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良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信用立法分析及金融业生态环境建设
梁 良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1)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提出了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与目标,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规划。在金融业,信用是金融业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的要素,通过对目前我国信用立法例的梳理,可以看出全国信用在金融业的价值以及与金融业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促进。而另一方面,从信用的角度来看金融业生态环境及其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全面建设完成,金融活动主体信用意识薄弱、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缺失等。因此建设金融业生态环境需要完善信用立法,完善信用市场,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立法;社会信用体系;金融业生态环境建设
广义的金融包括各种信用和货币流通在内的一切活动,或者说它是各种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的总称。金融与信用的联系是,一般说来金融活动都要以信用为基础,或者说金融活动一般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关系的基础上,因为金融资产总是存在于债权债务的关系中。信用与金融这两个概念的关系类似商品交换与商品流通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商品交换是商品流通的一个阶段,从总体上看商品交换便是商品流通。由此,我们可以说从总体上看信用活动(在信用货币流通条件下,货币流通也是—种信用活动)便是金融。[1]一方面在商品经济中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绝大部分是通过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而另一方面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是以信用为基础。也就是说,信用制度及其形式的发展与金融市场化的进程紧密相连:信用是金融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基础,金融市场促进信用和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例如,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指出: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股东及高管人员的声誉信用、民营企业的经营信用及资产信用作为民营资本的准入条件之一。由此可以看出声誉信用、经营信用及资产信用在民营资本进入银行金融机构的重要性。
从消极的角度来看,信用与金融之间的不良因素所导致的后果也是会相互传染的。信用包括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等,在进行金融活动的过程中信用主体的行为对金融业的发展都会产生影响。以政府信用为例,一方面政府的信用较高,其在发行地方债进行融资时其信用优势就凸显出来;另一方面政府在通过融资平台筹集建设资金时,往往会以政府信用为融资平台的贷款提供担保。当政府通过银行融资达到一定限度时,超出了地方政府偿还的能力时,就产生了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影响地方政府信用;而地方政府信用的下降又影响其后续融资能力。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通过加强当地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争取获得投资者的信任,才能确保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融资。[3]
总体而言,在信用经济下,金融业较其他行业更突出体现出信用的经济价值,金融活动的主体在进入金融业时信用立法对规范金融活动、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更深层次来说信用立法优化了金融业生态环境。
首先,法律环境不完善,在金融业的规范上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但是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基于利益权衡的考虑,导致难以满足金融业创新的立法需求,例如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范。
其次,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以往企业的融资绝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近年来资产管理业务的不断发展拓宽了融资渠道,但是资金池模式也加强了金融风险;而且会迫使刚性兑换的发生,把本身应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其在个人或是企业借贷方面的功能愈加重要,互联网产品在金融市场上的品种丰富、更新速度快。以网络借贷为例,由于信用信息不对称、监管空白等因素,往往发生跑路等问题。依托于大数据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并长期处于发展的时期,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失信行为,影响着金融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而另一方面也归因于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信用作为金融业生态环境中重要的一环,其建设的完善与否不仅影响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秩序,而且对传统的金融市场的秩序也产生重大的影响。
再者,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并不完善,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一部规范信用的全国性法律,而在一些部门法中涉及信用的规定一方面较为原则性,如《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实践中来看,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是处罚的弹性较大,难以进行把握,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全国人大已将信用立法列入立法规划,虽然在此次立法规划中把信用立法列入“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但是就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律规范大都是针对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进行规范,主要涉及征信方面,但是征信体系只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我国缺乏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从目前现有的信用立法上看,所涉及的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征信业,而《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征信市场,对征信体系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征信体系只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条例及其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能完全的覆盖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颁布实施,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目标任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经济社会信用环境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4]从其内容上来看,并没有具体的规范,只是原则性的指导规范,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在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上,我国的征信业起步较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尚未趋于成熟,与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无法实现共享。信用信息联动机制的建设滞后主要受制于:第一,技术因素,主要是统一标准化问题,各部门、行业和地区之间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上的标准不一;第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尤其是信息公开制度的缺失,各部门和行业收集的信息大部分仅供本部门和行业使用,信息封闭性强。[5]信用信息的联动机制的建设滞后对信息主体的信用不能进行全面的评价,不仅影响其从事金融活动,而且对金融业的发展乃至金融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也产生消极的影响。以互联网金融为例,大量的跑路事件的发生主要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位,无论是借贷双方亦或是平台的信用信息都缺乏监管和联动。而平台在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核上不严格把关,对其信用信息也未有较广的获取渠道,对借款人违约的风险不能更好的做好防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破坏金融业生态环境。
从社会整体上看,一方面我国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诚实守信的社会的信用信息难以获取,氛围尚未形成。金融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以利益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但是在我国却存在着“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的现象,作为信用主体的企业还没有认识到诚实守信对其竞争力带来的提升,往往把诚实守信只当作是一种美德,只看到了失信带来的短期效益,却看不到守信带来的长期收益。[6]另一方面是我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罚机制的不健全,对金融主体来说,其某些信用信息若不属于金融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的录入范围,则信用对其只是道德上的意义,并不能为其产生经济上的价值,只要不违法,守信与失信对其意义不大。而最严重的则是政府与企业在作为金融主体进行金融活动时的失信行为,不仅对其自身的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会给金融机构带来不良资产,破坏金融业的生态环境。
(一)完善信用立法
法律是我国金融业生态环境的核心,保障金融业生态环境各要素的有序发展,改善信用环境,营造良好的金融业生态环境,首先需要完善信用立法。
(1)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一部信用立法,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的更多的是针对企业信用和征信上的规定。不可否认,《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律规范保障了征信系统的有效运行,规范征信机构从事征信活动的行为,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存在的一些不明确、模糊的问题,且配套规范的制定主体不一,所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从而会导致这些不明确、模糊的地带出现监管的重叠或空白,因此需要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例如严格规定信息使用者向第三方转提供个人信息的程序要求,[7]以及进一步规定信息主体的救济权利及在此情况中转提供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在信用监管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金融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的运行机构,但同时人民银行又是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因此需要在立法上改变人民银行自营与自我监管的局面。
(2)加强对失信行为惩罚机制的相关立法,并完善现有的惩罚机制,加强信用数据库之间的信息联动,使失信者的信用状况在信用信息平台可以进行共享,使黑名单更加完善,各部门共同打击“老赖”。除了征信产品的使用具有信用状况揭示作用外,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还应以信用揭示、警告、行政处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等方式,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建立政府部门、授信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共同参与的联控联防机制。[8]例如,某公司在海关部门的信息在信息信用数据库上有失信的记载,则若政府各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联动,互相配合好,银行就可以对该公司的信用数据进行完善,进而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估,减少银行的借贷风险,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是以信用为基础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创新制度安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原则与目标,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规划。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除了要认真贯彻落实《纲要》以及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外,还要加强信用标准体系建设、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征集共享、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和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等工作。[4]
在金融领域信用建设上,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①也就意味着需要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失信欺诈行为的披露力度与惩罚力度,即对债务人恶意逃避银行债务行为、投保人或是受益人骗保骗赔的欺诈行为、金融机构披露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及非法集资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从而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拓宽信用信息记录的覆盖面。同时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进一步改善我国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降低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活动的非系统性风险,无论是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是对金融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对具有促进作用。
我国的社会信用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民的信用意识,一方面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对失信行为和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失信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对公民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就金融业而言,强化人们对信用在金融活动中的认识;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的的发展中,更加需要注重对人们信用意识的培育。
(三)完善我国的信用市场
毋庸置疑,信用在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都是一个重要的要素,信用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对于其他信用发达的国家而言,我国的信用市场,无论是在信用市场的规模上还是成熟度上,都亟待完善。
完善我国的信用市场,首先要不断的推出信用产品和服务,并使之广泛被运用,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其次是加大对征信业务的支持以及规范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从而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质量、公信力以及竞争力。毋庸置疑,我国信用市场的发展是离不开我国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大数据背景下,市场对信用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量增加, 无论是传统的金融活动或新型的金融活动,都需要政府的政策的指引与支持,而且政府在掌握着相对权威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在对这些信用数据进行管理和整合,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支撑作用。因此金融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征集与整合,需要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另一方面,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的信用信息同样也需要进行联动,否则各自的信用信息分散和孤立,不利于整体作用发挥。
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的、广泛的与基础性的。[9]良好的信用环境是金融业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前提,而金融业生态环境建设需要对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进行完善。首先,金融业生态环境的建设最重要的加强信用立法,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其次,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时,一方面要细化和《征信业管理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加强对征信体系的建设;在协调机制方面,在国家层面上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包括制定总体规划、提出工作目标、协调相关工作。部门分工方面,各部门、各地方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按照总体规划和要求,制定地方、行业的管理制度,根据职能分工推进,落实各项工作。[10]另一方面需要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其他方面加强建设,如公民的信用的提高、政府信用的加强等。最后,金融业生态环境中的信用环境与信用信息,不应只局限于金融行业,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市场的发展要求各行业之间的信用信息进行联动,对信用信息主体进行多维度的评价。
注 释:
①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1〕 曾康霖.曾康霖著作集(六)信用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 刘静.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信用基础[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0(7):4.
〔3〕 刘煜辉,陈晓升.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09-2010)[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4〕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5.
〔5〕 汪火根.我国社会信用发展态势与体系建设[J].重庆社会科学,2013(7):42.
〔6〕 杨冬梅.后危机时代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路径[J].生态经济,2010(7):76.
〔7〕 王婉芬.〈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征信,2013(12):30.
〔8〕 吴晶妹.三维信用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3.
〔9〕 王凌飞.对金融生态环境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0(10):95.
〔10〕 杜金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J].中国金融,2012(8):12.
(责任编辑 吴 星)
Credit legislation analysis and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LIANG Liang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81)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plan outline (2014-2020) clearly puts forward the principle and target of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and the pla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In the financial industry,cred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s of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rough to the current our country's credit legislative cases of comb,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value of the credit in the financial industry and financial industry in China to promote each other betwee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n the other hand,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credit financ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its construction exists many problems,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has not yet fully in our country, financial activity main body credit consciousness is weak, and trustworthy, the lack of incentive and disciplinary mechanism. So financ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need to perfect credit legislation, improve the credit market, intensify efforts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ocial credit system.
credit legislation; social credit system;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6.020
2016-11-16
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6.020.html < class="emphasis_bold">网络出版时间
时间:2016-12-20 15:30
梁良(1989—),女,广西来宾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D922.28
A
1007-6875(2016)06-0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