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倩 孙启磊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论欧盟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互认原则
林倩孙启磊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互认原则是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合作关系最重要的原则。其源自于经济领域,促进了欧盟成员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合作,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也促进了欧盟刑事领域统一立法的发展。但互认原则更多地关注的是国家间在刑事领域内的合作,有可能忽视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欧盟统一立法为互认原则设立了最低门槛,也为被追诉人权益保障设立了最低标准,但仍然存在不足。因此,如何平衡成员国在打击犯罪与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成为互认原则今后所要面临的难题。
刑事司法;互认原则;历史发展;意义;运用
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个人在欧盟成员国内的自由移动早已实现,伴随而来的也有犯罪嫌疑人的跨国移动和跨国犯罪行为。由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如何协调这些差异,以有效打击跨国犯罪、抓捕在欧盟境内的犯罪嫌疑人,互认原则起着奠基石的作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互认原则”(mutual recognition)虽然是从欧盟市场一体化中借用过来的概念,但其却与经济领域的互认原则不同。在经济领域,由于已经存在很多的统一立法(harmonization of law),互认原则是作为统一立法的补充而产生的,其适用情形一般是在没有统一立法时。而上世纪90年代在刑事领域引入互认原则时,在欧盟层面刑事法方面几乎没有统一的立法,正是由于对统一立法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英国才建议用互认原则作为统一立法的替代措施,以解决成员国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问题。随着互认原则的发展以及成员国打击犯罪的需要,到目前为止,欧盟已经通过了很多统一的立法,以保障互认原则在实践中得到实施。但是,实践中由于各种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互认制度在成员国的运行状况也大不相同。由于互认原则在欧盟刑事司法领域是一个基础性的原则,要正确理解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关系,也离不开对互认原则的把握。
(一)互认原则的概念
互认原则最开始是从判例法发展而来的。在Cassis de Dijion案中,欧洲法院判决如下:没有任何正当的理由证明为什么一件在成员国内合法生产并流通的物品不能在另一个成员国内流通。*EU Court:Judgment of Cassis de Dijion,1979.依此判决,在一个成员国内得以自由流通的商品,可以在所有成员国内自由流通,东道国(host country)不再审查该商品是否符合本国的标准,而是认可产品母国的法律,并相信产品母国已经达到了商品可以流通的标准。这个案件标志着互认原则在欧盟经济领域的出现。虽然后来欧洲法院又做出了一些新的判决,列举出互认原则的例外情况,但Dijion案仍然是互认原则最重要的判例之一。
关于互认原则的概念,在欧盟经济领域基本已经达成共识。根据A.Heriter,互认原则是一项管理市场统一化的制度性规则。它允许商品、人和资本根据母国的法律在成员国内自由移动。虽然各成员国的法律不同,但东道国认可母国的法律与本国的法律具有同样的有效性,由此互认原则与国民待遇或者统一立法(harmonization)并不相同[1]。由此可以看出,在经济领域,互认原则最初产生时,它要求成员国直接认可其他成员国法律的有效性,在本国不再对商品进行双重审查。互认原则是与统一立法并行存在的管理统一市场的原则。
(二)刑事司法领域的互认原则
刑事领域中互认原则的概念借鉴于经济领域,但其与经济领域互认原则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例如,Robecka认为刑事领域中的互认原则是指,一个成员国应当认可另一成员国的司法机构在刑事程序中所做的决定,就如同是自己的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一样[2]。由这个概念可以看出,刑事领域中的互认原则并不要求统一立法,它可以让成员国在不改变本国刑事法的同时,认可其他成员国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随着互认原则的发展,欧盟又相继通过了很多的统一立法来推动互认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关于互认原则可以实施的阶段,根据欧盟的文件,互认原则必须在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实施,包括审判前、审判时以及审判后[3]。为此,欧盟也相应地出台了很多的统一立法,以保障互认原则在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得到有效实施。例如,审判前的《欧洲逮捕令与逮捕程序指令》、审判后的《罚款互认框架决议》等。这些立法文件也从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互认原则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
(一)刑事司法领域中互认原则的历史
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使得欧盟各成员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第一次被提到欧盟的层面。其中司法和国内事务的合作是该条约的第三个支柱,但这种合作更多的是以政府间的合作运行的。[2]
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委员会提出了建立统一刑事立法的议案——Corpus Juris,目的是为了打击欧盟境内的诈骗案件。但是,这个议案遭到成员国的极力反对,被认为侵犯了各成员国的司法主权,特别是英国。维护国家主权也成为当时反对超国家的统一立法的主要理由。[4]由此,英国避谈国家主权这一敏感话题,而是提出借用经济领域的互认原则来解决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难题。在很难达成统一立法的前提下,该提议作为替代方法自然得到了各成员国的认可。
特别是在1999年坦佩雷欧洲理事会议(European Council Meeting in Tampere)决议中,互认原则被认为是欧洲刑事领域内合作的基石[5]。其后在2004年海牙计划(Hague Programs)和2009年斯特格尔摩计划(Stockholm Programs)中,互认原则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并且,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个原则,欧盟也通过了很多统一立法。至此,互认原则真正成为欧盟刑事司法领域合作最根本的原则。
(二)刑事司法领域中互认原则的意义
互认原则的引入促进了欧盟成员国在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由于此项原则被引入的历史背景是欧盟成员国对于统一立法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而该原则的发展又反向促使欧盟成员国通过了一系列的统一立法,因此其具有多重意义。
第一,互认原则促进了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刑事司法领域引入互认原则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促进成员国在该领域内的合作。由于互认原则引入的历史背景是欧盟成员国很难对统一立法达成一致意见,该原则作为成员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合作的替代性措施,其特点在于并不要求成员国改变自己国内的刑事司法制度,而是要求直接认可其他成员国司法机关所做的决定,因此该原则更易于为各成员国所接受,进而促进了欧盟成员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合作。正如Rebecka所言,互认原则至少在理论上强化了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同时又没有过多地侵犯国家在该领域内的主权。[2]
第二,互认原则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在欧盟境内,成员国之间已经实现了人的自由移动,其中犯罪嫌疑人也更有可能跨国转移以规避刑罚。但是,互认原则的存在使得其他成员国可以直接认可另一成员国司法决定的效力并在本国执行,避免了双重审查,因此更加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以及跨国移动的犯罪嫌疑人。正如Koen所言,司法领域内的合作阻止了犯罪嫌疑人以人在欧盟境内可以移动的方式逃避刑罚。[6]
第三,互认原则促进了统一立法(harmonization)的发展。虽然在刑事领域引入互认原则是作为统一立法的替代性措施,但是随着司法合作的发展与打击跨国犯罪的需要,欧盟在互认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了很多的统一立法。比如《欧盟成员国间实施欧洲逮捕令及移交程序的框架决定》(以下简称《欧盟逮捕令框架决定》)(the Framework Decision on the European Arrest Warrant)。正如Borgers教授所言,成员国之间基于互认原则而进行的合作,主要是通过统一立法实现的。[7]由此可以看出,刑事领域中互认原则的发展也反向促进了统一立法的发展。可以说,很多的统一立法本身就是基于互认原则而产生的。
(一)互认原则与相互信任原则(mutual trust)之间的关系
刑事领域内互认原则的基础是互相信任,欧盟成员国相信彼此的司法制度。虽然在欧盟的条约中没有规定什么是互相信任,但是由于欧盟成员国都是《欧洲人权公约》的成员,因此欧盟成员国之间互相信任,在刑事司法中会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实现司法民主等。例如,在《刑事领域中执行互认原则的行动计划决议》中,刑事领域的互认原则是基于互相信任原则,这种信任源自于成员国之间共同分享了自由与民主原则和成员国会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3]实践中,欧洲法院在一些判决中也阐述了互相信任与互认原则之间的关系。例如,在Renau案中,欧洲法院判决如下:在一个特定的成员国国内认可和执行另一个成员国的判决,必须是基于互相信任的原则,不予认可的理由必须被降到最低。*EU Court:Judgment in Rinau,C-185/08 PPU,EU:C:2008:406,para 50.由此可以看出,互相信任是互认原则的基础。基于欧盟成员国都是一些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彼此信任,而欧盟统一立法的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成员国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
(二)互认原则与统一立法(harmonization of law)的关系
在刑事司法领域,互认原则与统一立法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互认原则在刑事领域中的引入背景是成员国很难对统一的立法达成一致意见,其在当时是作为统一立法的替代性措施而被采纳的。在当时的刑事司法领域,几乎没有统一的立法。但随着互认原则的发展与成员国之间打击跨国犯罪的需要,欧盟基于互认原则通过了很多的统一立法,例如《欧洲逮捕令和逮捕程序》(European Arrest Warrant and the Surrender Procedures)。在2000年《刑事领域互认原则决议》(Mutual Recognition of Final Decision in Criminal Matters)中,欧洲理事会号召建立共同的最低标准,互认原则不能完全取代统一立法,相反,二者应该同时进行。[8]在2000年《斯特格尔摩计划行动方案》中,欧洲委员会写道:欧盟司法领域的合作是建立在互认原则的基石上的。这种合作只有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正常运转,而互相信任要求最低的保护标准。[9]由此可以看出,互认原则虽然不要求统一立法,但是互认原则的有效运转需要统一立法为其提供一个最低的保障标准。也就是说,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忽视对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统一立法也增强了成员国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因此,互相信任、统一立法和互认原则三者之间是互相影响的,都是刑事司法领域合作有效运转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互认原则的运用
1.统一立法
互认原则的运用既有判例法,也有统一立法;既有立法方面,也有实践方面。统一立法方面,欧盟相继通过了《欧盟逮捕令框架决定》《欧洲刑事案件调查令指令》等一系列统一立法。这些统一立法为欧盟成员国规定了刑事程序中的最低标准,增强了成员国之间互相信任的基础。实践方面,虽然欧盟通过了一些统一立法,但成员国却可能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认可其他成员国做出的司法决定。
2.实践案例
在Mantello案中,德国法院请求欧洲法院解释被请求执行国是否可以拒绝执行意大利发出的逮捕令,原因是Mantello在意大利因为同样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最终的审判。因为根据《欧盟逮捕令框架决定》,“一事不再理”是一成员国拒绝执行逮捕令的强制性理由。因此,德国法院请求欧洲法院解释是否刑事司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则赋予了被请求执行国司法机关再次审查(Second-guess)判决作出国司法机关有关“最终判决”这个概念的权力。[6]欧洲法院判决如下:一个人是否被某一成员国最终审判,是由判决作出的成员国所决定的。相应的,被请求执行的国家不能依靠“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再次审查判决作出国司法机关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性的理由。*EU Court Grand Chamber:Judgment in Mantello,EU,2010.也就是说,被请求执行司法决定的国家不具有审查该决定效力的权力,而应当根据互认原则予以认可。正如欧洲法院在Leymann案件的判决中所表述的那样,根据《欧盟逮捕令框架决定》,互认原则意味着成员国在原则上有义务去实施一项逮捕令。*EU Court Third Chamber:Judgment in Leymann and Pustovarov,EU,2008.因此,在成员国请求另一成员国执行某一司法决定时,基于互认原则,另一成员国应当执行,没有再次审核该决定的权力。当然,互认原则不是绝对的,也会有一些限制。
(二)对互认原则的限制
在不同的统一立法中,都有对拒绝认可的情形做出限制的规定。比如《欧盟逮捕令框架决定》就列举了一些成员国可以拒绝执行的情形。但是,这些拒绝执行的情形都没有明确地与人权相联系。也就是说,司法判决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并不被认为是被请求执行国拒绝执行某一司法决定的理由。[2]欧洲委员会甚至曾经说过,同样的案子即便在被请求执行国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被请求执行国也应该认可。由此可以看出,被请求执行国其实是很难拒绝认可或者执行的。而各个国家的刑事司法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种忽略差异而要求被请求执行国予以认可的行为,会不利于互认原则的发展。
互认原则更多地关注的是国家间的司法合作,对被追诉人的权益有一定的忽视。比如说欧洲逮捕令取消了双重构罪原则(决定发布国和被请求执行国同时构成犯罪),这有可能侵犯到被追诉人的一些权利。因此,为了平衡国家间打击犯罪的需要与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欧盟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在一个有关互认原则的会议中,欧洲委员会认为,在刑事程序中,我们不仅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不会受到损害,而且应当保障其得到强化。[2]因此,随着互认原则的发展,欧盟也相继通过了一系列的统一立法,既为欧盟成员国建立了最低的保护标准,增强了成员国之间互信的基础,也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基本权益,平衡了打击犯罪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综上,互认原则是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合作的基石,是理解欧盟成员国如何对待其他成员国司法决定的最重要的原则。它贯穿于欧盟成员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的始终,由经济领域借用而来,却又与经济领域的互认原则不同。刑事领域的互认原则促进了成员国之间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合作,有助于打击跨国犯罪。由于其在引入时,不要求统一立法,也就是成员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留自己的刑事司法,因此其更容易为各个成员国所接受。互认原则在刑事领域内的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欧盟的统一立法,因为互认原则的基础是互相信任,而互相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又是源自于统一的立法。鉴于欧盟打击跨国犯罪以及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的需要,欧盟基于互认原则通过了一系列的统一立法,既为互认原则设立了最低的门槛,也为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设立了最低的保护标准。虽然互认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十分广泛,但其实施却并不是绝对的和没有限制的,在统一立法中往往都有规定互认原则不予适用的情形,但这些互认原则的例外情形都没有明确地与人权保障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司法判决中人权保障存在问题并不是被请求执行国可以拒绝执行的理由。如何完善互认原则,以加强欧盟成员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探讨的问题。
[1]Heritier,Adrienne.Mutual Recognition:Comparing Policy Areas[J].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2007(14).
[2]Krönmark,Rebecka.Limits of Mutual Recognition in Criminal Matters[D].Faculty of Law Lund University,2010.
[3]European Commission and European Council.Programme of Measures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ion of Decisions in Criminal Matters[J].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1(C12/10).
[4]Lavenex,Sandra.Mutual Recognition and the Monopoly of Force:Limits of the Single Market Analogy[J].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e,2007(13).
[5]European Parliament.Tampere Presidency Conclusion[EB/OL].http://www.europarl.europa.eu/summits/tam_en.htm.
[6]Lenaerts,Koen.The 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ion in the Area of Freedom,Security and Justice[C].The Fourth Annual Sir Jeremy Lever Lecture All Souls College,University of Oxford,2015.
[7]Borgers,Matthias J..Mutual Recognition and th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J].Criminal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2010(18).
[8]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Mutual Recognition of Final Decisions in Criminal Matters[EB/OL].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2000.
[9]European Commission.Action Plan Implementing the Stockholm Programme[EB/OL].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2010.
责任编辑 叶利荣E-mail:yelirong@126.com
On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Recognition of the EU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Justice
Lin QianSun Qilei
(Law school,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
Mutual recogni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judicial cooperation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It is also the most important principle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within the criminal matters.Mutual recognition came from the economic field,it has improved the corporation between the member states in the criminal matters.It also helps the member states to fight crime.What’s more,mutual recognition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law within the EU.It has been widely applied both in the practice and in the legislation.However,mutual recognition focus more on the member states’ cooperation in the criminal matters,it may ignore the protection of suspects’ rights.The harmonization of the EU law has set up the minimum standards for the mutual recognition and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suspects’ rights,it still has deficiencies.Therefore,how to balance the need of fighting crime and protecting the suspects’ rights is what the mutual recognition needs to do.
criminal justice;mutual recognition;historical development;significance;application
2016-05-10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CYS15099)
林倩(1990-),女,四川自贡人,硕士研究生。
D916.3
A
1673-1395 (2016)07-00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