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辉 陈光辉 袁自闯
(1.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广东中山528400;2.中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广东中山528400;3.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广州510050)
浅谈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五大“难关”及应对策略
李志辉1陈光辉2袁自闯3
(1.中山市公安局三乡分局,广东中山528400;2.中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广东中山528400;3.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广东广州510050)
新形势下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将会常态化,而且要求更高,法医鉴定人将面临更加专业、更加复杂的挑战。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将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常见的问题归纳为“轻敌”关、“心理”关、“语言”关、“应变”关、“疏漏”关等五大“难关”,并从庭前准备工作、出庭注意事项、出庭后总结经验得失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应对策略,供广大法医同行参考。
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它不仅规范了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而且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应出庭未出庭者的法律后果。鉴定人出庭作证体现了现行法律的完善,是刑事诉讼发展模式与国际接轨中的必然结果。法医学鉴定意见在庭审中时常成为控辩双方对“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辩论的焦点,出庭作证已成为法医鉴定人必须面对的现实。
新形势下,随着公民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的增强,今后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将会常态化,而且要求更高,近年来诉讼主体各方聘请专业技术顾问的现象逐渐增多,法医鉴定人将面临更加专业、更加复杂的挑战。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将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常见问题归纳为“轻敌”关、“心理”关、“语言”关、“应变”关、“疏漏”关等五大“难关”,并从庭前准备工作、出庭注意事项、出庭后总结经验得失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应对策略,供广大法医同行参考。
1.1 盲目自信,过于自大,难过“轻敌”关
如果法医鉴定人对出庭作证没有足够的重视,思想上、专业上不作好充分的庭前准备,面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专业问题就会缺乏明确的、有说服力的观点和充足的科学依据,从而在法庭上出现窘迫现象。当在庭审过程中面对质询作证时,总是盲目自信、骄傲自大,认为自己法医专业知识水平高,对所提出的问题侃侃而谈,回答冗长繁琐复杂,重点的意思表达不明确,往往言多必有失,很容易让辩护人找出毛病,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效力也会降低。
1.2 内心紧张,表现慌乱,难过“心理”关
一方面,由于法医鉴定人以往很少有出庭作证的机会,对法庭庭审的过程不了解,突然接到出庭的通知,难免造成心理紧张,不知道如何应对;另一方面,由于近年来诉讼主体各方聘请专业技术顾问的现象逐渐增多,法医鉴定人出庭接受公诉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提问,需要回答各种复杂、疑难甚至刁钻的问题,有时还会遇到逻辑上、专业上的各种陷阱,难免会心中忐忑。在这样的心理压力下,难免会出现紧张的心理情绪。
1.3 语无伦次,用词含糊,难过“语言”关
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如果对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提出的问题回答用词含糊、模棱两可,或者回答时总是用“我推测”、“我估计”、“有可能”等等字眼,这样很容易让辩护人找到纰漏,也会让审判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提出质疑。法医鉴定人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的回答一定要语言简练、言简意赅,千万不要求大求全,显示自己的知识渊博,超出范围的回答有可能会被律师抓住马脚。
1.4 经验不足,能力不强,难过“应变”关
在法庭的紧张气氛中出庭作证,接受公诉人、辩护律师、法官的询问,并将自己的鉴定过程以语言表述的方式呈现出来确非易事,面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各种异议,都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做好准备工作进行激烈的争论,要求鉴定人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处变不惊能力,这无疑对缺乏庭审经验的鉴定人带来巨大的考验和挑战。应答时情绪激动、心理紧张也会导致判断力下降,随机应变能力下降。
1.5 心存侥幸,将错就错,难过“疏漏”关
从科学的角度出发,鉴定过程难免会出现各种不同的疏漏或瑕疵。在庭前准备的过程中,如果一旦发现法医检验过程、分析论证、鉴定意见等任何一个方面存在疏漏或瑕疵,绝对不能心存侥幸、将错就错,法医鉴定人应当认真考虑如何加以弥补,合理进行纠正或者补充说明,同时及时请示汇报相关领导,只要符合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条件的要及时启动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程序,决不能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礼记·中庸》一书:“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充分说明了准备工作的重要性。法医鉴定人应当针对常见的“轻敌”关、“心理”关、“语言”关、“应变”关、“疏漏”关等出庭作证五大“难关”,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按照出庭注意事项积极、沉着应对,在出庭作证以后及时总结经验得失。
2.1 庭前准备工作
2.1.1 及时汇报,争取单位领导的支持
不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其他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当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争取单位领导的支持。必要时,可以向单位申请组建鉴定人出庭工作小组或建立智囊团队,对出庭鉴定人进行心理辅导、专业技术指导,甚至提前模拟演练,共同研究对策。
2.1.2 未雨绸缪,有的放矢,认真做好充分的准备
应仔细研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律师)、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释疑问题的文字材料,务求准确理解受害人及其律师提出的问题和思路,以及文字材料中有无文字上或逻辑上的陷阱。仔细回忆案件的受理鉴定过程,审阅鉴定档案,认真研读鉴定文书,必要时调阅案件卷宗,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形成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回答方案。对有些专业性问题,查阅《人体解剖学》《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等相关教科书及文献,必要时请教有关专家或查阅专业资料,做到“成竹在胸”。鉴定人应当对分析论证、鉴定意见逐句反复推敲,仔细回忆鉴定过程中的每一步骤、检验方法以及做出意见的依据,做到对法医鉴定涉及的全部专业技术问题了如指掌。
2.1.3 详细准备证件、法律规定、程序、专业理论等材料
庭审前,法医鉴定人要准备好身份证、警察证、职称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出庭之需。鉴定人要准备好出庭陈述材料,以鉴定书或检验报告为基础,阐明检验鉴定过程、分析论证、鉴定意见、具体根据以及必要的补充说明,把一些可能引起争议的焦点问题核查清楚,做到心中有数。并要结合案情,根据学科特点,掌握本学科及相关边缘学科的最新动态与进展,并加以归纳整理,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应答提纲与要点,预测各方发问的问题与方向,保证应答时条理分明、重点突出、方向明确。对检验鉴定中某些疑难问题和容易引起误解争议的地方备注标出,准备好有关的专业技术资料,比如鉴定文书及所附的原始记录、检验照片、录音、录像、各种记录表格、相关物证的检验结果等材料要带齐,并充分熟悉每一个细节。
2.1.4 注重与检察院公诉部门、法院庭审部门的沟通
法医鉴定人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做到全面了解、熟悉出庭质证的案件情况、充分查阅并准备相关的文献资料、主动向法院了解庭审程序等有关事宜。通过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对鉴定意见质疑的理由,预测在法庭上可能提及的相关问题,只有做到全面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才能做好最充分的准备,从而在法庭上圆满回答任何一方提出的问题。
2.2 法医鉴定人出庭注意事项
2.2.1 准时参加,备齐资料
法医鉴定人按出庭通知上规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向法庭提供法医鉴定人的身份证、警察证、鉴定人资格证书等各种证明材料。
2.2.2 衣着得体,举止大方
除了法庭明确要求的着装以外,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时一般不宜着制服,但是鉴定人出庭时一定要着正装,穿着务必要整洁、得体,仪表大方,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
2.2.3 调整心态,沉着冷静
在庭审中,法医鉴定人要保持注意力高度集中、聚精会神,要自信、沉着、冷静、不急不躁,回答问题有理有据。要根据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保证自己的思维、形体活动与庭审同步,并注意仪态要严肃、庄重,克制不良习惯和动作。
2.2.4 语言规范,简明扼要
在法庭庭审这种非常正式的场合,法医鉴定人的仪态、语言一定要彬彬有礼,不卑不亢;回答法官、公诉人、律师提出的问题时,语言表述尽量要用普通话,用词要规范、标准、文明,吐字清晰,准确地把握运用法医学的专业术语和概念,使控、辩、问、答各方能够得到正确的理解。
2.3 出庭后的总结
2.3.1 及时总结经验得失
及时联系法庭工作人员,尽可能调取录音录像,把出庭所用的资料、证据以及庭审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一起归纳整理,并就个案的出庭作证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为今后出庭作证积累经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加强参加出庭作证方面的培训,掌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医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技巧和能力。鉴定机构在注重法医鉴定人专业知识培养提高的同时,也要强化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对鉴定人出庭能力的培训方式可采用模拟法庭的方式,经常进行实战演练。
2.3.2 日常工作要保证检验鉴定质量
在平时的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中,要认真对待受理的每一宗案件,保证检验鉴定质量。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监督意识、角色意识,做到程序规范合法,检验全面细致,分析依据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尽可能地减少异议或者质疑,从而增强法医检验鉴定的公信力,减少出庭作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