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6-03-16 03:06付国英
环球市场 2016年2期
关键词:主体责任对策建议

付国英



基层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付国英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政治学研究所

摘 要: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又对此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明确了党委和纪委两个治理主体各自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能、权力和责任,是对当前反腐败领导体制的创新。

关键词:基层党委;主体责任;对策建议

党委负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基层党委工作在一线,其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不仅事关工作成效,更直接关乎党的形象和执政基础。当前,如何实现从“全面领导责任”到“主体责任”的转变,是摆在各级党委(党组),尤其是基层党委(党组)面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存在的问题

当前,一些基层党委(党组)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由于思想认识、机制体制等多方面原因,仍然存在着责任意识不强、责任边界不清、管党治党不严等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讲起来重要,抓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

(一)主体责任表面化

一些基层党委(党组)长期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看成是纪委的具体业务工作,认为党委的主体责任就是开会部署、听取汇报与带队检查,执行和落实是纪委的工作;一些党委(党组)重业务轻党建,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务虚的工作,既难啃又难出成绩,将业务职能先于党风廉政建设,谈起业务头头是道、津津乐道,谈起党风廉政建设无从谈起、无所适从;落实主体责任制领导小组形同虚设,很少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浮于以会议贯彻会议的形式主义,有的甚至一年难开一次会。

(二)履行职责被动化

一些基层党委(党组)在抓党风廉政建设时,开展工作要等上级安排部署,缺乏主动研究主动部署,落实主体责任被动应付了事;少数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虚功,是软指标,只要安排人员做做资料应付一下就行了,存在假落实、难落实现象。对主体责任的问责追究还存在追责滞后和规避责任的现象,追究主体责任往往是在领导明确批示或者媒体曝光之后,缺乏主动监督、主动问责,有的党委(党组)一把手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以具体责任代替主体责任,“巧妙”地规避追责问责。

(三)落实方法简单化

一些基层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模式仍然是“年初开会部署、下发文件责任分解、年终检查考核”,落实措施与方法较为单一,工作方式上还存在“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贯彻会议”的情况。大部分单位没有结合所在地方和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一般是照搬照抄上级原则性要求,千篇一律,不分级别,不分岗位,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四)检查考核形式化

考核内容上多以定性考核为主,缺少量化指标,导致考核标准不清晰,考核流于形式;考核方式上多以被考核者的口头汇报和书面材料为主,检查考核不深入、不细致,很难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中的真实情况。同时,在考核结果的运用方面也存在考核结果与干部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挂钩不够,存在责任履行好不好一个样的现象。

(五)追究责任从轻化

近年来,各级纪委不断加大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不力人员的问责处理,但由于落实主体责任的对象多是基层党委(党组)一把手、班子成员,上级党委在研究追责时,出于社会影响、情面照顾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有时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责任追究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有的检查考核发现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碍于情面关系,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较少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二、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足

一些基层单位党委对主体责任理解不到位,认为自己是领导主体而不是工作主体,只要开个会、讲个话、签个责任书就是履行主体责任。有些党委负责人把“一岗双责”的要求仅仅理解为自己带头廉洁自律,这些认识使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委(党组)中心工作脱节,导致纪委在履行监督责任时畏手畏脚。有的党委负责人担心查办腐败案件会影响地区发展,不重视、不理解、不支持纪委查办案件。

(二)责任内容不清

一些基层单位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的含义、内容和范围在认定上存在差距,制定的《实施办法》、《考核办法》等内容过于原则、笼统,实施程序不明,考核标准不清,责任分解不具体,有的单位甚至没有将主体责任分解到班子成员,仍然以“集体责任”来规避“个人责任”。责任内容形式化,与本地、本部门的职能和工作实际联系不紧密,对主体责任的内容没有分解细化,对具体怎样落实没有程序性规定,对不落实怎么办又没有详细的追责内容,责任内容大多停留在纸上,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缺乏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工作体制不畅

现行纪检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决定了纪检机构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同级党委,纪委缺乏独立性,监督的权威性就大打折扣。纪检机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就需要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加以保障和支持,但是,一些基层党委或出于工作惯性,或不愿得罪人,对应该承担的主体责任不愿承担,过分依赖纪检机关“牵头”,导致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

(四)责任追究不严

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一般仅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和警示约谈,较少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一案双查”执行力度不够,对一些单位出现大的腐败案件问题,主要注重处理当事人,对应负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问责少、处理少,存在不想追究、不愿追究、不敢追究、难以追究的现象。

三、落实主体责任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党委主体责任五个方面要求,基层党委(党组)应根据上一级党委制定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相关实施办法、意见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强化责任意识、细化责任内容、优化考核机制、深化问责力度等,进一步强化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党委“一把手”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各项要求落地生根。

(一)强化责任意识,提高落实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

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就应当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基层党委(党组)主要领导要强化责任意识,纠正政绩观的偏差,消除重经济、轻党建的思想倾向,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抓发展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党委主要负责人,尤其是“一把手”,应当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担当意识,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基层党委要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开展专题培训、领导干部讲党课、个别约谈和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加强对主体责任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委(党组)成员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渎职”的意识,纠正“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是流于形式的务虚工作”的错误认识,切实做到“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亲自推动、班子成员切实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主体责任不放手、不松手、不缩手。

(二)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落实主体责任的班子分工

细化责任内容,明确责任清单。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多个层面构成的责任体系,基层党委(党组)应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以落实主体责任的常规工作和业务工作为基本区分,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等三类责任。

落实主体责任的常规工作方面,至少应细化为党委统一领导工作、“一把手”亲自落实推动工作、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尽责、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案件查办、廉政宣传教育、党务政务公开等八方面具体要求。基层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身业务方面,班子各分管领导,应围绕重大事项、重要决策、重要人事、重大项目、大额资金等容易滋生腐败和发生风险的重要领域,对当年反腐倡廉重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每项工作具体内容、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完成时限,制作任务表,交由纪委存档、备查、监督。

此外,细化责任内容还要求完善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程序,明确惩戒性规定,做到党委(党组)成员不仅能够担责,更要能够履责。科学划分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界限,坚决不让担责有空档,履责有推诿。

(三)优化考核机制,把握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抓手

严格执行上级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考核办法,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工作进行必要的细化完善。考核手段上,应采用百分制形式,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坚持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合理设置量化考评标准,合理分配党风廉政建设常规工作和业务工作各自占重比例。考核内容上,应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落实主体责任的五个方面逐一落实,选好用好干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工作、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考核形式上,可由上级党委牵头成立专门的考核组,避免陷入同级考核的人情关系网。

同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评先评优、选拔任用重要依据,对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实施惩戒,切实落实基层党委(党组)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

(四)深化问责力度,刚性落实主体责任的倒逼机制

责任追究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深化问责力度,首要任务是理顺责任追究关系,要准确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前任领导责任与现任领导责任等界限;其次,完善责任追究具体办法,明确启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第三,实施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一案双查”规定,用好“签字背书”等刚性手段,对基层党委(党组)的“失责”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严格依法依纪按程序追责,防止以问责代替法纪追究,坚决杜绝以集体决策失误为由逃避个人责任,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使责任追究经得起历史检验。

作者简介:

付国英(1989—),女,河南林州市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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