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财税法角色之定位研究

2016-03-16 04:58黄棋双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权利保障宏观调控

黄棋双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我国财税法角色之定位研究

黄棋双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350116)

[摘要]近些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等诸多社会因素的困扰,社会改革已进入了深水区。面对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财税法人应亟需充分认识财税法的地位,清楚地知道其在改革中所扮演的角色。文章将分别从宏观调控、权力规制以及权利保障三个部分阐述财税法,以期能够还原财税法的本来面目,消除对财税法的偏见。通过对财税制度改革拓展财税法的角色,实现税收法定主义,最终达成“税收法治”的目标,实现良法之治。

[关键词]财税法;宏观调控;权力规制;权利保障

通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长足发展,中国经济规模总量跃居世界第二,超越日本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在短期内通过改革开放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凝聚着全体劳动人民的智慧与汗水。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改革所带来的红利正在逐渐消失,改革进入了攻坚克难的重要时期。此时我国亟待一场更深层次的变革来引领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在中国经济处于衔接期的重要阶段,党和国家领导人也深刻认识到这一变革的重要性。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1]随后在2014年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再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财税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为拓展传统财税法的角色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一、财税法是宏观调控之法

一直以来,学界对于财税法的学科性质存在一定的分歧。多数学者认为财税法属于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有人将其划入行政法学的范畴。但是现在更多的人主张将财税法定义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它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到财税问题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2](P2)财税法作为组织国家财政收入与安排政府的预算支出的法律,通过将财政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天然地具有了宏观调控的职能。依据学界共识的观点,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社会的经济总量,例如货币的发行总量、社会总价格水平等。在当前的实践过程中,“宏观调控”这个定义的外延已经拓展到所有可能对产业结构、地区发展总量平稳造成影响的行为。[3](P1)

(一)宏观调控法的历史发展

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主张政府不能主动干预经济,仅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守夜人”,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在当时自由放任思想的引导下,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自由放任思想繁荣的背后也造成了环境污染、贫富差距分化等社会问题,并埋下了全球性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祸根。这些问题在1929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集中爆发,并间接造成了世界第二次大战,给世界人民留下沉痛的回忆。此时,凯恩斯所提出的国家干预主义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凯恩斯主张通过实行政府积极干预的经济措施来取代先前所实行的自由放任主义,主要是实行财政赤字政策扩大政府的预算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有效增加社会的总需求,进而刺激社会消费来拉动经济的增长。自此,政府主导下的宏观调控手段与市场一道,成为维持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当代的政府也不仅仅是之前扮演的“守夜人”角色,同时也承担了“二老板”的戏份,在保证良好的经营环境同时也干预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财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财税法作为治国理财之法,不能忽视其在经济中宏观调控的作用:其一,作为宏观调控实现手段之一的经济手段,通过调整税收收入、政府预算支出来实现宏观调控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当经济面临下行的压力时,目前政府往往通过减税等财政政策减轻企业的负担,增加市场主体的活力,盘活经济的发展;通过扩大政府的财政支出购买公共产品,刺激社会总需求的同时也提高了公众的幸福指数。其二,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与保持国际收支平衡,而税收中性的原则要求尽量减少税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同时通过税收手段调节经济。两者在理念上是契合的。由此可见财税法在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其三,政府通过财税手段实行宏观调控,囿于职责分工往往只能出台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把脉,众所周知政策的随意性易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人大上升为法律,既实现宏观调控又确保了国民行动的可预测性,也有利于规制政府的行为。可见,我们不能忽视财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也从侧面说明了财税法在具有宏观调控职能的同时具有了权力规制的功能。

二、财税法是权力规制之法

自从新航路开辟以后,世界连成了一个整体。各国经济的频繁交往也促进了文化与思想的传播。法律作为一国人民智慧的结晶,蕴含着该国人民厚重的民主思想。近代以来西学东渐,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法律和民主思想传入我国,启发民智,以及三十多年来经济蓬勃发展带来社会财富的增长,更加增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意识。历史上来看,国家公权力对于私有财产的侵犯屡有发生,因此,如何通过限制公权力以更好地保护个人私有财产日渐成为关注的焦点。

(一)权力规制之法的历史变迁

马克思说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推动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人民意识的觉醒,从而确立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以此为理念确立了配套的政治制度。基于这样的民主制度,西方的财政被定义为满足人民公共需要的物品,预算支出受到人民所代表的议会的监督;政府合法行使财政权力需要获得议会的授权,财政权力作为横征暴敛工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议会牢牢控制住政府的财政支出与收入,防止政府的恣意侵犯,夯实了财政的民主基础。[4](P8)

在税法领域,目前主要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大家所熟知的名言“无代表不纳税”即是对税收法定原则最古老地阐述。税收法定原则,有人也称之为税收法定主义,指的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里的“法”仅仅指狭义意义上的法律,即由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在我国现行制度下,该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而不能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是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的红头文件更不在此范围之内。税收法定原则,被认为是税法中的帝王条款。现代人权和法治的确立主要得益于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以及税法上的税收法定原则对公民私人合法所有财产权益进行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与之互为呼应的是在最近的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理念和在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向外界公布了我国实行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力争在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5]

(二)权力规制法背后的改革

准确定位财税法,提升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其真正成为权力规制之法。这一思想观念的转变本身就是一场改革。纵观近代以来的历史,我们能切实地认识到对于中国来说,稳定压倒一切。当今时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我国更要借助这一有利的外部环境,积极营造稳定的内部环境来促进经济的增长,推动社会进步,缩小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我们所主张的财税改革并非局限于经济改革,而是法治理念下的全方位改革,包括温和、稳妥的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6](P1)财税改革所带来的财税法角色拓展“润物细无声”,在幅员辽阔的我国不失为一个较为稳妥、可行性较高的方法。因此,悄然实现社会转型,提升财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使其真正成为治国理政之法。[7]

三、财税法是权利保障之法

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有其自身的时代背景,反映的是这一时代的人民对于自身权利的诉求。人民崇尚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是法治的核心。依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所言,良法即是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法律。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在税收国家里税收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必然会影响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财税法的制定实施及所施行的改革,当然是关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从这一层面上讲财税法也应当是人民的权利保障之法。权利之保护,仍为法律的最大任务。[8](P42)由于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法律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并非是亦步亦趋的。相比较于西方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我国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工作更是任重道远。这点在税法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

(一)税法中权利保障角色的国际比较

在税法领域里,美国对于纳税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出台《纳税人权利法案Ⅰ》《纳税人权利法案Ⅱ》《纳税人权利法案Ⅲ》等相关法案。虽然这只是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关于纳税人权利的一系列汇编,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其重要性以及所代表的历史意义,共同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加拿大的税法中,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纳税人的保护方面加拿大当局主动向民众颁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不仅向纳税人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且及时示明纳税人若权利受到侵犯所能采取的救济途径,此种做法值得我们的学习与借鉴。[9](P1)此外,澳大利亚的《纳税人宪章》以及英国的《纳税人权利宪章》等其他发达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出台了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纳税人的权利。

(二)我国税法在权利保障上的不足之处

通过以上对有关西方发达国家税法的审视,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我国在法律制定的立法理念以及法律的实施方面都有较大的差距。首先,大家对于中国目前的税法制度诟病最大之处莫过于建国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从法理学上说,一套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法律体系应由税收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法律构成。但是,我国目前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寥寥可数,试想一个不完善的法律体系如何能够充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其次,我国关于税收的有关法律规定层级较低,仍然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依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法律,例如我国最大税种的增值税,也仅只有一部《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样的法律位阶与增值税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极不相称的。再次,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可诉性不强,对于纳税人救济的途径并不明确。目前,我国税收程序法的《税收征管法》并未有专门的章节规定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令其权利在受到侵害时无所适从,这与我国政府为人民服务的理念相悖。最后,实施效果方面税务当局仅是埋头苦干,较少倾听纳税人的意见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导致在服务质量上难以令人满意,工作作风的转变亟待加强。因此,在“税收法治”原则的贯彻实施与税收国家的完善建设方面我国仍大有可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以及在三中全会中所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给期待改革的学者以及财税法爱好者带来光明的前景。在过去的认识中,普通民众往往着眼于财税法扮演宏观调控法的角色,与人民的日常生活看似不是密切相关,甚至于对其的颁布与修订漠不关心。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人民当家作主意识的增强,渐渐认识到财税法在其生活中占据了一定的比重,影响无处不在。其中,税法又经常被人称为是一部“侵权法”,其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运用国家强制力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而具有正当性,因此,总结出税收具有强制性这一特点。现代的社会是一个注重权利保护的社会,现代的法律制定再也不能像古时候的法律,只规定义务而不重视权利的保护。法律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甚至可以说,现代的法律更为倾向于保护人民的权利。

(三)财税法应为我国“六大”体制改革铺平道路

财税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财税法的角色拓展应当紧随注重权利保护这一时代发展的潮流,充当我国目前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等六大体制改革的先行者。财税制度改革何以充当我国六大体制改革的先锋,一方面在于上文所提到的这一制度改革是温和的,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刘剑文教授多次在其学术著作中提及,财税体制改革是温和的政治体制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可以渐进地解决限制和规范政府公权力的核心问题。另一方面,财税体制的改革也是潜移默化的,通过对上层建筑的调整以及宏观经济的把控影响日常行为的选择。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理性人总是趋利避害,选择有利的经营方式并通过影响政府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在积累大量财富后总是会千方百计通过法律限制政府权力,防止公权力对自身财富的侵蚀。财税法的改革还能通过对微观主体行为的调整影响其思维观念,提高对社会的责任感以及环境保护的意识。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税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大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笔者认为准确定位财税法的角色是顺利实现财税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以前由于我们对财税法的认识不足,仅将其定位于宏观调控之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财税法的功能逐渐发展为权力规制之法以及权利保障之法,通过财税制度的改革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恣意妄为,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同时在对国家限权之时赋予人民权利保障的工具,畅通民意诉求渠道。财税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推动文明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前行。反之,社会的不断更新变化,也为财税法角色的拓展提供了现实基础与充足素材。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EB/OL].http://news.cnr.cn/native/gd/201311/t20131112_514111965.shtml.

[2]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A].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熊伟.走出宏观调控法误区的财税法学[A].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1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4]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5]傅莹.计划在2020年前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3/id/1561181.shtml.

[6]刘剑文.强国之道——财税法治的破与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7]吴玲.法律多元在西方历史中的演进[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5,(2).

[8]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9]丁一.纳税人权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张庆

Role Orientation of the Fiscal and Tax Law in China

HUANG Qi-shuang

(Fuzhou University,Fuzhou 350116,China)

Abstract:Recently,social reform has been entering into a deep water zone considering the disturbing problems of aging of population and other social factors. Facing the new turn of fiscal and tax law system reform,the legal person should be fully aware the status of the fiscal and tax law and understand the role it plays in this reform. The fiscal and tax law is expounded from the aspects of macro control,power regulation and right guarantee,in order to restore its true features and remove the prejudice toward it. By means of reform,the role will be expanded and hence the goal of “law-based taxation” can be realized.

Key words:the fiscal and tax law;macro control;right guarantee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6.03.009

[文章编号]1004—5856(2016)03—0038—04

[作者简介]黄棋双(1991-),男,福建泉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财税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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