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富,黄泽斌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培训处,广东 广州 510510)
·职业与成人教育·
高职院校试行现代学徒制的现实困难与对策分析
李德富,黄泽斌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处,广东广州510510)
现代学徒制,是当今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趋势,不少高职院校进行了探索实践。本文就现代学徒制在试点中所遇到的难题进行探讨。同时,以国外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模式为视角,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厘清现代学徒制度的内涵、政策法规保障和教学评价机制上提出突破实施现代学徒制瓶颈的对策。
现代学徒制;现实困难;对策分析
2014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时提出,“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教育部2012年至2016年连续5年的工作要点中也都提到要大力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新兴的人才培养模式,目前在全国很多省份也着手推行试点工作,广东自2011年率先推进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制试点至今,共确定19所高职院校开展试点,其中7所纳入国家教育部遴选的首批全国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试点单位数量位居全国同类院校第一。随着国家关于现代学徒制试点的推广,现代学徒制受重视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实行传统职业学校教育与现代学徒培训并举及融合是当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方向,现代学徒制的研究与实践必将成为高等职业教育领域的研究热点和创新的着力点,它能够为我国高职教育增添活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高职教育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也被视为推动校企深度融合的新举措。
现代学徒制为我们勾勒出一幅让学生、学校和企业都满意的蓝图,但目前在我国高职院校中实施却面临着困难,主要表现为:社会对现代学徒制的内涵认识不够清晰、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配套不齐、企业的利益驱动力不够、学校的教学结构没转变等。本文以国外现代学徒制的实施模式为视角,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有助于现代学徒制在现实中更好地实施。
(一)对现代学徒制的内涵把握不准
受到传统学徒观念的影响,现代学徒制所涉及的四个主体即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不同程度上对现代学徒制的认识有一定误区。首先,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学校没有深刻理解学徒制的内涵,认为现代学徒制只是工学结合、定岗实习的简单升级,或者只是在教学中加强了“做”这一部分;其次,由于企业的趋利性,有部分企业把学徒当作“实习生”,甚至只把学徒当作廉价的劳动力;最后,社会普遍的观念认为学徒制不属于“正规”的教育范畴,学历教育才是“正规”的教育,学徒只是考不上“正规”学校后的选择,只是作为将来进入工作的准备与过渡。实践中可以看出很多人没有清晰认识现代学徒制的内涵本质,这是学徒制推行的瓶颈之一。
混淆现代学徒制与传统学徒制。现代学徒制与以往的学徒制的最大区别在于“现代”二字,而对“现代”二字的理解,不止是在时间上的概念,也是包含着区别以往任何学徒制的特殊本质。现代学徒制是国家承认的正规学历教育,而传统学徒制通常被排除在正规教育体系之外,即完成学徒制,学徒虽可获得某个职业的从业资格,但却不能得到学历文凭。现代学徒制是一种人才培养方式所以注重教育,而传统学徒制注重生产。现代学徒制的学徒培训是与国家职业资格认证相结合,而传统学徒制的评价标准是以掌握技能的熟练程度高低来判断。传统的学徒制虽然也是师傅带徒弟、言传身教在劳作中教,在劳作中学。但是现代学徒制形成的基础、主体、学习方式、评价制度与传统学徒制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现代学徒制更注重校企深度融合。现代学徒制主张将学校本位的知识理论学习与企业本位的技能学习相整合,学校和企业共同承担培养技能型劳动者的责任。而普通职业教育中,学校基本承担了所有教学环节。在学生职业能力的评价标准上,现代学徒制中,在制定标准中起关键作用的应该是企业,而传统职业教育是学校自己。“现代学徒制”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以学生(学徒)的培养为核心,以课程为纽带,以学校、企业的深度参与和教师、师傅的深入指导为支撑,既不同于传统的学徒制,也不同于单纯的学校职业教育,它试图改变以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知识与能力相割裂、教学场所与实际情境相分离的局面,是对传统职业学校的一场重大变革。这一制度具有国家战略层面的制度管理、多元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机制、以企业为主(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学徒为主的双重身份、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标准和国家职业资格体系的融通等六个典型特征[1]。
(二)政策与法律保障尚需完善
现代学徒制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制度管理、多元参与的利益相关者机制。学校的利益是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企业的利益是获得符合其需要的优秀技术技能人才,而学生的利益是提升职业能力和实现高质量就业。要使这三者的利益统一在一起,需要政府政策支持、经费投入以及法律保障等要素的支撑。
协调管理机构不健全。近年来,虽然国家对现代学徒制的试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但关于现代学徒制的政策性文件比较宏观,落实到现实中后,校企想要紧密合作却不容易。因为政府文件对学校和企业都没有足够的约束力。职业教育实施“现代学徒制”,开展校企合作,涉及企业、学校、行业组织和政府等多个部门,需要有专门的政策指导,需要有专业的机构进行协调服务。由于缺乏设计、监督和合作机制,校企合作困难重重。
“学徒”的身份界定不清晰。现代学徒制中学徒既是学生又是“员工”,对于学徒法律地位的确定(学生是否属于企业员工,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既是对学生的保障,也是影响现代学徒制推广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学徒与企业签订的类似劳动合同的三方协议并不是劳动合同,难以保障学徒的权利。一项涉及5296名高职大学生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的占81.6%”[2]。学生的许多权益,包括医疗、工伤保险等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不满16周岁的学生就不能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法律保障不完善。尽管各级政府已开始推行学徒制试点工作,但是,想要发展学徒制,靠几份政策文件是不够的,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仅滞后还存在很多空白。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都只是简单提到工学结合的建议,没有涉及到学徒制。即使是关于工学结合的法律法规,也存不清晰之处,缺少可操作性。而且,《职业教育法》关于企业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对企业没有正式的约束力。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虽提到接收实习的企业可以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可是实际上很难落到实处。
现代学徒制才刚起步,既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协调各方利益,又没有一个法律层面的文件来确定学校、企业、学生这三者在现代学徒制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学生利益没法保证,加大了招生难度,在政策没有倾斜的情况下事实上增加办学成本,从而影响了学校探索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
(三)企业的内驱动力不够
利益最大化是企业的核心目标,取得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备条件。所以,现代学徒制的设计必须考虑到企业的利益。企业作为现代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学徒提供学习生产的场所、技术培训的师傅、生产设备、原料、学徒补贴等。从成本收益的角度看,企业想获取回报是值得肯定的事情。
在资金上,国家没有直接给予参加学徒制的企业一定的补贴,即使有补贴,这个补贴机制是否是一个长效可反复操作的补贴制度?在税费优惠上,还只是停留是政策文件层面,真正落到实处的税费减免还没有。在人才收获上,人才培养周期长,流动性大,能否留得住人才也是个不确定性的因素。没有利益的保障,很难让企业在现代学徒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影响了现代学徒制的推进。
(四)教学模式与评价标准滞后
我国高职教育的现状是人才培养模式基本上还停留在学校本位的模式上。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受传统学科体系的束缚,教学设计过度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同时,职业教育有三个天生的缺陷:教学内容落后于工作第一线的知识、技术、工艺;学校的实训设施落后于生产一线的生产设备;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在实操技术上与生产一线技术专家、操作能手总有距离。这种学校本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大批量地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但培养的人才是否学以致用,是否符合企业需要,是否达到企业要求,是否真正具有岗位职业能力,还值得深思。
虽然《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已在2013年颁布并实施,该《标准》与以往的教学大纲不同之处在于突出了专业核心课程的技术技能评价,加入了职业资格证书的要求,而顶岗实习、毕业实习等在企业学习的评价标准则显得比较弱化。在实施工学结合时,学校和企业的教学义务没有明确,对培训和指导人员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资质要求,在实习中随意性太大。
职业教育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教学模式与教学标准的滞后,这几个问题如果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将严重制约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健康发展。
我国推行现代学徒制,还处于一个不断探索和反思的过程。借鉴分析国外学徒制的经验得失,我们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一)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现代学徒制涉及到众多相关利益群体,要协调统筹好各方的利益,需要一个管理和监督机构。这个专门的机构作用在于统筹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专业部委、行业协会及企业的相关资源,实现人力资源培养和使用的综合配置、协调发展。从很多国家的学徒制成功经验来看,基本都建立了专门的机构,从制度上规范了学徒制的实施。如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爱尔兰的培训与就业局和国家学徒制顾问委员会、丹麦的国家职业教育委员会和职业培训顾问委员会等。
现代学徒制涉及到众多相关利益群体,要协调统筹好各方的利益,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自上而下的合作。现代学徒制的重要特征是工作本位学习与学校本位学习的整合,但这种整合绝不是在具体实施层面才发生的。因此,如果能建立专门的机构,同时又能促使教育部门与经济部门自上而下的通力合作。那么对我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的推进,将会具有现实的重大意义。如德国,在现代学徒制中教育部门与经济部门的合作尤为密切,而且合作在国家部委级就已经展开。这种教育部门与经济部门自上而下的系统合作,有助于保证学徒制的权威性、规范性、统一性。
(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学徒制的顺利推进
完善法律体系,用法律来规范学徒制的管理和运行,使现代学徒制有法可依,是现代学徒制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德国早在1969年就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确定了德国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双元制)的法律地位,这部法律对双元制组织实施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1981年又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德国的职业教育能取得瞩目的成绩跟有完善的法律配套密不可分。我国职业教育推进现代学徒制,可以通过修订《职业教育法》,确立现代学徒制的法律地位。实施现代学徒制的企业、学校和学生是职业的实践共同体,国家从法律层面理顺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流程中的责、权、利。还应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及实施细则,从经费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鼓励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有助于从根本上调动校企双方合作育人的积极性。
通过法律厘清在企业中进行工学结合的学生的法律身份。确定学生的企业员工身份,按当地工资标准支付他们劳动报酬、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如果在企业劳动期间产生伤害和纠纷,适用《劳动法》来调整,保障了学徒的权利。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年龄不满16周岁的学生就不能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急需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对现代学徒制学徒的双重身份进行实事求是的界定。
(三)以协商课程为核心保证工学结合的教学质量
要解决工学结合松散、不同师傅带出来的学徒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必须通过统一规范的课程框架来实现。德国在全国统一实施的学徒培训标准:《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这些文件对学徒完成培训所应该达到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提出了明确、细致、统一的要求。它们分别是由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和各州教育与文化事务部组织政府、雇主协会、工会、学校等代表,通过复杂的程序协商制定的。其中,职业培训条例对培训职业的名称、培训的时间长度、培训要教授的技能和知识、培训时间进度安排以及考试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框架教学计划则按培训学年划分,对学习范围、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
这种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国家应当邀请学校、企业、行业协会共同来制定最基本的统一规范的课程框架。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水平、教育条件差别大,显然统一的课程框架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因此,在国家统一规范的课程框架下,允许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再进一步变通部分内容。只有国家统一规范的课程框架,使教学结构化,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高质和统一。
(四)建立“理论导师”与“技能导师”协同学生成长
学徒制的特点就是以师傅带徒弟来培养学生的技术技能,在这个制度中的师资可以包括:企业中的师傅、学校里的理论教师和实训教师三种。在现代的学徒教育中其实可以引入研究生培养制度(导师制),建立起“理论导师”与“技能导师”的现代学徒制“双导师”制度。在学校,每一位“理论导师”可以带十几个学生,负责学校理论课的教学并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保证每位学生在校期间都有专门化的导师指导。在企业,“技能导师”通过手把手在生产一线的教学实操,潜移默化中把操作技能、隐形知识传递给学生(徒弟)。
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中,“课堂+企业”的深度融合培养模式,实现了学生所学技能与企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其中,“双导师”深度参与是这种培养模式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只有从政策、企业和学校等各个层面保障企业师傅的真正参与,才能保障这种现代学徒制课程的成功,从而保证人才培养的成功。
(五)形成校企联动评价机制促进学生良性发展
实施现代学徒制,教学主体由学校、企业和行业多元参与;教学方法也是课堂的讲授讨论与企业的练习探究法相结合;教学空间也相应地从校内向校外延伸。为此,现行的评价机制必须改革,要建立以目标考核和发展性评价为核心的学习评价机制。
建立校企联动评价机制。将职业认证考核标准与岗位晋升等级考核标准纳入课程考核,工作业绩与学习成绩挂钩,逐步建立以行业企业为主导,应用为目的的校企联动评价机制。发展性学习评价,在考核评价学生时,既要考评专业能力和实操能力,也要考评人文、职业道德、其他社会能力等。注重学生可持续发展的知识结构和品质的评价。把学生评价纳入到这个评价体系中来,让学生对教学管理、企业满意度、教师满意度进行评价,也有利于促进学徒制的发展。校企双方要根据现代学徒制培养目标建立考评机制,分析影响学生学习成果的问题,激发学生成长成才的热情,由此培养出符合企业要求同时又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学徒。
目前,我国一些现代学徒制试点存在学校、企业、学徒三者之间的关系模糊,学校的教学标准脱离企业要求,企业参与学徒制积极性普遍不高,学生的权利没保障等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学徒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够,没有配套法规政策的激励和保障,没有发挥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功能,缺乏教育教学质量的标准和监督机制等。高等职业教育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够建立有自身特色的现代学徒制,才能培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责任编辑:蒋国平)
[1]关晶.西方学徒制研究:兼论对我国职业教育的借鉴[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贾冬艳,胡克伟,沈淑荣,等.高职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侵害责任认定现状的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8(10).
Difficulties and measures on the pilot process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LI De-fu,HUANG Zhe-bin
(GuanDong College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Guangzhou 510510,China)
Modern apprenticeship is a popular trend of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which appeals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This paper focus on the challenges faced by modern apprenticeship in pilot process. Meanwhil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mplementation model of foreign modern apprenticeship,the authors try to find measures to solve the bottleneck problems by clarifying the connotations,policies,regulations and teaching evaluation mechanisms of modern apprenticeship.
the Modern Apprenticeship; practical difficulty; measures
G647
A
1671-9719(2016)9-0085-04
李德富(1974-),男,广东新丰人,处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原理。
2016-05-26
2016-06-12
2013年度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基于协同创新机制的校企合作产业园模式研究”(20130101007);2015年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教改课题“高职院校‘双高’人才培养模式研究”(2015-J-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