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红玉
[摘要]文章全面梳理了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历史与现状、合作所遇到的主要问题和障碍,指出目前普遍存在的认识、操作和制度三个层面问题。需要统一认识,利用两地税收和知识产权法律差异,发挥两种制度特长,利用两地地缘优势,选择海洋开发、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文化创意等合作领域打开局面,做好合作各项基础工作。
[关键词]深港 科技 合作 创新 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6)01-0074-04
在国家提出“供给侧改革”背景下,深港科技创新合作是新时期解决供给不足问题的新手段;是国内经济局部非均衡中,实现深港科技创新产业在供给侧迅速反应的特殊作用。研究好深港科技创新问题,对新时期、新常态下形成新动力有重大意义。
一、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的历史与现状
深港两地科技创新经历了“三来一补”末端跟随时期(1978-1990)、跟随生产到产生转型需要时期(1990-2004)、深港全面合作时期(2004-2013)三个不同阶段。深港两地科技创新已各自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两地科技创新存在较多相互补充的合作机会。两地科技创新多年合作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科技合作体制机制初步建成,两地科技往来频繁,科技创新相互依存度不断增加。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可以一个联合的共同体形象对内对外采取一致性创新行为,抓住变革带来布局的重构和资源的重新配置机遇,凭借完善的科技产业体系,强大的企业创新能力,在深刻变革和调整中努力实现科技创新的“跨越式”发展,加速打造成为横跨两种制度的“世界硅谷”。
二、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的主要问题
深港科技合作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浅到深,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香港经济社会形势产生了新的变化,包括产业空心化,社会矛盾激化,深港科技合所遇到的问题更加突出,障碍更加明显。更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原来积极的条件正在转向消极,必须引起重视。
(一)认识问题
较长时间来,人们普遍认为两地互补,取长补短,共同发展是件大好事。但以2014年10月发生的“占中”事件为分水岭,深港两地开始出现了不同声音,到了不可回避的程度。
如“继续合作则香港会完全失去竞争力”。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必然要知识、设备共享,人员流动。香港有平台、科研氛围,但产业化和创业环境不如深圳,而且深圳的学习、复制、创造能力惊人,香港部分人士对如何保住香港少有的创新科技知识深表不安,担心一旦继续合作,科技资源将被深圳复制或者转移。
又如“深圳科技创新已不需要与香港合作”。香港政治进入了“后占中”+“后政改”独特的时期,社会泛政治化的趋势未得到有效改变,社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割裂和分化,香港的窗口、交易平台功能逐步弱化,“前店后厂”的发展模式已不复存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进一步冲击深港商贸合作基础,按GDP深圳2014年增长率8.8%和香港2.3%估算,香港经济总量可能于近年被深圳赶超。由此,有人认为深圳接受香港资本、科技、产业的辐射正在变小,香港的科技创新合作价值已基本没有了。
再如“深港科技创新差异巨大难以合作”。还有人认为,深港两地科技发展水平、科技人才队伍数量、质量,对科技发展的认识等方面差异巨大,根本不在一个维度。两地人如何看待科技和创新都不同,发展水平也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谈合作不现实。认为香港人多研究高精尖,探索科学理论,深圳人则进行产业化创新,跟随社会需求进行改良创造,两者不太相同。
(二)操作问题
香港科研人员被视为“境外人员”,根据国家税法,他们在国内工作半年以上须按照内地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他们须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交税,很多人被动地“来了又走了”,半年一周期。由于外国人业务较多,所以外国人的优惠政策订立得比较细致,出现有些外国人可享受的政策香港人反而享受不了。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粤港澳全面合作、大珠三角全面深化合作等大量宏观性政策性文件已明确了很多深港两地科技创新合作政策,给出了很多优惠,但实践中由于具体负责人员的理解不一,导致仍然存在大量执行、操作层面的问题。
香港目前很多科技创新工作者来深圳后都被其发展环境所吸引,多产生了浓厚的合作意向并采取了实际行动,深港两地合作一直非常顺利。但当香港科技创新工作者来深考虑定居、落户、社保等问题时,深圳的规定就产生了巨大的压力,香港科技创新工作者来深,可进来可留下,但没有相应通道让他们选择回香港。严重限制了香港人才的引入和回流。
(三)制度问题
制度问题主要是涉及深港科技创新合作中两种制度对个别领域的价值判断不一致,或有差异,不容易突破的问题。
深圳法律属大陆法系,税收法律以流转税为主,支持科技发展方式主要以财政转移形式,税收优惠名义支持较多,实际执行较难。香港法律属英美法系,税收以所得税为主,极力促进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加快固定资产折旧和更新,允许较多的抵扣项目申报和抵扣。两地税收法律的主导思想不同,注定了两地在科技创新税收支持上的不同,两地合作的科技创新项目、企业均要面临税收冲突的适应问题,这类问题是客观现实,需要充分认识理解。两地对科技创新、合同订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有区别,深港科技创新企业与个人也需要有一定的了解。
深港两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较大的差异,香港注意隐私,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造,保护创新投入和失败,严格认真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力规范和整顿知识产权市场。深圳正着力建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实执法力度相对较弱,深圳的科技创新成果很容易被模仿,科技创新企业生命周期大大缩短,人们对有关保护工作的认识也有不同,对如何界定学习、模仿和偷窃的概念尚十分模糊,这种差异将在比较长的时间里仍然存在,需要正视。
三、深港科技创新合作的对策建议
由于近年两地经济和外贸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又面临着很多新问题和障碍,本文提出以下应对的对策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
应全面准确了解深港科技创新现实情况。香港具有较强的科技资源优势,加强深港科技创新圈合作,有利于发挥香港科技资源优势,转化成产业和商业机遇,增强经济增长新动力。
应辩证看待深港科技创新在竞合中的动态关系。深圳仍需发挥香港自由港、独立关税区等优势,把深圳“互联网+”与香港单独关贸区有机结合,加快深港跨境科技消费、电子消费、无人机消费等消费经济发展,提升深圳对内地居民和国际游客的吸引力。深港科技创新合作进入“互相帮助、共同发展”新阶段,观念创新成为深化科技合作的“先行者”。
应充分认识“带土移植”所产生的两地化学反应。科技创新同样遵循适者生存的规律,“带土移植、跨境开花、芬芳四溢、近水楼台”科技创新项目、人员和资金需要选择适合的场所、制度、环境进行发育发展,深港两地需要做的是互相培好土,浇好水,施好肥,项目开花结果自然惠及深港两地,同时带土移植必然会产生新的化学反应,形成新冲击,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诞生。
(二)发挥深港两种制度特长
应系统梳理两地制度上的不同价值判断。深港科技创新合作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有必要进行详细梳理,形成全面准确的认识,再有针对性地系统解决。目前香港具有人才、国际技术设备资源、国际网络优势,深圳具有较好的制造业基础、一定的科研实力、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的需求,深港两地政府都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建议由深圳和香港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完成梳理。
应分类协调处理不同矛盾和冲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两地制度上的不同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存在于认识上的差异,主要来源于不同的价值判断,这类差异应该纠正和克服;二是存在于操作层面上的差异,这部分可以通过继续完善办事流程,有效落实政策等办法逐步消除;三是深港两地在税法、合同、创新等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理解上的差异,这部分一时不易统一,而且很多时候这是两种制度本身的差异,需要客观全面认识,往往当深港两地全面认识后,该被动因素很可能会转换为两种制度的优势,使科技创新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应有效利用两种制度差异,变被动为主动。发挥“一国两制”的优势,吸引人才、资金、企业落户深港两地。坚持“一国两制”,对香港和内地之间的要素流动实行较严格的管理。认真研究税收冲突,合理避税,增加企业、个人收入,知识产权尽量选择适用保护较好的法律,充分调动政府资源保障知识产权人的长远利益,形成共同创新的良好氛围。
(三)充分利用深港地缘优势
深港山水相连,文化相近,交通便利,平台共享。深港两地会展、科学研讨、创新会议都相互开放。深港有国内最好交通设施,正在讨论和建设的香港多项基础建设工程将进一步加强深港空间联系,有国内最多的陆路口岸,同时还有海路口岸,深圳机场和香港机场为深港与国际交通提供了充分的准备,为深港建设同城都市圈打下了坚实基础。关于深港地缘方面合作优势的文献很多,在此不予多述。
(四)选好科技创新合作领域打开局面
深港科技创新可以选择互补优势明显的领域进行重点支持与合作。
1.海洋产业
近日,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希望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促进海洋产业发展转型升级。深圳前海将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着力解决涉海企业融资难的系列问题。这将为深港海洋产业科技创新合作开辟新的领域。
香港城市大学设有海洋污染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深圳市海洋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重点实验室等,汇集了香港六所大学及国内顶尖大学的众多海洋人才资源,具有研究海洋环境及其创新技术的独特优势。深港两地海洋领域合作空间广阔。
2.生物医药产业
生物医药是新能源之外,另一个引领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近年来全球生物产业销售额几乎每5年翻一番,增长速度是世界经济平均增长率的近10倍。我国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把生物技术作为科技发展的五个战略重点之一,深港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合作将大有作为。
3.航天航空产业
2013年12月27日,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府[2013]118号),明确强调,深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前沿阵地,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显著跃升,“高、新、软、优”的现代产业体系初步构建,电子信息产业优势明显,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双引擎。深港航天航空科技创新有很好的产业基础,该产业领域合作前景比较乐观。
4.文化创意产业
深港两地文化创意均有不同文化、不同灵感、不同市场,两地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必然会产生新的化学反应,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文化消费需求,满足来自不同地区和层次的需要。
(五)做好科技创新合作基础工作
1.建设好发挥好前海深港创新合作平台
香港创新科技署已向科技部正式提交香港科技园公司“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伙伴)基地”申请,香港科技园公司与深圳前海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5日在香港正式签署合作协议。深港可充分利用前海金融的政策优势。
深圳还需要在探索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结合人民币2015年12月1日正式加入特别提款权(SDR)一篮子货币,有必要争取在香港为两地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双币债券,即发行时回收美元,还本付息支付人民币,这样既可解决深港科技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又可以满足人民币加入SDR后国际储备需求,一举两得。
2.有效把握香港设立创新科技局契机
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局已于2015年11月20日正式成立,这将为香港创新和科技发展,深港科技创新合作打开新的一页,深港要努力把握好这一历史机遇。
3.建设深港科技青年交流和互动平台
深港两地首先要在创业领域相互尊重,互相理解,求同存异,同时要大力搭建并有效运营深港青年前海创业“梦工厂”等平台,合理调配并有效延伸各区海外人员回深创业服务,发挥侨联、青年团体的平台导向性作用。
4.建好深港各式科技创新互动平台
首先要构建更多深港中小科技创新企业孵化器;积极支持金融信贷机构创新发展,如设立科技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新科技金融产品等;其次,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活跃科技创新资金;最后,政府在政策方面通过银政企合作、税费补贴等方面给予中小微企业扶持,通过奖励性措施促进其发展。深港同时要有效共建深港各类创新创业园区、创新创业示范区,既树立典型,又得到实效。
深港两地新时期科技创新合作环境、形势、领域等都在发生变化,但合作的方向不会变,合作的需求不会变,合作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不会变,只要协调好两地认识,发挥两种制度优势,就有希望建成深港“跨越两种制度的世界硅谷”,为世界科技合作、南北合作作出重要贡献。
(责任编辑:廖令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