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雄
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几个问题
●陈正雄
最低工资制度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要设计一套科学的最低工资制度,必须考虑好以下五个问题:最低工资是否需要制定全国统一标准;最低工资是否需要按行业进行划分;最低工资标准应细化到哪一级行政区划;如何看待最低工资提高在劳动力成本方面的负面影响;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对提高最低工资的反弹。
最低工资;制定标准;权益保障
目前关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各地区最低工资的比较和测算,最低工资的制定和调整频率,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就业、人均GDP等因素的关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最低工资的差异,企业对最低工资制度的遵守情况等。研究涵盖社会学、经济学、法学、人口学、统计学等领域。本文就有关我国最低工资制定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有人提出,最低工资作为国家层面的一种保障制度,理应从宏观层面做出一个整体的规定,即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所有地方都必须遵守。
那么,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究竟有无必要?在笔者看来,是没有意义的。
我国幅员辽阔,区域间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各地的生活水平、劳动力成本、用人单位对员工工资的承受力可谓大相径庭。以2015年12月11日网络上公布的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数据为例,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为2030元,最低的是海南,为1270元;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为18.7元,最低的是海南,为11.2元。[1]由此可以看出,地区间的差异很大。因此,试图去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会面临极大的困境。首先,如果以相对高的标准制定所谓的全国统一最低工资,将水平拉到深圳、北京这样的层级,那么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将会难以承受,影响实施效果;其次,如果以湖南、海南等地为参考,以相对低的标准制定所谓的全国统一最低工资,那么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来说将毫无意义;最后,若是取一个中位数,则对于大多数地区来说,达不到应有的保障效果。
鉴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最低工资的制定应当因地制宜,没有必要制定全国统一标准。
如果试图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定的标准按照行业进行划分,那么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行业”具体指代哪些?一般意义上,我们依据的标准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涵盖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等20个大类,而每个大类下又包含若干小类。[2]另外,按照生产要素在各行业中的相对密集度,又可将行业划分为资源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等等。
按照行业进行划分,分别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好处,似乎是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各行各业就业者的利益。但是,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所谓的行业分类方式并无定论,或者说分类过于详细、复杂,或者说笼统而存在交叉,以此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不但面临巨大的工作量,而且可能与其他的参考因素产生干扰,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此外,以行业为分类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也似乎有对行业进行高低排行之嫌,反过来影响准备就业者的择业观。
至于人们关心的特殊行业的最低工作标准,在《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中已经有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因此,就目前看来,划分各行各业来分别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无法广泛推行的。
《劳动法》第48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最低工资规定》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法律和规章来看,最低工资的标准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来制定,但仍可将制定的权力下放到内部不同行政区域,具体到哪一级则未明确规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省市为了体现所辖区域内部差异,采取“分档”的形式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湖北、浙江、河北、重庆等都将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划分为四档,各省市所辖市(区、县)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适合的档位。
除此以外,少数地区还在尝试将最低工资的标准放到更低的行政区划。一个典型的例子在北京,据媒体报道,从2007年起北京市东城区簋街率先试点,确定了区域性最低工资标准。簋街餐饮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80元,比市最低工资至少高出50元。2009年,90余家餐饮企业开始签订工资专项协议,约定簋街餐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协议约定,从2010年7月1日起,随着北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800元提高至960元,簋街餐饮行业最低工资将自动调至1010元。[3]
那么,最低工资标准应细化到哪一级行政区划最为适宜?从理论上说,似乎是层级越低,一个标准覆盖的区域最小,则越符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极端地讲,全国大大小小每一个社区都有自己的最低工资标准,当然最有利于保障就业者的利益,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笔者的观点是,维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现状,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现实因素为参考依据,继续推进各省市所辖区域标准分档,鼓励有条件的更低层级的行政区划探索试行符合当地情况的单列标准。但这一切都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上,那就是低层级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统一制定的最低水平。
近年来有种论调,认为我国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增速太快,将会导致我国进一步丧失劳动力优势,进而影响经济发展。这其实是夸大了最低工资提高与劳动力成本上升之间的联系。
过去20年来,我国制造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的轻工业确实正在逐渐失去优势,曾经引以为傲的“世界工厂”的名头面临挑战,这是不争的事实。下面来看一组数据: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今年全国各省市都陆续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约为14%,如此增速全球第一。无论是相较于全球2.5%的平均增长还是亚洲4.5%的增长幅度来说,都是遥遥领先的。另外,尽管最低工资的增长幅度已经下降,但仍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因而有人开始质疑最低工资的提高。
但笔者认为,这种论调有偷换概念之嫌。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是生活水平提升的要求,是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维权意识的觉醒。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上升,直接的表现是劳动者平均工资的提升,这是放在整个大环境下的提升。据美国国会研究服务机构统计,从2000年到2013年,中国工资平均每年增长11.4%。本世纪初,中国工人的工资只有墨西哥工人的30.2%,而2013年,中国工人的月工资已经比墨西哥工人高出50.5%,比越南工人高出168%。专家指出,如果中国经济每年以7%的速度增长,5年后,人均收入将达到1万美元。一个直接的例子是,2000年,40%的耐克运动鞋由中国制造,13%由越南制造。而到2013年,中国制造只占30%,而越南制造的猛增到42%。[4]这表明,整个宏观的趋势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人的平均工资也节节高,所以才存在说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问题。
《最低工资规定》第1条明确指出,制定最低工资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平均工资水平上升,相应地要求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根据相关研究,通常美国的最低工资约等于平均工资水平的55%,国际经验为40%~60%。[5]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调查数据,2014年我国全部调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969元。[6]即使以最低的40%作为标准计算,最低工资标准也应当定为1666元,而从2014年末全国最低工资标准的数据来看,达到这一标准的只有上海、深圳和天津。由此可见,以国际标准来看,我国最低工资实际还处于及格线以下。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劳动力成本上升,不可过度解读为最低工资提高的结果。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所考虑的应当是推动产业提升和经济转型,合理配置资源,使我国经济从出口导向型转为以内需为主,从而减少对海外市场的依赖,而不是去质疑一个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弱势劳动者权益的制度。
关于最低工资与就业之间的关系历来是研究的热点。早期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新古典经济学派与制度学派之争。[7]到后期,争论不再仅限于理论层面,国内外的学者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通过采集数据,利用各种数学模型,得出了一些结论。总的来讲可谓莫衷一是。由于选取样本、分析模型、控制变量等因素,这些研究多少存在着代表性和说服力的问题,整个学界并未就此达成共识。本文在此无意对该问题进行论述,而是在假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对就业存在负效应的前提下,分析用人单位对提高最低工资的反弹以及应对之策。
显而易见,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影响最直接的是一些生产率低的企业,使其生产成本明显上升,而这些企业最常见的是采取三种措施:第一,减少雇员,部分退出生产,从而加剧低端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压力;第二,改变生产方式,推动产业转型,用资本替代劳动,加大技术在生产中的投入;第三,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或加大劳动强度的形式提高劳动生产率,来应对最低工资增长所带来的人工成本压力。
时至今日,最低工资正在被赋予越来越多的功能,比如再分配手段、提高生产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等。因此,对于用人单位采取的上述手段,我们也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中前两种属于用人单位自身的经营策略的选择,交给市场去指挥配置即可。至于如何促进充分就业、吸纳剩余劳动力,并非本文要讨论的范围。但最后一种方式,可能导致员工劳动安全风险的加大,损害员工权益,使得保障劳动者最低权益的本意落空,故需要加以干涉。对此,笔者赞同最低工资标准不断上调的趋势下,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企业工会可以充分利用集体协商机制,限制雇主单方面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从而导致劳动安全风险加大等不利于员工权益的行为。[8]此外,加强相关法律、规章、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劳动者的权利意识,也是保障其基本权益的题中之义。
[1]2015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及历年标准[EB/OL].劳动法频道:http://laodongfa.yjbys.com/xin/209415.html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hyflbz/
[3][7][8]黄伟、魏薇、孙贺.北京市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状况与就业影响中介效应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01):218-219,221,226.
[4]外媒:劳动力成本上升中国将不再是世界工厂?[EB/OL].参 考 消 息 网 :http://finance.cankaoxiaoxi.com/2014/0823/471118.shtml
[5]宁光杰.中国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调整依据的实证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11(01):28.
[6]2015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及历年标准[EB/OL].劳动法频道:http://laodongfa.yjbys.com/xin/209415.html
2016-03-16
F04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947(2016)03-0028-03
作者及单位:陈正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北京 100081)
责任编辑 何周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