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博弈论分析

2016-03-15 09:30隋英杰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警察公民参与反腐败

隋英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博弈论分析

隋英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要:公民参与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也是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大势所趋,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公民参与推动反腐败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显现。我国警察廉政建设在有效吸纳公民参与方面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和实践,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博弈论是社会科学的一种基本方法,用博弈论的基本理论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能够为完善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机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推动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法治化、规范化。

关键词:警察;公民参与;反腐败;博弈

权力的腐败是世界性难题。公民权力制约公权力是防范权力腐败的基本规律,也是世界各国反腐败的发展趋势。公民参与是反对腐败、实现廉政的治本之策。当前,全国各地各级公安机关正致力于完善具有中国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建设法治公安,力求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引导民众参与到警察反腐败廉政建设中,实现警民合作共同推动警察反腐败成为一个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的研究课题。运用博弈论的观点对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完善公民参与机制的对策。

一、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博弈理论背景研究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1]自博弈论产生以来,已逐步被应用于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以及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和研究领域,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种基本方法。博弈论的全称是“非合作博弈理论”,对一些非专业人士来说,或许会错误地认为它是教导我们不合作的理论。实际上,博弈论真正关注的是社会面临的两个基本问题,即协调与合作。通过解决协调与合作两个问题实现双方或多方总收益的最大化。

在这里,我们无须过多地探讨关于博弈论的复杂理论,只是需要借用博弈论的原理、方法和相关理论对警察反腐败中警民如何博弈实现合作收益的最大化进行分析思考并提出更加完善的解决对策。在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过程中,警方与民众之间就会产生博弈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包含着无数个子博弈,也就是警察与民众之间的一个个具体的博弈实例,这些子博弈的结果最终关系到警民博弈的结果是一个合作博弈还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是指双方的收益之和大于零,非合作博弈则是博弈双方的总收益之和为零。在警察反腐败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合作博弈就是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有效,警察在有效的廉政制度的监督下能做到公正规范执法,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因此受到保障;而非合作博弈就是警察不受有效监督,不能做到公正依法执法,甚至徇私枉法走向违法犯罪,同时公民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加强警察反腐败,推动警察廉政建设对警察有利,对民众也有利,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关键是掌握公权力的警察机关一方如何主动有效地引导民众并使民众积极参与进来,实现双方共同推动警察反腐败廉政建设。

二、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存在的问题

(一)反腐败主体的问题

1.理念落后。坚持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基本工作路线。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强化公民监督来推动反腐败廉政建设,既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方法,也是一个理念的问题。《人民警察法》中也规定了人民警察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然而,一些领导干部和部分人民警察仍存在较强的官本位特权思想,不能从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高度出发认识警察反腐败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而基于小圈子利益或者个人利益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不愿意依靠人民群众推动警察反腐败廉政建设,甚至错误地将公民参与与群众运动相混淆,害怕公民参与进来,更不敢主动发动人民群众参与,认为公民的参与会增强警察腐败现象的透明度,损害党和政府及警察机关的形象,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对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廉政建设存在不信任和排斥心理。因此,在日常工作中,面对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往往采取压制、封锁消息、拖延推托、甚至打击报复的手段。

2.警务信息公开不够。警务信息公开旨在公开公安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工作信息,既包括一般性的工作制度规定,也包括个案信息。[2]《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制定实施后,公安机关依据规定开展警务信息公开并不断完善这一机制。但在实际的运作中,警察机关主动公开的多,依公民申请公开的少,公开的信息更多的是一般性的工作制度规定,而个案信息公布得少或者难以做到及时公开,公民的信息知情权仍没有得到充分的保证。如果公民的知情权难以保证,那么公民监督权又谈何有效行使,又怎样能推动警察廉政建设?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社会已经反响很大的警察腐败事件和警察违法犯罪案件仍遮遮掩掩,甚至对一些存在争议但警察执法完全合法的案件也不能及时抢占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失去了公开信息的有利时机,使各种谣言四起,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此外,更多的信息公开是单向性的,缺乏反馈机制,无法了解真正的民意,使公民难以真正参与进来。

(二)参与主体的问题

1.公民意识淡薄。公民意识是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在地包含了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政治文化素质。[3]公民意识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尽管腐败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及公民个人的利益,特别是对具有强制力的警察机关来说,其腐败对公民利益的损害尤甚,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以实际行动参与到警察反腐败廉政建设中。有些人受官本位思想的侵蚀和毒害,认为腐败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是一种正常的现象,甚至对定罪和判刑的腐败分子报以同情的态度;有些人认为参与警察反腐败途径少,参与成本大,容易遭到打击报复而不敢参与,认为自古以来民不应与官斗;还有些人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警察腐败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漠不关心,直到自身的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时才可能参与到其中反对警察腐败,而往往也仅仅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公民意识的淡薄严重阻碍着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积极性。

2.公民参与能力不足。由于警民双方信息不对称,再加上公民受法律知识、文化程度、对监督程序了解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公民往往对警察腐败产生的过程、环节不知情或者不了解。一些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进行举报或者检举时,经常出现举报的线索不清楚的现象,很多时候是根据自己的推测和感觉,而其提供的线索也往往没有价值。一些群众对法律制度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对人民警察的一些正常执法活动和执法程序存在误解,而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和他人的生活秩序,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违法犯罪。还有一些群众能够积极参与,但往往对参与的程序不甚了解,一旦出现参与不顺利,就会很容易认为参与只是形式,甚至认为存在“官官相护”的情形,加深对警察机关的误解。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推动廉政建设的效果。

(三)法律制度与参与渠道问题

1.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关于反腐败中公民参与的法律法规,但仍对反腐败未进行专门的立法,而在廉政建设较成熟的国家往往有较为完善的反腐败法律和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来说,什么方面的问题可以参与,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提出,向什么机关反映,警察机关的受理,受理的程序,如何答复,答复的期限,对参与人如何进行保护等等在当前并没有完善系统的法律作出规定,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方面,我国在这方面还缺乏系统的法律制度,关于公民参与反腐败更多的是停留在一些较为笼统的法律规定上,或者即便在实体法律中予以规定,但缺乏系统有效的程序法保障公民参与的依法切实可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大多数公民对参与的法律规定也不够了解,难以真正行使公民参与权,致使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廉政建设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

2.参与渠道不畅通。参与渠道是否通畅,特别是是否具有自下而上的参与渠道,是影响公众参与水平的重要因素。[4]当前,我国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渠道还不是很畅通,途径少,参与效果不显著,对于不是关系自身切身利益的事务,一些群众往往也是漠不关心。一些地方警察机关将举报箱放在办公大厅显眼的地方,或者放在有视频监控的地方,使一些想举报的群众害怕自己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举报,还有一些地方警察机关对不是实名的举报往往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尽管大多数警察机关开通了诸多的网络举报形式,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上网,还有很多人并不上网或者不知道如何在网上去哪里反映问题,即使反映了也往往答复不够及时。再加上一些部门单位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甚至包庇袒护,使公民的参与渠道不够畅通,参与途径极为有限,举报者不得不采取网络曝光的方式,然而曝光后有时仍会受到打击报复,引起广泛的社会争议,严重影响了警察机关的形象。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囚徒困境博弈

囚徒困境,也叫合作悖论或集体行动悖论,指双方合作能够给双方带来好处,但结果是双方仍然不合作。囚徒困境是一个经典的博弈案例,内容是两个犯罪嫌疑人共同作案被抓后分开羁押,警察告诉他们可以选择坦白也可以选择不坦白。并且告诉他们,如果一个人坦白,另一个不坦白,那么坦白的那个人会被立即释放,没有坦白的那个人会被判处10年刑罚;如果两个人都坦白,那么两个人都会被判处8年刑罚;如果两个人都不坦白,那么两个人都会被判处1年刑罚。结果是两个犯罪嫌疑人都选择了坦白,两个人都被判处8年刑罚。在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过程中,警察机关引导公民有效参与警察反腐败是合作,一方面反腐败廉政建设提高了警察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使人民警察更加遵纪守法,不至于走向违法乱纪;另一方面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里面存在无数个博弈,但具体到每一个事件中却都可以算作是一次性博弈。警方害怕公民参与,民众不愿意承担参与带来的成本,结果就是无法形成有效的公民参与。警民双方合作本来能够带来更好的结果,但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效果甚微,实践中仍是出现了诸多严重损害警察公信力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事)件。

(二)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指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的目标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出现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象。[5]在社会中,委托代理关系十分普遍,广泛存在于政府、公司和生活交往中。公安机关是重要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理解为是人民群众公平正义的代理人。然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双方必然存在博弈,腐败难以避免。其原因一是利益冲突。委托人与代理人,也就是警察机关与人民群众,难免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警方的最优选择不一定是人民群众的最优选择,甚至出现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二是信息不对称。由于警方和民众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警察机关即使作了许多引导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努力,但人民群众不一定能够完全了解,也不一定信任警方。三是风险因素。一些地方警察机关害怕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认为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会使警察腐败透明度增强,影响当地政府和警察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四是有限责任。对于一些警察来说,廉政与否、公民参与成效与否只要不影响到自己切身利益就漠不关心,甚至认为等自己工作调动后也就与己无关了。

(三)博弈规则约束的不完全性

这里的博弈规则是指社会规范,既包括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在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得到普遍认可的社会行为准则。自古至今,无论国外还是国内,在社会中总会有或多或少的人违反社会规范。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点:一是重视短期利益或者当前利益,忽视了声誉的重要性。一些地方警察机关只顾短期利益或者当前利益,不顾警察机关声誉,做出了偏袒警察腐败现象,损害当地警察机关廉洁形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正形象和公信力,导致当地的警民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有些警察为了表达对所在组织或个人的忠诚。一些警察只从单位小圈子利益或部门利益出发,为了“团结”,或者表达对组织的忠诚,害怕公民真正参与警察反腐败,对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采取推诿甚至打压报复的态度。三是违反社会规范的人难以受到惩罚。如果权力不受约束,那么必然会出现腐败,这时候就需要发挥规范的作用。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案例逐步增多,但仍存在诸多被公民多次反映违反警察纪律条令的人未受到严厉处罚。

四、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机制完善

(一)健全警民合作机制

在一个个具体的警民博弈案例中,博弈关系是一维的,博弈的对象也是较为固定的。对于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整体来说,关系却是多维的。如何在多维社会关系下,促进警民之间合作,对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十分重要。为了解决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中的囚徒困境,应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探索公民参与警察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公民参与是廉政建设的治本之策,警察反腐败同样离不开公民的参与。要充分研究逐步完善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考核制度,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提拔的依据之一,激励警察引导民众参与警务活动和警察反腐败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激励机制。构建公民举报奖励制度,对查实的警察腐败线索对公民进行一定的奖励,在做好公民身份保密的情况下,宣传民众参与的重要作用和奖励情况,激励更多的民众参与。三是增强公民参与能力,引导公民依法参与。普及公民参与反腐败的相关知识,引导公民运用合法的手段参与反腐败。[6]总之,要通过多种举措,使警方和民众都能在警察廉政建设中获得价值,才能激励双方合作,推动警察反腐败廉政建设。

(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如果仅仅是因为警民存在利益的冲突,或者警方认为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会带来风险,又或者警方的责任能力不是有限的,而公民能充分了解警方的行为,那么也并不足以引起委托代理问题。其中最关键的原因在于警民双方信息不对称,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不透明。因此,必须加强警民的沟通协调,使民众充分了解非警方工作机密性的行为。一是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将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一些通俗易懂的方式编成段子、短信息、制作视频通过微信、微博、报纸等多种方式向社会传播,使公民充分了解。二是完善社区警务的宣传服务功能。通过在社区内组织宣传活动、召开警民恳谈会、组织维护社区治安防范工作等方式拉近与社区成员的距离,鼓励公民在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警察廉政建设中,与腐败作斗争。三是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健全网络举报和信息传播制度。充分利用网络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快速兴起的自媒体,对公民在网络上的举报做到及时、详细答复和沟通,使民众相信警方的举措不是只流于形式。要充分利用自媒体传播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最新动向,引导民众监督和积极参与。

(三)完善规范制约机制

社会规范不可能被所有的社会成员遵守,我们能做的只能是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以及通过多种方式促进更多的社会成员遵守社会的行为准则。当前,我们已经建立了一些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制度,但相对来说,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还存在诸多滞后和薄弱环节,应当进一步完善规范制约机制。一是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法治化。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参与的主体、内容、方式、受理机关、程序、对参与人如何进行保护等,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使公民了解和监督,同时对推诿甚至打压公民参与的机关和个人进行惩处。二是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程序化。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实施起着保障作用。这是程序法对于实体法的工具性价值。[7]针对公民参与的内容、范围、原则探索明确规范的程序来保障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有序、有效,避免出现无序、失度的现象。三是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组织化。探索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组织构建,形成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及社会威望人士等人员组成的公民参与团体,增强公民参与者的参与合力。四是公民参与警察反腐败的规范化。一方面通过培训提高警方人员的廉政意识和受理公民参与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对公民的引导,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3-4.

[2] 赵锋.政府信息公开视野下的警务公开[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2):129.

[3] 孟凯,石路.公共行政决策中的公民参与能力[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76.

[4] 叶大凤.论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公民参与[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1):66.

[5] 张维迎.博弈与社会讲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04.

[6] 王佳,陈海春,黄子临.中国网络反腐败中公民参与机制构建研究[J].电子政务,2013(7):79.

[7] 万毅.程序法与实体法关系考辨——兼论程序优先理论[J].政法论坛,2003(6):107.

(责任编辑关峥)

收稿日期:2016-03-26

作者简介:隋英杰(1989-),男,山东临沂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安管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6)02-0118-04

Game Theory Analysis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olice Anticorruption

SUI Ying-ji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Abstract:Citizen participation is the fundamental policy against corruption, is also the world anti corruption trend, along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nti-corruption in China and promote anti corruption of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increasingly apparent by citizen particip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olice in our country has carried on the preliminary exploration and the practice in the effective absorption of the citizen participation aspect, but also has many problems. Game theory is a basic method of social science, using the game theory, the basic theory of analysis the reasons of these problems, to improve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the police anti corruption mechanism provides a new way of thinking, to promote citizen participation in police anti corruption of the rule of law, standardization.

Key words:police; citizen participation; anticorruption; g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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