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伦理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模式

2016-03-16 05:00:21景月楼
文化学刊 2016年3期
关键词:和谐共生自然界伦理学

景月楼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文化哲学】

发展伦理学: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模式

景月楼

(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始终伴随着社会的进程,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作用。人自身本是社会和自然的组成部分,又是整个发展过程的担当者和承载者,那么,人的发展问题必然是与人和社会、人和自然在共同进步中所探讨的现实性问题。在这里,始终强调发展过程中的作为主体的人的特殊性以及与自然界之间的互动性和协调性,认为发展伦理学的根本在于人类自身内在意识的觉醒和道德情怀的注入,在一定意义上使发展本身有了“实现人”的终极目标。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发展新模式的提出就是针对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和发展危机,将人内在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情怀以一种积极的伦理方式对此问题作出的尝试性解决。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伦理学

人本身是社会和自然的组成部分,又是整个发展过程的担当者和承载者,而人的发展问题必然是与人和社会、人和自然在共同进步中所探讨的现实性问题,关注人自身的发展即关注整个社会未来的发展问题。那么,通过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几个发展阶段的分析,可以看出人类对待自然界态度的转变,即从起初的被动地受控于自然界到最后的主宰地位的获得,直接影响了整个自然界的发展进程与生态系统的平衡,导致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与人类迫害大自然速度相称的极为严重的威胁。

一、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社会发展进程的“调节器”

社会发展的总体进程与发展质量和人与自然的关系有着莫大的关联,可以说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本身就能呈现出整个社会发展的态势,人与自然在不断变迁的社会历史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关系本身也是作为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手段。那么,从人与自然关系的几个发展阶段可以看出它作为“社会调节器”是怎样对社会的整个发展进程起作用的,以及指出和表明现当代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对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的阻碍和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威胁。

首先,从古老的原始社会一直到人类的自我意识觉醒以前,这时候人类自身完全是依赖于自然界的,甚至于完全没有自我的独立意识,更对其构不成危害与威胁。自然界作为主宰性的存在掌控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大自然本身就有一种敬畏和崇拜之感。人类在毫无自我意识的状态中作为动物的本能存在着并且始终听天由命,即顺其自然的生存和劳作以及自然和社会都是原始性的存在。其次,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和人类自身的进步,人类对于自然界来说始终是作为能动的社会主体和承担者而存在的。与动物不同的是作为主体的人拥有独特的社会属性,能够在长期的劳动过程和社会实践过程中积累和形成认识,逐渐意识到人类自身的重要作用,即人类自身的作用于自然界而言是主动性的而不是被动的弱势存在者。最后,到了当代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已然到了濒临崩溃的阶段。作为发展进程中帮助人类达到目的的科学技术手段,已经外在地作为另外一种“统治形式”而存在,就像马克思在《手稿》中是这样描述被操控着的人类的:“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因此,工人只有在劳动之外才感到自在,而在劳动中则感到不自在,他在不劳动时觉得舒畅,而在劳动时就觉得不舒畅。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因此,它不是满足劳动需要,而只是满足劳动需要以外的那些需要的一种手段。”[1]恩格斯说到:“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在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取消了。”[2]每次人们不计后果地对自然界进行肆意蹂躏和滥加开采后,人们所获得的不仅不是预期中的结果,反而是更大程度上的对人类自身和人类社会的破坏。

二、人与自然“双重发展”中的“合理性”问题

大自然的“理性”,是说自然本身的进化过程,即自然在发展过程中内在的规律性,符合自然界本身内在的“理性”。可以说,大自然的“理性”是生成人的“理性”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整个人类意识与理性的形成和精神世界的不断演化乃是在时代的不断变迁中和社会历史环境的变化中逐渐形成的,而这一变化的外在表现形式正是作为大自然的“理性”的外在呈现。也正是因为“理性”的这一自身生成和变化过程始终在不断的进行着,以主动生成的方式迫使人类必须为了适应其变化而不断的做出自我要求和改变,当然这种改变是作为积极意义上的对自我的更高追求,而这时适应大自然“理性”发展和要求的意识本身的觉悟作为人的“理性”的内在承担者表现的恰如其分。

人自身的“合理性”即人在发展进程中符合人性的生存活动与发展进程,在这里不仅仅是指符合人想象的结果和目的,更强调符合人可以称之为人的、不同于动物的有着道德和价值在其中的人之本性的目的性存在。在符合人与自然的“合理性” 发展中,我们一方面在以真正人的方式进行着对大自然“理性”本身的不断超越和协调,即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尺度的自身“理性”对客观自然界进行“合目的性”的改造。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在以符合自然界本身的内在规律的方式下,遵循着自然本身的内在“理性”进行改造。作为人类进行客观物质活动场地的自然界和为人类不断提供原材料的丰富的物质大厦,人类对自然残忍的利用和毁灭的方式只是徒劳地不断给自己添加更多的负担而已,对待自然界我们必须以自身真诚的对待,以“朋友式”的互利互助。

发展伦理学要求人类必须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 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要求人类无论从行为上还是从内在意识中都要进行彻底转变,转变以往的主宰性的态度,以自然界发展的程度调节人自身和人类社会的发展速度,更以人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成果给自然界以反馈和回报。“生态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是人类道德认识的一次重要升华,它改变了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 要求人类从过去一味强调‘战胜自然’,转变为‘与自然和谐共处’,从大自然的征服者,转变成为自然界的‘善良公民’,它把道德调节的范围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伦理道德涵义更为丰富与完善。”[3]人和大自然的关系从主宰和被动转变为与自然和谐共处,发展伦理学将人自身的道德和理性契入人与自然的发展关系中,无疑是对自然和人自身的尊重,也更加体现了作为现实的人的发展目的本身就是潜在发展中的人的未来,即在尊重自然的前提下发现和认识人类自己,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

三、发展伦理学的最终诉求: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在实现人与自然“合理性”地“双重发展”基础上,怎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现这种“和谐共生”的新的发展模式,即尊重自然以实现发展过程中的物质的丰富性、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尺度以带动整体利益的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实现发展的永恒性。以人和自然的“双重发展”为发展的内在指向和最终归宿,既是还给大自然一个原本属于自身的真实自我,也是赋予人类一种伦理上复归自我的澄明之态。以人为中心的全面发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满足了一切发展都是以实现人的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理论和实践要求。那么,如何促进人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以什么为价值标准和最终尺度,这都是在采取措施和行动以前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

(一)尊重自然以实现发展过程中物质的丰富性

坚持以自然作为人和社会发展的物质性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发展的本质要求。发展不是人在其主观想象中进行的空谈乃至假象,而是基于一定的前提和基础进行的不断地革新或创造,以实现人们主观规划的愿望和目的,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所需和所求。所以说,实现发展的首要要素本就是丰富的物质基础,丰富的物质财富是一切创造活动的进行的现实基础。在尊重自然的前提下进行物质财富创造活动就是说必须在不危害和威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系统的条件下进行人类的物质创造活动,给予自然界以充分的恢复自身原有资源的能力,恢复自身活力的能力。这不仅是对自然界的尊重更是对人类自身的尊重,以致于使人类自身在尊重中获得保护自然的能力,保护生态、环境不再遭受迫害的能力。

(二)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尺度以带动整体利益的发展

发展伦理学得以持续和发展的内在根源就在于人类本有的旺盛的生命力和创造性以及内在的超越性,才得以构成了发展伦理学自身前进的动力。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与自然的共同进步,只有人和自然在和谐共处的基础上共同进步,社会才会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继而积极平稳的向前发展。所以,发挥人特有的内在价值尺度,衡量与建构人与自然界融洽相处的新模式,于我们当代社会来说是紧急且又迫切的任务。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尺度就是要以人始终要求超越自身的内在价值尺度以带动整个社会环境,其中包括自然界的生态环境和人的生活世界的共同进步与发展,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诉求。

(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实现发展的永恒性

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既是实现发展的手段和方法,也是实现发展的最终目的和最终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说,实现发展的永恒性就是指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追求人与自然在和谐共处的基础上的二者的可持续发展,最终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的。就像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那样,只要涉及到发展的理论,最终的发展指向都是包含人自身的,即如何实现人的真正发展。发展伦理学就是对传统伦理学的继承和超越,是对传统伦理学的理论出路在新的时代中的一种探索,它将伦理学的视野从人的身上、人与人的关系上扩大到人与自然、人与整个社会的关系上来。刘福森先生认为,发展伦理学:“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每一个人都有保护自然环境的义务和责任,这样发展伦理学的伦理客体便从社会一直扩大到自然界,在人与自然之间建立了一种伦理关系,从而发展了传统伦理学的基本伦理原则。”[4]

[1]马克思.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伦理学的催生机制和价值构建[J]. 滁州学院学报,2008.

[4]刘福森.发展伦理学:当代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J].哲学动态,1995.

【责任编辑:刘亚男】

B82-09

A

1673-7725(2016)03-0177-03

2016-02-26

景月楼(1992-),女,陕西富平人,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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