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王 昆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以建筑企业为例
廊坊市交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王 昆
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改革,为了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业转型,我国实施了“营改增”的赋税制度。“营改增”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各个行业的税负压力,并且对我国市场中的产能过剩和供需矛盾等问题起到了缓解作用。在建筑施工行业,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实施“营改增”可以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体系,对施工企业转包、分包等环节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本文主要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和账务处理等造成的影响,探讨“营改增”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措施,旨在为我国建筑企业的财务运行提供参考。
“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影响 应对措施
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开始全面实施税制改革,这项重大改革对我国各个行业的经济发展、税收情况,以及财政和税收的体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行业中的支柱型企业,施工企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并且也关系到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速度。所以为了能够深入了解“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各方面影响,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能力。在全面推进“营改增”的过程中,财政部为了进一步扩大建筑产业、房地产业等试点范围,在2016年3月颁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的营业税退出社会市场经济的环境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进度基本完成。
1.1 对建筑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制度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率从原来的3%调整为11%,从理论研究方面来看,建筑企业降低的综合税负可以由进项税额来抵扣,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进项税额抵扣实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主要是由建筑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的。首先,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相关工作人员的工费支出就占了整个工程资金支出的三分之一,并且劳动工费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非常高。其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用到的建筑施工材料,很多是来自无证经营的商户,所以在建筑材料费用支出的这一部分资金也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建筑施工的形式有很多种,例如分包和转包等,这些施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给施工企业的进项税抵扣带来了不利影响。尤其在“营改增”制度实施的初始阶段,很多企业对这项制度了解的不够透彻,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运行的偏差,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的现象。
1.2 对账务处理和核算方式的影响
建筑施工企业在具体施工过程中都会有合同条件的约束和限制,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合同的总价款属于营业收入,所以产生的税负也属于价内税。首先,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在合同约束的条件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向客户收取的价款与实施“营改增”之前是保持一致的,但是总价款分成营业收入和销项税额两部分,造成企业财务核算的难度增加。其次,在成本支出方面,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支出是要计入施工成本费用的。但是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各个费用支出环节都要获取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保证税负保持在一个平衡状态。并且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实施之后,建筑工程各项收入和成本的计算都要设置独立的账单核算,所以很难将每个环节都精准地纳入预设核算中,因此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账务处理和核算方式造成了不利影响。
1.3 对跨县(市)经营的影响
在过去营业税实施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在跨县(市)进行施工项目经营的时候,一般是向购买方提供专用的发票,并且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营业税和附加税收费用,然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但是在“营改增”制度实施之后,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其中应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费用的计算方式是全部价款减去支付分包款的余额乘以预征率。但是如果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只有向纳税人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才能取得全部价款的价外费用。
2.1 完善物资采购模式
建筑施工企业一般是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购进需要的施工材料,并且都会有特定的材料供应商。但在“营改增”实施之后集中采购的方式可以通过统谈分签的方式,也就是施工企业根据下属公司提供的上报信息进行价格的计算和整合。然后与供应商洽谈需要购进施工材料的价格,洽谈成功后供应商可以直接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相关的合作合同,并且供应商可以将施工材料直接供给到各个施工下属分部,专用的发票也可以直接开给各个分包公司。这种形式的物资采购模式可以确保建筑施工单位能够获得价格较低的施工材料,最为重要的是能够直接获取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最大程度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在“营增改”制度实施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计税核算的时候需要明确购进材料和设备的费用在总支出资金中所占的比例,一般情况下,施工材料的资金支出约占工程总额的1%。在“营改增”制度实施的前提下,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关注建筑施工企业的金额结算方式,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物资成本能够促进其获取当期的进项税。
2.2 规范调整管理模式
建筑使施工企业的报价模式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发生了重大改变,主要是采用“不含税价格+税费”的报价模式。这样可以充分体现增值税税额的报价体系,保证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合理地进行税负转移。但是还有很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传统的计税方法进行税务核算,传统的计税方法在“营改增”的制度模式下需要增加非核心业务的外包比例,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在承包一线施工工程后,可以考虑将耗用人工成本比较高而技术含量较低的部分,分包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企业。也可以针对相关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工程人员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工费用的支出,并且可以在分包企业中获取相应的进项税额发票。另外,在同一法人的项目中,进行施工材料协调配送的时候,不能将这种现象视为一种销售行为,而是法人之间的物资有机调配。但是在“营改增”制度实施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调用物资的必要性,在进行物资调用的时候,首先要进行物资的筹划安排,在确定其中一个施工单位需要进行物资调用,则构成增值税条例规定的销售行为,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2.3 加强公司全员“营改增”的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质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要学会应对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定期组织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营改增以及相关制度的学习。保证企业员工能够站在整个企业经营效益的高度,然后从自身的工作条件出发,了解新的税收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新要求,以及能够积极主动的去适应新的制度。其次,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财务办税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保证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采购比价能力,以及具有专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集能力。企业内部的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对“营改增”制度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流程和规定有较高的认知程度。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在管理方面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并且因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周期长和设计范围广的特殊性,财务管理人员必须要有较多的管理操作经验,才能确保企业在“营改增”制度下的正常运营。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具有延伸性的特点,企业财务管理会有较大难度,所以建筑施工企业要结合企业财务运行的具体情况,以及“营改增”的制度规范,做出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适度调整。
综上所述,为了推进建筑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我国实施“营改增”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建筑行业的税负压力,并且对我国市场中产能过剩和供需矛盾等问题起到了缓解作用。所以要深入了解“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产生的各方面影响,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能力,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相关物资成本能够促进其获取当期的进项税和完善物资采购模式。规范调整管理模式,加强公司全员营改增的培训,提高员工专业素质,提高企业的资金占有率,从而提高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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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
A
2096-0298(2016)09(c)-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