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唐代的免债赦令与抵赦条款

2016-03-23 06:59王鹏
关键词:唐代

王鹏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略论唐代的免债赦令与抵赦条款

王鹏

(西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唐代中央政府曾多次施行恩赦,其中的免债赦令涉及到民间债负,而民间则对中央政府通过免债赦令免除民间债负的做法,多持抵触态度。这从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契约文书中频繁出现的“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中,可以看出。这些含有抵赦条款的契约文书,是民间意志的彰显。唐时免债赦令的多次发布与民间抵赦条款的频繁出现,是国家意志与民间意志拉锯博弈的生动表征。

关键词:唐代;免债赦令;抵赦条款

中国的赦免制度源远流长。出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历代统治者都会在特定的时机(新皇登基、册封皇后、大寿、军事大捷等)推恩行赦。唐代的恩赦制度除了宽免罪犯之外,还会免除民间债负。唐律中专门针对恩赦中免除民间债负的规定虽然甚少,但与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契约文书相比照,仍有不少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如这一时期免债赦令的内容及表述方式、免债赦令的执行贯彻情况、民间对国家直接以法令的形式免除债负的态度与表现等。本文即拟通过传世文献与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所记载相关内容的比照,探讨上述问题。

《尚书·舜典》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1](P77)孔颖达疏云:“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纵而赦放之。”[2](P521~522)可见,“流宥五刑”和“眚灾肆赦”是恩赦的初级形态。其施行的初衷是宽免过失犯罪。有关赦令中放免债负的最早记载,当是《魏书·孝庄帝纪》中的“诸有公私债负,一钱以上,巨万以还,悉皆禁断,不得征责”[3](P263)。至隋唐时期,恩赦制度已基本成熟,国家颁布的律典,不仅对恩赦的许多细节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且明确规定了恩赦的生效时间、范围与执行等相关细节。唐代所见传世史料中提及免除民间债负的恩赦共有三处,分别为宪宗朝的《上尊号赦》、穆宗朝的三月制书以及敬宗朝的《册尊号赦》。

宪宗元和十四年(819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尊号赦》云:

御史台及秘书省等三十二司公廨及诸色本利钱,其主保逃亡者,并正举纳利十倍已上;摊征保人纳利五倍已上,及辗转摊保者,本利并宜放免。……京城内私债,本因富饶之家,乘人急切,终令贫乏之辈,陷死逃亡。主保既无,资产亦竭,徒扰公府,无益私家。应在城内有私债,经十年已上,本主及原保人死亡,又无资产可征理者,并宜放免。[4](P677)

穆宗长庆四年(824年)三月制书云:

契不分明,争端斯起。况年岁寖远,案验无由,莫能辩明,只取烦弊。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须为理。[5](P470)

敬宗宝历元年(825年)四月《受尊号赦》云:

应京城内有私债,经十年已上,曾出利过本两倍,本主及原保人死亡,并无家产者,宜令台府勿为徵理。[4](P677)

由此可见,其赦令虽然对免除民间债负的要求比较苛刻,但毕竟有着明确的免债内容。

对于赦令的执行,《唐律疏议·职制律》有着明确的规定:“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两年。失错者,杖一百”[6](P197),“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者,绞”[6](P207)。这说明,唐代统治者无论是在制度的建构上,还是具体的操作实施上,都十分重视恩赦。由于频繁的恩赦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武后天册万岁元年(695年),刘知几在奏文中劝谏武则天减少恩赦次数:“自皇家受命,赦宥之泽,可谓多矣,近则一年再降,远则再岁无遗。至若违法悖礼之徒,无赖不仁之辈,编户则寇攘为业,当官则赃贿是求,莫不公然故犯,了无疑惮。设使身婴桎梏,迹宭狴牢,而元日之朝,指期天泽;重阳之节,伫降皇恩,如期忖度,咸果释免。”[7](P729)由此观之,至少在唐中前期,其恩赦制均能得到较好的推行。

至唐中后期,随着藩镇割据和农民起义的加剧,中央权力走向衰落,一些官员阳奉阴违,使恩赦常常流于一纸空文。德宗于贞元“三年十二月庚辰腊,尝畋于新店,幸野人赵光奇家,问曰:‘百姓乐乎?’对曰:‘不乐。’帝曰:‘今岁颇稔,何不乐乎?’对曰:‘盖由陛下诏令不信于人所以然也。前诏云:“两税之外,悉无他徭。”今非税而诛求者,殆过于税。又云:“和籴。”而实强取之,曾不识一钱。始云:“所籴粟麦,纳于道次。”今则遣至京西行营,动数百里,车摧牛毙,破产奉役不能支也。百姓愁苦如此,何有于乐乎!虽频降优恤之诏,而有司多不奉之,亦恐陛下身在九重,未之知也。’”[8](P1217)这些来自民间的声音所反映出的,已经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而皇帝对此却并不知悉。到了僖宗朝,情况变得更加恶化。乾符元年(874年)正月,翰林学士卢携上疏说:

今所在皆饥,无所投依,坐守乡闾,待尽沟壑。其蠲免余税,实无可征;而州县以有上供及三司钱,督趣甚急,动加捶挞,虽撤屋伐木,雇妻鬻子,止可供所由酒食之费,未得至于府库也。或租税之外,更有他徭;朝廷徜不存恤,百姓实无生计。乞敕州县,应所欠残税,并一切停征。[9](P8291)

乾符二年(875年)正月发布的南郊大赦,亦有类似的记载:

其咸通十一年已前,百姓积欠两税斛斗,及青苗榷酒钱,并税草职田糠棘等,征收不得,空繁簿书。前年十一月十二日赦令,已令蠲放,至今尚未了绝……朝廷大弊,在于令不行。只如经水旱州,三降敕命。[10](P401~404)

即使连续三次发布敕令,依旧无法改变官员无视政令的现象。赦文透露出皇帝以及中央政府对于地方官员消极怠政的无奈。由此而言,到中晚唐时期,恩赦已经得不到中下层官员的响应,更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其中的免债赦令亦是如此。

上述文献记载了唐代中央政府推行恩赦,发布免债赦令的内容及其执行情况,而在地方上,民间对于免债赦令的态度和反应又是怎样的呢?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唐代西州契约文书中,有抗拒免债赦令的条款;吐蕃占领敦煌时期的契约文书中,也有五件文书载有类似的条款。六件文书中有关抵赦条款的文字表述依次为:

1.《唐乾封元年(666年)郑海石举银钱契》:“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11](P417~418)

2.S.1475《酉年(829年?)下部落百姓曹茂晟便豆种帖》:“中间或有恩赦,不在免限。”[12]

3.S.1475《卯年(823年?)悉董萨部落百姓翟米老便麦契》:“不在免限”[12](P111~112)

4.P.3444P1+P.3491P2《寅年(834年?)丝绵部落百姓阴海清便麦粟契》:“中间如有恩赦,不在免限。”[12](P131~132)

5.P.3444《寅年(834年?)上部落百姓赵明明便豆契》:“如后有恩赦,不在免限。”[12](P133~134)

6.Дx.1374《年代不详百姓游意奴便麦契》:“如中间若□在免限。”[12](P154~155)

从唐德宗贞元二年(786年)敦煌陷落于吐蕃,至唐宣宗大中二年(848年)张议潮起义推翻吐蕃在敦煌的统治,这一时期内,敦煌被吐蕃所占领统治。从时间上看,吐鲁番出土的唐西州《唐乾封元年(666年)郑海石举银钱契》年代处于唐朝统治前期,而敦煌契约文书年代均处于吐蕃统治后期。受文献资料所限,吐蕃统治者在敦煌是否曾颁布赦令,以及其实施情况如何,尚无法确定;但年代处于义军统治时期的上述文书中,有“司空准勅矜判”“明勅文凭”“奉勅牒”“诏勅处分者”“其勅牒一分”“勅书一封”“勅书牒”“放其大赦”等文字,这说明义军政权还是发布了类似于唐朝中央政府的敕令。在这一时期,中原王朝虽无法直接管辖敦煌,其推行的恩赦也无法在敦煌施行,但其典章制度、风俗习惯仍然在敦煌地区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敦煌人民对于中原王朝也一直有着很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带有抵赦条款的契约文书虽然是在唐王朝无法控制敦煌时期写就,但其契约中所加入的抵赦条款,系受此前唐王朝统治的影响而产生,当属无可置疑。

敦煌吐鲁番发现的契约文书中“恩赦”一词的含义,是指无条件地全部免除债负;而抵赦条款则是对免债赦令的排除和否定,其目的是抵消免债赦令对于本项交易效力的影响,以确保双方当事人所立契约在遇到恩赦的情况下仍然具有效力,使双方都能按规定履约。在免债赦令与抵赦条款之间,哪一方才具有更高的效力呢?北剑98《乙亥年(915年?)金银匠翟信子等三人状》可给出答案:

金银匠翟信子、曹灰灰、吴神奴等三人状右信子等三人,去甲戌年缘无年粮种子,遂于都头高康子面上寄取麦叁硕,到当年秋断作陆硕。其陆硕内填还纳壹硕贰斗,亥年断作玖硕陆斗,于丙子年秋填还内(纳)柒硕陆斗,更余残两硕。今年阿起大慈大悲,放其大赦,矜割旧年宿债,其他家乘两硕,不肯矜放。今信子依理有屈,伏望阿郎仁慈,特赐公凭,裁下处分。其翟信子等三人,若是宿债,其两硕矜放者。[12](P420~421)

虽然状辞与判词中并没有明言契约中是否有抵赦条款,但从高康子坚持要翟信子等三人偿债来看,应当是有的,以此,翟信子等三人才“不肯矜放”,并且“依理有屈”;加之当时的立契习惯,应极有可能存在抵赦条款。文书最后判决的结果是“若是宿债,其两硕矜放者”,即两硕的债负因为免债赦令而被免除。由该文书可以看出,抵赦条款这样的民间约定,在国家颁布的免债赦令面前,是没有任何效力可言的。换言之,这些抵赦条款或许只能体现一些民间意志,充其量只能依靠订立契约的双方自觉遵守才能履行,如果诉诸官府,则是没有任何强制力的。

从统治者的角度而言,恩赦放免民间债负,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其封建统治;但统治者的这一善意做法,却在无形中冲击了民间早已形成的契约精神,因而招致了民间的抵抗。国势鼎盛之际,封建王朝会通过颁布律法和赦令,强行干预民间事务。随着国势的衰弱,封建王朝对地方的控制力逐渐减弱,民间意志则开始逐渐摆脱国家意志的控制,彰显出顽强的生命力。这场国法与民约之间的博弈,从北魏开始,直至元代才画上句号。处于这一长期博弈过程中段的敦煌吐鲁番文书,正是民间意志对抗国家意志的最原始最真实的展现。

参考文献:

[1]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尚书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魏收.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4]董诰,等.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

[5]窦仪,等.宋刑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6]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7]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

[8]王钦若,等.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89.

[9]司马光.资治通鉴[M].北京:中华书局,2011.

[10]宋敏求.唐大诏令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1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

[12]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 韩玺吾E-mail:shekeban@163.com

收稿日期:2016-04-11

基金项目:2015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YB026)

作者简介:王鹏(1988-),男,甘肃金昌人,硕士研究生。

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 (2016)06-0081-03

On Government Absolutions for Debt and the Opposed Clauses of Tang Dynasty

Wang Pe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

Abstract:The government of Tang Dynasty used to absolve criminals which involved private debt,while the opposed clauses were frequently found in documents of Turfan and Dunhuang,including government absolutions do not fit for this debt,and the like.We can say that the civilian community were resistant to the government action of absolving debt.Those private contracts were the reflection of the autonomous resistance of civilians in material ways.The clauses against absolution and the government injunction of private debt both appeared repeatedly,which indicated the long term game between civilian will and government will.

Key words:Tang Dynasty;absolutions for debt;the opposed cla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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