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伟
参与式教学的实践困境与施教标准探索
——以法学本科案例教学为视角
陈世伟
参与式教学法充分融合互联网等多元信息化教学手段,能够确保学生的课堂中心和主体地位,有效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旨在革除“以教师为绝对中心”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的诸多积弊。法学本科案例参与式教学法是提高法学本科学生培养质量的重要路径,但也存在诸多实践困境。基于前期经验和对困境的反思,尝试提出法学本科案例参与式教学模式的施教标准。
参与式教学;法学本科案例课程;全真案例;施教标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倡导“参与式教学”。教育部2012年4月下发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也称《高教三十条》)第5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再次强调,高等学校应当“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参与式教学”。近年来,国内学界深刻认识到法学案例课程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果不能对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做出重大变革,再漂亮的框架设计也只是画饼充饥[1]。因此,在我国法学本科案例教学中实践并完善参与式教学法,既为提高我国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所必须,也是法学高等教育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
参与式教学是以学生为中心,旨在提升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能力的一种新型教学方法。“从方法上讲,参与式教学就是指师生平等参与到学习活动之中,共同讨论学习中的问题,实现教学活动中的师生互动和教学相长”[2]。参与式教学法具有3个基本特征。
(一)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和主导
“参与式教学是一种注重主体性、自觉性、选择性的教学”[3]。与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相比,在参与式教学法中,学生成为教学的主体和主导。教学者(instructor)不再是“填鸭”的主体,转而成为教学的另一平等参与者。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和同学、教学者的平等交流、讨论甚至论辩,分析并解决疑难问题。每位学生因此获得“生生互动、师生互动”的机会,大大提高了学习兴趣和效率。
(二)教学手段和方法更加多元化
参与式教学法强调“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愿望,运用灵活多样、形象直观的教学手段来开展富有趣味、意义和挑战性的学习活动,而不是简单地进行知识传授”[3]。具体来讲,一方面,参与式教学法能够充分融合以互联网为核心技术的现代信息教育手段,合理连通学生线下(offline)和线上(online)的学习过程(简称“O to O”或者“O2O”);另一方面,参与式教学法完全兼容“双(多)师同堂”“论辩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地增强学生的自学和创新能力。
(三)学生评价体系更加灵活和科学
在参与式教学法中,不再以学生记忆教学者讲授或者教科书内容的能力强弱作为根本评判标准,而是根据学生的问题意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参与课堂的质量、团队协作能力等情况做出综合评价。评价方式也从原来的教学者单方评价变为教学者、学生本人及同学的三方评价。期末考试的形式更加灵活,可采用开卷考查方式。考查内容不再是教科书内容的简单重现,而是不设定标准答案,主要根据学生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做出最终评判。
法学本科案例课程旨在通过课堂教学培养法学本科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在完成相应法律核心课程(部门法)的学习之后,法学本科案例课程能够有效整合学生的部门法知识,预防学生法学知识的“碎片化”。法学本科案例课程和参与式教学法在以下3个方面是内在契合的。
(一)法学本科案例课程的根本目标和参与式教学法以学生为中心特征的契合
法学本科案例课程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并增强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它不再是对既有部门法知识的简单重复,也不是单纯探讨法学理论问题,而是通过全真案例的教学提高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并解决案件的能力,加速课本知识向实践知识的转化。这与参与式教学法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基本特征是完全契合的。在参与式教学中,学生通过自主分析并与同学、教学者充分讨论案例,逐渐掌握分析、解决实践案例尤其是疑难案例的基本思路,增强法律实践能力。
(二)法学本科案例课程和参与式教学法兼容的多元教学手段的契合
为了实现法学本科案例课程的根本目标,灵活多元化的教学手段是必要的。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参与式教学法能够为法学本科案例课程提供多元化的教学手段(比如:“双(多)师同堂”“无领导小组讨论”“论辩”“小型模拟法庭”等),以全面实现生生互动、师生互动以及师师互动。
(三)法学本科案例课程开放属性和参与式教学法灵活科学评价方式的契合
司法经验表明,很多案件自始就不存在所谓的唯一或者标准答案,这是法律案件的开放属性。法律案件的开放属性决定了案例教学课程必须是开放式的。这和参与式教学法灵活科学的评价方式是内在契合的。首先,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不再拘泥于教学者的知识结构,而是通过课前(网上)自主学习、课堂讨论和充分互动全面展示分析、解决全真案例的思路和结论。其次,期末考试能够实践以全真案例为内容的开卷考查方式。在考试过程中,允许学生借助工具书和网络独立研判全真案例。试题不再给定标准答案,教学者应当根据学生分析、解决案例的思路来加以评判。
从2009年1月开始,笔者及课题组在开设的法学本科案例课程——刑事疑难案例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双师同堂)课堂教学中实践并逐渐完善参与式教学法。5年多的课堂教改实践,彰显出参与式教学法的独特优势,但也存在诸多不足。
(一)法学本科案例参与式教学法的独特优势
实践证明,相对于“以教师为中心”“注重知识唯一性”“以考试为根本导向”的传统课堂教学方法,法学本科案例参与式教学方法更具以下优势。
1.构建起以学生为中心的课堂教学模式,实现“生生、师生、师师”的全面、深入互动
在课题组实践的法学本科案例参与式教学中,从全真案例的讨论、案例多数意见的形成、课堂上多数意见的公开陈述到小组之间的相互评价均由学生自行完成,教学者仅负责案例的发放、课堂适度引导和对案例分析的最后总结。这使得传统课堂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确保了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同时,围绕全真案例,通过课堂上学生之间的相互诘问和辩论环节、师生之间的相互追问和辩论环节以及2名教学者(双师)①之间的相互讨论和辩论环节,实现“生生、师生、师师”之间的全面、深入互动。
2.大幅提升互联网时代法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根据不同案件独立找法、释法是法科学生最重要的实践能力之一。在阅读全真案例之后,学生在课前借助网络自行查找相关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来分析案例,大幅提升了法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3.有效增强法科学生的独立判断、论辩和应变能力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法科学生不再纠结于全真案例的标准答案,而是总结出案例争点并提出自己的分析思路和结论。即便是对于同一个小组(团体)的学生,也鼓励其从不同角度提出自己真实的看法并据理力争,较好地培养了法科学生的独立判断能力。与此同时,通过课堂上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相互诘问、现场回答和辩论环节有效地增强了法科学生的论辩和应变能力。
4.培养并强化学生的协作精神
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学生始终以团队为基础来讨论、研判案例,通过课堂上相互支持,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另外,由于团队协作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小组成员的平均成绩和课堂学习评价的高低,因此,每个学生都非常重视团队协作,强化了学生的协作精神。
(二)两点主要不足
1.全真案例不能完全适应教学需要
全真案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法学案例参与式教学的成败。虽然经过数年努力,课题组仍发现全真案例在全真度、容量和网络资源整合方面存在不足。
(1)全真案例的“全真度”。按照课题组的最初设想,拟收集包含所有文书并且在程序和实体上皆有争议的刑事(疑难)案例。但从实践上来看,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课程选用和更新的14个案例多为“半全真”案例,即案例本身已经过检、法机关的承办和审判人员的先期“处理”,减损了案例本身的价值。
(2)全真案例的容量。虽然所选案例实现了故意杀人、伤害、抢劫、诈骗、贪污、受贿等常见、高发犯罪的全覆盖,但是案例涉及的问题存在重复,无形中降低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案例涉及的刑事程序问题相对单一。除了一审案件的证据问题之外,没有涉及回避、二审程序、特殊程序等问题。
(3)网络资源整合度不高。从发展趋势来看,网络资源(包括MOOC、公开课视频等)是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素材。课题组目前采用的是自行搜集检察院和法院的案件,还未采用部分优质网络资源。
2.学生评价标准尚不科学
目前,课题组根据学生课前准备、课堂表现(出勤、课堂发言、小组成员之间的协作情况等)以及期末开卷考试成绩3个方面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受到学校考试政策的制约,期末考试比重仍然过大,难以真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违参与式教学法的初衷。
(一)全真案例
1.全真案例的选取标准
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从修改后的法学本科课程方案来看,案例分析课程分为刑事、民事、行政法和国际法4个大类,具体包括“刑事疑难案例分析(技巧)”“刑事疑难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双师同堂)”“民事疑难案例分析(技巧)”“民事疑难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双师同堂)”“行政法疑难案例分析”“国际法疑难案例分析”6门课程。根据不同课程的不同属性,全真案例的选取标准也有所区别。除国际法类的案例课程之外,对于旨在整合程序和实体知识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法类的案例分析课程,建议选取实体和程序都有争点的全真案例。全真案例应至少包括:诉状和判决书,刑事案件还应包括侦查、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起诉书和法院生效判决书。
2.全真案例的数量
按照教育部课程设置规定,法学案例教学属于专业限制选修课,有的培养单位将其作为全校任选课。课程的课堂教学时间一般为15周,共计30(最多32)学时。因此,至少需要12个全真案例。
(二)教学设计
1.课堂人数
课程实行小班教学,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上30人以下(若师资有限,最多不能超过50人)。
2.教学环节
(1)课前准备
选课学生自行组成3~4个小组,小组人数可以不等。每个小组设1名小组长,负责联系教学者②和小组讨论事宜。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课一案”,若特别疑难的案例则“两课一案”。教学者将全真案例提前一周发布到教学网络平台上,由小组长主持讨论。案例讨论建议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小组的多数意见。
教学者和学生应一起完善评价学生的量化表格,制作记载总表。量化表格宜包括“课前自学情况”“问题意识”“课堂发言质量”“团队协作能力”③四大指标(指标的具体评价标准由教学者确定),每个指标的权重分别为25%、30%、25%、20%。学生将评价表格带至现场打分。
(2)课堂设计
课堂发言(20 min)。各小组根据多数意见制作PPT课件,由小组发言人进行课堂发言,其他小组成员可作补充。不同案件的发言人应当轮换,以尽量避免部分小组成员“消极应付”。每次发言小组最好为2个(最多不超过3个),发言时间控制在20 min之内。在发言过程中,其他非发言小组的学生可以针对发言人及其所在小组进行现场提问,发言人及其所在小组对其做出回答,教学者可根据发言情况进行提问或者引导。教学者应当注重对语言重复、偏离主题、法言法语运用不当等现象加以规范和引导,可对发言人及其小组阐述不清的地方进行提问,但不能提出本人关于案件的倾向性意见或者结论,更不能就此开始授课,以免干扰其他小组分析案件。
诘问和答辩环节(10 min)。在发言完毕后,小组成员需要接受其他小组的诘问并当场予以回答或者进行辩论。不能回答的问题,发言小组应记录在案。
交流和总结环节(10 min)。在学生完全表达了对案件的看法之后,教学者应作出总结并提出自己的看法。若采用“双师同堂”的教学手段,2名教学者可以就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进行辩论。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教学者还可以和有疑问的学生进行现场交流和辩论。
小组互评环节(5 min)。由发言人之外的其他同学填写量表并回收,现场公布每个发言学生的分数并记入总表中。
以上每个环节的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学生评价设计
学生评价包括平常表现和期末考试。考虑到目前完全取消选修课的期末考试不现实,为了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自学性,建议在各个教学单位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将期末考试在评价中的比重降至20%。期末考试采取开卷方式,考试内容为浓缩后的全真案例(案例数量控制在3个以内)。试题不设具体的提示性问题和标准答案,由教学者根据学生分析案件的思路、说理等情况作出判定。
注释:
①课题组法学案例的“双师同堂”教学手段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从教师数量来看,根据课堂教学需要,从“双师”发展到“多师”。同时,“双师”也不再局限于校内不同学科的教师,而由校外实务专家(如检察官或者法官)和校内教师组成。
②若师资条件允许,建议采用“双师同堂”教学手段,配备两名具有不同知识结构的教师或者1名校内教师和1名校外实务教师。
③根据课题组的实践经验,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些学生会“消极应付”课堂教学。比如,有学生不参与课前的案例讨论,以及课堂上的小组发言、补充和诘问,而是完全交由组内一些兴趣和积极性高的同学代为完成。因此,设计这一评价指标是非常必要的,以增大团队利益的形式调动小组成员参与课堂的积极性。
[1]殷泓.法学教育改革,从案例课程改起?[N/OL].光明日报,2014-04-11(11).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4-04/ 11/nw.D110000gmrb_20140411_2-11.htm.
[2]陈时见.参与式教学的内涵特征[J].教师教育学报,2014(4).
[3]于波,李秀双.参与式教学的目标设计[J].教师教育学报,2014(4).
(编辑:刘姝)
G424.21
A
1673-1999(2016)11-0129-04
陈世伟(1975-),男,博士,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与教学。
2016-08-20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面上资助研究项目“新形势下我国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创新研究”(2015Y0501);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项目“法学本科案例教学课程建设研究”(153046);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一般项目“全日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反转式’课堂教学模式研究”(2015YB26);西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研究项目“‘反转式’教学模式中教师投入和教学效果研究:以我校法学专业为例”(2015B0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研一般项目“法学本科案例参与式教学模式研究”(2014C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