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曹“令”用语特征探微

2016-03-15 12:28王会斌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用语出版社

王会斌

(吉林大学 文学院,长春 130012)



三曹“令”用语特征探微

王会斌

(吉林大学 文学院,长春 130012)

“三曹”,即曹操、曹丕、曹植。他们不仅在诗歌创作上成就极高,在公文“令”的书写上也颇有特色。除了由于史料保存问题而导致的与一般公文书无较大差异的“规范性”用语特征缺失之外,“三曹”的“令”尚有现实的功能性、华美的文学性两大用语特征。而这三种用语特征的形成,又与现实需要、历史渊源、个人素养等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国;魏晋;曹操;曹丕;曹植;令;用语

“令”,“发号也”[1],“发其号呼以使人也”[2],此处指以文书形式发布的命令。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之“令”泛指统治者向其自身及其统属地区的臣民发布的一种刻铸或书写于金石、简帛、纸张等载体之上,处理公共事务的、具有合法强制性的及带有命令指向性的公文书;狭义之“令”则是据刘勰《文心雕龙》所言“昔轩辕唐虞,同称为‘命’……其在三代,事兼诰誓。……降及七国,并称曰命”[3],“令者,命也”[4]及“古文‘命’、‘令’本为一字”[5],又文意互通,“令,即命也”[6],《尔雅·释诂》云“命、令……告也”[7]等说法,仅指君主专用或君臣共用的级别权限很高的下行文书。这里即取狭义概念,借以研究在文学史上地位极高的曹操、曹丕、曹植父子三人发布之“令”。以往学者对三曹父子文章用语的研究,多偏重于文学发展史及审美方面,如廖俪琪先生指出以爱情为基调的建安曹魏时代诗歌是“具体且大胆地呈现在生活与心理的原始本能”[8],于国华先生认为“《洛神赋》……与现实情感结合的句式,至情的形象塑造具有典范意义”[9]等,而对其创作的具有现实功用的公文“令”的用语特征关注不足。因此笔者不揣浅陋,对其加以探讨,舛误之处,还望方家批评斧正。

一、 “缺失”的规范性

所谓“缺失”并非指其不具备这方面特征,而是指目前所存的三曹“令”由于缺失文字,造成其无法体现这方面用语特征的情况。尽管有些“令”的开头残存了部分内容,如《论吏士行能令》《修学令》《求贤令》《毁鄄城故殿令》《黄初五年令》《黄初六年令》*这些文章均见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中之“令”字,《立太子令》中之“告子文”[10]204三字等,但显然并不完整,均缺乏由发令时间、发令者、受令者构成的公文“令”的规范性“抬头”。

这种规范性“抬头”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现实及历史依据。

现实依据是指,令的现实功能决定了其必然不可缺少“抬头”中所包含的种种信息。令是为传达发令者所发布命令信息的物质凭依,是统治者统治国家、控制民众、管理社会的重要工具之一。只有准确无误的使受令者领会发令者的命令意图,才能保证命令传达及执行的效果。如果一篇令中缺少“发令时间”,那么受令者便无从知晓此令是何时所发、是否已经执行、其执行期限是何时;如果缺少“发令者”,那么受令者便难以判断此令的等级高低、发令者是否有权对其下令;如果缺少“受令者”,那么此令将缺乏基本的约束力和执行力。因此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可缺少。

历史依据是指,令的规范性公文“抬头”格式在战国时期已经基本确立。如《魏户律》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11]174,《魏奔命律》之“廿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将军”[11]175,《田律木椟》之“二年十一月己酉朔二日,王命丞相戊(茂)、内史匽、吏臂”[12]等。秦汉时期仍然延用,如《里耶秦简》中之“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蔷夫”[13]46,“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13]217,“丗一年后九月庚辰朔辛巳,迁陵丞昌谓仓啬夫”[13]359;《流沙坠简》中之“三月癸酉大煎侯□下胡守土吏方”[14]105,“十二月癸丑大煎都侯丞罷军别治富昌隧谓郡土吏”[14]107;《敦煌汉简》中之“四月戊午,敦煌中部都尉过伦谓平望破胡吞胡万岁候官”[15]142,“七月丁未,敦煌中部都尉士吏福以私印行都尉事谓平望破胡吞胡万岁候官”[15]143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元220年,曹丕登基大宝之后,其所下达“令”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在书写格式上也不同以往。秦汉时期君王发布的诏令文书多无与正文明确分割及具体发令日期的“抬头”,如秦始皇廿六年诏书云:“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灋(法)度量(则)不一,谦疑者皆明一之。”[16]276秦二世元年诏书曰:“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灋(法)度量尽始皇帝为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为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16]292汉宣帝神爵元年诏书语:“制诏酒泉太守敦煌郡到戍卒二千人……赐黄金十斤。”[14]101曹魏诏令文书也多如此。这种特殊的书写格式是为区分君臣等级而设计的。如果单从诏令文书本身来看,它不符合令书书写格式的基本要求,尤其是缺失下达文书的具体时间,但由于当时有史官直记君王言行及文书存档时需要记录具体时间的制度为保证,所以这部分信息仍能被顺利传达和保存。

史官直记君王言行的制度在西周初期已经形成*参见孙瑞《论周代令书的形成》,载《档案学通讯》2008年第1期,第89页。,《礼记·玉藻》即云天子“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17],《汉书?艺文志》亦道:“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靡不同之。”[18]其后历代记录君王言行的史官设置略有变动,但大抵不废,曹魏太和中设置的著作郎亦属此类,《史通》言其“职隶中书,其官即周之左史”[19]。而史官记录君王言行的基本要素之一即为准确的时间。如秦王与赵王在渑池之会互相驳难并命各自御史记录击缶、弄琴之事时就都冠有明确的日期信息,即“秦御史前书曰‘某年月日,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20]2442,“赵御史书曰‘某年月日,秦王为赵王击缻’”[20]2442。

文书存档记录时间的制度虽然形成相对较晚,但在战国中晚期业已形成。《里耶秦简》中便保存有大量的文书发送及收录记录,如J1(8)133简“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21]30,J1(8)152简“四月甲寅日中,佐处以来”[21]43,J1(8)157简“正月丁酉旦时,隶妾以来,欣发”[21]52,等。此制度在曹魏时期依然存在,如《楼兰汉文简纸文书集成》中就收录有几条残存的文书簿籍归档时间记录,如“咸熙二年十二月廿七日”[22]86,“嘉平四年三月司徒府癸丑书署军”[22]185,“[咸]熙二年十一月癸”[22]185等。

那么为何目前所见三曹“令”的“抬头”格式都是缺损的呢?这主要是因为现今整理的这些令的直接来源并非文书原件或副本档案记录,而是史书或典制文集等。来自于史书的,如《置屯田令》出自《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参见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辟蒋济为丞相主簿西曹属令》出自《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参见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页。,《以郑称太子经学令》出自《三国志·魏书·蒋济传》*参见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419页。等;来自于典制文集的,如《内戒令》出自《北堂书钞》或《太平御览》*参见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222页。,《选举令》出自《初学记》《太平御览》或《北堂书钞》*参见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226页。,《船战令》出自《通典》*参见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233页。等。因为史书或典制文集并不以文书本身为研究对象,而仅是将其作为史料说明历史事实,或诗文样本分析三曹的文学贡献,又受自身论著体例的限制,所以利用原文书档案进行写作的人员多主动将令原有的规范性“抬头”删去或进行某种变形放在别处。

而带有完整“抬头”的三曹“令”原件及档案副本则因某种原因,遭到了毁坏未能留存下来。如档案保存问题。古代文书档案是有保存期限的,过了保存期限的档案,就会被废弃。*参见黄海烈《里耶秦简与秦地方官署档案管理》,载《黑龙江史志》2006年第1期,第12-13页。再如朝代更替引发的焚书事件。古代王朝的更替多以战争形式实现,而前朝统治者的宫殿库房多被其取代者劫掠、焚毁,甚至有时亡国者自己也会因心有不甘等原因主动焚毁其文书府库,梁元帝萧绎、南唐后主李煜等即曾做过此类事件。再如因有悖于当代统治者的统治理念而被禁毁。清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就曾大兴文字狱,禁毁大量文书典籍。当然,这不是说三曹“令”原件和档案副本的毁坏跟这些原因都有关系,因为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足以使其消失无踪,而是说由于目前史料不足,尚无法确定何种是主因,何种是辅因。

二、 现实的功能性

“令”是一种实用公文书,其目的在于妥善处理各种公共事务,因此简洁、朴实、高效成为对其书写用语的基本要求。这在部分三曹“令”中表现的十分明显,此处仅举几例:

《蠲河北租赋令》:“河北罹袁氏之难,其令无出今年租赋!”[10]112

根据充填材料的特点和采空区的形态特征,每中段采空区的上部各布设一排注砂孔、沿巷道轴线布设一排注砂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经验,设计孔距7~8m,共布设注砂孔40孔,孔径200mm,孔深17~75m,其中C2,C3,C21,C22孔位于16县道路面上,如后期施工无法进行,可进行调整,注砂孔平面布置见图3。

《除禁轻税令》:“关津所以通商旅,池苑所以御灾荒,设禁重税,非所以便民;其除池籞之禁,轻关津之税,皆复什一。”[10]418

《复谯租税令》:“先王皆乐其所生,礼不忘其本。谯,霸王之邦,真人本出,其复谯租税二年。”[10]423

这些令文虽然都极为简短,短者不过十数字,长者也不过三十余字,但却都在核心命令信息之前简单论述了下达该令的缘由。第一篇是曹操在官渡之战打败袁绍,占领了长期处于袁氏统治下的河北地区之后,为安抚此地长期受战乱及豪强压迫的民众而制作的免除该地民众当年租赋的令。寥寥数语便将庶民所受之罪全归于袁氏,安抚民众之功尽归于己。第二篇是曹丕为恢复受重税所限而有碍民众生活的关津、池苑沟通商旅、救助灾荒的原本功能而下达的开禁减税的令。片言只语便将爱民之心、抚民之意蕴含其中,使原本空疏的不与百姓争利的治国理念变为切实可行的律令明文。第三篇是曹丕即位之后,外出巡行路过谯地时,念及该地是霸业兴起之地,为体现其对此地民众的厚爱而发布的免除此地百姓两年租税的令。三言两语即将人爱恋家乡的自然本性、帝王皆重其所生的历史传统勾勒出来,使群臣百姓尽可明了其心。

而有些“令”,由于已有前提情景,所以在文书中往往直书统治者之指令,不再书写事之缘由。如曹操平定冀州并将袁绍长子斩首示众之后下达的《诛袁谭令》言“敢哭之者,戮及妻子”[10]115;再如曹丕在群臣连番上书及汉献帝被迫下退位诏书,但仍觉得称帝时机尚不成熟时制作的《止群臣议禅代礼仪令》语“当议孤终不当承之意而已。犹猎,还方有令”[10]413,《又令》曰“吾殊不敢当之,外亦何豫事也”[10]431,等等。因为下令对象即为该事有关之人,所以个中情由无需赘言。这便使得令文更加简短,也使得受令者能够更加明确地领会发令者的意图,同时提高了文书制作及传达的效率。

这种现实功能性用语特征的形成,跟官府所要处理的文书种类及数量的庞大规模有着重大关系。“令”的使用在汉末曹魏时期已经十分成熟,成为统治者下达命令信息的主要途径。仅现存的三曹“令”就有百余篇,涉及的事务多达几十种,囊括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如置设屯田(《置屯田令》*参见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褒扬官吏(《褒扬泰山太守吕虔令》*参见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99页。)、整饬教育(《修学令》*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征收租税(《收田租令》*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移风易俗(《整齐风俗令》*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申明赏罚(《明罚令》*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页。)、人事任命(《拜毛玠等子为郎中令》*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419页。)、堕废殿阁(《毁鄄城故殿令》*傅亚庶译注《三曹诗文全集译注》,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921页。)等等。而如此大量的使用文书,必然要求其书写用语在尽可能简洁的情况下,承载更多、更准确的命令信息。因为如果文书用语过于冗杂繁复,势必要给令书的制作、传达、执行带来麻烦,严重降低统治者、官府、民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效率。而这种现实需要自然成为三曹“令”书写用语形成现实功能性特征的根本原因。

这种用语特征的形成也跟前代业已形成的公文用语规范有关。而且实事求是而言,三曹“令”用语的简洁程度还不够高,当然这跟令的内容在其统治期间多为首创无固有律法制度作为凭依有关。如果有律法或成例可依,那么其命令正文就会更为简短,如《里耶秦简》中收录的公文书对于已有律法规定的事务往往不再论述其具体处理方法,仅称“它如律令”[13]46、“它如官书”[13]216等。汉代公文也多有如此用语,如《敦煌汉简》中之“如律令”[15]185、“如诏书”[15]188,《居延汉简》中之“如诏书”[23]、《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中之“如诏书”[24]36、“如律令”[24]39、“如官书”[24]41等等。但目前学界对此类用语的具体含义尚有争论。此处仅以“如律令”为例。王焕林先生在比较王国维、鹰取祐司、陈直、李均明等诸家观点之后,认为:“先秦至汉初,‘如律令’确有具体法令条文可按,大致在汉武帝时代,始逐渐成为公文催促命令习语,魏晋以降,则已演变为道家符箓术语。”[21]175虽然其含义是否真是如此仍可探讨,但如此简洁的用语表达,大大降低了公文书写的繁杂程度,提高了令书的制作及传达效率,则是不争的事实。

另外,这种缺乏华丽辞藻作为修饰的现实功能性用语特征,也跟其内容多直接来源于口头命令有一定关系。《军谯令》中之“吾百年之后何恨哉”[10]100,《下田畴令》中之“田子泰非吾所宜吏者”[10]133,《以蒋济为扬州别驾令》中之“吾无忧矣”[10]155,《又令》“吾殊不敢当之”[10]431等,即带有强烈的口头表达意味。虽然尚无法完全确定这些命令为经史官或文吏书写而成的君王“口头命令”,但因为三曹均为等级极高的统治者,而曹丕更是直接称帝,位高权重事务繁多,又有专司书写职能的史官或文吏于侧,所以在下达令书时亲自执笔书写的可能性并不大。“白话记述,古时素来有的,《尚书》底诏诰全是当时的白话,汉代的手诏,差不多亦是当时的白话,经史所载更多照实写出来的。”[25]这种令书形成方式,直接决定了其用语的简单、朴实特征。因为口头表述思索时间相对较短,所以一般情况下难以构想出比较华美的词句。虽然通常情况下,史官在记录君王言语时会有所润色,但“口说之辞,记于匆卒,一言既出,驷不及舌,记录者往往急不及择,无斟酌润饰之功”[26]。汉末曹魏时期相对篆书书写较为便宜、迅捷的真书、草书虽已出现,但毕竟要慢于言语,所以史官仍缺乏润色的时间。又史官之责在于客观记述,尽可能地传达君王本意,因此也缺乏曲笔润色的动机。

三、 华美的文学性

由于“令”在功能及目的上有别于一般的文学作品,所以其篇幅多极为简短。但在众多三曹“令”中,有一部分令却并非如此。由于这类令篇幅普遍较长,故此处仅以《毁鄄城故殿令》为例:“鄄城有故殿,名汉武帝殿。昔武帝好游行,或所幸处也。梁桷倾顿,栋宇零落。修之不成良宅,置之终于毁坏,故颇撤取,以备宫舍。余时获疾,望风乘虚,卒得恍惚,数日后瘳。而医巫妄说,以为武帝魂神,生兹疾病。此小人之无知,愚惑之甚者也。昔汤之隆也,则夏馆无余迹;武之兴也,则殷台无遗基。周之亡也,则伊、洛无只椽;秦之灭也,则阿房无尺相。汉道衰则建章撤,灵帝崩则两宫燔。高祖之魂不能□未央,孝明之神不能救德阳。天子之存也,必居名邦□土;则死有知,亦当逍遥于华都,留神于旧室,则甘泉通天之台,云阳九层之阁,足以绥神育灵。夫何恋于下县,而居灵于朽宅哉?以生谕死,则不然也,况于死者之无知乎!且圣帝明王顾宫阙之泰、苑囿之侈,有妨于时者,或省以惠人。况汉氏绝业,大魏龙兴,只人尺土非复汉有。是以咸阳则魏之西都、伊洛为魏之东京。故夷朱雀而树阊阖,平德阳而建泰极,况下县腐殿,为狐狸之窟藏者乎!今将撤坏,以修殿舍。恐无知之人,坐自生疑。故为此令,亦足以反惑而解迷焉。”[10]921-922

此令是曹植命人拆毁年久失修的鄄城武帝殿时,为开解迷信的民众而作。按其文意及结构大体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鄄城有故殿……以备宫舍”),讲武帝殿为汉武帝游行偶尔临时休息之地,但现在已经毁坏,作者在权衡修缮与废置的成本之后,决定拆取部分材料作为修建宫舍的材料。第二层(“余时获疾……为狐狸之窖藏者乎”),写作者认为将自己带病来此地时的精神恍惚归咎为武帝神魂惩罚的巫医们十分愚昧无知,并从各个方面论证其所说之荒谬。第三层(“今将撤坏,以备殿舍”),写拆毁武帝殿,并用其材料修建其他它殿舍的命令。第四层(“恐无知之人……解迷焉”),写下达此令的目的,即在于疏解民众的迷惑。

从文章结构的功能上分析,此令有别于处理一般公务的文书。因为其核心目的并不在于下达指令,而在于开解民众对拆毁武帝殿的迷惑。这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已经讲明,此为点题之笔。因此该令的第二个层次,即多方论证民众鬼神之说不可信的内容,成为该令的主干,而本应为令书核心部分命令内容的第三个层次,反居次要地位。而第一个层次则承担了交代事件背景内容的任务。写作目的明确,结构严谨,主次分明,详略得当。

此篇在论巫医所说之虚妄一节中的论述手法尤为出彩,可谓举证多方、玲珑八面。先以史为鉴,引用汤灭夏、周覆商、秦亡周、汉平秦时并毁其迹之故事,论证神明之力不足为惧。次以情而论,分析古之天子如有知,必居明楼高阁,不会爱恋此破败故旧之殿。后据理而言,圣明帝王在殿台禁囿有碍于民时,必减省其费以安民,论武帝如若有灵也必如此。再依势而谈,现今之世,汉家江山已灭,大魏皇业正隆,没有尺土只人归汉所有,此殿也是如此。从史、情、理、势四个方面分析毁坏此殿必不会受武帝神魂之扰,论证之势磅礴有力,使人不得不信、不得不服。

从句式和用词上看,全篇以散句为体,偶句为骨,用词准确多变。散句是此令的基本形态,使得该文通俗易懂,但其中又夹杂大量长短偶句增强了其骨干。短句对偶,如“梁桷倾顿,栋宇零落”,以“梁桷”对“栋宇”、以“倾顿”对“零落”。长句对偶,如“汤之隆也,则夏馆无余迹;武之兴也,则殷台无遗基;周之亡也,则伊洛无只椽;秦之灭也,阿房无尺相”,以“汤”对“武”、“隆”对“兴”、“夏馆”对“殷台”、“余迹”对“遗基”,此为正正相对;后又以“周”对“秦”、“亡”对“灭”、“伊洛”对“阿房”、“只椽”对“尺相”,此为反反相对。整句又以正正反反为偶。又有“甘泉通天之台,云阳九层之阁”,“汉氏绝业,大魏龙兴”,“夷朱雀而树阊阖,平德阳而建泰极”等句,以名词对名词,动词对动词,对偶工整,句式优美,且在对偶句中用词复杂多变,不仅美化了文章的外在形式,也增加了文章的可读性和说服力。

这种用语特色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就现实依据而言,这类令的核心目的多不在于其所承载的命令信息本身,而在于向受令者所传达的事理。因为只有受令者明确知晓了统治者下达某令之缘由并被说服,才能心甘情愿的去执行,进而保证执行之效果。这跟统治者命令官府人员按律行事有根本区别。因为如果是命人依律从事,则此事必有前例,无需再言使人执行此事之缘由。但如果命人执行无前例可循的任务,则必然要向受令者阐发使其如此行事的理由,否则无法服众。而在论理之时,如果层次混乱,例证缺乏,漏洞百出,毫无旨趣,又怎么使受令者心悦诚服?这是此类令用语特征形成的现实动因。

就历史依据而言,此类令的用语特征是前代公文华丽化倾向在魏晋时期延伸的结果。由于使用目的不同,在战国时期即已出现了一种结构严谨、句式工整、用词多变的文书用语风格,且被后代延用。从论述结构而言,《毁鄄城故殿令》与《诅楚文》极为相似,均可以分为入题、论理、命令、“器铭”等四个层次。限于篇幅,此处仅以第四个层次的“器铭”为例,《诅楚文刻石·巫咸》语“(敢)数楚王熊相之倍(背)盟犯诅。箸者(诸)石章,以盟大神之威神”[12]461,即是在文末说明了书写目的,并有以兹为凭的意味,与《鄄城毁故殿令》的结尾的表述方式基本一致。

从句式及用词而言,《鄄城毁故殿令》这种在公文中使用对偶异词的写作手法,在战国时期已经成型,如《秦骃玉牍甲》中之“潔(絜)可(以)为灋(法),□可(以)为正(政)”[12]455,以“潔(絜)”对“□”、“灋(法)”对“正(政)”;《语书》中之“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11]13,以“去”对“除”、“邪避(僻)”对“恶俗”;但水平尚不太高。秦汉以后,这种手法趋于成熟,司马相如为汉武帝所作的一篇向巴蜀太守下达的檄令,其中的“存抚天下,辑安中国”[20]3044,“交臂受事,诎膝请和”[20]3044,“惊惧子弟,忧患长老”[20]3045等,不仅句式对偶,而且上下互文。至东汉之时,公文书写崇尚夸饰,该手法被大量使用,文风趋向空疏,汉末曹魏时期此现象有所减少,但并未完全消失,三曹“令”中仍有大量此类用语,如《整齐风俗令》中之“王风擅权,谷永比之申伯;王商忠义,张匡谓之左道”[10]116,《既发玺书又下令》中之“高节而尚义,轻富而贱贵”[10]433,《黄初五年令》中之“夫远不可知者,天也,近不可知者,人也”[10]924等。

另外,三曹个人具有的极高文学素养,也是三曹“令”这种用语特征形成的重要原因。仅三曹遗留下来的诗文数量,就足以称道,更无论其文学成就之高。曹操,被鲁迅先生看作“是一个改造文章的祖师”[27],被木斋先生认为“是由‘汉音’向‘魏响’的过渡性人物,是‘魏响’的第一个阶段……是最早的真正意义上的五言诗的作者,显示了四言向五言的过渡”[28]。曹丕,虽少开创之功,但也是推动魏晋诗文发展转型的巨匠,陈寿言其“天资文藻,下笔成章,博闻强识,才艺兼该”[29],沈德潜又云:“孟德诗犹是汉音,子桓以下纯乎魏响。”[28]至于曹植,皎然赞其“邺中七子,陈王最高”[31]。评价虽有争议,王夫之即说“子桓精思逸韵,岂子建所能压倒”[32],但其毕竟是“中国文学史上一位‘卓尔不群’的文学家,其影响百代不衰”[33]。

伴随三曹文学素养极高这一事实出现的,是其勇于表现自我情感及意愿的写作观念。与因循格式固例直书公事的官吏不同,他们愿意在令文中彰显出自己的内在情感,尽管通常不会大肆渲染。曹操《整齐风俗令》中之“吾欲整齐风俗,四者不除,吾以为羞”[10]116,仅通过一个“羞”字抒发自己移风易俗的决心,及对现有风俗的厌恶。曹丕《殡祭死亡士卒令》中之“诸将征伐,士卒死亡者或未收敛,吾甚哀之”[10]424,仅通过一个“哀”字表现自己对阵亡将士曝尸荒野的悲悯。曹植《写灌均上事令》中之“孤欲朝夕讽咏,以自警诫也”[10]921,仅通过“自警诫”三字展示自己对曹植的屈从及忠心。而《加枣祗子处中封爵并祀祗令》《再让符命令》《黄初五年令》等篇幅较长,层次较多,具有典型华美的文学性用语特征的“令”,也只不过是三曹个人的情感及思想在文字上的延展而已。

虽然公文“令”的书写与一般的诗文创作有很大不同,但毕竟要以作者本身的文化素养、写作观念为基础。况且有些“令”的目的在言情讲理而不在制令本身,这就对创作者的文学修养有了更高的要求。而曹氏父子的高才敏思则为其成功创制此类令文提供了前提条件。

结 语

在现实、历史、个人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形成的三曹“令”用语特征,不仅为当时统治者命令的更好传达提供了可能,提高了统治者、官府、民众之间的命令信息运行效率,为魏国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为后世此类公文的写作创立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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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李一鸣)

Analysis of Language Use in Three Caos’ Decrees

WANG Hui-bin

(College of Humanities, Jilin University, Changchun 130012, China)

Three Caos refers to Cao Cao, Cao Pi, and Cao Zhi. They get great achievements in poetry, and their decrees writing are also very distinctive. Because of the materials preserving, three Caos’ decrees have no normative wording which has little difference with the ordinary decrees. The language use in three Caos’ decrees contains other two major features: practical function and gorgeous literariness. The three language features are created by practical needs, historical origin, and personal accomplishments.

the Three Kingdoms; Wei-Jin period; Cao Cao; Cao Pi; Cao Zhi; decree; the language use

2016-07-16

王会斌(1987-),男,河北邯郸人,吉林大学文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先秦史、先秦文书。

I206.2

A

1008-6722(2016)04-0020-07

10.13307/j.issn.1008-6722.201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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