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为母子,应尽义务

2016-03-16 21:37
现代家长 2016年3期
关键词:陈彤林某养父母

问:我3岁时,林某收养了我,并把我抚养成人,后因关系不和睦解除了养母子关系。现在林某已年过九旬,生活不能自理,要求我给付赡养费。请问,我有赡养她的义务吗?

韦德明(广西北海)

律师意见: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林某把你抚养成人,已尽了抚养义务,现在她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您应当向她支付生活费。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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