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服务研究*

2016-03-16 13:36安治民
贵州商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托养残联武汉市

安治民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发展研究院,贵州 贵阳 550028)



武汉市“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服务研究*

安治民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 发展研究院,贵州 贵阳 550028)

阳光家园计划是由中残联和财政部实施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计划。文章分析了武汉市阳光家园托养服务的政府主导、社区协调、社会参与等特征,揭示了阳光家园托养服务存在的社会资金投入不足、社会力量动员不力、容纳残疾人有限等问题,并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探讨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实现路径。

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2009年11月2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在京正式启动实施“阳光家园” 计划。根据计划,从2009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开展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照料家庭,可获得资助。[1]“阳光家园”计划是在我国践行社会管理创新方针和政策的背景下提出的,这项社会政策和社会实践的出现为我们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野去审视当前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剖析武汉市“阳光家园”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总结其经验,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为托养服务理念和实践水平的提升做一些基础性的探索。

一、武汉市阳光家园的残疾人托养服务

(一)概况

2008年,武汉市全面启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残疾人托养机构统一命名为“爱心家园”);2009年,武汉市政府与中残联正式签订共建以托养服务为重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专项试点城市”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托养服务工作的方向。2010年,武汉市残联将残疾人“阳光家园”建设推向纵深,并以社区作为基点,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与此同时武汉市政府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街道乡镇建设“残疾人阳光家园”和“残疾人服务社”的意见》(武残联[2010]44号),决定三年内在全市中心城区三分之二的街道建设“残疾人阳光家园”,在远城区三分之一的街道(乡、镇)建立“残疾人服务社”。2010年,市区财政投入690万元,首批建成了21所“阳光家园”和6所“残疾人服务社”。截至目前,全市共建成各级残疾人“阳光家园”83家,残疾人服务社21所,投入资金近6000万元,实际在托残疾人达4261人,超额完成中残联下达的“阳光家园”计划。

(二)阳光家园的服务内容

一般而言,残疾人托养服务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集中托养。集中托养是为日常饮食起居生活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护理起来有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包括“寄宿”加“日托”托养服务。二是日托照料。日托照料是为家庭因工作等原因白天无法给予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日托照料方便残疾人白天就近得到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庇护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三是居家托养。居家托养是为无生活自理能力、但适合在家庭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的托养服务。居家托养通过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定期上门和针对性服务,如家政服务、康复服务、紧急援助等。[2]

武汉市残疾人“阳光家园”的文件中虽然规定了阳光家园服务的内容包括居家托养、“日托”照料和集中托养三种类型。但从调查情况来看,武汉市的阳光家园目前主要是为残疾人提供日托照料服务。例如武昌区紫阳街阳光家园曾荣获湖北省“阳光家园” 计划首期绩效考核优秀机构及武汉市残联授予的“四星级阳光家园”荣誉称号。该阳光家园为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医疗服务、康复训练、生活认知及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技能培训、庇护性劳动、文体活动、志愿者服务及心理咨询等“十位一体”的免费服务。这些服务总体来说,都可以归入日托照料的范畴。武汉市青山区的一家阳光家园的服务内容同样也仅限于日托照料,没有“寄宿”服务。其托养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康复训练、残疾人及其亲属心理疏导、文体活动、就业技能培训和日间照料等五个方面。之所以出现文件规定和实际服务内容上的这种差异,其主要原因在于服务资金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不足。

二、阳光家园服务的特征

(一)政府主导

阳光家园服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由政府主导。阳光家园的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地方各级政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及其职责范围。

阳光家园计划是由中残联和财政部联合启动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计划,由中央财政支持。具体方式主要是通过成立“阳光家园”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虽然阳光家园计划在启动之时,明确指出受资助的机构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但是从调查情况来看,武汉市的阳光家园基本上是由政府和残联组织建立的,是典型的具有官方色彩的托养服务机构。“‘阳光家园’托养服务机构定性为非盈利性经济组织,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支持为辅,业务归口为区级以上残联指导。”[3]

从调研的多家社区阳光家园得知,不管是在阳光家园的前期建设投入还是后期的运营、管理环节,都充分体现着政府主导的色彩。以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阳光家园”为例,紫阳街党工委、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阳光家园”志愿服务基地的建设,党政主要领导多次亲临现场,对基地的建设给予全面的支持。领导班子召开专题研讨会,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将阳光家园建设与志愿服务基地建设有机结合,在街道志愿者协会及各社区志愿服务站建成基础上,研发了“民生网络呼叫平台”。在阳光家园的管理人员安排上也如此。有些阳光家园的领导人员或管理人员就直接由残联领导兼任,例如在武汉市紫阳街阳光家园,街残联与街阳光家园一体化办公,街残联工作人员兼任阳光家园的管理人员,或社区残疾人工作协理员兼任阳光家园的工作人员。

(二)社区协调

阳光家园一般都建在社区,立足于社区,让残疾人在社区中接受服务。因此,社区是阳光家园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武汉市阳光家园的发展,除了政府和残联的协同推进外,离不开社区的支持与协调。从调研的众多阳光家园了解到,武汉市阳光家园的建设规划,建设实施,建成使用等每一个环节,都得到了社区的广泛支持。阳光家园在建设初期,各个社区居委会为了落实建设场地,主动出击,积极配合,协助所辖区残联认真做好协调工作。同时,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还负责委派一名分管民政或联系残联工作的专职干部对阳光家园日常的管理事务进行业务指导,以保证社区阳光家园日间照顾的质量和水平。例如,百步亭文卉阳光家园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是集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为一体的武汉市最大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大量困难人群集中居住,苑区共有残疾人348人。在阳光家园建设的前期,由该区居委会主要领导,跟投资兴建该区的百步亭集团沟通协商,最后由社区居委会落实建设场地,百步亭集团企业出资113万,市区残联出资30万共同投资兴建,建筑面积400多平方米,内设生活技能培训室、康复训练室、健康驿站、心灵港湾、午间休息室、爱心洗衣间、盥洗室等。与此同时,社区居委会还发动社区居民,积极投入到助残的公益活动中来,在文卉阳光家园,每月都会有大量的社会志愿者与残疾人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帮助残疾朋友打扫卫生、清洗衣物,还教他们日常的生活技能,怎样洗碗、洗菜、切菜,煮面等等。

社区支持还包括更广泛的社区义工或是社区志愿者的支持,社区内的志愿者与其他志愿者相比,具有服务时间灵活,服务地点固定,服务成本低廉等特点,所以,阳光家园的志愿者主体以就近的社区志愿者为主。例如,文卉阳光家园每年都会招募大量的社区志愿者,他们广泛参与各项助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情感支持、物质支持、技能支持等服务,帮助残疾人自立自强。

这样看来,阳光家园的托养服务虽然是一种机构式服务,但是又具有社区照顾的某些特征。社区照顾强调发动社区的资源和人员来照料残疾人,是一种人性化的社区残疾人照顾模式。阳光家园的这种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对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传播与践行。

(三)社会参与

残疾人托养服务是典型的社会事业,社会事业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真谛就是要发动社会去管理社会,或者说让社会自己去管理社会。社会既是社会事业的目的,也是社会事业的手段。说社会是社会事业的目的,是因为社会事业最终是为了社会的和谐、民众的福祉;说社会是社会事业的手段,是因为社会事业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社会事业最终需要依靠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来推动和维系。武汉市的不少阳光家园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一些阳光家园致力于整合社会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各方面参与阳光家园的建设与服务。例如紫阳街阳光家园发动志愿服务活动,先后成立党员义工服务队、爱心家教服务队、物业修理服务队等特色志愿者服务队。同时与武汉理工大学、湖北工业大学等高校挂牌组建助残基地,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网络体系。紫阳街阳光家园在开展志愿活动中,充分利用社区的小广播、宣传栏、发放宣传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深入到辖区,整合社区资源,强化服务功能。同时让辖区居民都能深刻的认识到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是一种助人自助,快乐你我的活动形式。引导群众全面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先后开展了“一键式”求助热线电话、助残行动、法律援助、医疗志愿者社区行等一系列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社区助残的活动内容,传递了社区亲情,促进了邻里之间友好关系的建立,让残疾朋友感受到来自社区大家庭别样的温暖。

(四)家庭支持

家庭是残疾人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有三个主要趋势表明残疾人社区服务必须坚持以家庭为中心:人口老龄化、医疗服务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以及潜在用户的可能增多降低了当前的系统容量。残疾问题与家庭密切相关,主要是由于家庭在康复训练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及残疾对家庭成员及其身心功能的影响。家庭向残疾人提供了几乎全部的情感性支持,满足自尊的支持、物质性支持、工具性支持和抚育性支持。残疾人也给其家庭增加额外的经济、精神负担和压力。因此,生理性残疾往往与家庭的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联系在一起。残疾人家庭正在或即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包括预防、康复、培训、辅助器具、无障碍环境、照料服务、经济支持等各个方面。残疾人家庭对社区阳光家园托养服务的认可是残疾朋友得以入园的基本条件。由于武汉市阳光家园困于资金、人力、场地等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吸纳过多的残疾人入园,所以设立了入园门槛,大量重度残疾人因自身条件限制而无法入园,残疾人照顾的重担则由家庭承担。同时,已入园的残疾人的大部分时间也是在家庭中度过的,所以家庭支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和政府应在经济上给予残疾人家庭更多的关怀和帮助,保障家庭支持,缓解家庭压力。

(五)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新气象

阳光家园计划主要是通过成立“阳光家园”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从这个角度看,阳光家园的托养服务就类似于传统的院舍(机构)照顾。但是阳光家园计划是在新时期党的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和政策的指引下推出的新型残疾人服务项目,打上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烙印。所以,阳光家园虽然仍以机构为依托,但是这种机构和传统的残疾人福利机构已有很大不同。首先是在机构的结构上,传统的残疾人福利机构是典型的科层机构,机构中的各层级之间、领导和工作人员之间;领导、工作人员和残疾人之间都有着明显的等级关系或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存在着科层阻隔。而阳光家园的结构是典型的扁平结构,机构中的层级少,管理岗位不多,一般只有一个,其他岗位主要是公益岗位。例如江汉区万松街阳光家园只有一个具体管理岗位,五个公益岗位。其次是在机构的服务理念上,传统的残疾人福利机构重管理轻服务,将残疾人视作自己的管理对象,而不是和自己身份平等的服务伙伴。阳光家园则更强调对残疾人的服务意识,将残疾人视作和自己具有同样人格和尊严的、身份平等的服务对象。例如,万松街阳光家园引进了两名专业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的理念是助人自助,由此可知,阳光家园引进社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其服务意识,是对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的一种践行。所以,从形式上看,阳光家园具有传统院舍照顾的某些特征,但是从机构性质来看,阳光家园显然又不同于传统的院舍照顾。

因此,阳光家园的托养服务在性质上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阳光家园是国家主导、残联组织建设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从这个视角来说,阳光家园的托养服务属于院舍照顾(或机构照顾)。但是,阳光家园在服务理念和服务模式上又不同于传统的院舍照顾。阳光家园建在社区、立足于社区,和社区有着紧密的联系,具有社区照顾的某些特征。

这种复杂性和多样性的性质,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正好反应了新时期我国残疾人事业在理念和实践上从旧到新的过渡和转型,既可以从中看到社会管理创新理念在残疾人事业中的体现,如阳光家园的服务意识;又可以从中发现我们对社会管理创新理念理解和践行的不足,如阳光家园自上而下的运作模式。

三、阳光家园托养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主导资金来源,社会资金投入不足

阳光家园的建立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每年拿出2亿元,3年总共6亿元,用于资助残疾人托养服务。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这么多的残疾人,6亿元的资金肯定是不足的,不用说阳光家园的运转资金,就是建立资金都不够,不够的部分就靠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但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也主要是支持阳光家园的建立。阳光家园建立后的日常运转资金政府给予的较少,其余部分就依靠阳光家园自筹。例如万松街阳光家园的责任人说:“阳光家园日常的运转经费,政府投入很少,主要是靠我们自己。”万松街阳光家园所在社区覆盖范围广,辖区内各类残疾人分布多,入园数量有限,加之政府投入资金有限,不够维持正常的运转。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阳光家园自身就不得不寻求生存之道。通过社会化的方式去获取生存与发展资源。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阳光家园是政府主导的,控制权和管理权都在各级政府及残联,阳光家园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地方政府和残联的一个下属机构,而并非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性的组织,但是其运转资金和资源却需要以社会化的方式去募集。这种矛盾必然会限制阳光家园以社会化的方式去寻求生存发展之路。

就拿万松街阳光家园来说,它主要是通过给企业做一些简单的来件加工获取运转资金。阳光家园借助其地缘优势,周围企业比较多的有利条件,跟有关企业接洽沟通,以其良好的信誉获得多家企业的认可,合作企业比较多,有时候来件加工都忙不过来。通过承接这些企业的来件手工制作,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不仅解决阳光家园日常运营经费难的问题,同时残疾朋友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也可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使其社会价值得以体现。但要注意的是,这种跟企业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缘于阳光家园的负责人和管理者通过私人关系跟企业接洽。也就是说,这种阳光家园与企业的合作并未形成一种稳定的制度。那么,这种收入来源自然也是不稳定的,主要取决于阳光家园负责人的人脉关系。除此之外,阳光家园还接受一些企业或爱心人士的捐赠,但数量有限,对于维系阳光家园的长期有效运转则是杯水车薪。从调研的情况看,武汉市的许多阳光家园在服务资源上面临着资金和人员两大瓶颈。

(二)社会力量动员不力

目前各阳光家园开展得比较频繁的活动是庇护性劳动。庇护性劳动可以给阳光家园和残疾人都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还可以让残疾人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锻炼其动手能力,因此受到很多阳光家园的青睐。由于资金、人员等方面的局限,很多阳光家园在残疾人的康复训练、生活认知、社会适应能力训练、医疗服务、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的开展上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这些方面的服务往往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开展,但是在阳光家园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在阳光家园里设置这么多服务岗位的。服务人员不足是武汉市阳光家园托养服务面临的普遍问题。很多阳光家园的实际情况是:有工作人员却不能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少数条件较好的阳光家园能够聘请专业的社工,如文卉阳光家园,但是更多的阳光家园是请不起专门的社工的,如青山区阳光家园。在没有专业的服务人员岗位的情况下,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阳光家园里只有一些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很多专业性的服务只能流于形式,或者干脆就无法开展,大多数阳光家园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居委会或者是低工资聘请的社区内居民,这些人大多不是专业的服务人员、素质也不高;二是虽然阳光家园里缺乏专业性的服务人员,但是通过开展志愿活动,调动社会上的专业人员来阳光家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这两种情形正好形成对照。目前,这两种情形在武汉市的阳光家园中都存在。例如,紫阳街阳光家园就做到了有效整合志愿者服务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但很显然,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阳光家园领导人的个人能力或社会关系,也并未形成一种稳定的制度。

(三)容纳有限,入园门槛高

调研中我们发现,由于政府投资有限,导致阳光家园资金投入不足,运转资金紧张,同时受场地限制,阳光家园不能容纳过多的残疾人入住,大多数阳光家园的残疾人都只在20人左右,青山区的一家阳光家园比较固定的入园残疾人只有13人左右。万松街阳光家园有残疾人23个,而该街现有登记残疾人1107人。真正入园的残疾人在社区中占据的比例过小。目前,武汉市实际在托残疾人只有4261人。

入园门槛过高。阳光家园的服务对象原则上是处于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的不在业的,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丧失生活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且托养服务对象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但实际上,有一定自理能力的残疾人才能入园,广大重症残疾人被排斥在阳光家园之外,残疾人照顾的重任依然主要由家庭来承担,无疑加剧了残疾人家庭的负担。

虽然阳光家园计划在启动之时指出受资助的机构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但是从调查情况来看,武汉市的阳光家园基本上是由政府和残联组织建立的。这就是说,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办托养机构的情况目前还较少。而仅靠政府的力量,要完全解决数量众多的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问题自然不容易,这也是导致阳光家园容纳有限,入园门槛过高的主要原因。

四、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新路径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转变政府的角色,使政府由原来的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变为社会公共服务者,由原来的社会力量的控制者转变为各种社会力量的协调者。社会管理创新除了明确政府的角色,还需明确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责任和地位。我国目前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这是我国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我们要大量培育社会组织,使其成为社会管理中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大力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与政府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具体到残疾人托养服务,我们要从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去探索科学路径。

(一)政府扮演立法者和协调者的角色

在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政府需转变自己的角色,扮演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立法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加强和创新残疾人社会管理,必须以构建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利于残疾人在内全体公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行使,有利于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的满足,有利于为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实现扫除障碍。”[4]政府不应作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具体实施者或操作者,而应该是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立法者,为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地方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等等。政府不应是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管理者或控制者,而应在各种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之间扮演协调者的角色,协调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共同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在阳光家园工程中,我们的政府还是过多地扮演了控制者、管理者和操作者的角色,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阳光家园的运作,没有给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足够的运作空间。而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所以就出现了阳光家园托养服务的资金和资源紧缺、服务的软硬件基础不足的问题。

(二)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

在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要明确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的责任和地位,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是一个宏大的社会事业,仅仅依靠政府是很难完成的,需要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协同作用。在我国,政府拥有其他组织无可比拟的政治资源、物质资源和强大的号召力。因此,政府作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规划者和主要组织者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很多具体的事务上,可以发动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去具体实施。社会组织以权利、公正、平等等社会价值为导向,以志愿性的方式推动残疾人托养事业发展,动员广大的社会力量以自愿的方式从事或支持残疾人托养事业。市场组织虽是营利性部门,但是具有优化资源配置和运行效率高的优点,同样可以为残疾人托养事业服务。在阳光家园托养服务中,武汉市的有些阳光家园能充分地发动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例如动员大学、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的人员、社区人员作为阳光家园的志愿者,投身于残疾人托养服务;还有些阳光家园通过和企业接洽,拿下加工制作的订单,解决了家园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但是这些工作都没有制度化,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我们下一步的工作就应该将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投身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中来。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社会组织

在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要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从事残疾人托养服务。武汉市的阳光家园加上残疾人服务社总共才100多家,接受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总共才4261人,而且目前的托养服务也主要限于日托照料。这充分说明了仅仅依靠政府和残联,我们是无法真正解决广大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问题的。政府和残联费了很大劲仍然无法解决广大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残疾人社会组织仍然不够发达。目前,我国最重要的残疾人社会组织是残联,其他的残疾人社会组织较为弱小,无法为政府和残联分忧。在以后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我们在推动残联组织发展的同时,还要大力推动其他残疾人社会组织的发展,使残疾人社会组织呈现多元化的良性发展格局,这样才能真正解决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问题。

(四)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托养模式

为了适应满足更广大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同时降低政府财政负担的需要,政府需转变社会管理思路,由原来的政府主导社会管理转向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过去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更有效率的社会组织来承担。这里的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为履行服务公众的职责,通过政府财政向有资质的各类社会服务机构支付费用,用以购买其以契约方式提供的、由政府界定种类和品质的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是一种“政府出资、定向购买、契约管理、评估兑现”的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5]其实质是公共服务以契约委托的方式,转由民间营利或非营利组织来生产与供应。[6]

具体到残疾人托养服务,政府可以通过对社会组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社会组织通过招投标取得承担服务的资格。接下来政府就可以与之签订合作协议,付给其一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购买资金,政府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对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政府也可以项目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以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五)降低入园门槛,提高容纳能力

阳光家园作为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惠民举措,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体现,目的是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服务。所以,必须规范管理,放宽入园门槛,使更多的残疾朋友能够在阳光家园享受各种服务。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扩大阳光家园场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提高阳光家园的服务能力和容纳能力,例如建立专项资金投入机制,选聘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扩大志愿者的数量和规模。对缺乏自理能力的残疾人来说,阳光家园更应拓展服务项目,使托养服务更具针对性、专业性,真正达到改善残疾人自身局限和更好的融入社会生活的目的,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和谐发展。

[1]杨乐.中国残联、财政部启动“阳光家园计划”[J].中国残疾人,2009(12):15-16.

[2]柳州市残联.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方案》的通知[DB/OL](2010-07-20).[2015-10-19]https://www.baidu.com/s?ie=utf-8&f=8&rsv_bp=0&rsv_idx=1&tn=baidu&wd.

[3]侯文坤.“阳光家园”残疾人托养服务模式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王名,丁晶晶.中国残疾人社会管理的创新路径[J].学会,2012(9):37-39.

[5]崔正,王勇,魏中龙.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的互动关系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2(8):26-29.

[6]WONG H K.Reforming Social Services in Hong Kong:The Role of Contracting and Performance Management in the Non-Profit Sector[J].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2007(1):7-105.

[责任编辑:陈绍松]

Research on "Sunshine home" foster service for disabled persons in Wuhan city

An Zhi-min
(Guizhou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of the CPC, Development Research, Guiyang, Guizhou 550028)

Sunshine garden program is initiated by China Disabled Persons' Federation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to provide foster service for disabled people.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government-leading Wuhan sunshine home foster service, community coordination, social involvement, revealed current issues of the sunshine home foster service such as underfunding, inadequate mobilizing social forces and limited capacities for disabled people, and discussed the practical path to realize the true foster serv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Sunshine home; Disabled people; Foster service; 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2016-03-03

安治民(1986-),男, 贵州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F062

A

1671-9549(2016)03-00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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