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蔚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论法律实习生制度建设
李蔚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要:当前法学教育与法律就业之间鸿沟难跃,一方面,法学教育偏重理论,虽然法律专业实习业已存在,却没有统一规定,实习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诉讼爆炸”的司法现状,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执业技能和执业素质的要求日益严格,高校难以输出合格的法律人才。基于此,专门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及时将法学教育和法律就业交融相接,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适应法治社会对人才需要。
关键词:法律实习生制度;法学教育;法治人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颁布了 《关于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后,同年10月16日举行首批实习生座谈会,最终接收50名法律实习生。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创新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呢?反观我国法律专业现状,教学与实践脱离,缺少系统完善的法律实习制度,高校培养的法学学生无法满足司法实务对法律精英的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旗帜下,最高人民法院以身示范,探索创新法律实习生制度。本文以这一制度为出发点,主要采用比较的方法和多维度的视角,从国家机构、院校、实习生纵向视角剖析原因,从英国、美国、德国横向视角借鉴对策,提出改革法学教育,建设法律实习生制度,培养卓越法律人从而满足司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
最高法此项规定直指我国的法科生实习的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再优良的法律要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都离不开主体的活动。法律一直被视为精英教育,是知行合一的标配。通过实习不仅检测、加深理论知识的把握,而且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又能完善理论;通过实习让法科生切身体验到法律实务,了解和熟悉执业技能,为融入社会、操作司法夯实基础。法科生真实充分的实习经历是法律人成材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法律院校实习情况有无共存,十分杂乱无序,实习形式化严重,使得实习功能受阻,究其原因可罗列如下:
(一)法律实习“无据可引”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并没有规定高等教育中本科生的实习问题。关于实习问题,是由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系)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自主要求学生参加与专业密切联系的专业实习,并将实习纳入学分管理。因此,实习的决定权、具体实习方式掌握在院校手里,不同院校各自为政,采取不同的实习方式。有的院校采取自愿实习,有的院校甚至没有实习的规定。当前法科生的实习正是在这样的无政策规范的环境下,以学分制为条件,院校宽松给予学分。应届毕业生实习形式化,不仅理论掌握不足,更是缺乏能力,无法掌握适用法律的执业技能。
(二)法律院校粗放管理
法学教育定性错位,忽视法律实践。在我国,把法学定性为一种人文知识的教育并不是作为一种职业科学知识的教育引入学科建设的,缺乏法律实践活动的设置,法学院与法律职业之间有着巨大的沟壑。法学专业泛滥,法律实习受限。由于国家没有对法学专业设置予以规范性约束,本科、专科院校都有设置法学专业,将法学专业作为调剂扩招的“圣地”。有的院校不具备开设法学专业的能力,法学师资力量不合格,更别提会加强法科生实习了。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大多法学专业的实习方式和笔者学校相同,即:在两个月的实习期内自愿选择实习单位,或者是没有自主联系单位的由学院安排到法院去实习。看似尊重了学生的意志,实则是对法律实习生的放纵。自愿选择实习的没有几个真正到法务单位去认真体验的,而是去考驾照、做其他工作、甚至有的在家休息等,往往是找个单位盖个章,撰写份虚假实习报告就能交差。安排去法院的,学院看似是完成了校方的义务,实际上是对学生的脱管,对学生是否真的实习不闻不问,只需要写份实习报告即可。法律院校功能失效,是不能输出合格的“法律人”的罪因之一。
(三)法科生实习“敷衍化”
多数院校将法学专业实习安排在大四下学期伊始,临近毕业季。部分学生在复习公务员考试、研究生复试,部分学生在找工作,于是就选择自愿实习,结果就是托人找关系,在实习鉴定表上盖上某个单位的章,撰写虚假实习报告,应付学校毕业实习的要求。即使是学院安排到法院实习的实习生,得不到法院负责人的教导,每日重复着整理卷宗、复印材料等这些劳力活,不能获取专业性的实践知识,实习生活与理想状态相差甚远,部分实习生觉得实习无用,滋生怠慢心理,混日子。此外,有的实习生对自己要求不严,纪律散漫,来去自由,不能认真对待实习工作,甚至有的还会因粗心大意给实习单位添麻烦。
实习规定缺少制度化,院校操作随意化,实习生敷衍化,甚至反感敌视法律实习,导致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出现 “代沟”,在初入法院、检察院之后不能成为单位的人才,法治工作队伍建设自然就存在缺陷。
我国法科生的乱序化实习,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学就业率在专业排行榜上是徘徊在倒数位置,多数法学毕业生不从事专业工作,刚投身法律实务的法律人则是身心俱疲。现在让我们看向国外关于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规定,考察借鉴以期完善我国相关规定。
(一)英国
在英国,因为法官具有创制判例法的功能,强调法官必须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高尚的律师担任,所以必须取得律师资格证并且有着一定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自然,英国的法治后备人才的储备主要是对律师人才的培养。英国传统法律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将法律教育分为三大阶段:学术教育(大学教育)、专业培训和实习阶段。完成第一阶段的通过资格考试方能进入第二阶段的专业培训。这时又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的专业培训机构是律师会馆,完成第一阶段想要成为出庭律师的需要在四大会馆中择一申请加入,如被录取,需全日制学习1年(不脱产2年)职业课程,该课程由法律机构和四大律师会馆负责,合称出庭律师学校,获得出庭资格的学员需在出庭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前半年是见习期,学员在师父一旁见习,后半年学员有权从事法律业务、行使一般出庭的发言权;而事务律师的专业培训课程目前由三十六所大学法学院等学术机构负责,全日制学习1年(不脱产2年),在完成培训课程之后,需在事务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跟随资深律师学习职业技能,在实习结束前,也需要通过短期的职业技巧课程。[1]
经过三个阶段的教育实习之后,才有机会成为法官队伍的备选人才,如英国地方法院的法官必须具有七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这样严格的法官初任条件,使得英国的高法官质量更有保障。
(二)美国
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是学术与职业教育并存的模式。经过立法的发展,当前美国的法治储备人才的培养主体很明确单一,就是法学院。美国的法学院招收的必须是已经获得非法学学位的大学毕业生,再读法学实际上是第二学位的专业教育,是在本科基础教育之后进行的一种非常专业化的职业教育。在教育的目标上非常明确,就是以培养培养将来的法律职业家为核心,重视实践,强调职业性而不是学术性。在教学方法上,采用的是案例教学法,教师精心选择法院判决的真实的案例发给学生,用苏格拉底式提问法,引导学生一步步自己去发现法律规则,培养学生用律师的思维去分析、解决问题的职业能力。在法学院教育的管理与评估上,有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法学院联合协会两大行业机构进行,全面考察组织机构、教育计划和内容、师资队伍、硬件设施等,不合格者严格淘汰,以确保法学院的培养能力。
正是这样,在教学中既有理论教育又强调职业教育,法律教育形成了一个有机的链条,法学院是生产法律职业者的车间,法学院毕业生是他们的“产品”,直接供给给法律实务部门。[2]
(三)德国
德国的法律教育实行的是“双阶”(也称“两阶段”)的教育模式,即大学基础理论教育和社会实习职业教育并存。德国法科生,在第一阶段进入大学法律系接受法学教育,主要是侧重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和一般通才能力的培养,在校期间各项考核通过,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通过后进入第二阶段社会实习训练阶段,成为法律实习生,要在两年内在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及律所等各个站点得到全面训练,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对法律职业的忠诚,之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合格者才能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德国这种“双阶”模式,既保证了基础理论的教育,又衔接了理论与实务,可以说是比较好的教育模式。
通过考察上述三个国家的法律人的培养模式,虽然教育模式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重要性。英国选任法官的条件,美国法学教育的方式和法学院教育的管理与评估的机制,德国的站点式的实习安排,结合我国的现状,可以择优借鉴,改善我国长期形成的重视法学教育,忽视法律实践,缺乏制度规范法律实习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在2010年5月成立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以及2015年9月“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评价协同研究中心”在西南政法大学正式成立,都是为法学教育和法学人才培养做出的积极探索。如果是在现有法学教育、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小修小补就能实现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储备,笔者真不敢苟同。只有回归到法律教育、法律实践的特征,以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为桥,衔接理论与实践,培养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才能满足法治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要。笔者从以下两个维度出发,提出关于建立法律实习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教育改革是前提
法律教育是面向学生开展的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培养法律逻辑思维、训练法律实务技能、形成法律职业素养的活动。当前我国的法律教育远未达到这个目标,导致法律教育和法律实务无法有效对接,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改革法律教育,实现法律教育“格物致知,学以致用”的目的。
1.确定法律教育模式。法律教育的模式决定着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构造、课程内容的设计。因此,笔者建议明确我国法律教育的模式,即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律实务实习并举的“双阶”模式。可以综合美国的判例教学的职业教育和德国的“双阶”法律教育来完善我国的法律教育,改革我国教学学制,建立全新的(3+1)+1教学与实习机制。以研习判例为教学方式,进行3年的法学基础核心课程的全面学习,夯实法学理论知识;同时灌入法律综合素质的学习,包括法治理念、法律人文、逻辑思维、法律技能等综合教育,培养对法律的信念与操守;在校1年期(大四)的法律实务部门实习,借鉴德国的站点的设置,有志进入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在法院、检察院、律所进行实习,实习结束对其考评,合格者准予毕业。大学毕业后,实习者自愿选择职业方向,有意进入法院、检察院者,要通过法院、检察院入门考试者,并且要经过1年期的岗位实习,合格者成为法官、检察官;做律师者,也要通过司法考试且实习一年。
2.优化法学院系结构。在学校扩招政策下,一些设置的底子薄、师资弱、条件差的法律院系的具体教学目标不明确甚至是不正确,导致本科法律教育机构过多,教学质量低下。解决这一历史问题,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可以借鉴德国的《法律教育改革法》,由教育部门出台专门的《法学专业设置标准》规定,严格限设法学专业;二是可以借鉴美国设立教育评估管理机制,全面考察各个法学院系组织机构、教育计划和内容、师资队伍、硬件设施等,不合格者严格淘汰,以确保法学院的培养能力。优化法学院系结构,严控法学专业泛滥,将非报考法学的考生调剂到法学专业,保障考生对法学的信仰。
3.师资构成多元化。建设高素质的法律教育师资队伍是培养出创新法治人才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因素之一。一方面,拓宽师资来源。高校应充分利用政策优势,拓宽师资队伍交流渠道,做好兼职教师聘任工作,事师资来源多元化,逐步建立起实务部门专家型法官校园授课和应用型法学教师办案制度。这样一来,人民法院和法学院校形成常态化的专兼结合的法治队伍,培养既精通理论又熟悉实务的“双师型”师资。另一方面,对师资质量进行科学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人才引进及考核机制,淘汰不合格者,激励优秀者,为建设具有专业素养、高尚品格的师资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4.法学院系能动性。法学院系作为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要服务于社会,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向社会普法,提供法律咨询。在学生走出学校去实务部门实习的活动中,校方要发挥好主导者的能动性。一方面,要和当地法院构建好实际基地,提供足够的实习单位;另一方面,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管和指导,不仅是实习前的宣讲,更重要的是实习中对学生的引导以及实习后的就业指导。
(二)建立法律实习生制度是重点
1.构建法律实习生制度。最高法首次接受法律实习生,毋庸置疑是一项创新,但也由于这项制度的首次性,更应当重视对制度本身的科学构建。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实习生的推选给出了五项程序及要求,保障了此次选拔顺利收官。但是,要普及全国范围内实施,“选拔优秀者作为实习生”未免过于狭隘,显然除了小部分优秀学生得利,如何让大部分学生有效实习进而提高法治人才的储备才是我们要考虑的问题。鉴于此,如何构建法律实习生制度,笔者仅提出个人观点:(3+1)+1教学与实习机制。3年的理论综合素质的培养(大学教育是基础)+大四1年的站点式实习 (自主择业的导向)+1年岗位的专门实习(职业技能的保障)。
此外,为了防止一味地重视“法官型”人才的培养,也要重视对在读法科生从事检察、律师型的社会实习,只有全面的参与司法,才能形成全面的法律思维,培养综合的法治后备人才。
2.推广法律实习生制度。首先,应当明确在落实法律实习生制度时各个地方法院、检察院、律所所起的作用。为了干改变当前地方法院、检察院、律所被动地简单接收法律实习生,最高法院应当结合自身接收法律实习生的经历,在接收条件、程序、实习管理、纪律与监督方面作出统一原则规范,推广适用法律实习生制度。尤其是要强化律师协会在引导、监督律所实施时的作用,对于积极从事法律实习生制度建设的律所,给予一定的减税鼓励。其次,应当明确法学院系在落实法律实习生制度的能动作用。在学生走出学校去实务部门实习的活动中,校方要发挥好主导者的能动性。一方面,要和当地法院构建好实际基地,提供足够的实习单位;另一方面,加强对实习生的监管和指导,不仅是实习前的宣讲,更重要的是实习中对学生的引导以及实习后的就业指导。最后,应当明确法律实习生本人所要履行的职责。法律职业同医生职业有着服务社会的共同使命,法律人虽然不是拿着手术刀的,但却是手持利刃的正义女神。只有优秀的法律信仰者才能秉持正义,法律实习生本人应担拥有着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素质,在实习过程中积极主动,认真提高个人能力。
3.落实监督。任何制度都需要监督,法律实习生制度也不例外。法院、学校和法律实习生三方都应当接受他方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尤其是对学校、实习单位的监督,有无实习、怎样实习、考评结果,这些都要有真实记录,必要信息还可以通官网、微博、微信等发布。
我国法律实习生缺乏统一规范,不能直接供应法治建设所需人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法律实习生制度,是规范的向导,但是,只涉及法院用人与法律院校部分对接,依旧是“脚疼治脚”,不能使整个培养源头产生新活力。只有改革法学教育、建设法律实习生制度,兼修学术与实务,才能储备法治后备人才,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高素质的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1]聂鑫.英国法律教育改革管窥[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97.
[2]韩慧.论美国法律教育的职业化取向[J].当代教育科学,2008,(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