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胜勇 李 琳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河北 保定 071002)
高校图书馆对所购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作为
金胜勇李琳
(河北大学管理学院河北 保定071002)
近年来,高校图书馆所购的数字资源知识产权纠纷事件不断增多,针对这一现状,高校图书馆应站在正确的立场: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遵守采购合同、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图书馆还应该积极地有所作为:在数据库采购过程中,要积极争取甲方权益;在数据库使用过程中,要平衡著作权人、数据库商、图书馆三者的利益关系;在出现不规范行为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数字资源;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著作权
近年来,高校图书馆用户不正当使用数字资源而引起的知识产权争议频繁发生。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当前国内研究人员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从理论上概述国内外数字图书馆建设现状、数据库立法现状;调研各省市、各高校的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从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信息资源的建设、传播、服务三个角度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剖析;从法律层面、技术层面和图书馆自身层面宏观地提出解决措施等。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高校图书馆对所购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是成为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
由于各权益主体对各自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信息服务者、著作权人、用户与高校图书馆之间难免存在权益博弈。高校图书馆为了实现互利共赢,就要既坚持正确的立场,又明确如何在采购时、使用中、出现违规行为后,与信息服务者、著作权人和用户平衡利益关系。
高校图书馆是为高校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学术机构,在所购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高校图书馆应该兼顾道德与法律、权利与义务,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方向。
2.1尊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这一术语最早产生于17世纪的法国,又称智力成果权,是从法律上确认的用来保护人们在科技文化等领域中从事智力活动并创造精神财富所依法享有权利的总称。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立法取向都是基于调整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尽可能地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众收益之间的平衡[1]。这种平衡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及作用。
高校图书馆应加大大学生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大学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化伦理道德教育,提升认知境界;坚持言传身教,发挥榜样作用;同时高校图书馆也应协助数据库商、著作权人打击侵权行为,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2.2遵守相关法律
我国数据库的相关立法工作开始得晚,但发展速度快。为尽快与国际接轨,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问世[2]。其中第14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是我国现行法律结构中对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体现。在《著作权法》第14条注释中提到: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考虑到信息资料本身可能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资料,但是数据库的汇编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数据库作品应当纳入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3]。《著作权法》第14条对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对象、判断标准都做了初步的规定。除此之外,由于数据库中的信息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因此在数据库建设中还可以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
法律明确规定了数据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义务。我们在使用数据库等数字资源的过程中,应主动维护数据库的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在合理范围内正确使用数据库等电子资源。
2.3遵守采购合同
数据库采购合同是数据库商和图书馆的纽带,是共同遵守的章程,采购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也是数据库采购的核心环节。合同内容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关系到数据库使用过程中版权问题的解决。所以,图书馆在审查与数据库商签署的合同时,需要特别关注:用户定义、使用方式定义、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这三种最容易引发纠纷的条款。除此之外,在签定合同时还应特别注意三个方面:(1)明确该数据库产品的版权归属,特别是要明确出现版权瑕疵时承担责任的主体;(2)明确合同的适用法律,尽量争取以我国的法律为适用法律;(3)熟知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例外及限制,为图书馆合法使用争取最大利益。只有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才能减少版权纠纷问题的发生,才能防微杜渐,更好地遵守采购合同。
2.4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针对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众多学者纷纷提出“利益平衡和权利限制”原则,其目的是使得信息服务者、著作权人和用户之间达到利益平衡,但目前的研究重点仍是著作权人和信息服务者,很少涉及到用户。用户是信息的消费者,是信息价值的最终体现方,他的利益关乎整个信息服务过程的成与败,关乎信息服务者和著作权人的发展。教育部颁布的最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明确提出:“图书馆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保护用户合法、平等地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健全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益和用户满意度。”[4]所以高校图书馆在维护读者合法权益时,既要做好服务工作,充分保证读者权利的实现,又要制定规章制度,有力促进读者义务的履行。
立场是行动的方向,而行动才是实现目标,达到最终目的的途径,所以高校图书馆在处理所购数字资源知识产权问题时,除了要坚持正确的立场,还要有所作为。
3.1采购时关于甲方权益的争取
甲方权益即图书馆的权益,因为数据库商作为具有垄断性优势的行业,往往会因城下之盟威胁到图书馆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所以图书馆在采购数据库时应该知道如何争取甲方权益。
3.1.1借鉴相关许可协议谈判原则声明
根据Primary Research Group 发布的《图书馆数据库许可协议实践调查》报告显示,单独持有数字资源许可协议的图书馆平均数量在大幅上升,图书馆支付的许可协议费逐年增长,相关工作人员审核各种协议条款的时间不断增加[5]。可以说,许可协议使得图书馆所处的法律环境更为复杂,而借鉴相关许可协议谈判原则声明则有利于许可协议相关问题的解决。1997年1月,ALA、ARL、美国法律图书馆协会、大学保健科学图书馆协会、医学图书馆协会和专门图书馆协会联合发布《电子资源授权许可:签订电子信息传递协议的战略与实际考虑》,1989年ICOLC发布《关于当前电子资源选择与购买及首选策略的声明》(2001、2004年分别作了修订)[6],2001年CLM也发布了《许可协议原则》,就许可协议涉及的使用条款、版权保护、隐私权保护、定价模式、图书馆的免责条款、永久保存、协议修订、协议终止等内容均提出了操作化建议[5],有利于图书馆等文献信息机构在与数字资源供应商谈判时取得更大操作权限、获得更多权益。
3.1.2借鉴相关许可协议模型
许可协议模型是一个许可协议的模板,该模板以标准的格式列出各项条款,清晰定义法律及图书馆相关术语,详细阐述许可协议应具备的条款及相应规定[7]。现在很多许可协议模型还提供了备选项条款,供双方谈判时选择。许可协议模型作为谈判基础,可以降低法律的复杂性,提高需求和供给效率,实现供求双方互惠互利。其中有代表性的许可协议模型包括:PA/JISC、NESLi2、Big Easy License、CLIR/DLF标准许可协议模型等。许可协议模型是数字资源采购谈判中重要的指南和参考。我国图书馆应该借鉴这些模型,在与数据库商的谈判过程中争取主动权,为图书馆自身和用户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3.1.3引入格式合同审查备案机制
从本质上讲,《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数据库商与高校签订的协议,因为协议具有私法属性。但是高校数字图书馆有着明显的公益性,双方签订的不合理协议,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而且即便高校对协议进行严格审查,也很有可能落入数据库商精心设计的“陷阱之中”。所以,需要建立适度维护高校图书馆利益的机制,保障公共利益。在当今的行政制度下,有关行政机关具有对那些垄断行业进行格式合同备案管理的权力,所在当地的版权机关有职责和权力审查高校图书馆与数据库商之间的协议。但不同的地方是,相关版权机关要对有关高校的数据库购买协议着重关注,目的是维护高校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防止数据库商利用格式合同订下“城下之盟”。备案审查制度的价值主要有:首先,对格式合同的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查,从源头上平衡强弱势群体的利益;其次,不会造成公权力对意思自治的干涉,因为公权力的介入是在交易开始之前,在交易过程中并无公权力的身影,同时,这也符合了公权力维护社会公益的初衷[8]。
3.1.4设置版权图书馆员岗位
版权图书馆员,又称之为版权与许可协议馆员,较之于图书馆其他职能岗位而言,版权图书馆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职位。其设置的原因更多在于数字环境不断变化所带来的复杂、潜在的版权问题。一些国外图书馆专门设置了版权图书馆员,比如美国的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图书馆、南佛罗里达大学图书馆、密歇根州立大学图书馆、英国的普利茅斯大学图书馆、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立图书馆等,另外美国专业图书馆协会(SLA)还专门为从事图书馆版权管理的协会会员设计了版权管理课程,并颁发版权管理资格证书[8]。
有关版权图书馆员的职责,具体到数字资源许可协议问题,其职责包括:(1)负责、参与数字资源许可协议谈判;(2)负责保管许可协议文本;(3)确保与图书馆其他部门馆员充分交流所签订的许可协议相关条款;(4)负责制定使用图书馆采购数字资源的条款和细则,为终端用户合理使用数字资源提供咨询教育,并负责终端用户非法使用行为的处理事宜;(5)帮助用户获得版权许可。如高校教师出于教学目的,需要将大量数字资源下载至电子教学参考系统中,而签订的许可协议未授予用户该项权利,则版权图书馆员需负责与资源供应商联系获得版权许可。
3.1.5联盟采购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为了应对外部电子资源的膨胀和自身吃紧的财务状况,部分图书馆开始以合作采购为目标,以费用分摊为方式,进行联盟采购从而提高自身购买能力。对于那些原有的图书馆联盟,采购电子资源同样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联盟采购在国外开展较早,在国内,1997年清华大学图书馆组建了联合购买Ei电子的中国集团,开始了我国电子资源联盟采购的进程。为降低图书馆的经济负担,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和更优质的软件服务,联盟式采购方式越来越受国内外图书馆的推崇。
3.2使用中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数据库使用过程中,各权益主体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存在权益博弈,所以我们需要寻找利益的平衡点。
3.2.1图书馆与数据库商
(1)积极与数据库商谈判。图书馆在数据库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必然要与数据库商谈判,因为这是解决问题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解决许可协议中对高校图书馆不利条款的最有力的武器。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目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高校图书馆只有通过与数据库商进行谈判协商,才有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合理使用权被忽视等问题。对于如何与数据库商谈判,2003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查佩尔希尔分校的Flowers认为,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对图书馆和数据库商的生存都很重要[9]。图书馆应充分利用采购数量、采购资金、预付或存款、图书馆声誉、其他数据库商的服务等影响力,在有效沟通、相互信任、灵活变通、理解对方的需要和限制、尊重相互利益的基础之上与数据库商理性处理数据库使用过程中的争议,以形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2)尊重数据库商的合法权益。数据库商为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法读者不得超出正常阅读速度下载文献,不得利用工具连续地、系统地、批量地下载文献,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进行整期杂志的全文下载等,更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非法牟利。但是目前这些情况在高校图书馆时有发生。读者的不正当使用行为侵害了数据库商的著作权,缩小了数据库产品的市场空间,影响了数据库商的经济效益,也严重挫伤了数据库商的投资及创作热情。高校图书馆数据库在最大限度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同时,要引导读者共同尊重数据库商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既保障读者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数据库商的利益。高校读者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的群体,要自觉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的约束,不做有损数据库商合法权益的事情。
3.2.2图书馆与著作权人
(1)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找寻利益平衡点。现代《著作权法》赋予各领域作品的作者一系列权利,而部分权利人因某些原因有时无法对其作品进行有效管理。为此,国际上形成了一种通行的做法,即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向使用者发放许可、为权利人收取报酬,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并对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这便是著作权的集体管理[10]。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突出功能就是:在集中获得大量著作权人授权之后,集体管理组织具备显著的规模效应,一方面,在降低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及维权成本的同时增加了其收入,达到了鼓励作者继续创作的目的;另一方面,降低了图书馆谋求授权的成本,提高了作品的使用率。显然,集体管理制度的运行规则符合图书馆与著作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共同追求,实现了作品创作、传播与利用过程中的动态平衡。因此,集体管理制度是有效实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完善与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
(2)及时查证并进行补救、赔偿。数据库商可以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如果发现用户的违规行为,就需马上向违规用户发出警告,向图书馆发出信号提示,图书馆应及时查证并制止。对那些已经发生了的侵权事件,图书馆有义务也有责任对违规用户的有关违规事实协助查证,一经证实要及时与数据库商协商,并主动联系著作权人,依据相关法律和协议对其进行补救、赔偿。
3.2.3图书馆与用户
(1)建立用户权益保护监管体系。建立用户权益保护监管体系,需要先调查用户需求,了解用户权益现状及问题所在,进而制定有效的监管标准、监管程序和监管方法,并及时将监管结果进行公示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在数据库使用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用户权益保护监管体系便可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解决矛盾。从监督权角度考虑,高校图书馆作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一套畅通的用户信息反馈渠道,为用户提供问题反馈的途径,从而实现用户对信息服务的监督和意见的表达,减少矛盾的积累和激化,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户的宣传教育管理。图书馆与用户在数据库使用过程中发生争议,有时是图书馆提供的服务不到位,伤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有时是用户没有按规定操作,侵犯了图书馆的利益。图书馆作为信息服务机构,应定期向用户介绍最新引进的数据库和正确的检索方法;利用学术讲座等时机,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使用户自觉遵守数据库使用规则;组织开展读者培训,引导用户正确使用数据库,避免因滥用而出现著作权纠纷;在网站显要位置及时公布电子资源服务规范、管理办法和制度,在数据库主页发布版权公告,时时提醒用户尊重知识产权,遵守相关法律。
3.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高校图书馆应增强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数据库商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数字资源共享,做知识产权保护的践行者。
3.3.1增强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各种历史及现实的影响,相关工作在我国起步较晚,国民知识产权知识相对匮乏,意识也非常薄弱,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有长足的进步。为了更加广泛地提高和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也做了相应的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开展了诸多如“社会公众知识产权认知程度调查”等活动。调查结果表明,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公众知识产权认知程度比以往大有提高。活动的开展对宣传知识产权知识和了解大众的知识掌握程度有很大帮助,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11]。
3.3.2与数据库商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图书馆作为数据库的购买者,与数据库商不仅仅有商业买卖关系,更有合作、协作关系。高校图书馆为满足师生需求会购买大量数据库,近年来不规则使用,如恶意下载行为频繁发生,不仅仅是因为用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更是因为一直以来高校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缺乏有效沟通机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为了减少甚至杜绝恶意下载等行为的发生,数据库商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对读者IP的下载量和下载速度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某用户某时段的用量超出了正常用量,则运用沟通机制,通知图书馆进行协助调查,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3.3进一步加强数字资源共享
国内高校图书馆的数据库资源尤其是外文数据库资源分布不均,只有少数大型高校图书馆有能力购买外文数据库。外文数据库资源的紧缺,使得部分读者想尽办法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大型高校图书馆购买的相关资源,同样是过量下载的主要原因。资源分布不均导致的过量下载现象可以通过加强资源共享得到有效缓解。具体措施如:中国各高校的文献收藏机构与利用机构之间加强文献传递,尤其是对各种数据库的现有或潜在用户加强资源共享的宣传和推广;政府或上级管理机构出面组织较大范围内的区域性集团采购和共享利用等[12]。
3.4正确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度
高校图书馆是为高校教学和科研提供服务的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两部分,其主要任务有:采集资料并进行分编、保管;开展浏览阅读和读者辅导工作;开展用户教育;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高校图书馆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紧紧围绕其职能和任务。众所周知,高校图书馆具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就知识产权保护来说,适度保护是必须的,但如果超出了一定的限度,超越了其本身的职能和任务,就是舍本逐末了。所以高校图书馆应该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保护知识产权,正确把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度。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数据库的专项立法,我国的许可协议谈判原则声明、许可协议模型较之于国外也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资源使用方面还有极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随着开放存取时代的到来,高校图书馆在所购数字资源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问题会越来越多,这些问题的存在给高校图书馆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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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责任编辑:刘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