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犯罪问题研究

2016-03-21 14:52胡琼方
卷宗 2016年1期
关键词:网络犯罪犯罪构成

摘 要: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新鲜事物出现,而计算机就是其中发展非常迅速的一项,正因为网络技术的发达,所以赌博犯罪也越来越猖獗,它和传统的赌博形式有很大区别。本篇论文就从网络犯罪的特征、原因和防范措施等方面来分析网络赌博的特性以及其涉及的罪名和具体的罪名构成要素,同时针对网络赌博的遏制提出一定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网络赌博;网络犯罪;犯罪构成

1 网络赌博犯罪的界定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赌博越来越猖獗,逐渐取代传统的赌博形成了一种新型的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我国国内有一些不法分子和境外犯罪团伙相互勾结,利用全球互联网网络来进行赌博活动,而且普遍规模都不小。正因为这些赌博活动的开展,所以导致我国大量资金流向国外,使我国经济和社会秩序被扰乱,政府和群众对此都非常愤慨,一致要求公安机关能够将其彻底整治。不过虽然我国公安机关一直对于网络赌博都有严厉的打击措施,但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网络赌博犯罪活动依然屡禁不止。从各个层面来看,网络赌博不仅是一个犯罪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触犯了法律,同时还危及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整个社会的风气变得污浊不堪。

通过对网络赌博犯罪的了解,目前我国国内的网络赌博有两种后台模式,一是国内赌场自己开设的后台,一是国外赌博犯罪团伙在国内寻找的代理人开设的后台。相关领域学者通过研究表示,目前很多国外赌博犯罪集团都将目光盯向我国国内市场,他们千方百计渗透进我国大陆。而国内一些不法分子认为网络赌博有利可图,所以也陆续搞起自己的网络赌场,于是在国内网络赌场发展的非常迅速,而打击网络赌博也到了非常迫切的时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网络赌博犯罪让很多人沉迷其中,甚至有一部分人千万家产都输的一干二净。一些学者明确指出,在中国内地单纯靠国家机器来制止赌博是很难奏效的,尤其是对于网络赌博来说,效果更是不够理想。

2 网络赌博犯罪的特点

目前网络赌博在国内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蔓延迅速、涉及面广。这种广泛性主要是网络赌博的发起者与接受者遍布全国,以中国公民为受众而开设网络赌博网站的数量众多,并且这些网站的注册会员数量惊人,多的可达百万。在地域分布上主要是在我国中南部的三角洲区域。

第二,境外操控、境内渗透。国际上十分活跃的一些赌博份子自然不会放过中国这个拥有14亿人的庞大市场。这些赌博份子专门开设中文的网站,吸引中国用户,甚至派人实地进入中国境内进行活动,所以目前中国大多数赌博网站实际是控制在这些人手里的。

第三,赌资巨大、危害严重。每年,国人因为网络赌博而损失的资金最少到达上百亿,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数据显示,去年发生了近百件赌资超过十亿人民币的赌博,其数字庞大可想而知。并且这种大型的赌博总是成为其他危害性重大的犯罪如贪腐、绑架勒索的培养基。

3 网络赌博犯罪的原因分析

网络赌博相较于实地赌博对于公安机关来说更难以破获,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网上投注和交易,隐蔽性强。网络具有无限终端的隐蔽性,对于用户来说,没有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只要能通过电脑上网, 即可在网上完成。并且网络的赌博不需要准备赌具赌资等实物,为网络玩家带来极大便利。

第二,欺骗性强。这种欺骗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来对于赌博性质的确定网站往往声称只是一种游戏,不是违法的赌博,二来对于赌资的支付一般是依靠网银来流通,因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银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为赌资支付提供了合法性的辩解。

第三,宣扬网络时髦公平,诱导性强。现实中赌博有参赌人诈骗即常说的“出千”的现象,而网络赌博因为网络运行的随机性,相对不易动手脚,这也是很多赌徒转而进行网络赌博的原因之一。

4 网络赌博犯罪涉及的罪名

(一)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赌博罪没有一个具体的侵犯客体,也正因为如此,可见其侵犯的是社会风气。赌博对于社会、家庭关系往往产生不良影响。尤其是赌博性质恶劣,往往会伴随其他恶性犯罪发生。

赌博罪的主要表现行为也是其客观方面主要有二:第一、聚众赌博。也就是赌博的产生是由赌头召集和组织众人,而赌头则可以的得到一定的佣金,赌头是赌博的组织者,对于其是否参与赌博过程不做要求。第二、以赌博为业。顾名思义就是把赌博当成自己的职业,这种人在民间被称为赌棍。两个条件达到其中任意一条即可成立犯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就是说参赌人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其实际是否赢了赌博获取了钱财不考虑。只要其有获利的主观意思表示即可。因为在实践中很多公民赌博只是为了娱乐,这点要区分开来。

(二)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对赌博罪的一种法律补充。其应作为组织赌博的一种,只是这种组织的程度更高,传统的开设赌场需要提供场所,赌具、筹码、水平高的还会有相应的银行进行赌资交易。而网络赌博中这就是以开设网站的形式呈现,以网络、电话的形式进行下注,其他的赌博交易也都是在网上完成。所以,区别于传统的集中在赌博的形式,网络开设赌场虽然不实际见面,但是组织者和提供者在事实上成立开设赌场罪。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有人开棋牌室提供场所和服务,这只是供娱乐性质的,不属于成立本罪。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就是说开设赌场参与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其实际是否赢了赌博获取了钱财不考慮,只要其有获利的主观意思表示即可。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其客观表现是包括赌博罪的表现形式在内的开设赌场、经营赌场的行为。

5 网络赌博犯罪的防范

传统的赌博形式在居民生活中还是更为普遍,但是网络赌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网民数量的增多,已经越来越为赌徒接受,并且由于其利用网络进行掩护具有隐蔽性,司法机关在进行监管和寻找犯罪证据时更为困难,因此立法机关对于网络赌博的立法方面要提高注意力,尽快制定出法律法规对网络赌博这一块进行规范。其内容应当包括游戏性质辨别、交易性质辨别、支付手段控制、信息安全保护等。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在打击网络赌博时,司法机关的目光一直停留在赌博中处在庄家地位的犯罪分子,而对于其他赌博参与者只是处以较轻处罚,这样明显是不公平也是不利于发挥法律对赌博犯罪的遏制作用的,因为庄家的违法活动往往是建立在赌徒对于赌博的需求之下的。另一方面,对于网络赌博的打击如果仅仅是由不精通网络技术的司法机关进行未免留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网络行业的管理员应当对于网站的安全性、合法性进行的调查,一旦发现有从事网络赌博犯罪活动的网站要立刻予以查封。最后,网络赌博往往是作为一种游戏或是依附于游而运营的,对于游戏开发商、程序员的正确的思想引导也是极为重要的,这是从根源上杜绝网络赌博的手段之一,这需要游戏管理者多多向优秀的游戏网站借鉴经验,提高游戏品质,杜绝网络赌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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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红艳. 网络赌博犯罪案件调查分析[J]. 人民检察,2014,11:54-56.

作者简介

胡琼方(1992-)女,浙江永嘉人,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电子数据分析师,研究方向: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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