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娜,刘琰,周锦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科,安徽 淮南 232033)
“以审判为中心”对公诉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张丽娜,刘琰,周锦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安徽淮南232033)
“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再次被司法理论和实践所重视,符合现阶段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冤错案的现实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即实现庭审实质化。传统诉讼理念的根深蒂固、无罪推定理念不够坚定、庭审形式化仍较为严重等问题成为“以审判为中心”理念推行的主要阻碍。公诉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要全方位提升公诉能力,更好地应对司法改革可能带来的变化和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实质化;公诉能力
近年来,刑事错案的层出不穷凸显现有刑事诉讼活动存在的弊端,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求重新定位侦、诉、审三者的地位和作用,还通过庭审实质化将庭审活动作为查明案件事实和审查证据的重点。提前预判“以审判为中心”带来的影响并有效应对,有助于发挥公诉工作在司法活动中的应有作用,也有利于司法改革制度价值的实现。
(一)程序公正逐步得到重视
程序公正要求审判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居中裁判是对法官的最基本的要求。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检、法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在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诉讼活动中,长期坚持的是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经过近期冤假错案不断出现的拷问,其弊端已经完全暴露。制度可以随时变化,但是执法人员头脑中已被长期固定化的思维模式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转变。办案人员要时刻牢记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基本原则,坚定审判为定罪的唯一途径,树立正确刑事司法理念。法官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或偏爱。在以往的审判活动中,公诉人因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往往会获得法官的倾向性信任,但程序公正理念的树立,庭审走向实质化以后,公诉人将面临和被告人、辩护人同样的地位,都要在法庭审理中尽最大努力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庭审活动将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侦查活动经过庭审被否定将变得可能。
(二)现阶段诉讼结构存在弊端
以往经常有人评价公、检、法三机关的作用就如同“做菜”、“端菜”和“吃菜”,公安机关将案件侦查终结,由检察机关把案件起诉至法院,最终由法院来审判案件,这一比喻也经常被司法工作人员采用,甚至在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一,侦查阶段是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前置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标准和审查起诉的标准,都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同时也是法院有罪判决的标准,是我国有罪判决率高的客观原因之一。第二,公安机关不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还负责对刑事案件的预审。正如第一点中所说,公安机关行使预审职责时,对证据的审查标准、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和之后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审判都是相同的,等于提前对案件进行了一次审理。第三,公、检、法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分工负责的关系。但是,实际中往往是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正是这种制约不足,让检察和审判过多地依赖侦查,而没有发挥好审查起诉和审判的职能。
(三)提高办案质量、减少冤错案的现实要求
近年来冤错案的频发,引起了国内学者的研究、司法人员的注意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赵作海故意杀人案、佘祥林故意杀人案、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刑事错案,都经过侦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些案件最终得以昭雪不是司法机关的主动纠错,而是“真凶出现”或者“亡者归来”。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导致司法公信力不断下滑,也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深刻的反思:还有多少案件可能存在冤假错案?有多少服刑的甚至是已经执行死刑的人可能是无辜的?正在审理的案件存在多少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每一个有良知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心里无数次地问到的。冤假错案不仅在中国存在,可以说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不能完全避免。美国俄亥俄州前检察总长吉姆佩特罗与夫人南希佩特罗把美国的冤假错案进行总结并出版成书《冤案何以发生》,书中所总结的冤假错案出现的八大原因同样也是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1[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苑宁宁、陈效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序言。“八大司法迷信:1.监狱里的每一个囚犯都会声称自己无罪;2.我们的司法体制很少冤枉好人;3.有罪的人才会认罪;4.发生冤案是由于合理的人为过失;5.目击证人是最好的证据;6.错误的有罪判决会在上诉程序中得到纠正;7.质疑一个有罪判决将会伤害受害者;8.如果司法体制存在问题,体制内的职业人士将会改善他们。”笔者发现,这八大“司法迷信”不仅存在于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同样也是中国刑事司法体制中存在并亟需破除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做了系统性的规定,从审判制度、证据审查等诉讼制度上作保障,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决定》规定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突出了庭审应当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从《决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庭审在审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庭审。
(一)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都规定了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就四中全会决议进行解读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起诉,最后是要通过审判才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侦查、起诉,是为审判做准备的,属于审前程序。《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任何人在被法院确定有罪以前,都不能认为有罪。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也提出: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全面提高庭审质量,并明确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防止庭审走过场。因此审判在刑事诉讼里必然要成为中心,但过去不同程度上偏离了这个中心。在实践当中,公检法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分工不够明确,有时候搞联合办案,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特别是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检察机关常常不能进行纠正,法院最后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最后一道关口没有把住,所以会产生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2陈光中:《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是法院不能独立审判》,《中国青年报》2014年11月5日,第3版。
(二)庭审实质化提出的要求
首先,转变传统理念,摈弃以侦查为中心的错误司法理念。现阶段的抗辩式审判模式与过去的纠问式审判模式相比,是重大进步。这说明过去的传统并非不可改变。以侦查为中心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了几十年,甚至比庭审模式更加深入人心、根深蒂固,理念的转变需要时间,但也终将会改变,只要庭审实质化的制度得到贯彻落实,时间会摈弃传统的理念。
其次,强化证据意识,树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理念。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坚决杜绝非法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审判机关则要把好最后一关,居中裁判。转变传统司法理念,虽非一朝一夕可为,但只要每一个诉讼阶段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谨记法律规定,严格依法行事,将会逐步树立起正确的司法理念。
再次,规范案卷管理,防范先入为主。随着辩护人权利得到保障,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阅卷权得到充分保障,比如笔者所在的检察机关,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工作日随时阅卷,还可复印、摘抄、拍摄全部侦查卷宗。这就保证了审判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看到的卷宗是相同的,对所有证据掌握的信息也是对称的。审判法官在听取公诉人意见的同时,辩护人也可以随时提交辩护意见,特别是证据只有在庭审中得到质证后,审判法官才能够决定是否采纳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最后,庭审程序更加规范、更加公开。随着科技手段为刑事诉讼程序所用,证据展示更加公开透明,庭审也能通过直播、微博等方式进行公开传播,无疑对庭审参与的各方在能力和形象上都提出了更好的要求。
公诉工作主要包括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和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三方面的内容,以审判为中心当然要求公诉人在这三个方面,从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上改进和提高。此外《决定》也同时要求: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都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这必将给公诉工作带来重大挑战,检察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准备、认真因应。1朱孝清:《略论“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检察》2015年第1期,第9页。
(一)庭审实质化的影响
1.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对证据提出更高要求
司法改革的走向必然是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将被广泛应用。无罪推定的核心理念在于在未经证据证实、法庭判决之前,任何人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与无罪推定相对立的有罪推定原则,虽是一种错误的司法理念,但一直未被彻底摒弃。“疑罪从轻”就是有罪推定原则的司法运用,因为相信嫌疑人是有罪的,即使存有疑问,也做降格处理判决有罪,这是以往审判机关处理证据存疑案件的一种普遍做法,但是“疑罪从无”却不是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活动所应该有的一种观点。佘祥林、赵作海等错案的惨痛教训,让司法机关意识到无罪推定的重要,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制度,特别是第6条明确了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2.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和证人出庭对讯问技巧提出更高要求
在我国,证人出庭率极低,刑事诉讼中更加明显。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证人证言,即便证人未到庭,只要公诉人宣读即可。证人无法出庭,言词原则就变成了书面审理。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136页。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具有证据能力,这也是目前证人出庭率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现阶段证人出庭可能还存在制度上、社会认识上、甚至伦理上的问题,但是按照《决定》中提出的“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的要求,可以预见的是,证人出庭率也会大大增加,直接言词原则也将渐渐为人接受并作为一项证据审查原则所坚持。
3.辩护权充分得到保障加大控辩对抗性
随着庭审活动将更加实质化,庭审中围绕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事实和证据展开的活动将更加“白热化”,因为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同样要说服法官,不因代表国家就能获得法官的“偏爱”。唯有强化庭审的功能和作用,突出检、控双方的地位,使双方权利都能得到保障,建立完善的证据采信和排除规则,使法庭做到居中,听不同的声音,正视不同的证据,才能使庭审更加公正,显示司法公正的本性。3王顺义:《辩诉对抗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序言。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表明了庭审活动强度的加大、辩护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证据审查标准和采信标准的更加严格,都将在庭审中得到集中体现,这就对公诉人不仅对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提出来更高的要求。
(二)全面提升公诉能力应对挑战
1.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能力
无罪推定原则对证据要求更加严格,公诉人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高审查证据的能力。第一,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围绕犯罪事实全面收集和审查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特别是注重收集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第二,引导侦查机关取证。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及时固定关键性证据、增加证据种类、保障取证合法性。第三,适时排除非法证据。审判机关现阶段已经开始在庭审程序中设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且在法庭调查前明确告知被告人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这就要求公诉人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包括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第四,提高证据的分析能力。对于案件证据的分析是案件的关键,是对案件证据的判断意见,反映出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关联性。1桑涛:《公诉语言艺术与运用》,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第109页。此外,还要做好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工作,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调取有关书证等,做好证据合法性证明的准备,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2.做好证人、鉴定人出庭准备工作
从目前来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笔者从事公诉工作5年来,也仅曾在2013年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因被告人、辩护人对被害人的轻伤鉴定结果有异议而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而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也并不多见,仅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由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所以,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带来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提高,过往的办案中并没有多少经验和教训,需要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对此,笔者从为数不多的几次教训中总结出来几点可供参考:第一,对于公诉人提出申请要求出庭作证的,在开庭前对庭审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辩护人可能的发问进行评估和预判,必要时可以与证人、鉴定人提前沟通,对出庭程序进行预演;第二,对于辩护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前预测辩护人的目的、问题,还要在庭前重点审查证人的资格和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第三,对于审判法官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要认真听取证人的陈述,捕捉有利信息,对有漏洞的地方及时发问。2张丽娜:《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定位与应对》,《安徽检察》2014年第1期,第39页。
3.多方位增强庭审抗辩能力
庭审实质化使举证质证环节更加规范,辩护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尊重,给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可以通过加强几个方面的学习提高出庭支持公诉能力。第一,增强培训力度。对公诉人进行集中培训,可以请业务方面的专家、优秀公诉人等讲授讯问、询问相关知识和技能。第二,阅读公诉实务方面的书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所编写的《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中汇编了公诉人出庭中常遇到的问题,对公诉人出庭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第三,增加跨地区的公诉业务相互学习交流机会,及时总结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和能力。第四,摆正与辩护人的关系,从事实和证据出发,既对抗又合作,赢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尊重。
“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是对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错误司法理念和惯性的纠正,防止法庭审判活动流于形式,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证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以审判为中心”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配套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改革,也需要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素养,形成“以审判为中心”能够运行的良好司法环境。
Trial-centered philosophy:Impacts on prosecu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ZHANG Lina,LIU Yan,ZHOU Jin
Trial-centered philosophy once again received great attention from the judicial theory and practice,which complies with the present requirement that work quality be enhanced and the number of cases where the parties concerned are wrongly treated be reduced.The core of trial-centered judicial reform is court trial-centered,which realizes the essence of court trial.The fact that traditional litigation is deeply rooted,the concept of presuming innocence is not firmly accepted,and court trial is not seriously treated will block implementing the philosophy of trial-centered.The prosecutors as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icipants should enhance comprehensively their prosecution ability and cope with the changes and impacts from the judicial reform.
trial-centered;court trial-centered;essence of court trial;prosecution ability
D925
A
1009-9530(2016)02-0063-04
2015-12-12
2015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AJ201514)
张丽娜(1988-),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海商法学硕士。刘琰(1970-),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法学硕士。周锦(1971-),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