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探究

2016-03-16 06:35
关键词:借贷资金监管

孙 文 元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探究

孙 文 元

(宁夏大学 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

分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兴起的原因,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对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性质、法律风险进行探究,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提出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法律规制的构想。

p2p网络借贷;行业模式;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p2p网络借贷是指对等主体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的相互借贷,就是通过网络平台将有闲置资金的个人和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或个人对接,实现双方资金融通的过程。

1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兴起的原因

p2p网络借贷最早出现于英国的zopa,之后美国相继出现了prosper、lending ciub、kiva。受国外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影响,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于2007年,之后我国的p2p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截至2015年12月底,网络行业运营平台达到2 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加了1 020家,绝对增量超过2014年,再创历史新高。我国p2p行业爆发性增长,究其原因,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因素:

1.1民间借贷等融资方式的转型

传统民间借贷的历史由来已久,它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p2p网络借贷是以信息化技术为手段,通过对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微金融进行改造,建立电子网络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公开借贷交易信息,让投资人和借款人进行在线磋商,克服了传统民间借贷的地域性和局限性的缺点,是民间借贷渠道和运作模式的创新。

1.2民间资本投资逐利的驱动

较低的银行存款利率与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之间的冲突,使财富保值增值成为大众关心的首要问题。当前,由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金额门槛较高(一般5万元起),且收益率低(年化收益率在4%—6%),股票、基金等又因为专业门槛限制,风险巨大,限制了大部分人的理财需求。手握余钱的投资者无处投资,不得不寻求新的投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p2p网贷得到迅速发展。

1.3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宽松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更大原因在于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不健全。目前监管政策比较宽松,没有对p2p的准入门槛提出规范要求,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措施不完善,造成p2p平台大量涌现。

1.4互联网金融的利好政策出台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p2p网络借贷为没有受到传统金融服务体系重视的农民、学生、小微企业、工薪阶层等人群筹措资金,满足了这些人群组织的融资需求。

2 我国p2p网络借贷存在主要风险

随着p2p互联网借贷的发展,我国部分p2p平台和e租宝一样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异化[1],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担保和关联性担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设置资金池、缺少第三方资金托管、资金自融、虚假宣传以及存在“庞氏骗局”等非法经营的问题,导致平台最终走向倒闭或者违法犯罪的结局,阻碍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化,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1“庞氏骗局”的风险

一些p2p平台非法经营,利用网络媒体大肆向投资者宣传融资项目,以低风险、高收益为主,吸引投资者投资,从中获取更多的中介服务费或者实现自融。这些融资项目大多都是平台本身虚构的、不真实的,是一种欺骗投资者的骗局。平台利用这些资金投资其他无风险或者低风险产品,将后期投资者的投资作为前期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一旦平台投资失败以及平台自身债务不断累积,资金链就会断裂,引发严重的平台系统风险。

2.2设置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

p2p平台是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的出借人募集资金,很可能会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进行非法集资。一些变异的p2p平台产品,很可能采取拆标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自融模式等在资金匹配之前由网络平台把资金归集在一起,再以期限错配的形式形成资金池,从而实现一对多的交易[2]。这种交易符合非法集资界定中的两个关键因素——集资性和社会公众性。由此可见,p2p平台将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

2.3中介资金账户缺乏独立监管

近年来,p2p行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发展,频繁出现网络借贷跑路倒闭以及金融诈骗的事件,让投资者提心吊胆。一般情况下,p2p网络借贷资金必须划拨到平台指定的账户,不是由出借人直接转到借款人的账户。p2p平台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中间资金账户,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中间资金账户进行操作和监管。但在目前的实际运作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对中间资金账户起到监管和操作的作用,中间资金账户的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导致p2p平台面临资金挪用、诈骗甚至携款跑路的风险。

2.4担保和关联性担保风险

p2p平台是信息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信息和技术支持,从中收取中介服务费,并且相关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平台不得提供担保。但p2p平台为了获取高额经济效益违反规定,对其推出的融资项目承诺保本保息吸引投资,有的平台甚至还引入第三方企业对平台的项目进行关联性担保,如果平台出现大量的坏账、呆账,平台的资金链将出现断裂现象,就会导致平台出现严重的系统风险进而影响到关联担保企业发展。

2.5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p2p平台通常要求借贷双方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以及财产状况说明,以此确定借贷双方的真实身份和财产信息,由此平台掌握了大量的客户个人信息。如果平台不能合法利用和做好保密措施,将会给客户带来个人信息安全的重大隐患,也极易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

3 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建议

为了规范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其强化法律监管,鼓励和引导网络借贷行业逐渐走向规范化。相关监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管责任,避免监管漏洞的出现,促进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p2p平台自身在运营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政府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行为。本文结合最新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法律监管建议。

3.1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主体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要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监管工作方面,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跨省(区、市)经营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活动的风险监测分析和风险提示,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督导;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指导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3]。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平台的电信业务负责监管;公安部对p2p平台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应按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管理等文件要求,加强沟通与合作。建立p2p平台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的执业记录,开展风险监测分析,管理行业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p2p平台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机构信息披露和增强经营管理的透明度;积极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自主或聘请专业机构对辖区内p2p网络平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测,并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

3.2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

p2p平台作为中介机构,必须明确界定平台的业务经营范围,禁止利用平台从事自融或给予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设置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融资项目期限拆分、虚假宣传、从事股票投资与众筹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同时,还要明确禁止平台发售银行理财、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

3.3细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准入标准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规范化的市场准入标准,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向工商登记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以及全额实缴注册资本。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未获得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3.4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市场退出机制

现阶段,鉴于我国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频繁倒闭,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有必要加强对其退出机制的市场监管。监管机构应当要求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终止业务时,应在业务终止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在官网或者其他渠道告知投资人与借款人。p2p平台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应当提前处理存续的借贷业务,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由工商登记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登记。p2p平台在清算时,客户的资金不得列入清算财产,只能对平台的资产进行清算,以维护客户的利益,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安全,做到有序退出。

3.5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由于p2p网络借贷业务专业化程度高,对p2p平台的管理以及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也相对要高。因此,监管部门应当严格要求p2p平台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在平台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资格要求与管理、信息核对审查、沟通协调机构、业务流程操作、交易主体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保密信息、借款人信用管理、印章管理、借贷监督审查、资金提取使用等方面,建立一整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要禁止平台以商业为目的窃取和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以免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还要增强平台行业自律,防止客户个人信息被平台非法利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p2p为平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社会公众的参与上都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并且将会持续高速发展,正逐渐成为主流投资方式。为了防范p2p互联网借贷的信用风险,应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p2p互联网借贷法律规范,明确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性质,划定平台业务范围,禁止其从事储蓄和发放贷款业务,建立一整套合理的p2p平台准入与退出机制,有效降低借款人的信用风险。相信通过法律监管及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会持续健康发展。

[1]冯果,蒋莎莎.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异化及其监管[J].法商研究,2013,(5):29.

[2]陈向聪.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J].海峡法学,2014,(4):52.

[3]马翠莲.p2p网贷新规“变”在哪?[N].上海金融报,2016-01-01(1).

责任编辑:卢宏业

10.3969/j.issn.1674-6341.2016.05.026

2016-06-10

孙文元(1991—),男,内蒙古巴盟人,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D922.282

A

1674-6341(2016)05-00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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