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林安 杨建平 张浩然 冯伟丹
规范与完善工作制度是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谈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沈林安杨建平张浩然冯伟丹
农机购置补贴是支农惠农政策措施之一。自2004年实施以来,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职能部门、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商和购机户等涉补主体,曾被查处大小不同的经济案件,农机管理部门的声誉也因此受到影响。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在分析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定存在的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改进和风险防控措施,论述完善的工作制度是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手段。
农机补贴;工作制度;改进措施;廉政防控
1.规范性工作制度相对滞后
200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从试点地区开始实施。财政部、农业部于2005年2月印发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通知,一直沿用至今。在10多年的实际工作中,部分规定或条款,不能适应农机化发展的要求。在调整过程中,往往采取印发行政通知进行补充规定或调整。各地管理部门和涉补主体,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模糊不清,对部分条款理解不一、解释不一、执行不一。造成行政公信力下降,购机户对此意见较大。
2.对部分事项的规定不够明确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以来,各地在执行中,对补贴对象、机具分档、机具核查等事项存在分歧或异议,口径不统一,执行结果有差距。如对部分补贴对象的界定不统一。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中对补贴对象的规定,已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做一定的调整,但在实际执行中,对补贴对象的界定还存在差距,如有些地区非农户口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不予申请补贴等。
机具核查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申购人购买补贴机具的真实性。而基层管理人员对机具核查的目的性不明确,为了防止机具倒卖等行为,随意性、盲目性甚至强制性地组织核查。有的工作人员联系不到申购人就感觉可能有问题,有的机具在外地跨区作业也要拉回来核查。有的工作人员认为,申购人申请了补贴,对该申购人的补贴机具可以随时核查,缺乏对申购人合法权益的认识。
3.部分事项的设定不合理
农业部采取集权管理的方式,对各类补贴机具进行全国统一分档管理和全国统一定额补贴,缺乏对补贴地区差别的考虑。我国是一个大国,各地自然条件不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农业生产的规模、农作物品种千差万别,农机具作业条件、作业方式各有不同,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机产品大小、品质的需求也千差万别,同一地区的购机户对同类机具的青睐度也不尽相同,有的追求舒适高效,有的喜欢价廉物美,而同一档内不同大小的机具补贴额度却是一样的。况且,随着农业“机器换人”的呼声越来越高,农机化新技术、新产品不断开发与应用,农机具分档的难度越来越高,部分机具已经难于分档。机具分档不切实际也不科学,还需花费大量的精力和人力。
机具分档后进行定额补贴,造成了同一分档内的机具,不管产品品质优劣、价格的异同,却补贴相同。这样的补贴方式有利于低价产品的销售,但却造成部分农机生产企业采取打游击的办法,仿冒、制造劣质、低价产品,扰乱农机产品市场,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制度笼子里”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总要求。完善的工作制度是全体行政人员执行政策的依据。农机购置补贴作为支农惠农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农业领域“机器换人”必不可少的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相对稳定性。中央部门应当改变集权管理的方式,制定、发布具有权威性、通用性、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对农机购置补贴事项加以规范,对部分难以界定、不合理的事项进行重新作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广大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不犯或少犯错误,提高行政公信力。并取消农机购置补贴目录,补贴资金实行切块管理。
按照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农机产品的鉴定、质量调查等工作上来,完善农机产品目录,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提供补贴机具范围。同时,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重点放在补贴资金分配和监督管理上来。
县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资金切块管理后,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本地实际,组织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对本地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重点推广的技术,在中央补贴比例的基础上,实行追加补贴,并自行确定追加比例。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县级财政补足,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
1.廉政风险
这里所说的廉政风险是指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中的渎职行为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也包括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商、申购人为谋取利益行贿、套取补贴资金、价格虚高和倒卖机具等违规、违法行为。
2.防控措施
⑴廉政防范。工作人员根据部门规章或工作制度规定的法定程序受理申购人的申请、机具核查、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对于腐败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同时,加强教育,提高廉政风险防范能力。
⑵农机生产企业应当公布农机产品的零售价。农机生产企业对列入农机补贴的农机产品,应当及时公布全国统一零售价,并明确零售价是否含运费,具体由生产企业与经销商协调规范。销售价格全国统一后,没有追加补贴的非重点农机具,由于农机补贴额相同,投机者就不会产生倒卖机具的念头了。
另一方面,农机生产企业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与农机经销商、购机户串通一气,故意提高零售价,以虚开发票的形式,获取高额补贴资金,再以实际价格销售给用户。公布统一零售价后,受到各地用户、企业和管理部门的监督,可以有效震慑和遏制这种行为。
⑶限制农机生产企业及其员工的行为。目前,部分农机生产企业直接向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申请直接销售补贴机具,具有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双重身份,有便于控制价格,利用政策套取或变相套取补贴资金。有的企业利用本企业职工申请补贴机具,待补贴资金拨付后,机具没有使用又拉回厂里,更换名牌后,多次申请,以骗取补贴资金。因此,对于农机生产企业直接以经销商的身份销售补贴机具的行为和职工申请本企业补贴机具的行为,应当加以限制。
3.规范行为明确责任
在进一步明确农机购置补贴事项的同时,对补贴工作责任单位、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商、购机户等与农机购置补贴直接关联的当事单位和个人,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让其知道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对不可为而为之的当事人,明确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各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受理、核查、资金结算与兑付的合法性负责,即程序合法。如工作人员因违反操作程序而损害涉补对象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如利用责权收受涉补对象好处,视情节给予处罚。
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商、购机户等涉补对象,明确其应享有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如发现采取非法手段,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应当追缴其非法所得的同时,并给予其相应的处罚;必要时应当限制或取消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处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加大了反腐力度,特别是因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性不够造成工作人员的失职或渎职而受到的处罚,对广大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产生消极的影响,“不敢为”“不作为”情况时有发生。反过来,工作人员为了防止自己犯错误,产生了农机购置补贴事项审核、核查工作的过度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制度,让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执行有了依据,做到依法依规行政,提高了办事效率,切实保障了涉补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目前,涉农资金品目多、规模大,但从中央到地方对资金的使用存在“重分配下达、轻制度建设”的问题,基层执行难度较大,有的基层单位甚至存在不要项目、不要资金的情况。各级政府应当对涉农资金的管理采取“条块结合”的办法,在分配下达资金时做到制度先行,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完善的工作制度,不仅是全体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的依据,而且更是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作者单位:中共湖州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站支部)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