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明代中国经济领域发生的结构性、不可逆转性变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包括白银成为主导货币、赋役体制中基于土地并以货币征收的赋税比例扩大、货币财政体制形成、国内和国际市场体系发展、人口大幅度增长。这些变化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加速了社会财富的流转,推动了社会经济的整体繁荣,同时也因超出以往王朝行政、金融、财政管理的经验范围而加速了明朝帝制体系经济功能的失序。明朝政府经济干预的三个杠杆,赋税制度、政府财政支出、货币管理在明中期以后都有顺应市场经济的动向,但又都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原因主要在于帝制体系本身的僵化和明王朝自身进入衰败期之后的调整乏力。变化中形成的新的经济结构,可以容纳更大规模的商业繁荣,但是并不构成产业升级的直接基础,距离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尚远,是一种帝制农商社会经济结构。
关键词:明代;经济结构;赋役;货币;市场;人口
作者简介:赵轶峰,男,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讲座教授,东北师范大学亚洲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明清史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十五至十九世纪世界变迁中的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09BZS00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2-0140-13
如果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作为四个分析社会组织方式的基本领域,那么明代的经济领域所发生的变化,远比其他三个领域所发生的变化要明显。通过对学术界已经做出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在明代经济领域变化中可以辨识出五项最具有结构性意义的突出变化。首先是白银成为主导货币;第二是赋役体制中基于土地并以货币征收的赋税比例扩大;第三是货币主导的政府财政体制形成;第四是国内和国际市场体系发展;第五是人口大幅度增长并带来新的经济局面。明史家和经济史家的已有研究,对这些领域的变化,都有涉及,也不乏较深入的分析。与此同时,在对这些变化总体含义的理解方面,还有许多差异的见解。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这五项重要变化进行要点梳理,然后尝试对其综合含义进行分析,力求对明清社会经济基本结构推演的大势做出一种总体的说明。
一、货币白银化
货币是交换关系的媒介,中国历史上的货币有三种基本形态,一是自然形态的货币,凭借其使用价值获得一定范围的价值认可,从而充当交换媒介,如金、银、帛等;二是由国家用具有价值的金属制造的与其材料价值接近并统一量度和交换比价的金属制币,主要是铜钱;三是由国家发行进而实际上提供担保而充当交换媒介的纸币,主要是交子、宝钞,以及民国以后使用的纸币。明代之前,中国历史上已经使用过的主要流通货币包括铜钱、称量白银、纸钞三种。其中铜钱是持久行用的,白银在宋以后才明显进入流通货币领域,纸钞也是在宋、元时期才开始流通的。明代货币制度的演变可以区别为四个时期。第一时期是洪武七年(1374)以前的铜钱时期。该时期国家以铜钱为法定货币,但对于民间交易中行用的各类通货并不施加积极干预。这是国家草创时期的一段过渡状态。第二时期是从洪武八年(1375)至宣德十年(1435)的纸钞时期。洪武七年始设宝钞提举司。次年印行“大明通行宝钞”。发行宝钞之始,即严禁以金银和实物进行交易。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连铜钱也收缴禁用,宝钞成为唯一合法流通货币。第三时期是正统元年(1436)至嘉靖初(16世纪20年代)的银钱钞三币兼用时期。此时期原则上银、钱、钞都是国家准行货币,但实际上钞依银、钱定值,已经贬值到无法使用的地步,只是因为国家用来赏赐、支俸、和买,以及部分税收,才得以保留货币的名目。在货币流通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一种银、钱平行本位制。但私铸铜钱日益增多,造成钱值混乱波动,只有白银的使用呈现稳定发展趋势。第四时期是16世纪20年代至明朝灭亡的银两制时期。嘉靖初年,“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1](卷81《食货五》,P1965)。政府做出种种挽救铜钱货币地位的努力,但是赋税中收之于民者几乎全部用银,官给于民者方银钱兼用,税课三两以下小额收钱,其余用银。这样,铜钱已丧失价值尺度功能,又落入有限法偿地位,实际上降为白银的辅助货币。万历初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之后,举凡国家农商赋税、军饷官俸、京库岁需、民间贸易借贷等无不用白银。白银成为唯一具有充分货币职能的货币,货币白银化完成。[2]
明代货币白银化的成因,首先是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其次是明朝政府垄断货币政策从反、正两个方向的推动,再次是海外贸易提供的白银资源。
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在五代、宋时期已经明显活跃。宋代中原地区,尤其是南宋时期的江南地区,货币交换关系已经达到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新高峰。元代版图扩大,各地经济状况差异很大,但江南货币交换关系并没有停止发展。明初承大战残破之后,为稳定社会秩序、恢复经济、巩固新朝统治,实行农本主义和强管制的经济政策。农本主义表现在军事-财政体制中的兵农合一精神和均平赋税取向,经济领域的强控制则体现在强制禁止白银货币流通和推行旨在垄断货币并将社会财富大量聚集到中央政府的“大明通行宝钞”。这种政策的结果是政府在纸钞急剧贬值,社会经济失去任何既符合国家立法又符合经济法则的流通货币,经济活动自然倾向于使用白银作为交换媒介和价值尺度的情况下被迫接受白银流通货币地位,商品货币经济也在这个过程中恢复了宋代核心区的发展方向。所以,明朝政府在货币白银化过程中扮演的是一种反向推动的作用。在正统时期货币白银化趋势已经形成的情况下,明政府成为白银的最大追求者,转而直接推动货币的白银化。因为明前期一直涌动着货币白银化的暗流,且在正统时期就已经展现出货币白银化的明确趋势,所以,明代中国货币白银化的起因与国外白银的输入并没有直接关系。明中叶以后,美洲和日本的白银大量流入中国,为明代中国货币白银化最后完成提供了丰厚资源。中国白银蕴藏量不丰,经宋元时期大量开采和外流,至明前期白银的国内流通量已觉不足。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以后,西属殖民地有巨量白银流入西班牙,引起欧洲白银充斥、贬值。16世纪中期,随着东西方航路的开辟,西班牙、葡萄牙人先后来亚洲。大量白银随着中欧贸易涌入中国。此时,日本白银产量也大幅度增加,通过长崎到澳门贸易,转而大量进入中国。
货币白银化对于市场经济活跃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缓和了明前期政府强制发行纸币造成的货币体制混乱,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货币流通条件,促进了赋役制度与市场经济的联系,并且把社会各个阶层都更大幅度地拖入商品交换关系中。此外,货币白银化使中国货币与国际货币体系接轨,为中国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条件。但货币白银化带来的影响远远不是全面的光明。在明代上升为主导货币的白银是称量形态的。也就是说,明代发生的不仅是“货币白银化”或者“白银货币化”,而且是“货币称量白银化”或“称量白银货币化”——与之相对应而没有发生的是“货币白银铸币化”。这在经济结构变动中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情况。
贵金属本身具有较高价值,且便于切分、储藏,因而人类历史上诸多文明很早开始使用金、银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媒介。这意味着金银成为货币本身,不一定直接体现社会经济的“现代性”。明初宝钞既无硬通货作为发行的基础,也没有对发行量的理性控制,又不保障昏烂纸钞的全额兑换,政府把发行纸币当作了操控和搜刮社会的工具,体现的不是经济法则而是赤裸裸的超经济强制统治关系。社会拒绝政府的掠夺,政府的金融信用也就随之荡然无存。因为如此,接下来不仅明朝挽救纸币的种种努力归于失败,连在纸币逐渐退出流通和赋税的过程中试图运行的纸钞、铜钱并行体制也没有成功,连带政府发行制钱的信用也被严重撼动。白银正是在纸币崩溃而铜钱功能不足、供应也不足的情况下,上升为主导货币的。比较而言,纸钞附加的政府信用最大,铜钱次之,称量白银则不附加政府信用。而社会的选择是,白银第一,铜钱第二,纸钞不用。因而,明代发生的白银成为主导货币的变化,一定意义上也是社会在经济意义上对政府说“不”的变化,是经济规律瓦解政治强制的变化。明政府承认称量白银作为货币行用的合法性,也就大幅度地退出了金融主导地位。明代的主要货币成为一种消除了政府印记的贵重矿物——是直接的经济生产品,只有成色与重量标准,没有权威性发行者的信用标准。政府在这样的货币体系运行中成了一个被动的环节和使用、收储者。这又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货币流通量只有来自存量的自然波动,没有来自主导机构的调控。所以,白银成为主导货币一面造成了社会经济的解放,另一面又造成了货币金融的“自然状态化”和政府功能退化。明朝政府失去通过货币发行调控市场的能力和利用货币流通量控制增加财政弹性的能力,却又大幅度地转入要求政府功能更为强化的货币财政体制,所以明朝在货币白银化开始的时候,其实就开始一步步走向财政困境。失去前述财政弹性的政府在不得不增加财政收入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公开增加赋税甚至公开掠夺的方式满足财政需求和皇室开支,从而直接激化了统治阶层与社会的矛盾。
称量白银成为主币带来的弊端,起初并不十分严重,且被其带来的摆脱政府行为性通货膨胀的利好所中和,继续行用的铜钱也产生部分调节作用,因而在短时段内主要表现为积极的经济后果。但到了万历中期以后,就与其他社会变动汇聚一起,成为加剧全面社会危机的基本因素了。
构成经济共同体的社会,需要稳定统一的货币,而市场本身通过无数差异的个体之行为运行,本身并不天然倾向有序,稳定统一的货币需要一定的调控。能够承担货币、金融调控职能的,主要是政府,其次是民间金融机构。明代没有发达的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也较大幅度地退出货币发行。因而明中叶以后的中国,是金融调控缺失的社会。
明政府不去发行白银铸币的原因可能有三。首先是明代以前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贵金属货币,无一是曾经作为主导货币在市场长期流通的,明人没有直接看到使用白银铸币为主导货币的成功经验,其货币思想基本是以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经济历史经验为参照的。第二是明代官、私铸造金属货币的技术在同一个技术水平状态。所以如果政府发行白银铸币,所有曾经发生在铜钱上的私铸滥造都会发生在白银铸币上。第三是明朝并没有人认真地就贵金属铸币和称量货币之间的差异以及是否铸造和发行白银铸币提出系统论证。他们只讨论用银的利弊与用银还是废银的问题,不讨论白银铸币问题。行用白银铸币需要相应的理论,而当时没有这种理论。
归纳起来,明代中前期发生的白银成为主导货币的转变的具体形式是称量白银成为主导货币。这既帮助社会在摆脱明前期政府滥发纸币的情况下依然拥有可行用货币,便利了商品交换关系的发展,推动赋税从力役和实物形态快速向货币形态转变,同时也落实了政府在货币金融领域严重缺位的格局,从而使货币调控跟着进入严重乏力状态,并使政府的一切扩大财政收入的行为赤裸裸地暴露在社会面前,明朝在此潮流中逐步走到与社会直接对立的地步。综合分析这一历程,可知在帝制国家体制和国家观念不改变的情况下,经济领域的一些商品货币化变动,足以扩大经济发展的空间,却也可能在综合作用下加速社会失序,基本不可能直接推出现代社会形态。
二、赋役体制变化
明代赋役体制始终处于调整中。在所有变动中,最具有经济结构意义的,一是赋役征收的大幅度货币化,二是赋役对象从土地、人口、身份为主要基础向以土地为基础转变。这两个方面的变化在实际过程中是相互伴随并相互影响,与前节所述货币白银化过程也是相辅相成的。
明初编制赋役黄册,统计人丁为主,称赋役黄册。又测量天下田土,编制成鱼鳞图册,每册图写田主姓名、田土面积、品质等,用来核实土地产权及税粮责任。两册一起,恰好表明赋税征收是以人口和土地作为两个最主要对象的。与此同时,某些特殊身份也是赋税的对象,其中最大规模的带身份性赋税是军户的世代为军,其次是官工匠的匠役。明初规定,“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军户死若逃者,于原籍勾补。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输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监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动以千计,死若逃者,勾补如军。灶户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贴以余丁,上、中户丁力多,或贴二三丁,下户概予优免。他如陵户、园户、海户、庙户、幡夫、库役,琐末不可胜计。”[1](卷78《食货二》,P1906)在这种体制下,军、匠、灶户被从庶民中区分出来,合家并世袭地承担专门领域的劳役。
明中叶以后,卫所军人大量逃亡,并有大量卫所军户人口附籍于驻扎地,逐渐疏远军户地位,有的终于脱离军籍,军户这一社会身份所能束缚的人口遂数量大减。据韩大成先生研究,到正统三年(1438)时,军士“逃亡人数达120万人之多,占明朝鼎盛时期军人总数40%”[3](P377)。整个军屯体制,也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人身依附和劳役制度的松弛,以及“官豪势要”的占匿而瓦解。商屯则由于成、弘间把纳米中盐改为纳银买引而致诸商撤业徙家,以至于“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1](卷80《食货四》,P1939)。但迄于明末,军户并未取消,相当数量的人口保持向国家提供直接力役形态的赋税。所以我们不能认为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以后,直接的力役形态赋税已经消亡。而且,一条鞭法推行之后,多种多样的杂泛力役,重新出现。黄宗羲就说:“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4](《田制三》,P26-27)明初工匠服役分为“轮班”和“住坐”两种方式。轮班者3年服役1次,为期不超过1个月,免除其家其他劳役。住坐者每月上工10日。成化二十一年(1485),实行班匠输银代役制度。其后,绝大多数工匠脱离定期向国家提供力役服务的处境,与其他庶民人群同样,以缴纳货币方式完成赋税责任。明朝中叶以后,灶户依然是特殊职业人群,其经营自主权有所增强,但其特殊职业身份带来的直接力役责任也没有解除。
这样看来,明代直接力役赋税逐渐减少的过程是与货币白银化过程相伴随的。但是,货币白银化到嘉靖时期已经达到相当彻底的程度,而直接力役形态的货币化,则相对滞后,到一条鞭法推行全国的万历初期才达到其顶峰。但直接力役形态的赋税直到明朝灭亡也没有彻底消除。
正统元年开征“金花银”,将江南地区应纳田赋米麦400余万石,折收白银100余万两,入解宫中内承运库。这意味着东南地方的赋税大幅度由实物转变为货币。其后,伴随货币白银化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加速发展,赋税折银从江南铺展到其他地区。到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的时候,各地以州县为单位,依据新近清查的土地数额,将原来额定田赋、力役、贡办等应承担的赋役,除了苏、松、常、嘉、湖地区供应京师食用的白粮以外,一概折合为白银,官收官解。这就大幅度地推进了赋税征收的货币化和土地标的化。到万历三十年前后,户部尚书赵世卿提道:“盖国家钱粮,征收有额,曰税粮、曰马草、曰农桑、曰盐钞者为正课,各运司者为盐课,各钞关者为关课,税契、赎锾、香、商、鱼、茶、屯折、富户等项为杂课。内除径解边镇外,大约三百七十余万两。此外则开纳、撙省、军兴搜刮等银,为非时额外之课,大约五六十万不等。合此数项,方足四百余万之数,以当一岁之出。”[5](卷411《题国用匮乏有由疏》,P4462)据《万历会计录》的记载,万历六年“各边镇,山东、河南并北直隶捌府赴部转文送纳麦米豆草盐钞等项折银除改解太仓转发外实该银共八十四万二千三百七十九两三钱八分二厘”[6](卷1,P373)。这表明当时连“径解边镇”部分也是货币形态的。
除两税外,国家财政收入中以实物为形式的项目主要有漕粮和径解工部、光禄寺、内府各监局的物料。到了明朝末年,工部和光禄寺及各监局物料已大部分实行派商招买的制度,直接征收的实物量也大为减少。作为实物收支最稳定的大项漕粮,每年定制四百万石,在明末不仅每年有定例三十余万石的白银改折,而且凡逢灾伤即议改折,在财政收支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已大大减轻。
明中叶以后的赋役体制变动趋势在清代继续发展。清朝在经过60年的恢复与发展期之后,于1712年起,实行滋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的政策,以全国丁银额数字最高的1711年为准征收丁役,以后增加的人口不再计算丁役。雍正元年(1723)开始,又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将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与田赋一体征收。这一政策终于取消了赋税征收中土地与人丁的双重标准,赋税更彻底地着落在土地上。
赋役制度的变化对于社会的影响非常复杂。大比例的赋税征银并且成为基本赋税制度,意味着商品货币关系在全社会范围推进,达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不仅直接卷入商业活动的商人和手工业者的日常生活与商品货币关系息息相关,而且所有需要向政府缴纳赋税的人,除了部分军户以外,都卷入了商品货币关系。因此,明代社会绝大多数一般成员的日常生活,都通过赋税关系而被纳入了商品货币交换的网络。完全封闭式的自给自足生活,已经局限到偏远地域或者内地交通网络不覆盖的地区。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明中叶以后的中国社会,就主体部分而言,已经不是单纯的农本社会,而是进入了一种农商社会的结构状态。这种结构状态提供了商品经济发展更大的前景。
与此同时,宏观经济层面的潜力并不一定意味着民生乃至经济秩序的直接利好。首先是对于商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下层人民,赋税征银恰好带来黄宗羲所说的“税非所出之害”。黄宗羲认为:“有明自漕粮而外,尽数折银。不特折钱之布帛为银,而历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无不为银矣;不特谷米不听上纳,即欲以钱准银,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钱为赋,陆贽尚曰‘所供非所业,所业非所供’,以为不可,而况以银为赋乎?天下之银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丰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为银,则仍不足以上供也,无乃使民岁岁皆凶年乎?”[4](《田制三》,P28)顾炎武也表达了与黄宗羲相同的看法,他说:“今若于通都大邑行商群集之地,虽尽征之以银,而民不告病。至于遐陬僻壤,舟车不至之处,即以什之三征之而犹不可得。以此必不可得者病民,而卒至于病国。”[7](卷1《钱粮论上》,P75)他还讲到了在山东、关中看到的人民难以获得白银缴纳赋税的困境。王夫之也持相同意见:“惟钱少而银不给,故物产所出之乡留滞而极乎贱,非所出之乡阻缺而成乎贵。民之饥寒流离,国之赋税逋欠,皆职此之由。上下交患贫而国非其国矣。”[8](P35)其次是白银供给不足。明后期大量白银输入中国,就其总量与社会流通需要量相比而言,未必白银短缺。然而当时虽然货币交换关系发达,但是并没有形成常态的白银资本投资体系,所以大量拥有白银者易于采取窖藏方式使之退出流通,而且大量白银被政府用于北边军饷,流向关外,所以内地实际参与流通的白银就呈现出短缺状态。黄宗羲说:“今钞既不行,钱仅为小市之用,不入贡赋,使百务并于一途,则银力竭……二百余年,天下金银,纲运至于燕京,如水赴壑。承平之时,犹有商贾官吏返其十分之二三,多故以来,在燕京者既尽泄之边外,而富商、大贾、达官、猾吏,自北而南,又能以其资力尽敛天下之金银而去。此其理尚有往而复返者乎?夫银力已竭,而赋税如故也,市易如故也。皇皇求银,将于何所!故田土之价,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壤瘠与?曰:否。不能为赋税也。百货之价,亦不当异时之什一,岂其物阜与?曰:否。市易无资也。”[4](《财计一》,P36-37)第三是国家金融货币财政管理的综合混乱。赋税大幅度货币化要求国家对于货币流通能够实现有效调控。但是明代主要货币是完全脱离政府控制的称量白银,政府失去主要通货的发行权和价格调控手段,实际等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金融调控机制基本瘫痪。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也就丧失了通过掌握货币发行与价格调控而能够实现的借贷能力。于是在财政开支增大而赋税难以相应增加的情况下,政府的一切财政调度就都失去了弹性,只好遑遑求银。而政府的所有增收举措,都体现为对社会的直接搜刮,从而快速增加社会矛盾。明朝后期的经济政策,其实是怎么做都没有良好结果的。当时人的无奈,是体制造成的。
三、从实物财政到货币财政
财政是国家在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过程实现政府收支的行为和相关体制。明代财政体制,经历了从实物为主要收支标的物到白银货币为主要标的物的转变。
明朝初年,国家财政活动与分散的小土地私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实行过程的基本特征是以实物和劳役作为财政运转的基本标的。直接的力役征取有多种名目,《明史·食货志》举出的“里甲、均徭、杂泛”三项,是其中由一般民户所承担的部分。其他如屯军的屯田劳作、军户的兵役征发、灶户的大量强制性廉价劳动,等等,都以劳役制度为基础。力役的征取虽然对某些单项来说有一定的标准,但其总额却没有统一的预算和会计。
实物在明初财政收入中占主导地位。大约两税的征收中,货币所占比例在0.3%~1.5%之间。其他的重要财政收入有盐课。明初的盐课以引、斤计量。由于实行纳米开中制度,实际基本转为粮食的征收。至于金、银、铅、水银等矿课以及各项杂税,在明初都极不发达。商业税“三十税一”,因为整个社会的贸易额较少,收入不多,而且常常不是以货币而是以粮食来征收。洪武时期规定凡“蔬果、饮食、畜牧诸物”,“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不征税,并“罢天下抽分竹木场”。[1](卷81《食货五》,P1975)明初的国家库藏也基本是实物的贮备,设在漕河沿线的水次仓和京、通仓皆为粮贮。中央主要仓库十二所,通谓内库,其中只有广惠库贮钱钞,天财库(司钥库)贮各衙门管钥及钱钞,余皆贮各色实物。无论赋税征收方式、中央仓贮构成,还是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都体现出实物为重心的财政体制。
正统元年(1436),明朝开始征收金花银,以南方六个布政使司和南直隶的两税米麦400万石,按每石白银2钱5分的比率折收为100万两白银输入中央的内承运库。这意味着把当时2670余万石的米麦征收总额的15%转为货币赋税。改折之门一开,“其后概行于天下”[1](卷78《食货二》,P1896)。由于大量实物形式的财政收入转为货币收入,明朝在正统七年设立了太仓。“各省直派剩麦米,十库中丝、绢、布及马草、盐课、关税,凡折银者皆入太仓库。籍没家财、变卖田产、追收店钱、援例上纳者,亦皆入焉。专以贮银,故又谓之银库。”[1](卷78《食货三》,P1927)由于同样需要,弘治八年(1495)在南京也设立了银库。[1](卷78《食货三》,P1927)明初的中央库藏——所谓内府十库,既是政府官库也是皇帝的私藏,混同支收。太仓设立之后,专以收贮白银、支放军饷和中央政府开支为宗旨,公共性质凸显起来,遂逐渐显露出与皇室开支要求之间的矛盾。皇室收支与政府收支渐渐地被大致分为各自独立的两个系统,政府收支的预算和会计也逐渐运行起来。万历初年由户部主持编辑的《万历会计录》,正是国家预算机制发达起来的标志。大致与《万历会计录》编辑同时发生的一条鞭法推行全国,更大幅度扩大了财政收入中白银货币所占的比例。与此同时,采用劳役方式维系的原有官工业也萎缩了。明中叶以后,采用纳银代役,大批官营工场的劳动改为政府雇佣手工业者从事劳动。明初官工业性质的盐场也改变了生产方式,生产工具渐归私人所有,灶户自行销出产品,然后以银交纳盐课,余盐销出后收益自得。这在财政意义上意味着许多依靠官工匠劳役的官产收入变成了货币形式的手工业税收。原来分派民户为国家豢养军马的劳役也改为养马民户向政府交纳马价银。经过前述的一系列变化之后,货币成为国家财政中尤其是中央财政的基干,实物退居其次,劳役成为二者的附庸。
实物财政体制一定伴随相当规模的直接力役征发。直接力役进入财政过程时,收取与支用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收入即支出,财政过程单一明了。实物在财政过程中的流转通常是专收专支。如供给皇室的贡品以及宗禄,在收入的时候也就完成了支出过程。实物财政的流转繁难浩大,400万石本色粮米的收运支放,比起100万两金花银的收支运送要繁难许多。同时,这种财政体制保持大量实物贮积,一旦急需,可以直接使用,不受市场供需关系和价格变动的影响,因而具有凝重的特性。相比之下,货币财政收支过程高度分离,收入时取得的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价值,因其共同的形态和本质便聚会到统一的管理和收贮中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联系加强,专收专用的自然平衡让位给需要由统一的财政管理中心精密统筹的人为平衡。货币财政加快了财务运转的速度,有灵活之便,也需要经过商品市场中的交换才能实现社会效用,对于商品市场,流通过程的依赖空前紧要,国家不得不经常面临货币贮积与社会上的物资在总量、构成、时间、地区上的平衡问题,不得不更多地按照经济规律行事。
货币财政体制凸显了专制皇权与整个社会的矛盾。在实物财政体制下,皇室开支与公共开支界限模糊,皇帝在社会产品再分配关系中的掠夺既受到限制,也并不容易凸显。劳役不能积贮,实物不具备自身使用价值以外的效用,不便大量积累。在货币财政体制下,贵金属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取得各种使用价值的理想的交换手段,也是理想的贮藏手段,促使握有近乎没有限制的特权的皇帝大规模掠夺社会财富的行为立即凸显为与政府预算财政的冲突,乃至社会冲突。万历中期以后,皇帝经常强令将户部收入取归内府。如万历六年下令由太仓每年向内府送进二十万两白银供“买办”之用,成为惯例。仅此一项,到万历三十一年,“二十五年间耗去正项五百万两”[5](卷411《停买办疏》,P4456)。皇帝还经常超过常规向户部要求增加皇室开支。如万历三十六年七公主出嫁,“宣索至数万”[1](卷220《赵世卿传》,P5806)。需索不足,皇帝还将“矿监税使”派往民间,直接搜刮白银。万历中后期,国家财政空虚窘急,同时皇帝直接控制的“内帑之充韧”,却达到“亘古所无”的程度。[9](卷35《内供》,P490)辽东战争爆发,内帑山积,廷臣要求发内帑佐军,皇帝却不应允,要向人民进行正赋以外成倍的加派。宗禄开支的巨大更形成对预算财政的巨大冲击。明朝宗藩全由财政供养,其人口总数难以确切统计,但万历三十二年在“御牒”上有名封的宗藩人口就达到八万人,按嘉靖末的标准,每年需用禄米二千四百三十七万余石,相当于国家每年漕粮的六倍有余。皇帝的近亲属大量侵占民田,更造成政府财政的巨大压力。万历时期所封福王赏赐庄田二万顷,意味着二万顷土地收入分割给了这一个福王。而潞王占田达到四万顷。[1](卷120《潞简王翊镠传》,P3648)蜀王“其富厚甲于诸王,以一省税银皆供蜀府,不输天储”[10](卷2《西游纪》,P40)。明末,税粮及宗禄皆严重拖欠时,皇帝竟然调拨军饷以充宗禄。货币白银化和货币财政体制显然刺激了皇室开支的增长和掠夺欲望的增强。而皇室开支增长和掠夺则使国家财政管理经常陷入困境。
货币财政体制还凸显了兵农合一的军事制度变为雇佣兵制后的财政困难。当明朝中叶进入货币财政体制的时候,明初兵农合一为主体的兵役征发体制已经废坏,卫所军人逃亡老弱,缺乏战斗力,所以招募兵在军队中的比例不断扩大。问题是,明初兵农合一的军事系统很大程度上自给自足,因而其供给主要并不由户部掌控,而由兵部和各地驻军系统处理。雇佣兵的军饷则主要由户部用白银来支付。在万历后期三饷加派之前,明朝没有大的土地赋税增收。所以,户部从明朝中叶开始,就一直为支付雇佣兵军饷而苦恼。万历大学士陈于陛说:“考之国初,各边军粮但取之拨屯自赡,圣祖所云养兵百万不费百姓粒米者是也。其后边屯渐荒,屯军掣回城守,而后待给于民运,借资于榷盐,初未有请讨内帑名色。自正统己巳后,边廷多事,召军买马,警备日亟,遂止以民运给主兵,而客兵馈饷暂请帑银以为权宜接济之计,亦未有户部每年解送边银例也。有之自成化二年始。然在弘正间,各边饷银通共止四十余万,至嘉靖初犹止五十九万。十八年后,奏讨加添,亦尚不满百万。至二十八年,忽加至二百二十万。三十八年,加至二百四十余万。四十三年,加至二百五十万。隆庆初年加至二百八十余万极矣。”[5](卷426《披陈时政之要乞采纳以光治理疏》,P4649-4650)此后军费增加更为显著。万历三十年前后,各边镇年例“通计一岁所出,共三百九十四万一千八百四十两有奇,而民屯盐茶引目不与焉”[5](卷411《复兵科申饬边防事宜疏》,P4459)。万历四十六年以后,增设辽饷,继后又有练、助、剿饷,巨额税收加派,都是为了军费。
货币财政体制下的雇佣兵单兵费用,比起兵农合一制度下的情形高昂许多。根据崇祯陕抚孙传庭的计算,当时一个马步混杂的普通装备部队平均单兵饷用为年白银41两8钱5分。[11](卷1《报甘兵抵凤并请责成疏》,P5-7)万历中各边年例约400万两,按上述标准,不过养马步混合的军队95 580人。增饷减兵,这是明末军制和财政制度变化的共同产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较大军事需求,军事开支的爆发式增长就不可避免。
四、国内和国际市场体系的发展
明初政府多项政策偏重于恢复农本经济,对商业活动多有限制,流动人口不多,商业并不繁荣。又因为防御倭寇侵扰,明朝实行比较严格的外贸管控,海外贸易也缺乏发展的良好空间。大致与货币白银化同时,人口流动也明显增强,社会直接劳动者的人身束缚松懈,对于经营商业的限制也失去效用。从明中叶开始,中国的手工制造业和商业都呈现为繁荣发展状态。原有的以大都市为中心的市场经济更为活跃,而且深入乡村社会的集市贸易与沟通城镇和乡村的区域商业中心也比较前代有明显的扩展,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也基本成型了。其中,纺织业、瓷器制造、冶铁等产业,都是率先发达的领域。江南地区的丝绸织花技术更为精巧。苏州等地“家杼轴而户纂组,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久矣”[12](卷361,万历二十九年七月丁未)。苏州一地,有织工和染工10 000来人,靠受雇于人为生。中原地区使用“水转大纺车”和脚踏纺车织造麻布,成为麻纺织业的中心。万历时期的上海、松江等地农田,“大半种棉,当不止百万亩”[13](卷35《木棉》,P503)。嘉定、太仓等地,三分种稻,七分种棉,形成规模很大的棉花市场,远至福建等地的商人都来采购棉花。以江西景德镇为中心的瓷器制造业规模巨大,官窑、民窑3000余座,嘉靖时官窑每年出产精美瓷器443 000余件。瓷器运销海内外,达于欧洲。北京、南京还成为刊行小说、戏曲、版画和彩色套印的中心。
随着货币和商品交换关系的普遍发展,形成了发达的全国市场。明中叶以后,不仅南京等都市铺行栉比,民物繁华,非政治中心的集市和市镇也大量兴起,成为农村与全国市场体系之间连接的纽带。苏州府的盛泽在明初还是一个只有五六十家居民的村落,嘉靖时期已经成为江南丝绸纺织和贸易的大镇。松江府的震泽、嘉兴府的濮院等也都是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专业化手工业、商业市镇。广东佛山在明初还是一个村子,到明中叶发展成了全国冶铁中心之一,与汉口、景德镇、朱仙镇并称“天下四大镇”。大同等边塞城市也“繁华富庶,不下江南”[14](卷4《地部二》,P80)。山东地区每逢集市,“百货俱陈,四远竞凑,大至骡马牛羊、奴婢、妻子,小至斗粟尺布,必于其日聚焉”[14](卷3《地部一》,P61)。
16世纪前后中国的私人商业资本已经相当雄厚,商人阶级已经成为具有巨大行为能力的社会阶层。从地域上说:“富市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为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他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14](卷4《地部二》,P74)这些商人中有的保持与农村社会的关系,有的已经脱离农业。如“江南大贾,强半无田,盖利息薄而赋役重也”[14](卷4《地部二》,P79)。徽商资本主要投入盐业、粮食、木材、药材、茶叶、文具等,也卷入海外贸易中。山西商人的兴盛和明朝在西北屯田开中的政策有关,起初多经营粮食和食盐,并经营资本出贷,山西票号也是在这个时期开始经营的。各地商人在经商地区组成地区性的或者分行业的会馆、公所,保护同行或者同乡的利益。大运河不仅是官府漕运的通路,而且成为南北贸易的要道。嘉靖时曾经明令每条漕船可以携带16石货物,自由沿途贩卖,这使运河沿岸城市更趋繁荣。
16世纪前后的中国农民也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赋税体系的变动而更多地卷入了市场经济。在东南地少人多地区,农业经营更大幅度地面向市场。如吴人谭晓,将沿湖洼芜土地改造成为鱼塘和可耕地,田堰边角种植果树蔬菜,综合收入高过单一粮食种植3倍。
商业发展刺激明朝政府试图加重商业税收,万历中期开始派出的矿监税使就是这种尝试的突出表现。但是这种做法遭到激烈反对。万历户部尚书赵世卿从加重商税反而导致税收萎缩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他指出:“原额关课三十三万五千余两,二十五年新增银八万二千两,今则行旅萧条,商贾裹足,止解完二十六万二千余两,而臣部之关课夺矣。”[5](卷411《题国用匮乏有由疏》,P4462)萧彦从加重商税使民生更为困难角度提出反对:“商困则物腾贵而民困矣,独奈何不一苏之为商民计也?”[9](卷35《钞关》,P500)倪元璐也指出:“商困必中于剧农,百货涌贵,民食虽稔不饱。”[15](卷5《江西丁卯乡试策问》,P56)梅国祯从商人与其他人群平等角度提出:“夫商人者非他,即皇上中原供赋税徭役之赤子也……独奈何其欲重困之也?”[5](卷452《请罢榷税疏》,P4969)这些言论背后,都包含着普遍承认商业对人民生存重要性的肯定性认识,折射出商人地位的上升。
明代中期以后商品市场体系发展的大背景是史无前例的,这就是中国国内市场体系与世界贸易体系的接轨。明初,受元末已经嚣张起来的倭寇侵扰影响,沿海实行海禁,对外贸易处于低潮。但东南沿海对外贸易并没有销声匿迹。除了政府控制的随朝贡使团发生的贸易活动之外,还有规模巨大的民间海外贸易活动,表明当时的中国具有与外部世界置换资源和产品的需求,并将中国与外部世界更紧密地关联起来。成化年间,海上亦商亦盗的势力获得充分发展。据张燮记载:“成、弘之际,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16](卷7《饷税考》,P131)累积成势的私人海外贸易活动延伸到明中叶以后,逐渐衍生出东南沿海一带诸多具有组织性的私人海上贸易集团。倭寇大规模侵扰在嘉靖末期基本平息之后,明朝开海,对外贸易更为活跃。据万明研究,隆庆初在福建漳州月港开海允许中国商民出洋贸易之后,中国海商出洋贸易合法化,“从而孕育了海商集团的迅速崛起”[17](P124)。
明代之前中外贸易虽然长期存在,但是当时新航路开通之前,中欧贸易要通过阿拉伯等中介实现,明代的中欧贸易则通过新航路而将中国市场与世界贸易体系更直接地联系起来。晚明与中国贸易的欧洲国家首先是葡萄牙,稍后西班牙也加入进来。晚明人评论说:“是两夷者,皆好中国绫缎杂缯,其土不蚕,惟借中国之丝,到彼能织精好段匹,服之以为华好。是以中国湖丝百斤,值银百两,若至彼,得价二倍。而江西瓷器、福建糖品果品诸物,皆所嗜好。”[9](卷42《闽省海贼》,P719)17世纪中期,荷兰人也建立了与中国贴近贸易的据点。
明代中国通过贸易所联系的地理范围和社会体系空前广大,大量域外产品经过贸易进入中国,其中的火器、白银、玉米等都对中国社会、经济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万明在对前人相关研究重新梳理的基础上,认为从1540年到1644年的约100年间,平均每年由日本通过东南亚输入中国的白银约为75吨,合计7500吨左右;大致同一时期通过欧洲经果阿输入中国的白银共约5000吨;由美洲经太平洋通过菲律宾输入中国的白银共约7620吨。[18]大量域外白银输入,极大地促进了前述中国货币体系的变革。此外,自鸣钟、眼镜、望远镜之类也已经出现在晚明时代中国社会生活中。明代中国还经由陆路撒马尔罕即帖木儿帝国等中亚政权进行贸易。
五、人口大幅度增长
明代以前,中国官方统计的人口数字峰值一直在7000万以下。这类数字虽然从来不是准确的,通常小于实际人口数,但大致表示,明代以前中国各统一时期的人口基本不曾超过一亿。这个峰值在明代后期人口的快速增长中不仅被明显突破,而且从此以后,中国绝对人口就一直保持着增长趋势,没有大幅度回落,更没有再折回到1亿以下。中外学术界对所以如此的原因,并没有能够给出根据充分的解释,对于明清时期中国人口的确切数字尚有分歧,但对于这一基本事实本身皆不否定,对这一基本事实对于中国后来经济结构具有重大意义看法一致。明代人口统计的原始记载从来是不精确的,即使经过辨析与修正依然是不精确的,今人不可能依据不精确的原始资料做出精确的统计。但是不够精确的统计依然可以反映出基本的结构性事实。何炳棣、伊懋可(Mark Elvin)、梁方仲、韦庆远、珀金斯(Dwight H. Perkins)、黄宗智、栾成显、葛剑雄、曹树基、王育民、高寿仙等学者所进行的研究,在具体数字上互有差异,但这种差异的范围对做出人口是明清经济结构性变化的一个重要表征并不造成影响,更重要的是他们都确认了明清时代中国人口发生前所未有大增长的基本事实。
其实,试图尽量精确统计明代中国人口数字变化的研究,数据系列的原点都是《明太祖实录》中关于洪武十四年(1381)全国人口的记载。当时政府在大造黄册的过程中获得的全国人口为10 654 362户, 59 873 305口。[19](卷140,洪武十四年十二月庚辰)到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大造黄册的时候,因为更多考虑赋税合理性,所得人口数据失真度已比十年前的数字提高。高寿仙在对洪武十四年分省人口数据分析后认为,该数据涉及北方人口的部分相对可靠,涉及南方人口的部分比实际偏低,故当时全国人口比这个数字要高。他经过对南方人口增长率加以修正后推算得出,到洪武二十四年的时候,全国人口应为68 075 567人上下。[20](P29-30)1而且此数字不包括明朝军事系统代管的民籍人口和部分卫所军户,也不包括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20](P32-38)何炳棣对14世纪末中国实际人口的估计是“大致至少超过了6500万”,“可能达到一个更大的未知数”,其后的“中国人口始终是或多或少直线上升的”。[21](P10、26、27)他认为中国人口到万历二十八年(1600)的时候达到了1.3亿至1.5亿。[21](P310)王育民基本同意何炳棣的判断,赵冈、葛剑雄、曹树基的估计为2亿上下,高寿仙的估计则为1.9亿,还有人估计高达2.9亿。[20](P39-44)因为各位学者对晚明人口的估计都是以洪武时期政府统计数字为基点,通过分地区人口增长情况的抽样分析,增入影响人口增长的其他因素考虑,得出全国人口平均增长率,然后推算出来的,所以都可以由于推算方法的微小差别而导致结果的巨大差别。故这些估算,都不是严格统计性的,而是推测性的。抛开所有不确定性,从这些研究中可以确切得出判断,明代中国人口的确大幅度突破了以前历代没有突破的7000万峰值。以此为基础,到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时,全国人口已经达到了3亿有余。[22](P832)由此可知,晚明人口达到新峰值以后并没有像以往那样回落,而是保持了持续增长,从而构成中国社会经济的一个不逆转趋势。
明代人口持续增长的基本背景是明代超过两个半世纪相对和平的社会条件。元代历时不足一个世纪,其初期和后期皆多战乱,而且北方地区曾发生农业蜕化。两宋时期北方战争未断。唐代中期以后,北方战乱也比较频繁。明代则直到万历末期之前,只有嘉靖时期东南沿海数十年的边患,持续时间和规模有限。至于长城沿线以明、蒙关系为中轴的战守,则实际上相持与“通贡”往来的时候多,真正造成人口大规模消减的战事基本没有发生。明代人口增长的另一个条件是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和与农作物品种增加相关的农业耕种面积的扩展。这在珀金斯的研究及其他许多明代经济史研究中有详细的阐释。[23]第三个重要因素是,明中叶以后的赋役、货币体制变化增强了农业经济与商品市场的联系,从而也增加了农业经济本身的弹性以及支撑人口数量的能力。这一判断,可以在关于明代商业、农业、贸易的相关研究中看到大量证据,直接详细的论证则有待于以后讨论。
与明代人口大幅度增长原因的探讨不多相比,关于明代人口大幅度增长后果的研究却是一个持续多年的热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伊懋可提出清代经济由于人口大量增长造成的压力而形成的“高水平均衡陷阱”(high-level equilibrium trap)说——认为中国农业在较高产出水平线的人口增加导致技术革新和投资回报过低从而陷入徘徊不前。[24](P314)稍后,黄宗智修正伊懋可的分析模式,进一步提出明清时期中国经济陷入“内卷”或“过密型增长”说——认为在人口严重过剩情况下,中国农村人力密集投入到有限的土地资源上从而形成“没有发展的增长”,即经济总量增长而单位劳动边际报酬不增加或递减的状态,从而使小农经济延续而不能向现代经济转型。[25]因为伊懋可、黄宗智关于中国经济的“高水平均衡”、“过密型增长”说主要关注的都是清代至20世纪前期的情况,所使用的证据资料来自明代的原始资料很少,而且集中于江南、华北等地,并没有覆盖全国的系统资料,所以他们的论说都不构成对于明代人口与经济结构关系的系统实证考察,但是其方法论意义上的高度启发性还是引起海内外许多学者持续的关注。
明代人口的大幅度增长肯定与粮食产量即农业生产总量增加成正比关系,该时期人口大幅度增加以后的两个甚至三个世纪间中国农业经济依然没有根本摆脱小农经济模式也是基本事实。但是,明代人口的增长是否真正达到了“过密”的程度,明代以后的人口数量是不是清代以后中国农业经济“停滞”而没有向“现代化”转型的主要原因?这些问题并没有因为伊懋可、黄宗智等人的研究而获得肯定的答案。最少还要考虑到,第一,中国人口密度是有区域差异的,以人口密度最高的江南地区为例概括出来的农业模式未必在其他地区是相同的,肯定不能直接体现全国的基本人口与土地资源关系格局;清代疆域远大于明而且边疆地区人口稀少,就全国而言,人与土地等资源的关系在入清以后是具备缓解条件的;如果想要用“过密化”来解释中国经济的“内卷”,就要对非过密化地区经济也没有发生新质模式增长做出解释。第二,自耕农经济条件下的人口过密情况如果进入持续状态,就会发生人口向其他地区的流动,从而缓解“过密化”,然而明清时期人口向其他地区大量流动却并未发生在人口最密集的江南地区。第三,如果明代人口基数已经达到与土地等资源相比“过密”的程度,对清代江南地区人口的继续攀升就需要更详细的解释。第四,世界上没有哪一个经济体系是由农业首先“现代化”的,这可能意味着,明清时代人口无论“过密”还是不“过密”都不可能率先引发“现代化”经济模式——现代经济模式需要的其他条件及其与人口及农业经济的关系还没有得到充分论证。
迄今为止,我们能够肯定判断的是,明代开始的人口大幅度、不逆转增长放大了中国农业经济的体量,并在人口最密集地区强化了农业经济与商品经济的联系;在国家体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这种经济形势实际强化了帝制国家体制的统治基础。正是在晚明人口突破历史峰值之后,出现了中国帝制农商社会的顶峰时代——康雍乾“盛世”。这个情况的历史含义还有待更深入的研究。
结 语
本文所说的“经济结构”,指社会作为经济体的组织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财富创造的基本生产领域、社会财富流动的媒介和流动方式、社会经济秩序的维系方式。
明代社会财富生产的基本领域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首先是农业,其次是手工业。但是从发展的角度看,手工业生产所创造的财富所占比例应有很大提升,因而才能支撑国内商业的扩大了的需求和大规模的国际贸易对中国产品的大部分需求。这种性质的变化,增加中国社会的非农业和加工农业产品的财富价值,带动部分劳动力向非农业领域转移,为制造业技术进步提供了更直接的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会生产的技术构成已经发生本质性变化。明代的制造业服从于商业和政府需求,工业技术和领域并没有特别明显的扩展与提高,更没有发生飞跃式的科技革命。
明代社会财富流动包括通过赋税从民间向政府的流动,通过财政开支从政府向社会的流动,以及通过市场交换实现的多向度流动。大比例赋税从实物和直接力役形态转变为货币形态,意味着从民间向政府的社会财富流动大比例地以货币构成。财政开支则将政府通过赋税聚敛的货币财富部分回馈到民间。但是晚明时期财政开支中军费支出所占比例直线上升,而军费开支的大部分发生在与蒙古、女真交界地区,所以财政开支对于社会制造业、商业的促进作用与开支数额相比应做减量考虑。市场交换领域即商业领域的财富流动直接表现为商业繁荣,而商业繁荣带动手工业生产,也带动服务业扩张,同时更多地把农业卷入市场交换活动中。所有财富流动都受货币白银化影响而扩大了规模,增加了速率,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财富运转进入快速状态。
前述变化在很多方面超出了以往王朝行政金融财政管理经验范围,明朝以既有体制管理变化的经济形势,表现出多方面的不适应。首先是被迫放弃政府全面垄断货币发行权,进而由实物财政体制转入货币财政体制,同时卷入大规模的雇佣工匠和雇佣兵体制——明代最大规模的雇佣关系不是存在于民间,而是存在于政府的募兵体制中,并且开始对财政运行进行更精细的预算。但是,因为政府失去货币控制权,政府也失去了对商品交换市场的调控权,失去了金融借贷的能力,丧失了金融信用,所以其所有财政调控政策,都归于失效。因为明朝是在既有实物财政体制基础上转入货币财政体制的,财政转型并没有伴随赋税总额的明显增加,直到晚明三饷加派之前,明朝政府并没有明显增加常规赋税征收量,只是采用非常方法进行撙节、搜刮,这根本不能满足政府财政开支扩大的需求。一旦增加赋税,社会以原有额度考量政府增税政策,促使明朝政府迅速丧失社会认可。帝制体系经济功能的失效在造成商品经济发展空间扩大的同时,因为财政失序而进入统治秩序丧失。所以明朝后期的经济结构,已经在准备一次社会秩序整体重构。
明代发生的中国经济结构的前述变化,都是持续的过程,而非暂时现象性的,发生之后,都没有重大的逆转。而且,这些变化相互关联,相互作用,不是要素性的变化,而是整体性和结构性的变化。从整体的角度去看,明代经济结构演变各种表现背后持续的动因是商业市场经济崛起。这是宋代已经在局部地区发达的商品市场经济几经波折之后在明前期社会基本稳定局面下的再度发展,从宋到明,经济趋势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然而明代的经济趋势运行,增加了一个新的背景因素,这就是世界市场体系与中国市场体系的接轨。这种接轨虽然仍然是仅仅通过贸易实现的,并不涉及资本投资,但是仍然大幅度增加了中国经济的复杂性。海外白银推动了货币白银化和追求货币的社会潮流。
明代高度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使用的是自然形态的称量贵金属货币,始终没有形成无论政府还是民间功能发达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意味着商品市场的畸形扩张和管理缺位。这种经济结构可以容纳更大规模的商业繁荣,但是并不构成直接的产业升级基础。
明代从初年的农本经济状态过渡到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高度发达的状态,主要通过民间经济活动实现,而并没有政府政策的有力推动。这表明,当时中国社会与商品经济有高度契合性,中国社会发展起发达的商业是没有文化和社会组织方式障碍的。明代经济结构是农商共同本位的,所以农商皆本的言论在明中叶以后日益流行。与此同时,政府政策始终是经济运行的强有力参与和干预者。这种干预的杠杆,本来由赋税制度、政府财政支出、货币管理三者为主构成。明代中期以后,这三个杠杆都有顺应市场经济的动向,但又都没有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其间最大的问题,还是在于帝制体系本身的僵化和明王朝自身进入衰败期之后的调整乏力。
理论上说,雇佣劳动关系在性质意义上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一致性,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明代已经存在大量的雇佣劳动关系。并且,这种雇佣劳动关系与明代的商业发展是契合的。但是,经济制度是一种庞大复杂的结构,如果社会财富创造的基本领域不向大规模制造业转变,则雇佣劳动关系会徘徊在低度水平,难以把整个社会体制向现代性的工业化市场经济推动。技术革命,对于社会经济体制的质变是必不可少的。而明代看不到技术革命的迹象。而且,如前所说,明代最大规模的雇佣关系存在于政府的募兵制度中,这种雇佣关系并不涉及社会财富创造,只是从社会关系意义上增加社会的流动性和货币财富对人的支配。
明后期的中国人口突破了历史峰值,并且在清代保持快速增长。这确如一些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江南等人口最密集地区形成了劳动力密集型的农业经济,但是我们在做出内卷化已经构成17、18世纪全国范围主导经济模式的结论之前,还有许多实证性的研究没有完成。更明显的事实是,明后期人口大幅度增长之后,随着清朝帝制体系和社会秩序的重建,不久就出现了一次持续约百年的经济繁荣——反衬着其前已经发生的人口增长还可能带来经济增长的新助力。明代中国的经济结构肯定没有走向“现代化”,而是在向发达的帝制农商社会经济状态演变。
参 考 文 献
[1] 张廷玉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
[2] 赵轶峰:《试论明代货币制度的演变及其历史影响》,载《东北师大学报》1985年第4期。
[3] 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4]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北京:古籍出版社,1957.
[5] 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北京:中华书局,1962.
[6] 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续修四库全书本.
[7] 顾炎武:《亭林文集》,续修四库全书本.
[8] 王夫之:《噩梦》,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
[9]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 张瀚:《松窗梦语》,北京:中华书局,1985.
[11] 孙传庭:《孙传庭疏牍》,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3.
[12] 《明神宗实录》,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13] 徐光启:《农政全书》,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 谢肇淛:《五杂俎》,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
[15] 倪元璐:《倪文贞公文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 张燮:《东西洋考》,北京:中华书局,1981.
[17] 万明:《晚明海上世界的重新解读:商品、商人与秩序》,载赵轶峰、万明主编:《世界大变迁视角下的明代中国》,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2.
[18] 万明:《明代白银货币化:中国与世界连接的新视角》,载《河北学刊》2004年第3期。
[19] 《明太祖实录》,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20] 高寿仙:《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合肥:黄山书社,2006.
[21] 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葛剑雄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
[22] 葛剑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人口史》第5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3] 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年)》,宋海文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24] Mark Elvin, 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
[25]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5.
[责任编辑 王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