利。
(三)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系统
长期以来,由于受家庭抚助文化传统的影响,“照顾一个残疾人、致贫一家人、拖累一群人”这是残疾人家庭的真实写照。残疾给家庭成员带来了身心的巨大负担。为保障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为减轻残疾人的家庭负担、为保障残疾人群后代的受教育权利,使他们不再因为教育而滑向弱势群体,社会各方面都应对残疾人家庭给予大力支持。
首先,加强社会微系统环境的支持力度。家庭是社会微系统环境。家庭是子女教育的第一场所、重要场所。子女的成长离不开家庭的教养。各个机构和学校要为残疾人群提供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他们认识到残疾人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工作环境不仅会影响到残疾人家庭的经济、生活,更影响到其子女的受教育状况;帮助他们认识到子女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学习子女教育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其次,加强社会中间系统环境的支持力度。社区是重要的社会中间系统环境。社区通过家访、主题活动和信箱等方式,及时了解残疾人家庭的需求和问题。通过社区服务,提供康复训练和生活技能、工作培训,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助意识、独立意识,帮助残疾人提高残疾人家庭的生活质量,促进残疾人群后代的健康成长。社区通过宣讲、宣传等活动,教育社区人士明了身处困境的残疾人士的苦况,消除他们对残疾人存有的偏见和歧视,从而争取更多的社区人士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支持和参与。
再次,加强社会的外系统环境的支持力度。社会的外系统环境支持主要是建立完整的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只有构建完整的残疾人社会救助体系(不仅包括最低的生活保障,还应该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心理救助、权利救助等),才能真正全面保障好残疾人的生存权和维护残疾人应得的尊重和应有的尊严。[6]只有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残疾人群后代的受教育权利才能到到应有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蒋选,韩林芝.教育与消除贫困:研究动态与中国农村的实证研究(J).中国财经大学学报,2009,(3).
[2]朱继勋.丹麦残疾人生活(J).中国残疾人,2002.
[3]国际论坛报告摘要之二:现状与对策——社会保障分论坛要点辑录(J).中国残疾人,2010,(2).
[4]曾真.美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0年.
[5]沈明泓.新疆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心理健康现状、影响因素及对策的研究(J).昌吉学院学报,2012,(2).
[6]沈明泓.农村残疾人士性问题:构建和谐发展新农村不可忽视的问题(J).昌吉学院学报,2006,(3).
文献标识码:中国分类号:G670A
文章编号:1671-6469(2016)01-0006-05
收稿日期:2015-11-09
基金项目:新疆教育规划办“十二五”重点课题“新疆残疾人群后代教育保障问题的研究”(1430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沈明泓(1968—),女,四川阆中人,昌吉学院初等教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特殊儿童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