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吴勇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国家税务局,湖南 岳阳 414418)
“互联网+”背景下税收平台生态圈构建研究*
□ 丁吴勇
(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国家税务局,湖南 岳阳 414418)
通过搭建能充分施展技术优势的互联网平台,构建以数据共享为主线的税收平台生态圈,通过参与主体的合作共赢,从而掌握“制数权”,提高税收管理服务能力。在对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定义和构成分析的基础上,对构建税收平台生态圈必要性、可行性、主要机制和实现路径进行阐述,并进一步梳理构建税收平台生态圈当前应处理的问题,以期探索出一条“互联网+”时代下推进税收治理的理想路径。
税收平台生态圈;税收治理;税收现代化;数据整合
新时期下,“互联网+”给各行各业带来了诸多挑战,同时也创造了宝贵的发展机遇。依靠互联网建立平台生态圈是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该模式对市场表现出来的强大适应能力是其他商业模式所不能比拟的,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
平台生态圈衍生于自然生态圈。在自然生态圈内,各类物种都与其他物种息息相关。每个物种自身的生存都需要其他物种的支撑,通过能量流和物质流的沟通协调实现互利共赢的平衡状态[1]。而互联网平台生态圈是通过核心参与者搭建平台,在其核心业务的驱动下,吸引其他参与者的加入,为其他参与者提供一个多边合作共享的平台,通过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的沟通协调建构一个复杂的系统[2]。如阿里巴巴搭建了一个为供需双方交易所用的虚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该平台通过建立一定的协作机制,实现阿里巴巴、供方和需方等平台参与者权利义务的重新厘清和合作共赢,促进系统治理功能的分散,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系统,提高参与者各方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互联网+”时代下,税务机关正面临着征管资源更为短缺和征管形势更为严峻之间的突出矛盾。借鉴互联网平台生态圈的思路,搭建税收平台生态圈,通过重新厘清税务机关、纳税人及涉税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参与各方科学的协作机制,推动税收管理责任的分散,实现现代税收治理是互联网时代下税务机关应对重重挑战的理想路径。本文详尽分析了搭建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必要性、可行性、实现路径和目前应着力解决的若干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对其搭建进行了探索性分析。
本文依据平台生态圈、商业生态系统相关理论,结合税收实际情况,对税收平台生态圈进行定义,并分析内部构成。以此对税收平台生态圈进行一个清晰的描绘,为后文的分析提供方便。
(一)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定义
所谓税收平台生态圈,就是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平台,吸引纳税人及其他涉税第三方参与、集中的系统。各参与者依托税收互联网平台,以提高纳税人遵从为导向,以提高自身的利益和系统的整体价值为目标,各司其职,但又相互依赖,依靠健全、平衡的信息和职能协作机制,通过自组织、涌现等形式进行资源共享、互利共生[3],最终实现各参与主体的合作共赢,增强各参与主体对互联网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
(二)税收平台生态圈主要参与主体
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内部组成分为核心层和外围层两个部分。
核心层包括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其中,税务机关是整个税收平台生态圈搭建的主导者,也是生态圈内相关协调机制的制定者,也是平台内参与者行为的监督者,是整个生态圈存在的保障。而纳税人作为市场细胞,所产生的税收数据是生态圈的重要资源。同时纳税人作为生态圈内物种共同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整个生态圈存在的基础。
外围层是涉税第三方,有政府机构、公共组织。其中政府机构,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发改委、科技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等。公共组织,如:高校、研究所、环保组织、劳动保障组织等。外围层的加入可丰富税收平台生态圈内的参与主体,提高税收平台生态圈的价值创造能力,为实现税收平台生态圈内各主体的互利共赢创造更加优质的条件。
在国家大力推进“互联网+”计划和提倡国家治理的同时,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思路也应该顺应时势进行调整。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要求,提高税收治理能力,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以信息共享为主线构建税收平台生态圈显得尤为必要。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互联网+”计划和税收治理的共同要求
“互联网+”和“税收治理”看似两个不同的命题,但二者实为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内在矛盾所异化出来的具体现象,二者本质上是相通的。“互联网+”计划的核心在于所搭建的互联网平台生态圈吸引了众多的参与者,在统一的分工协作机制下,参与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以激活,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使经济更加具有活力,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而税收治理的核心是改变了“税收管理只是税务机关一家的责任”的观点,转变了以往税收单方面管理的管理思路,强调治理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涉税第三方之间的共同承担,强调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沟通协调,重视发挥各涉税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共治”来谋求税收治理。因此从合作共赢、充分发挥参与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角度来讲,“互联网+”和“现代税收治理”二者的核心内涵是相通的。而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依赖于具有开放、合作、共赢功能的互联网平台生态圈的建立。所以说,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建立是“互联网+”计划和“现代税收治理”共同的内在要求。
(二)是税收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互联网发展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组织建设,甚至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布局。从国家的层面来说,互联网使得权力的来源正在由拥有雄厚的资源、军事力量向拥有丰富的信息发生微妙的转变,不管是国家还是相关的公共组织都在积极布局互联网战略。以美国为例,其一直致力于建立、扩大网络安全部队,异常重视互联网空间主动权的争夺。从组织层面来说,于税务机关而言,互联网给税务机关所带来的改变不仅仅是目前所能看到的传统税收服务由实体向互联网转变,更大的冲击正在孕育,甚至有可能动摇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力和税收执法能力。一方面动摇税务机关的税收权力。税务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的授权。从政府部门间划分来看,税务机关的核心优势是掌握海量的税收信息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税收管理能力。未来,互联网是掌握更多信息的主要工具,如果税务机关未能充分利用互联网来掌握足够的税收信息,或者掌握的信息未能比某一政府部门或组织全面,就会影响税务机关的核心优势,动摇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来源。另一方面动摇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能力。税务机关管理和服务能力依赖于对税收信息的掌握。因为税务机关的业务流程主要是通过纳税人申报数据、第三方信息报送、其他税收数据的获取来对纳税人的某一项交易本质进行辨别,分析其适应的税种和税率,以此为基础开展后续的税收管理和服务。税务机关大多数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体系的建立、业务流程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个核心的业务逻辑展开。互联网带来的信息复杂化、虚拟化特征,会对税务机关获取交易信息产生影响,从而对现有的征管制度、组织体系和业务流程产生一定的冲击,最终动摇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能力。可以大胆地推断,未来不仅纸质发票甚至是电子发票都会消失。因为发票的本质是对某项交易的具体内容和交易本质的一种认识标识,主要功能是让税务机关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对某几种具体的交易用发票加以标记,从而降低在众多交易信息中筛选应税交易行为的工作量,提高工作的效率。设想如果信息透明到一定程度,税务机关能够便捷的、低成本的掌握全面的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筛选的工作量大大降低,那发票就会失去存在的必要。因此税务机关必须高瞻远瞩、尽早谋划,才能够掌握主动权,主动适应这些变革。理想的路径是通过搭建税收平台生态圈,以信息共享合作来获取足够的交易信息,来掌握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主动权。
(三)是提高征管质效的必由之路
互联网降低了交易费用,使得全球化的分工协作进一步加深,创新融合更易实现,从而推动众多新业态的出现,如电子商务、微信红包等。新业态给传统征管体系提出了诸多的挑战,以往的征管理念和手段已经不能应对这些新挑战。而“简政放权”所推动的制度变革,如减少前置审批环节等措施的推进,又对原来的审批管理方式提出挑战。现阶段税务机关处在“新业态带来新挑战”“传统管理手段推倒重建”双重矛盾的叠加期,税收征管的形势比较严峻。“思路决定出路”“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同时产生的”,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新挑战,税务部门必须清晰地把握住互联网的功能本质,转变以往的征管思路,应以树立“以互联网思维治理互联网”,“以平台思维治理互联网平台”的理念。互联网所带来的企业经营复杂化、新业态多元化都是建立在信息共享,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参与主体通常都依附于一个具有共享合作、互利共赢功能的互联网平台。因此只有充分获取平台内部的信息以掌握相关交易的痕迹,才能把握住交易的本质,高效地展开后续的税收管理服务来应对这些挑战。而要想获取这些信息光靠立法推动和政府行政权力干预远远不够。一方面,市场信息的丰富程度远远大于立法或者政策制定时能考虑的范围;另一方面,立法和政策制定相较于市场的形势变化有较长的时滞。因此必须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运用“共赢”的思维,依托税收数据的共享来构建税收平台生态圈,实时换取其他参与者的信息,以掌握信息主动权并跟进开展税收协同治理,才能够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促进纳税人的税法遵从。
(四)是提升税收服务水平的理想途径
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信息成本的下降和交易费用的降低,使得更多贴合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得以实现,产品和服务更加极致和精准。加上4G等通信技术的不断成熟,移动互联网得以普及,享受服务的空间限制得以突破,以往只能奢望的“如影随行的服务”逐渐成为现实。于税务机关而言,互联网时代下纳税人表达自身需求的渠道增多,税务机关提供税收服务的能力也增强。但如何利用互联网来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思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制约因素。一是要能够很好地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包括未被发现的潜在需求。这就需要对纳税人的行为习惯、偏好等进行较长时间的观察,通过对历史纳税信息的归纳加工来总结规律,发现潜在的需求,实现对纳税人精准服务。而仅靠税务机关的努力是不能够完全掌握纳税人信息。二是当前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纳税人所需的服务也需要众多参与者合作提供,仅仅依靠税务机关是不能完全提供纳税人所需的服务。为了破解上述制约因素,必须以税收信息的共享应用来搭建生态圈,并建立共同的组织愿景和价值观,以“互利共赢”的模式来吸引其他参与者,从而增强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信息的能力来精准的掌握纳税人的需求,并通过合作提高税务机关的服务能力,给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和优质的服务。
从上文分析可知,搭建税收平台生态圈是十分必要的。因此需要从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第三方等三个角度来进一步对税收平台生态圈搭建进行可行性分析。
(一)税务机关有搭建税收平台生态圈的资源和能力
税务机关因需掌握全面有效的交易信息来增强自身的税收管理和服务能力。因此,税务机关有搭建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动力。同时税务机关也有搭建税收平台生态圈的资源和能力。影响平台生态圈搭建的主要因素有平台初始“聚量”和如何通过共赢机制来吸引其他参与者并激活网络效应。一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纳税人有按时申报和缴税的法定义务。通过法定权力,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比较多的纳税人信息,并可以利用一定的义务流程使其融入到所搭建的税收平台生态圈内,使税收平台生态圈上聚集较多数量的纳税人,解决制约生态系统发展的关键——初始“聚量”问题。二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众多的纳税人经营的数据,可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加工来反映市场价格变化和纳税人的诚信水平,预测市场变化形势。而这些信息正是涉税第三方、纳税人所需要的。从整个社会来看,税收作为财政的一部分是政治、经济、生态体系的支撑,税收信息关系着其他体系的运转[4]。税务机关依靠税收信息可以吸收更多参与者。同时随着参与者的增加,税收信息的效能会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使得税收平台生态圈的网络效应得到激活。
(二)纳税人有加入税收平台生态圈的需要和期盼
纳税人在经营的过程当中,一是需要能够得到市场需求情况、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来指导自身的经营活动。二是随着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信用与纳税人的关系更加紧密,对纳税人经济行为影响的程度会更大。在更为透明的市场环境中,渴望做强做大、信用更加良好的纳税人希望得到市场更多的认可。三是纳税人希望得到更加精准和便捷的税收服务。而纳税人这些需求的满足需要通过加入平台生态圈,融入一个具有合作共赢的群体,即税收平台生态圈。通过税务机关与生态圈内其他的涉税第三方的合作(如银行、保险、财政部门),形成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创新服务产品和形式,提高税收服务能力,减少纳税人单独面向这些机构去获得服务的成本,增强纳税人享受纳税服务的效益。
(三)涉税第三方有加入税收平台生态圈的愿望和动力
税务机关的税收数据、税收管理职能关系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涉税第三方来说具有较深的意义,是影响涉税第三方加入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原始动力。一是通过参与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分工,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等涉税第三方可充分利用税收数据,了解产业的发展情况、地区经济的变化形势,从而有利于制定更加科学的公共政策。同时,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可通过与税务部门进行职能上的衔接,编制链条更加完整、运转更加协调的公共政策实施网,提高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二是可通过参与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分工,涉税第三方可以更加精准地把握纳税人的需求,更高效地创新产品和服务去满足纳税人需求,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适应能力。
科学健全的内部协作机制、主要的实现路径对平台生态圈的发展、成熟至关重要。为了更好地搭建税收平台生态圈,必须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税收平台生态圈主要的运作机制
税收平台生态圈的运作机制主要是建立在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体现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第三方(包括政府机构、公共组织)以税收信息的共享为主线,通过科学平衡的协作机制,谋求管理职能的协同,从而实现合作共赢的目的。
其中,税务机关将纳税人产生的海量税收数据进行加工,与纳税人、涉税第三方进行信息分享。同时获取涉税第三方和纳税人掌握的其他随手数据,对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来展开后续的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这个环节中,税务机关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作为税收数据集中加工、数据分析工作、数据共享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关系到整个税收平台生态圈的运转。
纳税人一方面作为经济的细胞是税收数据的主要生产者。另一方面也是税务机关、涉税第三方、其他纳税人使用税收数据来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税收数据信息链条的开始端和最终端,有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税收信息链条,促进税收平台生态圈的良性发展。
涉税第三方可从税务机关处获取纳税人的信息,一方面对信息进行加工以针对性优化服务和产品服务于纳税人;另一方面制定合适的产业政策,以开展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社会。涉税第三方的参与可提升税收数据的利用度,增强税收数据的使用效益,为税收平台生态圈内个体的繁荣和生态圈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二)税收平台生态圈初步实现途径
一是由税务机关建立起税收共享的互联网平台。首先,以金税三期为契机整合内部数据并获取外部数据,建立内、外部数据大融合的互联网平台,形成实时更新、分类管理的数据仓库,同时着力于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税收数据的处理利用,旨在让沉默的税收数据说话,提供较为完整的数据分析功能。同时,通过协议形式,为纳税人和涉税第三方提供接入平台的端口,为其提供个性化的税收数据服务支持。如:纳税人诚信度认定、贷款风险分析等。最后,通过建立数据获取机制,从纳税人和涉税第三方手上获取税收信息来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如纳税人的银行转账信息、货物出关信息、电商交易平台的后台数据等。
二是开放平台的入口,激活网络效应。对于生态圈来说,每一个服务又是平台的入口。依托税务机关的核心税收服务来推动其他参与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通过服务种类的增加可吸引其他的参与者接入。随着参与者的增加又会进一步丰富服务的种类,进一步增加平台的入口,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激活网络效应。同时在服务的过程中,随着参与者享受服务时间的增加,其会对平台产生较高的黏性,有助于提高平台的吸附能力。
搭建税收平台生态圈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目标,本文也只是进行初步的尝试分析。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日益进步,相信这一天的到来也为之不远。立足当下,放眼未来,及早布局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当前关系到税收平台生态圈搭建的重点工作有以下一些。
(一)树立税收治理理念,转变工作思路
市场主体多样化的经营形式、复杂化的经营流程、广泛的经营范围对当前的税收征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传统的仅仅依靠税务机关一家进行“保姆式”“人盯人”的税收管理模式使得征管资源捉襟见肘。思路决定工作方法,思路也决定出路。因此必须转变以前的税收管理思路,树立税收治理理念,激活纳税人和其他涉税第三方协税、护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税收平台生态圈的搭建做好前期铺垫。
(二)完善税收立法,注重税收信息共享
税务机关在要求其他部门进行税收数据报送的同时,也需要在“依法治税”的框架下,合理合法地与外部门共享“税收数据”。目前对于税收数据的公开利用,法律上已经进行了初步的尝试。如即将提交全国人大的征管法草案中将以前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收数据不仅能够反映微观市场主体的经营情况,还能够反映宏观经济的变化形势,是一笔不可多得的财富。但是税收数据保密性制约了对其的深入挖掘和使用。现阶段,通过法律手段明晰“保护纳税人商业秘密”和“税收数据的利用”的界限,借助国外先进的税收数据共享方式,提高税收数据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为充分挖掘税收数据的效能,提高税收平台生态圈的吸引力建立好基础。
(三)加强数据整合,推动数据的标准化建设
通过互联网平台,借助金税三期工程加强对所拥有的税收信息、第三方报送税收数据、政府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深入整合,以建立及时有效、动态更新的数据仓库。并适时倡导数据标准化建设,降低数据筛选、比对、分解的处理难度,提高数据处理使用的效率。目前的实现路径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内部数据应以金税三期业务流程为蓝本建立固定的口径解释、数据格式。税务系统外部数据则需要对第三方信息报送表单的处理规则予以固定。二是通过对内外数据进行统一规范来推动税收数据的标准化。
(四)提高大数据技术能力,挖掘税收数据的效能
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现有的税收数据展开深入的挖掘,让沉默的税收数据说话。这可以提高税收数据使用的效益,发挥税收数据的经济效能,提高纳税人和涉税第三方对税收数据的依赖程度。一方面对税务机关现有的企业申报数据、普通发票使用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与销项数据等微观经济数据进行处理,并结合第三方报送的税收数据来反映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的经营形势、企业的盈利预期、地区产品价格变化情况等,为企业经营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将这些微观经济数据与国家宏观经济数据打通和对接,谋求以微观经济数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精准反映,来预测宏观经济总体发展的变化方向,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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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0.423
A
1008-4614-(2016)03-0022-05
2016-4-14
丁吴勇(1988—),男,湖南邵阳人,管理学硕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国家税务局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