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

2016-03-27 19:18郭永珍
重庆与世界(教师发展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治化法治

郭永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



【政治与法律】

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

郭永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武汉 430073)

在追朔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理论渊源的基础上,阐述“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学内涵。针对我国网络社会治理领域所面临的“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网络社会治理主体间尚未形成合作共治局面、网络社会治理国际合作体系亟需建立健全”等诸多问题,探析当前我国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应采取的有效路径。

马克思主义;网络社会;社会治理;法治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与时俱进地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党中央从“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这一理念的深刻转变,不仅是党在国家社会建设领域执政理念和治理方式的巨大转变,更是在我国学术界一石激起了千层浪。这一理念的转变,犹如给我国政治领域和学术领域注入一股新风,迸发出巨大的良好社会效应。2015年11月,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支持智慧城市”,建设“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1]。由此可见,互联网建设已然成为当前和今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头戏。然而,随着互联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等各领域的纵深发展,网络社会领域的治理危机日益隐现。因此,我们应深入查找网络社会问题的症结所在,凝聚社会各界力量深入探寻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路径,力争破解网络社会治理难题。

一、“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渊源与内涵

(一)“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渊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和创新网络社会治理,确保网络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研究网络社会治理问题不但需要借鉴西方网络空间社会治理经验,而且更需要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寻求理论指导。

1.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社会)治理思想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文本里,并没有明确提到“国家(社会)治理”等学术字眼,但其经典著作中却蕴含着非常丰富的国家(社会)治理思想。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德意志意识形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经典学术著作,了解和掌握马克思恩格斯一系列有关国家(社会)治理的思想精华。譬如马克思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资本主义国家政权作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器“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2]。这一观点明确了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国家共同事务的主体是“掌握着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而处于被奴役被剥削被压迫地位的无产阶级则没有任何参与国家(社会)治理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通过深入透彻的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是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利益之名行维护资产阶级利益之实,资产阶级的利益集中表现在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和压迫。因此,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性公共事务的治理是被动的,对劳动人民来说是压迫性的,同时,资本主义国家社会治理主体是极端单一的,治理目标更是显失公平性,它仅仅是为了维护处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利益,它不可能为整个社会大众谋求公平公正的社会福利待遇。

2.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网络社会治理观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在马克思主义社会治理理论的指导下,立足于中国社会各阶段发展现状,带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探究不断提高国家和社会治理水平的建设方案,积累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取得了诸多有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成果,形成了具有历史时代特征的国家社会治理观。2013年8月,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要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以习总书记为代表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为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社会体制改革,适时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善社会治理方式”;党在2014年10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一系列社会治理思想。 2015年12月,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主旨演讲中,在阐述“构建良好秩序”的原则时提出了“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的新观点:“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网络社会治理观是我国网络社会治理的行动指南。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就讲过,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因此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网络社会治理观是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时代下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治理理论的继承、丰富、创新和发展。

(二)“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界定

“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其内涵的科学界定,直接关涉到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应在弄清“社会治理法治化”科学含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关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有学者认为“社会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建立法治社会”[3],笔者认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指“社会治理主体运用法治方式参与治理社会事务,进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那么“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作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界定其内涵呢?笔者建议从治理主体、治理客体(对象)、治理方式以及治理目标4个层面来理解“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内涵:即网络社会治理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及时化解网络领域的不和谐事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有序。其中:① 网络社会治理主体理应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各个治理主体尤其是政府管理和执法部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② 网络社会治理的客体或对象则是发生在与网络相关领域的违法犯罪等危害社会的事件;③ 网络社会治理的方式则是“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④ 网络社会治理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有序。

二、当前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所亟待破解的问题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半数中国人已接入互联网。同时,移动互联网塑造了全新的社会生活形态,“互联网+”行动计划不断助力企业发展,互联网对于整体社会的影响已进入到新的阶段[4]。但是,我国在网络基础设施自主创新方面还相对落后,区际间和城乡间网络推广普及程度的差异较明显,国内互联网发展瓶颈较为突出,在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中,网络信息管控意识不强、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仍较突出。2015年12月,在中国乌镇召开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明确指出:“互联网领域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不同国家和地区信息鸿沟不断拉大,现有网络空间治理规则难以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5]互联网在为人们传递信息提供极大便捷、为公众言论自由和政治参与提供平台保障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社会公共治理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频发的网络群体事件等问题折射出我国网络社会治理领域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多元治理主体间尚未形成合作共治、复合型专业治理人才匮乏、网络社会治理国际合作有待加强等难题。

(一)网络社会治理缺乏应有的法制保障

随着互联网在人类社会生活各层面的迅速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沟通方式和社会活动场域已发生了巨大变革。互联网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给人们提供各种信息便捷的同时,更为犯罪分子非法侵入破坏网络、非法窃取国家和网民秘密信息、网络盗窃他人钱财、网络诈骗、网络监听等犯罪活动提供了网络新技术支持。近期我国频发的各类网络犯罪事件从深层次折射出网络领域法制保障的缺失。在网络社会治理立法方面,国家网络立法严重滞后,因网络社会治理立法的不足,使得诸如“制造网络谣言”的一些不当网络行为无法得到及时规制;在网络社会治理执法方面,一些网络违法行为因缺乏法律定性和操作规程,导致执法难,因缺乏监管,更有甚者有法不依。此外,网络社会仍存在着公权力滥用现象,公权力的滥用在网络社会已由过去的暴力执法形式逐渐演变为一种无孔不入的信息和隐私控制。一旦出现公职人员滥用手中权力的情况,网络社会中的个人几乎没有任何可以躲避的空间,因此亟需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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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社会治理主体间尚未形成合作共治局面

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社会治理,并不是由政府通过管制单方面提供公共服务,而是由社会中的各个主体(包括政府、互联网从业者、网民)共同在基本的网络虚拟社会准则和规定下通过互动而实现公共秩序的供给。”[6]毋庸置疑,网络社会的治理离不开其治理主体,但在我国网络社会治理过程中,政府依然是组织和开展治理活动的主导者,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程度远远不够。长期以来,受传统社会治理理念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社会治理问题是政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造成社会组织与公众参与率低。自十八大以来,党提出的一系列有关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思想,使社会公众逐渐认识到公民个人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在国家治理亦或是网络社会治理中所应担当的重要角色。然而,在我国网络社会治理领域,国家、社会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各治理主体协同共治、合作共治的局面还尚未形成。

(三)网络社会领域缺乏复合型治理人才

近年来,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基于互联网的犯罪活动属于高科技智能犯罪,其网络犯罪分子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熟悉网络功能与特性,洞悉网络缺陷与漏洞,他们常常能够借助计算机技术攻击网络系统,复制、删除、篡改网络信息或通过传播木马病毒等形式窃取他人隐私,如窃取企业或个人账号密码等等。尤其是一国的金融和军事系统等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防安全的核心领域,一旦遭到网络犯罪分子的攻击和破坏,将会给一个国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当前,我国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网络社会治理领域虽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面对互联网这种新技术,网络社会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明显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如作为网络社会治理主体中的网络监管人员和司法系统人员囿于各自专业知识,对网络犯罪的特点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以致部分网络空间领域呈现“无政府状态”。因此,仅仅依靠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这三股力量来预防网络高科技犯罪,维护网络社会秩序难以达到网络治理的最佳效果,网络犯罪事件的有效预防处置和网络领域复合型(计算机网络技术+法律知识)治理人才匮乏之间的矛盾愈加凸出。

(四)网络社会治理国际合作有待加强

当前的复杂国际形势使得以美国为首的网络发达国家和以中俄为代表的新兴网络大国之间缺乏深入的网络国际治理合作。一方面,美国等网络技术发达国家凭借其最先进的互联网软硬件技术支撑,通过互联网向新兴网络大国输送它们所谓的“自由、公正”等文化价值理念,宣扬它们所推崇的网络自由权。另一方面,在东西方网络信息技术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如何捍卫本国网络主权不被侵犯则成为当前中俄等新兴网络大国参与国际网络社会治理的重中之重。由此可见,国别间意识形态之间的差异、维护“网络自由权”和捍卫“网络主权”之间关注视角的差异,各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根本利益而导致网络领域的国际合作难以在短时间内达成,通过互联网实施的“跨国犯罪”等网络犯罪行为也在突飞猛进地增加,跨国犯罪在网络犯罪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加大。

三、新形势下助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

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时代大背景下,网络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效果的好坏是直接对国家治理能力的考验。因此,我国在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社会)治理理论为指导,不断探索网络治理的思路、摸索网络治理的方法、探析网络治理的路径,尤其应引入多种治理理论与模式,熟悉、了解、比较和借鉴国际网络社会治理先进经验,这有助于我们探寻出符合中国实际的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道路。

(一)不断提高网络民众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意识

要约束网络社会民众的网上不当言行、规制网络社会组织的行为、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有序,就需要党和政府从意识形态方面花大力气不断提高6.88亿网民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意识,这条路径具有鲜明的高效果低成本特征。那么,如何才能迅速提高广大网民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意识呢?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应对网络民众有个大体的划分,针对不同的网络群体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手段以提高其马克思主义法治意识。总体讲,我们应从3个方面入手来提高网络民众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意识,一是政府应加大对网络信息的监控,拦截国外进行意识形态宣传和渗透的网站及网页,过滤网站上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信息,抢占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宣传教育网络新阵地。二是从道德层面培育和提高网络民众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意识。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中强调“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当前要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则更需要政府采取多种形式从道德层面不断激发网民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的意识,促使网民从内心深处认同并树立马克思主义法治意识,最终外化为自觉自律的文明网络行为。三是坚决反对“网络一元性(即网络空间是由西方发明创造,空间中的标准、价值乃至文化都应当建立在西方文明的基础之上,其他国家既然接入了互联网,就应当接受网络的主导文化)”,积极维护本国文化的网络主导权。由于“文化不仅产生意识形态,而且可以支撑或抑制意识形态”,因此时下国家尤应以我国传统文化为载体,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网络民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培养和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及其用法治意识指导自身的行为方式。

(二)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网络社会治理法治体系

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强调:“网络空间,不应成为各国角力的战场,更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各国应该共同努力,防范和反对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恐怖、淫秽、贩毒、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不论是商业窃密,还是对政府网络发起黑客攻击,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予以坚决打击。”[7]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到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反映出党和政府对社会治理及网络领域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网络领域暗藏的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多因网络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许多新型网络犯罪无法得到及时的法律规制,以致网络犯罪的危害性从网上虚拟世界迅速蔓延至网下现实社会,给社会带来了巨大危害。因此,要净化网络社会环境、维护网络社会和谐秩序,当前最紧迫的事是应尽快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社会治理法治体系。

要构建网络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应做好两件事:一是通过立法明确网络治理主体职能。长期以来,政府在网络领域起着主导性的监管作用,然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迫切要求改变网络领域政府治理的单一性。因此,通过网络立法来明确和规范网络治理主体的职能,划清各治理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才能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和网民个人等治理主体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做好网络新场域的法律制度建设。随着网络新技术的扩展,应及时做好网络新场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使得网络空间新领域不再是“法外之地”,如在全民微信时代,针对微社区、微信朋友圈、企业微信营销平台——微领袖等网络新场域,我国政府应加快这些新场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努力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社会治理法治体系,使得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难逃法律的惩戒,以法的形式切实规范互联网政府行政行为、企业经济活动和群众社交活动。

(三)创新多元网络社会治理主体合作共治体制机制

我国学界普遍认为,历史上社会治理模式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即统治型社会治理、管理型社会治理和服务型社会治理[8]。从历史上的统治型和管理型社会治理到现今的服务型社会治理,反映出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将“服务”放在比“统治”“管理”更重要的位置上,这标志着政府对国家和社会治理理念的根本性转变。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要求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以实现社会治理的价值目标。网络领域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治理的成败,因此在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过程中,应摒弃由政府管控而单向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的模式,不断探索创新多元网络社会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体制机制。

新形势下要创新“多元网络社会治理主体合作共治”体制机制。首先,应在网络社会基本准则下,将政府、社会组织和网民个人等不同治理主体置于恰当的位置,兼顾不同主体的利益,通过互动达成网络共识,形成主体间良好的网络合作共治关系。其次,在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政府应在网络立法范围内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准确掌控网络领域信息传播状况,及时杜绝网络谣言等不良网络信息的滋生。最后,在确认社会组织和网民个人等网络治理主体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充分激发他们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热情,让这些治理主体明白网络治理不单单是政府的事,每个网络领域的公民都有责任和义务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总之,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网络治理主体应协同推进网络领域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以促成弘扬法治和民主、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网络秩序结构,在网络社会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格局下,不断提高我国网络领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着力培养网络社会治理复合型人才

习总书记曾强调:“要把人才资源汇聚起来,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强大队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要培养造就世界水平的科学家,网络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水平创新团队。”[9]由此可见,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培养网络科技领军人才的高度重视。因此,在推动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我国不仅要培养造就大批懂网络技术的高科技人才,更要注重从法治和网络信息技术双层层面培养专业型、复合型网络社会治理人才。首先,通过学校教育平台,系统化地培养既懂网络技术研发又善于运用法治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使他们成为今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网络社会治理的中坚力量。其次,对已从事网络技术研发的人员开展定期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使他们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研发和应用网络核心技术,并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能运用网络技术及时阻止网络领域突发的高科技犯罪等。最后,对法学工作者开展计算机技术知识培训活动,让法学工作者深入了解互联网知识及运行模式,有益于他们准确查明网络领域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缘由,以此弄清网络社会哪些领域尚需立法加以约束规制。总之,网络社会治理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只有通过培养和造就一大批“计算机技术+法律知识”的网络社会治理复合型人才,才能不断提升我国国家网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这对今后推动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五)建立健全互联网国际治理合作体系

从跨国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等事件的发生机理与处置方式折射出当前国际互联网治理合作体系中的深层次问题。基于对互联网国际治理体系中问题的深刻认识,习总书记曾提出了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建设的四项原则(即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五点主张。其四项原则中的第一条原则便是“尊重网络主权”。由此可见,尊重各国网络主权是建立健全互联网国际治理合作体系的首要前提与基础。近年来,因网络信息流动和网络结构的跨国性致使国家主权边界越来越模糊,许多主权国家受到跨国网络问题的困扰,并迫切期望通过国际合作实现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所以建立健全互联网国际治理合作体系成为信息时代的人类新诉求。

为顺应人类的时代新诉求,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快互联网领域国际立法,恰当处理国际网络社会适用法律制度差异,在各主权国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构建多边、民主和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其次,搭建网络治理国际合作技术交流平台,在国际网络技术支持下,国家间相互借助其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以积极应对跨国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的攻击,争取将跨国网络犯罪对本国和国际社会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最后,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应鼓励民间机构多建立类似于“国际网络犯罪监管协会”的组织,充分发挥各国政府、国际民间社会组织等各主体的作用,加强网络社会治理国际对话合作,建立健全互联网全球治理合作体系,共同努力构建安全、开放、合作、共赢、和谐的国际网络社会。

[1]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N].人民日报,2015-11-04(1).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4.

[3] 赵传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深层思考[J].对外经贸,2015(1):121.

[4] CNNIC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6-05-21].http://cnnic.cn.

[5] 徐隽.习近平出席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N].人民日报,2015-12-17(1).

[6] 何哲.网络社会治理的若干关键理论问题及治理策略[J].理论与改革,2013(3):108-111.

[7] 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EB/OL].[2016-05-23].http://it.people.com.cn.

[8] 史云贵.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的社会治理研究 [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5-20.

[9]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99.

(责任编辑张佑法)

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发展计划(2014—2016)资助项目(IRT13102)

郭永珍(1982—),女,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10.13769/j.cnki.cn50-1011/d.2016.12.028

D920.0

A

1007-7111(2016)12-0086-05

郭永珍.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析[J].重庆与世界,2016(12):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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