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的政府治理建议

2016-03-27 23:57
传播与版权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不端科技期刊学术

吴 宁

学术不端行为的政府治理建议

吴 宁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同时也包括不正当署名、一稿多投和一个学术成果多篇发表的行为。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愈演愈烈且危害巨大。当前,对其治理,学术单位、期刊、出版社以及政府部门纷纷出台一些措施,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效果仍不理想。基于学术不端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特点,学术单位和科技期刊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中的局限性以及现行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等因素,笔者认为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通过完善学术评价制度来减轻学术压力,加强对学术单位的监管,规范学术评审组织方式,设置专署机构公开处理流程,完善法律法规增加违规成本等措施,弥补依靠道德教育和学术单位自行约束的不足,有力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蔓延。

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措施;政府应对

[作 者]吴宁,公共管理硕士,江苏中医药编辑部编辑。

2014年,国内外两大学术不端事件引起广泛关注。8月17日,国内新闻传播类核心期刊《国际新闻界》在官方网站刊出《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公告指出,北大历史系博士生于艳茹(现为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发表在该刊2013年第7期的一篇论文,大段翻译发表于1984年的一篇英文论文,并直接采用该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判定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做出删除于艳茹该文电子版本和五年内拒绝其投稿的决定。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发育与再生医学综合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小保方晴子,于2014年1月宣称发现类似干细胞的多能细胞(“万能细胞”,STAP细胞),同年4月,日本理化所认定小保方晴子在STAP细胞论文中有篡改、捏造等造假问题,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并于2014年7月正式撤回STAP细胞论文。

众所周知,近年来不断被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已成为学术界一个巨大的“肿瘤”。其涉及面之广,从高校到科研单位,从学生、教师、普通科技工作者到教授、院士;其危害之巨,损害学术形象,侵害公共利益,延误科技发展;其影响之深,许多科研工作者都表示知道身边同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更有甚者为曝光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叫屈。中国的学术界已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其危害是巨大的,不仅损害了学术形象,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更严重的是阻碍了科学发展,最终将影响人类前进的步伐。究其原因,与急功近利的心态、制度规范的不完善以及惩治力度不够有关。

本研究拟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出发,对学术不端行为做一个明确的界定,并通过对各方面治理措施的研究,认为在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中应当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作用,以弥补依靠道德教育和学术单位自行约束的不足,有力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蔓延。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已多有研究[1-5]。但这些定义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有些定义和表现在概念上有所混淆,将属于学术腐败、学术失范范畴内的表现混入学术不端。第二,很多定义和表现中加入了“其他”,如“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诚然,加入了“其他”这一说法是增加了很多灵活性,便于将新产生的问题也归纳进去。可是,我们做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和界定为的是让大家有规则可循,甚至为司法提供依据,可这一“其他”又增加了模糊概念,再加上目前又缺乏统一的学术规范,容易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盲目扩大,不利于公众的理解、法规的建立和治理方法的出台。笔者认为,对学术不端行为定义和表现应该明确,且与学术腐败、学术失范进行鉴别,如有新的可明确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现象出现,可进行增补。

综合国内外现有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笔者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同时也包括不正当署名、一稿多投和一个学术成果多篇发表的行为。关于有些学者争论的有关“抄袭”与“剽窃”的概念问题,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在修订时将原本“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一条中的“抄袭”去掉,其原因并非是抄袭不属于侵权,而是剽窃已经包含抄袭的概念,不需要重复,且剽窃另有窃取他人观念、思想等意义在内,远远大于抄袭的概念,因此笔者认为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中,应用“剽窃”比较好。

二、当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措施及其局限

(一)学术单位采取的措施及其局限

1.措施。学术单位目前普遍采取的措施有制定学术规范、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和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制定学术规范方面,中国科学院在1996年就成立了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先后制定实施16个有关倡导科研道德、规范科研行为的制度和文件;中国社会科学院2003年颁布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学风建设的决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办法》;2014年,《北京大学章程》(公开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在校学术委员会设置学生委员,可参与审查教师的学术不端行为。各科研单位、院校也纷纷制定各自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对违规者的处置办法。这些规则的出台,标志着学术单位已树立起坚决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旗帜,并开始采取一定的措施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科研单位、学校在科研人员和学生中开展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知识产权法等方面的教育。如2009年3月教育部部长周济提出要将学术道德教育纳入高校课程,借助道德力量,使之不愿违背学术道德。北大、清华等多所北京高校也已开始在新生教育中加入学术道德内容。科研单位也通过学术道德等相关学习文件下发、专门组织学习以及张贴学术道德规范等方式,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教育。

在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目前采取的措施有追回论文造假者所获奖励,报请上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资格,开除公职、党籍,警告、责令做深刻检查,取消学位,等等。

2.局限性。(1)依靠学术单位对学术规范口号式的宣传教育根本无法对抗通过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荣誉与利益的诱惑。(2)学术单位对自己单位违规学者的处理基本是能遮掩就遮掩,实在遮掩不过便避重就轻。即便是井冈山大学对两位讲师的严厉处置,也有很多质疑的声音,称学术单位“宽上严下”,在学术不端行为频频曝光的风口浪尖,严处普通教师来做做样子。学术单位,如高校、研究院等本身是一个需要依靠学者的科研成果来生存发展、提高声誉、吸引资助的单位,不可能热心公正地查处自己的学者。此外,学术单位即使有学风建设等专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其领导者多半既是学者也是行政领导,自己查处自己,结果可想而知。

(二)科技期刊、出版社采取的措施及其局限性

1.措施。主要包括规范审稿制度、引进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以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

目前,我国的出版界实行的是三级审稿制度,即稿件由编辑(或助理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和总编辑终审。为了把好学术关,部分科技期刊和出版社也会增加专家外审的环节。在应对学术不端行为方面,专职编辑经验丰富,有一定的职业敏感性,且可借助网络查询关键词,特别是在复核参考文献时,可审查稿件与已发表的文献的相似度。审稿专家则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审核数据,依靠经验判定文章数据的可信度。

2008年底,经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全国科研诚信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方面指导,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与同方知网共同研制的“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问世,此系统的问世大大减轻科技期刊对稿件是否抄袭进行检索比对的工作量,使得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有了技术手段。万方、维普等网站也相继利用其全文数据库建设论文相似度检测系统。目前尚无适用于出版社的检测系统问世,对书稿的学术不端行为还是靠较为原始的审稿予以辨别。

1999年中国科协集合231个科技期刊联合发布《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公约中规定: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拒绝刊登有其署名的来稿、通知其所在单位、公开曝光;对已刊出稿件撤稿并通知数据库撤稿,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赔偿稿件处理的经费。2008年第七届全国综合类人文社会科学期刊高层论坛上,50家学术期刊就发表了《关于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联合声明》。声明中表示,凡被发现有任何一种学术不端行为者,签署声明的刊物将相互通报行为不端者的有关情况,并在各自刊物上对其曝光,且十年之内拒发其任何文章。现今,大部分科技期刊、出版社面对查出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采取的措施以退稿及列入本刊、本社黑名单为主。

2.局限性。出版单位理应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把关者,而有些单位却成为放行者。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其一,生存压力和利益驱使。目前出版社已经完成转企改制,期刊也正在进行着转企改革。出版单位转为企业,减轻了财政压力,避免了一些学术腐败,可是却增加了生存压力。以科技期刊为例,期刊编辑部的收入来源是广告、卖杂志、理事或赞助单位、版面费。相关统计结果表明,近年来科技期刊的种数、版面增长迅速,但印数却逐年下降。原因主要是由于现在科技工作者查询文献的途径多为检索网络全文数据库,很少再订阅杂志。杂志的发行量少了,科技期刊卖杂志等收入十分微薄,根本无法维持编辑部的正常运作。那么科技期刊改制后,只要目前论文发表的压力还在,版面费就是期刊社最大的利润来源,不仅可维持生存,更能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其二,制度缺失,监管不力。缺少对编辑的学术道德规范,且对推动学术不端行为的编辑缺乏监督和处置。这样的情况下,出版单位很难真正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把关者。而对于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出版单位的处理方式也十分不具备震慑力。现在的方式主要是退稿,其他处理方式大多是虚张声势,几乎不实行。而对于退稿,科技期刊那么多,你家不用别家用,或者换篇稿件再投,作者根本不在乎。可见,既不能把好关,又不能严厉处置,出版单位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非常局限。

(三)政府部门采取的措施

1.措施。主要包括发布指导性文件和提供法制保障。

2006年,科技部公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这是中国政府出台的首个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条例。2007年,科技部设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并牵头建立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10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共同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制定《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规定;编写发行《科研活动诚信指南》和《科研诚信知识读本》等宣传读物,为科研活动的各个环节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科研诚信指南。教育部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广大科研工作者加强学术自律,维护学者和学术尊严。2012年,教育部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学风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2014年7月29日,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将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纳入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科学技术进步法》中有两条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规定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直接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并对“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等行为明确责任。《著作权法》中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他如《专利法》《商标法》等也有相应的实施细则。

2.局限性。虽然已有一些法规中的条文可适用于部分学术不端行为,但不全面,仍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处置。

三、政府在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中发挥作用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基于以下原因,治理我国的学术不端行为需要政府行为的介入。一是因为学术不端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二是就目前的治理情况来看,仅通过学术单位、出版单位无法得到解决;三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是政府部门的某些行为造成的,如对学术单位、出版单位的监管不力和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或不完善,等等,因此必须通过政府行为的调整来解决。

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度统计公报,2010全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6980亿元,比上年增长20.3%,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5%,其中基础研究经费328亿元。全年国家安排了326项科技支撑计划课题,308项“863”计划课题。累计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127个、国家工程实验室91个。可见,国家对科研的投入是巨大的,而倘若科研项目出现数据造假,即未经预先设定的研究方法而任意编造数据得出虚假结论,或者根本未经实验而抄袭他人的研究数据和结论,其结果必然是国家资金白白浪费,成就了个人的荣誉,甚至资金流入私人腰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

现行制度表现出对学术的“高压”与“疲软”的矛盾。“高压”是指现行的学术评价体系不完善,学者们面临巨大的出学术成果、发表论文的压力;“疲软”是指学术评审组织方式不合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力度不足。同时,参考国外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方法可以发现,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采取严厉的惩治措施,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泛滥,政府理应在现行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应尽快做出调整和补充。

四、政府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可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学术评价制度,减轻学术压力

制度缺陷是滋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源头,而治理学术不端行为,除了事后惩戒,更重要的是从源头抓起。完善学术评价制度是减轻学术压力的主要方式。学术评价制度理应由学术界自行制定,政府本不宜干涉过多,但鉴于目前由学术单位制定的学术评价制度欠合理,导致“学术泡沫”现象,政府可出台相关意见加以指导。

(1)建议不将发表论文作为研究生取得学位的必要条件,可采用其他的奖励措施,鼓励优秀论文的发表。(2)以考试、实际操作、平时工作考核记录等方式代替撰写论文作为技术职称晋升的方式。(3)规定不得以类似“计工分”的方式将论文、专著的发表与研究人员工资、绩效挂钩,可根据年度工作总结、研究完成情况等方式加以考核。(4)建议把论文质量的评价引入对学者学术成就的考量,可采用统计重要论文(被引频次高的论文),或结合文章的被引频次计分,以增加对文章“质”的要求。

(二)加强对学术单位的监管

学术单位是学术不端行为者的直接管理单位,理应承担对学生、科研工作者的道德教育、科研行为监督和违规行为处理等责任,对此政府部门必须予以监督和管理。(1)规定学术单位必须设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委员会”,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成立调查组,并出具调查报告。该委员会须独立于学术单位,由上级部门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部门直接监管。接受举报后,需严格保密,成立包含同一专业领域的外单位专家在内的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出具调查报告。(2)规范所有学术单位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方式,防止学术单位对自己的科研工作者姑息宽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要按统一的规范追究责任,并在专门的网站予以通报。对间接责任人,如直接责任人的导师、部门领导等也要追究一定的责任,以惩治其监管不力甚至有意放纵。

(三)规范学术评审组织方式

目前的基金课题、科研奖项多由国家资助,由于学术评审不严格,学术不端行为滋生,导致国家资金白白流失,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根据笔者收集的信息来看,各级基金项目和奖励评审都制定了相关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未能严格遵守。针对当前学术评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认为,政府有必要对自己所投入的财政拨款做好监督工作。(1)各级评审的专家委员会要有一定的人数,各个学科要兼顾,做好对专家委员会的制度培训和违规责任培训;(2)评审时要注意回避制度,避免老师评审学生导致不公平,进行双盲评审;(3)评审专家的选择必须由基金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选择,不得透露给被评审单位(个人);(4)评审过程要严谨,评审专家应当对评审论文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做出评价,撰写评审报告,对不足之处提出意见;(5)要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同时公布举报方式,并对举报进行审查;(6)国家级基金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应配合相关法律,对采用学术不端行为获得基金资助或获得基金资助后不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研究,捏造数据者,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设置专署机构,公开处理流程

2007年,科技部设立了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对学术不端行为做了一些制度上的规制。笔者认为,应在此基础上建立从政府到高校、科研单位层级的科研诚信建设部门,或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办公室,专门接受学术不端行为举报、调查,并出具调查结果。制定并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举报流程,鼓励举报者实名举报;在调查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倘若举报者不满意学术单位出具的调查结果或处理意见,可向上一级部门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部门进行投诉;对涉及民事、刑事责任的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五)完善法律法规,增加违规成本

立法是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有力武器。我国现有的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法规,不是位阶较低还停留在部门规章阶段,就是仅有个别条文涉及学术不端行为,且不全面,遇到问题时根本用不上。笔者认为,治理中国的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出台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这样,在处理学术不端事件中才能有法可依。只有明确惩治措施,加大违规成本,才能断绝一些企图违规者的侥幸心理。

在这部法规中,首先必须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即明确学术不端行为的概念、表现,这样才有利于更准确地认定及进行处罚。其次,必须明确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查机构和程序,方便学术不端事件的举报者进行申诉,也使审查行为公开透明。再次,必须明确不同程度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到底何为情节轻微,何为情节严重,现行的规章制度中,对此项十分欠缺,导致处罚过轻。最后,必须明确对各种程度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准确、合理地处罚违规者。此外,在追究学术不端行为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应追查监管者、评审者是否有不正当交易,并追究责任。

除了产生行政责任以外,学术不端行为还可能产生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也应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予以体现。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民事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等,而在知识产权这一项中的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完全可以追究剽窃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建议能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中的一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明确列入民事法律规范。同时,著作权法中对剽窃行为并未有明确的界定,应制定单行法规以便司法界有章可循,同时,应将抄袭他人学术思想、理念等主观意识也列入剽窃范畴。

所谓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较之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更为严厉,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且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最高可以判处死刑。由此笔者考虑,是否能将学术不端行为中的一些采用造假的手段获取科研经费、奖励的行为归入“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列入刑法处置范畴,如设立“学术诈骗罪”或类似罪名,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的学术界正面临着重大的学术诚信危机,采取有效的措施遏制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是重振学术风气的关键,也是一件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甚至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大事。综观当前各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可以看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仅仅依靠学界自律或学术规范是不够的。鉴于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以及政府部门的某些行为间接导致学术不端行为的屡禁不止,同时借鉴国外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政府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发挥必要的作用,而其中立法是最有震慑作用的治理方式,也是目前最为欠缺的一环,可在此方面做更深层次的探讨,以推动立法进程。[江苏省期刊协会课题立项(项目编号:2014JSQKB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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