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燕河营镇中学 张帅军
关于初中音乐课堂教学拓展的几点建议
河北省卢龙县燕河营镇中学张帅军
摘 要:为了产生更好的拓展效果,音乐教师要在以音乐为本的基础上,在舒畅歌曲的基础上,在让学生充分感受曲目意境的基础上,在丰富曲目内涵的基础上进行拓展教学,这样的拓展教学才有意义,才会达到拓展的目的,才会更符合新课程改革要求。
关键词:初中音乐 课堂教学 改革创新
音乐可以提高学生素质,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音乐课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不可缺少的。但目前很多中学的音乐课都以技能、技巧为中心,教师只是教材的执行者,注重课堂纪律,而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不能积极参与教学活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甚至是创造性都被教师的课堂纪律压制。这种传统的教学思想已经过时,不再适应当今新课程标准要求。新课程改革要求教师用教材去教,而不是简单地教教材。如何让学生在音乐课堂上体验音乐的审美情趣呢?教师怎样做才可以在音乐课堂上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呢?怎样做才可以让音乐课焕发出原本的生命活力呢?怎样让学生在一种轻松、平等、愉快中感受音乐的乐趣呢?中学音乐课的拓展教学要怎样进行下去?下面是笔者对中学音乐课堂拓展教学的几点建议。
音乐课的拓展教学要围绕音乐这个主线进行。在一次教研活动中,笔者执教一堂音乐课,课题很有诗意也很有情趣,题目是《嫁给音乐》。笔者对这堂音乐课进行巧妙设计,取得了预期效果。教研员对笔者的教学设计评价很高,但提出一点不足——拓展环节。拓展环节中,笔者引导学生动笔写自己和音乐有关的事情,学生和教研员都感觉到音乐课变成语文课、写作课。虽然笔者的初衷是好的,是想让学生沟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通过故事喜欢音乐,热爱音乐,但采取的办法是错误的,最后的效果也没能达到笔者预想的目标。
音乐课的拓展环节要以音乐为本,《嫁给音乐》这节课的拓展不应该是写作文,应该用音乐的方式进行。笔者可以让学生唱自己喜欢的歌曲;学生伤心时唱哪首歌,快乐时唱哪首歌;音乐比赛时哪首歌让自己获了奖。这样的拓展方式才会激发学生对音乐的热爱,才不会脱离音乐课以音乐文本的教学理念。
初中音乐课堂上,教师不管怎样拓展教学都不能脱离音乐这条主线,不能用其他的学科教学方式或者是知识代替音乐。音乐课堂中音乐始终占主体地位,教师不能将音乐变成其他学科。
很多教师认为音乐课上的拓展教学是必做环节,似乎只有进行拓展教学才能适应新课程改革的要求,似乎只有进行拓展教学才会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活跃课堂氛围。笔者认为,拓展教学是必须之举,但一定要在熟唱歌曲的前提下进行。
例如,一位教师在公开课上的执教歌曲是《牧马之歌》。教师的选材不错,但犯了一个错误——学生没有熟练掌握这首《牧马之歌》就进行音乐实践活动。教师在最后的拓展环节中让女同学跳新疆舞,男同学用打击乐器为女同学伴奏,结果可想而知。
不管是小学还是中学,音乐课依然是学生学唱为主,课堂上的任何教学方法都要为学生学会这首歌做铺垫。教师在学生会唱的基础上再引导学生参与实践活动,进行拓展教学。只有这样的实践活动和拓展才会促使学生理解歌曲。
课堂上,学生熟唱歌曲,真正体会歌曲中的情感,这种情感和学生内心的情感产生共鸣后,教师再进行拓展教学才会有更好的效果,拓展教学才会达到最终目的。
拓展教学要在学生充分体验的基础上进行,只有这样拓展才有意义。例如,一位教师的执教歌曲是《二泉映月》,教师在拓展环节让学生用绘画的方式把自己听到的音乐意境画出来,结果失败了。因为学生当时根本就没有充分感受到这首音乐的情境,没有感受怎么可能会将歌曲的意境画出来呢?很多学生不知所措,不知道画些什么,只有几个学生可以体会音乐的意境,把握音乐的内涵。
教师永远都不要忘记欣赏的主题永远都是音乐,一首美妙的音乐一定会引人共鸣。教师要引导学生欣赏歌曲,清楚欣赏曲目的内容要素、曲目的曲式结构。教师要反复让学生聆听重点段落,促使学生感受曲目的意境,学生内心的情感才会与歌曲的情感产生共鸣,才会深刻地体会曲目的意境,才会更好地把握曲目的内涵。音乐体会应发自于学生内心,不是教师强加给学生。
笔者曾观摩一位教师的《探究〈千手观音〉之美》这堂课,最后拓展环节进行得非常好。教师提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千手观音》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一个是《千手观音》有怎样的思想内涵。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可以起到深挖内涵的作用,这两个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的整体设计非常巧妙,一开始引导学生欣赏整体音乐、整体造型、整体舞美效果,然后就是让学生欣赏经典段落、个体动作甚至是服饰。教师拓展教学中的这两个问题挖掘了课堂中深层次的东西,用问题打开了学生的思维窗户,让学生有了想象空间,学生理解了作品,作品也因为学生的理解而变得丰满。
总之,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教师需要精心设计教学环节,积极拓展教材。新课程改革不是让教师为了拓展而放弃教材,中学音乐课堂中音乐始终都是主线,教师的一切拓展活动都要围绕音乐这条主线进行。
文章编号:ISSN2095-6711/Z01-2016-05-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