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世浩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
由“网红经济”引发的电商税收征管问题
□文/张世浩
(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安徽·蚌埠)
[提要] 如今,“网红经济”发展得如火如荼。据悉,淘宝平台已经有超过1,000家网红店铺,在过去的2015年“双十一”活动中,一些实力强劲的网红店铺真可谓是大丰收,仅仅三十分钟,收入却已破百万。在淘宝大促中,销量排名前十的淘宝女装店铺,至少有7家是网红店铺。以网红店主张大奕为例,2014 年5月,张大奕开了一家属于自己的淘宝店——“吾欢喜的衣橱”,在上线不足一年的时间里就已经做到了四皇冠,一直至今,张大奕的店铺销量也一直处于遥遥领先的状态,尤其是每次店铺上新的当天,交易额一定是全淘宝女装类目的冠军。这些网红的店铺,年销售额数以亿计,其上新产品时成交额可破千万元,其拥有着百万量级的粉丝,其复购率是百分之百。不得不承认,网络红人催生了新型电商模式。而早在“网红经济”大热之前,电子商务经济已是颇受热议,各界人士对电子商务经济的争论声更是此起彼伏,其中最受争议的该是电商的税收征管问题,“网红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经济,它的出现会不会给电商的税收征管带来更多的问题呢?以“网红经济”为代表的电子商务经济,又该适应怎样的税收征管政策呢?
关键词:互联网;网红;经济;电子商务经济;税收征管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5日
(一)什么是“网红经济”。被称为“网红”的基本上都是一些年轻貌美的时尚达人,她们有着独特的品位和眼光,在社交媒体上晒出自己的生活照并进行选款和视觉推广,以此来获取大量的粉丝。而“网红经济”,则就是凭借网红们庞大的粉丝群体,在网上推广一些自创的品牌商品,或介绍一些品牌的商品,从而进行定向营销,将粉丝转化为购买力,这一点与粉丝经济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网红们通过在社交媒体上分享自己的生活方式赢得大量粉丝,成为红人,成名之后,他们不仅获得利润丰厚的产品代言,还依托自己的名气,进行了新型独有的吸金方式,绝大多数的网红选择了创造自己的品牌,开了自己的淘宝店,进军时尚界,有的则进军旅游、网络游戏等行业,甚至有成立了自己的工作室。
2015年底,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阿里巴巴首席执行官张勇说到:“一直以来,我们讨论过网络经济、粉丝经济,但是在整个2015年的变化之中,有一个新族群的产生,就是在淘宝平台上产生的崭新一族,我们称之为网红一族,这是整个新经济力量的体现。”
(二)“网红经济”发展现状。“网红经济”迅速崛起,淘宝上趋势显现。与淘宝品牌的崛起类似,网红们自发在淘宝、天猫上发展起来。“小而美”的“网红经济”正逐渐走向成熟。“小而美”这一概念是马云先生提出的,来源于他2009年在APEC会议上的一篇演讲,“小而美”论其本质,是某种意义上的生态多样化和可持续发展,它的核心是对消费者需求的更大满足。“小”指的是细分市场,从而满足某个群体认同的需求;“美”是指经营方式创新,有新意,追求极致,产品、营销、服务等多维度打造最佳用户体验,在细节之处让用户感动,从大规模、标准化到聚焦消费者个性化、人性化的回归,从而满足用户碎片化的需求。未来商业发展的根基,将由众多“小而美”的经济相构成。
而“网红经济”则正迎合了“小而美”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形成了一种追求个性化、多元化的潮流,它适合有特别需求、追求独特的消费群体,它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网商创新,是一场品牌新模式的变革,而这种经济趋势正在一步一步地成熟起来。并由此推断,在2016年的服装行业趋势中,“小而美”的“网红经济”将不断占领细分市场份额。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最根本的定义就是使用电子工具从事的商务活动。早在20年前,这种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就已经得到了运用。公司之间利用电子数据传递信息,利用电子数据进行交易,这一阶段被称为电子数据交换时代,这便是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期。而在Internet技术成熟之后,电子商务才算真正开始。
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和经济趋势发展和相互作用而导致的必然结果。狭义的电子商务即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以数据处理和传输为基础,通过电报、电话、电视、计算机、移动通信等进行商务贸易活动,这不仅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还包括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活动。广义的电子商务即Electronic Business,是指利用新型的网络方式实现供应商、销售商、企业员工以及顾客之间的信息共享,这是一种新型的商务经济模式。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是以商务活动为主体,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化方式为手段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过程。其构成要素为商城、消费者、产品和物流。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通过互联网按照一定的标准来交易,简而言之,电子商务就是一种网上商务活动。
(二)电子商务发展现状。1997年4月,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各省市开始制定包含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规划,订货系统也开始运行起来。这被认为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开端。至今,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的不断完善以及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经济在曲折中发展,并逐渐取得傲人的成绩。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4.5万亿元,2011年达到5.88亿元,截至2013年底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10.2万亿元。
目前,在国内已经有不少企业在网上建立了自己的站点,其中不仅包括一些电子产品和服装行业,还包括许多的外贸、能源、制造和金融等行业。电子商务涉及的行业正在不断扩展,并不断地影响着一些传统企业。更有许多大型传统企业也纷纷加入电子商务的热潮之中,中国电信运营商也建立起了实业网站,移动商务逐渐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领域。而电子商务自身也在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量在逐年增加。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消费群体也在不断扩大。电子商务规模越来越大,信息越来越丰富,服务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在进一步促进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居民的消费,带动了我国诸如计算机技术、物流、交通和包装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竞争机制,为我国经济增长增添了新的活力。
不得不承认的是,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但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使我国税收征管的弊端也日益显露。
(一)税收的管辖权问题。电子商务经济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并没有固定的营业地点,也就没有固定的缴税地点。而我国现行的税制主要通过对纳税义务人的居住地或营业地行使税收管辖权,因此税务机关没有办法确认电商的经营地或纳税行为发生地,也就无法把握电商的纳税地点。此外,电子商务由于其信息流、物流及资金流难以掌握,税务机关很难判断电商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及实际经营状况,由此可能造成重复征税或漏征漏管问题。
(二)征税客体及税目、税率的确定问题。电子商务不具备具体化的特征,虽然电子商务提供的商品是有形的,但是电子商务的商品提供方式却只是一种数字形式的存在,这就使有形商品、无形劳动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也就导致征税对象十分不明确,征税客体及税目税率问题难以确定。
(三)税务登记适用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大部分参与者都是分散并且十分隐蔽的,他们只需要缴纳少量的注册费用,就可以获得自己的域名,而不需要固定的营业场所,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也不需要开具发票,由于这种域名很容易更改,纳税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也就无法进行税务登记。
(四)课税凭证管理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以及服务的依据都是通过无纸化、数据化的形式存在,基本采用电子凭证,而电子凭证可以很轻易地被修改,电子凭证不具备纸质凭证的直接性和不可变性,税收征管的难度也因此而大大提高。
(五)税款征收问题。由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不够透彻,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让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根本行不通。而我国本身的税收征管手段不够完善,税收征管人员的素质稍有滞后,相对于电子商务不断创新和精英涌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征管也越来越显得无可奈何。
由于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的无可奈何,电子商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几乎处于免税状态,这大大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我们需要汲取各国经验,并从中制定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电商征税管理政策,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政策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环境。
(一)重新设定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电子商务无法根据固定的经营场所来判断税收管辖权,所以我们应当依据电子商务的特点来重新设定税收管辖权的概念。以常设机构为例,只要从事了电子商务的网站、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都可以视为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税务机关可以以此来行使税收管辖权。
(二)建立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要想对电子商务征税,必须要明确其纳税主体,因此针对电子商务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制度以便判断纳税主体的身份是十分有必要的。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登记手续,填报相关信息。由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并在税收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不得随意更改。若信息发生变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变更。
(三)使用专用发票。现行的电子商务基本不需要开具发票,这也使税收征管无据可依,为了解决税收征管的课税凭证问题,可以为电子商务制作专门的发票,统一使用电子版,并在网上进行保管和缴销。电子商务的每一次交易都必须开具发票,开具的发票必须通过认证,确定其合法性,银行进行款项结算时,可以将发票以邮件的方式发送。
(四)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对电子商务企业,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登记其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及用户名等信息,并由专门的税务人员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才可使用。
(五)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加强电子商务征税力度的同时,也应该适当的运用税收优惠对电子商务给予支持和鼓励。针对不同级别的网店,可以适用不同级别的税率。针对交易额,可以设立一个起征点或免征额,达到规定交易额的卖家有义务缴纳一定的税款,未达到规定交易额的卖家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针对企业网店,则可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支持其发展。
在网红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以及应该如何来征税的问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如何制定一个公平而有效率的税收征管政策,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方式进行一些改革,使其更加适应电子商务环境的发展,也更加适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罗淇月.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问题的研究[D].云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2]何其生.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J].科技与法律,2000.4.
[3]姜红波.电子商务概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4]李超.“网红”们的经济价值[N].杭州日报,2015.8.21.
[5]倪雨晴.网红:如何将人气变现[N].21世纪经济报道,2015.8.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