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祥 黄 骅
(梅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广东梅州514021)
利用损伤特征进行交通事故现场重建1例
李永祥 黄 骅
(梅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广东梅州514021)
交通肇事逃逸,特别是造成二次伤害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责任界定难度较大,本例通过细致的尸体解剖,全面分析损伤的形态特征及形成原因,成功重建了交通事故现场,为案件侦破和责任界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法医损伤学交通事故损伤特征现场重建
1.1 简要案情
某日22时50分,丰顺县汤坑镇河滨路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张某(男,67岁)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次日0时30分,刘某前来交警中队投案自首,称经过事故地点时碾压到“异物”,但否认与行人发生碰撞。
1.2 现场勘查
现场道路南北走向,死者位于车道左侧近道路中线位置,头北脚南倒卧体位,尸体倒卧地面见大量血迹,距尸体南侧20m路面可见血迹擦痕、散落拖鞋、手机和电池,未见肇事车辆及其散落车身碎片。
肇事车辆(以下简称甲车)为一小轿车,车头、车身未见碰撞痕迹,车前保险杠最低点距地面20㎝,前轮轴最低点距地面15㎝,发动机下护板右前方凹陷变形,有由前至后的血迹擦痕;底盘右前摆臂可见块状肌肉组织嵌入,右后轮减震套筒及排气筒可见溅状血迹及擦痕。四轮未见明显血迹及组织碎块。
1.3 尸体检验
衣着检验:上身穿短袖半开胸T恤衫,下身穿黑色男装西裤,均见多处拖擦痕和撕裂口。
尸表检验:尸长为160cm,口鼻腔有血迹;右颞部后侧至后枕部见3处不规则挫裂伤,左眼上睑外侧、左颧部各见一处挫擦伤,右侧颜面部(右额部、面颊、口唇和鼻部)见广泛擦挫伤,其中以右额颞部挫伤出血严重,右眉上缘见横行挫裂口,深达骨质。左胸、左腹部、右胸、右肩关节和右背部见大面积擦挫伤,方向由左上至右下,胸部挤压变形,触及多条肋骨骨折,右肩胛、右上臂见多处横行条状的挤压痕伴机油样黑色污物粘附;双上肢关节突出位置及掌背见多处不规则拖擦伤。左臀外侧见二处挫擦伤,右髂前上棘经右臀部下缘至肛门见一处撕裂创,创缘、创周无明显擦伤,创腔深达肌层,皮瓣向上掀起,左膝关节前外侧见一处挫擦伤。
解剖检验:右额颞部头皮下及右侧颞肌出血明显,右眶骨至右颞骨类椭圆形粉碎性骨折,硬脑膜完整,右额叶、颞叶脑组织未见明显挫伤,颅内未见血肿,左右枕叶蛛网膜下腔出血,桥脑出血,脑干中段出血,颅底未见骨折。颈椎无骨折,左前第3~7肋骨、右前第3~5肋骨骨折,右后肋骨多处骨折,肋骨骨折对应肌肉组织出现不明显,胸骨中段横行骨折;双肺被肋骨骨折端刺破多处,肝左叶膈面见一破裂口,胸腹腔内未见血性液体。腰臀部皮下及肌肉出血严重。
测量死者躯体的相关数据:左、右颞部最宽为15cm,额部与后枕部最宽为19cm,躯干高度为18cm,髂前上棘与臀部最宽距离为17.5cm,小车底盘离地最低高度为15cm。
交通事故现场重建是建立在对交通事故发生时涉及的“人——车——路(物)”进行全面勘查检验后,对案件过程进行模拟重建,为案件的侦破和事故责任的区分提供科学依据。全面收集与事故有关的人、车、路(现场)的各类痕迹物证,对各类物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是重建的基础。
本案,鉴定人结合车辆检验情况对死者的损伤成因进行了分析:
(1)尸体检验可见连续的典型碰撞三联伤:首次碰撞伤:右下肢腘窝处深部肌肉有出血;抛举性碰撞伤:胸部、腰背部肌肉出血;滑动性碰撞伤:由于惯性作用,人体在发动机罩上滑动,头、肩与车前挡风玻璃相撞,形成头、肩部的损伤。
(2)死者颜面两侧大面积挫伤,但拖擦痕不严重;右额颞骨粉碎性骨折属局部颅骨骨折,未见颅骨整体变形,排除两侧受挤压造成,结合解剖见颅脑有对冲性损伤的特征(右额颞骨局部骨折,但该位置未见明显的脑挫伤,其对侧枕叶蛛网膜下腔出血,桥脑、脑干出血),分析撞击后高抛摔跌形成。
(3)死者的右臀部肌肉呈皮瓣样向上掀起撕裂,创周皮肤未见明显擦挫伤,符合与甲车底盘右前摆臂(可见块状肌肉组织嵌入)接触形成。胸部、四肢见多处大面积擦挫伤、胸部塌陷变形,胸骨和多根肋骨骨折,部分骨断端刺破肺脏、肝脏,脾脏破裂,但胸骨、肋骨骨折处肌肉出血不明显,胸腔、腹腔内未见明显积血,说明死者处于卧位姿势、在局限空间内被运动中钝性物体挤压、拖擦形成,属濒死期或死后损伤。
基于以上3点,根据对甲车车身的检验情况和底盘离地高度、死者头、躯干测量的相关数据分析,认为死者头部的颅骨骨折、颅脑损伤甲车难以形成(车身无撞击痕迹、排除底盘挤压导致颅骨骨折等),可以确定系运动中甲车的底盘通过了处于卧位状态的死者,方向由脚至头,从损伤形态特征分析,尸体上有碰撞伤、刮擦伤、拖擦伤、挤压伤和摔跌伤,位置有重叠且损伤间隔短。
(4)根据上述分析意见,交警部门加大了对现场周围群众的走访和现场附近监控视频的排查,10天后锁定犯罪嫌疑人和嫌疑车辆(无号牌,以下简称乙车),经检验,发现该车车头左前档距地面25㎝至50㎝,有塑料件破裂,左侧发动机罩板凹陷,左雨挂摆臂位置的前挡风玻璃有放射状裂纹,进一步证实该车即为撞击死者的肇事车辆。
破案后证实:乙车左前保险杠与横过马路的死者右下肢发生碰撞,腰臀部与发动机罩板挤压导致该罩板变形,腾空落地过程中头面部与挡风玻璃、地面作减速运动,造成右额颞部颅骨局部骨折、对冲性的桥脑和脑干出血,落地后呈卧位状态下(濒死期)被运动中甲车的底盘挤压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