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阈下的工会认知

2016-03-15 17:01:40王娇萍
工会信息 2016年11期
关键词:劳资工会组织协商

文/王娇萍

社会治理视阈下的工会认知

文/王娇萍

无论是基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还是建设现代政府,提升公共事务解决效率;也无论是解决劳动争议,降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成本,还是应对网络社会群体心理极化,唤醒社会合作意识,都亟需完善工会组织并切实发挥其作用——

工人阶级是中国共产党创立的阶级基础,工会运动则是中国共产党诞生的组织准备和前奏。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时期,中国工人和工会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沧桑巨变中薪火相传,在栉风沐雨中砥砺奋进,充分发挥重要作用和独特优势,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作出永载史册的卓越贡献。

正因如此,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制度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的层面,明确了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及其肩负的历史使命。

众所周知,只要有工人阶级,就有工人运动和工会组织。作为以工人阶级为阶级基础的执政者,中国共产党必须高度重视工人运动和工会组织,并使之成为政治过程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而在社会建设成为国家宏观战略选择的今天,更需要置于社会治理的视阈下对其加以全面理性的观照和认知。

一、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迫切需要完善工会组织并发挥其作用。

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等一些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显现,是当下中国面临的新挑战,特别是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品供应不足、公共服务不均等等的矛盾日益突出,更是把执政理念、政府职能、体制机制等存在的种种不适应、不协调推向了历史的前台。正因如此,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改革发展中加快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成为执政党必答的时代课题。其中,如何解决好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更是焦点所在。

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实现一次分配的相对公平是关键。因此,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群体中建立工会组织,并通过工会组织的集体力量,依法依规地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对话、谈判、妥协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此纠正失偏的劳资关系,促进一次分配的公平公正,就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

事实上,改革开放后尽管我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时间不长,覆盖面还有待提高,但这项制度的积极效果已经明显呈现。来自工会组织的多次调查显示,凡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水平相对较高,工资正常增长更有保障,劳动者受尊重感、公平感更强,而相应的劳动关系也更为和谐稳定。

还值得一提的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除了能够有效解决劳动报酬分配的公平公正问题,还能促进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的保障提升,进而有利于有力推进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的解决。

二、建设现代政府,提升公共事务解决效率,离不开藉由工会建立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

利益高度分化,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点。而由此衍生的社会分化,即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彼此之间出现矛盾、竞争甚至冲突,成为社会常态现象。因此,如何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过程而使各种不同的利益通过交涉、协商求得“最大公约数”,是政治过程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也是建立新的社会运行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权力与资本互嵌,并形成利益集团,进而反复循环,形塑出社会底层不可逾越的权力与资本的“玻璃天花板”已经端倪初现。如果任其发展,将不仅阻断了社会底层向上流动的通道和空间,而且不断拉大与社会底层之间的距离,加剧了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趋向。最为典型的,就是以工人和农民工为主体的普通劳动者基本权益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社会及政治地位逐步下降。

显然,尽快构建起利益博弈协调机制,既是遏制权力与资本互嵌、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的必然要求,也是有利于达成利益共识、弥合社会阶层结构裂痕的有力之举。而社会组织无疑是社会利益规范化表达和利益博弈的重要机制。事实上,将一些外溢性的社会事务,尤其是关涉民众普遍利益的表达博弈事务,交由社会组织来承担,也是现代政府可以更加专注于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重要选项。但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是,我国社会组织发育起步晚,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实际能力上,都还不具备普遍承接公共服务的实力。在此背景下,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群众组织在这方面的优势和重要性就尤为突出。

更何况,相对一般社会组织甚至其它人民团体、群众组织而言,工会组织具有组织严密、结构严谨、动员能力强、掌控社会资源多等优势,而且其集体活动社会影响面更广,参与者众多,特别是工会组织与政党息息相关,因此工会组织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超级公共组织。这方面,中国工会组织的特点和优势更为鲜明。因此,承接政府部分职能、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就中国工会组织而言,可谓责无旁贷;同时党政要深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为工会组织更好地发挥这方面优势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空间。

三、解决劳动争议,降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成本,必须依靠工会组织切实履行职能。

劳动关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稳定,直接关系甚至决定着社会是否和谐稳定。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劳工意识和阶层意识逐渐形成。同时,伴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全社会的劳动法治理念在提升,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团结意识和行动意识在增强,又促进了劳资博弈社会化。其结果是劳动关系正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发展,劳资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

事实上,劳动争议案件连续多年高发频发,且在总量上连续多年持续增长,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一大挑战和难题。中国社科院于2014年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3)》显示,劳资纠纷已成为百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首要诱因,超过了执法不当和征地拆迁等引发的官民矛盾。而这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产生,“往往源于政府平时怠于行使监管义务或者不作为,导致劳动者采取极端行动”。

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劳资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尚处在新生发展阶段, 加上人们对劳动关系领域知识存在欠缺,地方政府普遍不了解劳动关系运行机制和劳资协调方法、缺少对劳资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和预案,应对经验不足,缺乏驾驭能力,结果往往是惊慌失措、应对失当,错失处置良机。一些领导干部甚至从政法的角度思考和处理劳资矛盾事件,反而激化了矛盾,致使应对劳资矛盾的成本高企不下。

显然,在劳资矛盾趋向群体性已成为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和趋势的现实背景下,遵循劳动关系和劳资矛盾处置的规律,切实发挥工会效用,充分运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协调机制,引导劳动者将自救的、无序的维权转化为社会救济的、有序的维权,尽量避免自发的超越法律边界的维权行为,已成为加强社会治理的必答课题,也是降低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成本的必然选择。

故此,政府当本着积极而有作为的态度,秉持中立协调参与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当务之急是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了解、认清工会组织在处置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独特作用,不仅支持工会工作,更要善用工会解决矛盾。

四、网络社会群体心理极化,迫切呼唤社会合作意识,亟需工会在现实社会引导劳资共同协商打破利益固化格局作为重要支撑。

网络社会的到来,为人们情绪的宣泄、意向的表达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平台和便利,同时也加剧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心理极化现象,学界将其表现主要概括为三方面,即社会底层的“仇富”心理、社会中层的“屌丝”心理和社会上层的“不安全的精英”心理。网络社会群体心理极化传导到现实社会,直接导致在社会资源和社会分配格局中处于不同位置的社会群体形成截然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社会心理,难以达成合作共识,既阻碍改革推进,又危及社会和谐。如果不采取应对措施,任由网上线下互为作用,必将进一步加剧社会撕裂。

那么,如何在网络社会形成合作意识?究其原因可以发现,网络群体心理极化主要源于现实生活中不同社会群体缺乏利益协商意识。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统一配给制,即便改革开放了,也实施的是社会增量改革直接相关。不难看到,我们实施的改革措施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等,都可使社会各阶层普遍受益,社会总福祉自动改善,这决定了各社会阶层在利益分配方面互动需求较少,不需要相互通过沟通、谈判和妥协等进行自主的利益协商。

由此可见,要在网络社会形成合作意识,其前提和基础是在现实社会逐渐建立和完善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协调机制。特别是在利益固化甚至阶层封闭、利益冲突、阶层冲突都初见端倪的当下,通过构建利益协商机制、增进社会共识对于防止和化解社会冲突便极为迫切和重要。

而在工会引导下建立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为基础,实现企业主与工人之间通过对话、协商和妥协就利益问题进行自我调节,无疑是增进社会共识最有效的突破点和最重要的基础。这既是由劳动关系在社会关系中的根本性、基础性地位决定的,因为劳动关系涉及人群最广、影响面最大、与人们利益关系最直接最关切;也是由劳动关系市场化带来了劳资之间利益协调的先行探索有较好基础的现实所决定的。

总之,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人和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彼此交融更深更密,任何对抗性事件影响的波及面更广,解决这类事件付出的社会成本也更大。而解决由劳资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尤甚。因此,立足于社会治理视阈下来认知工会的角色、发挥其应有作用和效能,在今天已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道必答题!

作者为工人日报社副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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