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困境及应对措施思考

2016-03-16 03:06
环球市场 2016年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被告人

万 力



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困境及应对措施思考

万 力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公检法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最终达到发现案件事实的目的。警察在作为犯罪行为的目击者、犯罪行为的调查者抑或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出庭作证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但同一主体、不同的角色扮演,会直接影响主体作用发挥,于此,警察应基于怎样的身份(证人、类似“被告人”或者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侦查人员;警察证人;类似“被告人”;专家证人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效果分析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效果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结束了之前警察只在案件有疑问,公诉人、被告人或者法院有异议时,才出庭解释、说明情况的规定。首先,要求警察出庭作证,突破了警察作为公职人员,对其特别对待的瓶颈,让警察以证人、类似“被告人”抑或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对被害人而言,可以更好地维护其正当法益;对被告人而言,能够充分保障其对质权的行使,通过与警察当庭对质辩论维护自身权利;对法院而言,通过观察警察与被告人的对质辩论,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合乎法理、顺应情理的判决。其次,能够使控辩双方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和质证,对传闻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作出一定说明,保证证据资格的享有,发挥证据该有的证明效力。再次,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使法官居中进行裁判,有助于法官以更加理性、民主的方式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最后,有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性。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在庭审中运用直接言辞来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裁判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公平正义。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社会效果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的相关解读,人民警察有义务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警察公权力的膨胀,促使警察为保证审判的公正和顺利展开有义务提供服务,真正做到“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其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显示出刑事审判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三)警察出庭作证的经济效果

根据经济学的假设,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经济人”、“理性人”,都力图以最少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对于法人机关,该原理同样适用。警察出庭作证,首先,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法院为发现案件事实而投入过多的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法官办案效率。其次,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经济补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因作证产生的不必要的费用,有助于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从而实现证人整体出庭率的提升。

二、审判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困境

(一)证人身份

警察证人和一般证人都是把所知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陈述,并接受控、辩、审三方的询问,但警察对案件的了解主要是通过案发后的接处警、巡逻等职务行为获知,不同于一般证人对案件的知晓是基于自然的巧合或者偶遇,除此之外,警察的角色定位通常都是刑事执法者、行政执法者,承担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追诉犯罪的职责,在出庭作证中不可避免地带有支持公诉、追诉犯罪的倾向。单一地将警察归类为证人范畴,适用证人的相关规定,并不能真正实现其出庭作证的预期目标,也不能真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类似“被告人”身份

警察出庭作证,除了就“目击”的犯罪实体性事实作证外,通常还需对自身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以解决证据资格问题。相较于前者,警察一般都是在立案之后的诉讼过程中了解到案件情况,并且,在警察参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如果不能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合理说明,就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出庭作证的警察同时还具有了“被告人”的身份。因而,警察出庭作证虽然满足证人资格的一般要求,但由于受自身职业角色定位、出庭作证公务性以及与案件结果利害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又使得警察出庭的身份具有区别于一般证人的特殊性。

(三)专家证人身份

警察出庭作证,不单只是就其目击的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还需要就程序性事项向法庭说明,说明的过程同时也是接受司法审查的过程,法庭的裁判结果可能直接影响警察自身的职业发展,甚至使其承担内部纪律处分或者行政责任,更为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该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然会导致警察出庭作证避重就轻,与一般证人的中立地位不尽相同。

三、如何破解警察出庭作证身份难题

(一)细化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但言之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不利于具体工作的开展。有鉴于此,省级部门,包括省公安厅、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等,在不与上位法律、法规抵触的情况下,根据地方实际,将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细化,形成公安部门支持警察出庭作证、检察机关监督警察出庭作证和法院依法引导警察出庭作证的局面。另外,明确警察出庭作证中的角色扮演,厘清其出庭作证,并不是代表公安部门出庭,而是以个体的身份出庭。就其履行职务时目击的案件事实,警察与一般证人无异,应适用证人的相关规定;当案件存在疑问,公诉人、被告人或者法院对案件存有异议时,警察对自身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应予以证明,此时警察的角色类似“被告人”身份,应接受公诉方、被告人、法院的询问;就程序性事项,警察有义务向法庭说明情况,并对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二)建立系统的人身、财产保护制度

不管是作为警察证人、类似“被告人”抑或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警察在作证前、作证中和作证后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理应得到保护。纵观我国证人出庭情况,可以得出结论,证人出庭率偏低,究其因由,除了传统厌讼文化影响、“熟人社会”里的人情左右、法律意识淡薄等,最为重要的原因是证人出庭容易招致打击报复,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在我国诉讼文化背景下,作证前,应对警察证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进行有效保护,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扩大保护对象的范围;作证中,审判法官依法居中裁判,对给警察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保证警察出庭作证有序进行;作证后,依法保护其人身安全,法律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可以提出保护,笔者认为,特殊情况下(人身安全遭受威胁、心理遭受不能承受的强迫等),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建立警察证人财产保护制度,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于警察证人出庭作证而使本人及其近亲属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可以赋予警察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法院对此类诉讼可以相应减免诉讼费用;或者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对警察证人及其近亲属所遭受的财产损害实施法律和司法救助等措施。

(三)完善经济补偿制度

现行法律对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规定不够明确,同时各地区对于警察证人补偿的标准也不统一,导致警察证人出庭作证困难重重。对此,首先,对于相关业务经费,同级政府应及时和正常予以保障,为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警察证人出庭作证提供经济支撑。其次,要明确补偿标准。法院可以根据合理、必要原则对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花费进行审查,具体数额可以参照各个法院干警出差时的交通费用标准和食宿补助办法,结合警察证人前来出庭的距离远近、作证天数的长短等因素加以确定。最后,各级公安部门必须带头鼓励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为工作人员提供带薪假供其出庭作证。对系属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证人,若该部门对其出庭作证不提供方便的,应给予一定惩罚或者负面评价,比如综治工作考核扣分,甚至一票否决等。

(四)明确规定警察拒绝出庭作证的制裁措施

对于法律规定的对于应当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警察证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但强制措施仅包括训诫和拘留。这一规定显得跨度太大,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对此可以增加罚款措施,首先,对于拒绝出庭作证的警察证人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如果其仍坚持不出庭,则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并且罚款数额可以累加,达到一定数额后仍拒不出庭,则对其进行训诫。其次,可以采取拘留措施。在具体实践中强制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可以由司法警察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司法警察的身份、公安机关的协助可以减少警察证人对出庭的恐惧和抗拒心理,此外,还可以联合警察证人所在的公安部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说服教育,因为该部门或者组织对警察证人比较了解和熟悉,由他们进行开导,更有利于说服警察证人出庭作证。警察作证时,应恪守证人的职责,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制裁,抛开其属于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色彩,真正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

四、结语

警察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必然会引发诸多问题,但就其在履行职务时目击案件事实这一情况定论,笔者认为,警察此时的角色扮演不是固定不变的,可能是证人,或者是类似“被告人”,或者是专家证人,在适用具体规则时,应结合警察自身的地位、属性,发挥其在庭审中的作用,让审判法官更好地发现案件事实,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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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万力(1989—),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证据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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