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哲学理论下的国家干预观

2016-03-15 19:53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市场失灵经济法

周 姝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经济法哲学理论下的国家干预观

周姝

(南京财经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摘要:国家干预经济在我国经济法学说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一般是以市场失灵为前提,有效地克服市场的盲目性与局限性,调节市场秩序,被称作“需要国家干预说”。不过,国家干预经济的把握程度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把握不好的话,不但解决不了市场失灵的问题,反而会造成政府失灵。本文通过对市场失灵乃至政府失灵现象深度研究,提出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哲学思考,并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问题,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国家干预;经济法;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经济法哲学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主要分为了两大类:一类是强调国家这只有形的手调节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的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另一类是反对国家干预经济,重视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自我调节的经济自由主义。早期,经济自由主义的思想属于主流思想,促进了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但随着市场化的逐步拓展,自由主义的经济理念越来越难以解决市场经济出现的种种问题,因此,“罗斯福新政”、“凯恩斯主义”等国家干预理论便应运而生。

一、现代经济法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有了生产与交换,也就有了市场,市场的产生意味着各种经济关系的出现。早期资本主义经济是以私权为本位,主张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导致私权至上的现象愈演愈烈。直至19世纪末20世初,西方资本主义过分追求私权利,市场相继出现垄断组织,各种为谋求最大利益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1929年,全球市场经济出现崩溃,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导致的各种弊端日益显现,市场出现严重失灵,社会动荡不安。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面对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导致的市场失灵现象,不少经济学家反思,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调节作用是否已经跟不上经济飞速发展的步伐,是否应该由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来缓解市场失灵的经济危机,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理论逐步成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观点。[1]

二、国家干预经济思想的由来

1.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及其缺陷。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最早提到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亚当·斯密认为,人们总是不满足自己的现状,都希望能以某种方式改良自己,而从事经济活动,增加个人收益是最好的改良手段。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利己主义是天生的,每个人都会不断地去追求个人利益,这时个体间相互追求利益的行为也就形成了一种竞争机制,而且这样的竞争是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运行的,个体间的利己行为使得相互间协调并进,在利己的同时也完成了利他,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任何对个体经济所进行的干预都不应存在也无必要,这也就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

追求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经济学者们认为,利己主义的思想会促使每个经济人最大程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这样有利于社会经济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完全自由的竞争与贸易,使得经济个人在市场进出都充分自由,贸易往来也不受任何干预与干扰。

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在一定时段内给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很大的正面影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自由放任的弊端也逐步显现。由于自由放任思想总是片面强调利己性、功利性,导致人们过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忽略了社会公共利益,使得社会出现严重的经济失衡。

此外,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集中垄断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导致在出现经济过度垄断集中时,没有任何的外力干预措施。因此,各种形式的垄断出现,很多工人失业,社会贫富差距逐步增大,起初所追求的“自然经济秩序”不复存在。[2]

2.国家干预经济思想及初步实践。

(1)罗斯福新政。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且激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1929年10月24日,美国迎来了可怕的“黑色星期四”,在这一天美国金融系统完全崩塌,美国经济出现了重大危机,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经济秩序混乱,这种乱象持续了整整四年。

对于当时的严峻形势,美国新晋总统罗斯福临危受命,大刀阔斧展开了一系列拯救措施,政府加强对市场的干预,救助需要帮助的贫民,为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以及采取长远措施改善国民经济等,这就是“罗斯福新政”。罗斯福新政,其实就是对美国资本主义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是美国经济在规划与秩序下恢复与发展。美国在罗斯福新政后经济上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经济环境也更加稳定,这一切都足以证明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2)凯恩斯主义。20世纪30年代,全球范围内都出现了垄断资本主义导致的经济大萧条现象,此时凯恩斯主义应时而生。凯恩斯主义否定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等人的自由放任的观念,主张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凯恩斯主义,不但是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期出现的一颗救星,也是现代经济管控的新尝试,为构建现代经济开辟了新道路,并最终形成了经济法体系。

三、经济法角度下的国家干预观

1.国家干预的形式是法律干预。现代经济法的历史使命在于对市场失灵的救济,对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调整。事实上,经济法也就是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之法,除了市场失灵需要法律法规调整外,国家干预超过了一定限度也会发生政府失灵的现象,此时,经济法也是调整政府失灵的重要保障。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手段,存在两方面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国家,也就是管理者、干预者;另一方主体则是市场经济主体,他们是被管理者、被干预者,这两方的主体都受到经济法的约束,是经济法本质的体现。经济法的调整必须以现实的市场经济条件为前提,任何脱离市场规律的经济法条文都无法正确地规范调整经济运行。

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法律的干预而非政府权力的干预,尽管经济法在性质上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绝不是国家或政府为干预经济而颁布的“实质上的行政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相比,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尽管二者调整的都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间的法律关系,但要知道,行政法的实施是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的,行政关系的主体间本身就不具有平等性,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而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与市场经济主体间是一个相对平等的关系,国家干预经济过度的情况下发生政府失灵,由此可见,权力归并于政府往往会导致政府权力膨胀、政府滥用权力等等,这些反而形成了影响经济运行的新障碍。既然权力干预有一定的危险性,那么法律干预的形式也就理所当然了。

确定以法律的形式干预市场经济,首先就是要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要全面覆盖市场经济的范围,在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关键时刻,政府充分利用经济法律制度的武器解决难以协调的经济关系。

2.国家干预的动因是市场需求。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由于市场自身的盲目性、自发性而引发市场机制无法协调解决的经济矛盾,并且这些问题在国家或政府进行调节处理时,在传统的民商法领域找不到理论依据。这时,需要国家采取不同于传统民商法中的相关规定,以防止市场失灵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新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这就是经济法的生成。因此,经济法的生成动因就是市场需求。

经济法作为弥补传统民商法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同时,市场经济要接受经济法的规制与调整,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的体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生成来自于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观意图,事实上,国家干预经济是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进行,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进行及时有效的干预可以缓解危害结果。国家干预是以法律干预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先有了得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才有国家干预的情形,经济法的生成来源于市场需求。[3]

四、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哲学思考

1.探索消除市场失灵的手段。经济法调整由于市场竞争形成的盲目性、垄断性的社会关系。由于市场的盲目性,需要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使市场经济可以有序发展;由于市场的自发性容易形成垄断性组织,需要政府进行市场调节,加强市场的自由竞争。于是,经济法主要划分为两个部分:市场竞争法与宏观调控法。

众所周知,所有的市场经济主体都希望可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不断地压缩成本甚至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或是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此时的市场失灵主要是源于各个经济主体间利益的失衡,因此,对于这样的市场失灵现象要通过市场竞争法,改变各经济主体间的偏好结构,对各经济利益主体进行协调。经济法借助公权力,直接对市场经济主体的私权利进行控制,使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确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另外,市场失灵也分为宏观层次与微观层次。宏观市场失灵要通过弥补市场经济固有缺陷,实现宏观上经济的稳定规范;微观的市场失灵要通过对市场经济的主体进行行为规制,主体间的利益要尽量平衡,提高市场经济效益。总的来说,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出现状况的体现,需要宏观调控法对此进行全方面的调控,缓解市场失灵的弊病。

2.克服我国政府失灵的途径。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的强制性规范,是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也是对经济发展的保障。由于干预的强制性,如果国家干预超过了警戒线,就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结果——政府失灵。一旦政府失灵,经济法所体现的立法宗旨以及立法目标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这就要求我们在引入国家干预弥补市场失灵时,也要把握好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度,综合衡量政府干预是否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到促进作用,干预的程度会不会引发市场新的问题。事实上,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时,能够恰当地使市场机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并且能够确立良好有效的竞争秩序,这对市场经济来说则是良好适当的干预。

另外,国家干预经济最好的手段是法律,特别是作为经济自由实现保障的经济法。国家通过经济法规定调节社会分配、营造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经济在政府适当的干预下平稳运行。市场自身的自发性、盲目性是市场失灵的根源,这就需要公权力的干预,而公权力过度使用又会导致政府失灵。所以,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国家干预程度的问题。 具体来说,国家干预并不是要取代市场机制,而是要恢复市场机制和弥补市场功能的不足,干预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消除市场缺陷,形成更加自由的市场机制。因此,国家干预必须保持与市场需求一致。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其存在的目的不仅在于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而且也在于消除或缓解政府失灵。一方面,它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在经济交易中,发挥增进市场机制的职能;另一方面,它约束政府行为,保证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独立性,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建立基础。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8-51.

[2]吕忠梅.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34-40.

[3]张守文.“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J].法学杂志,2011:25-36.

(责任编辑:胡先砚)

收稿日期:2016-04-24

作者简介:周姝(1992-),女,江苏泰州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824(2016)04-0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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