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明
(广东行政学院行政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53)
城市群环境合作治理中的利益协调
王玉明
(广东行政学院行政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53)
城市群环境合作治理是基于共同命运、共同发展、共治共享而进行的跨行政区集体行动,需要对各方利益诉求加以协调和平衡。根据城市群环境合作的特征,按照成本分摊与收益分配相对称的准则,对环境治理中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进行分担。对环境合作利益进行基本划分,形成一种共同发展与利益共享的规则与机制,促进城市间平等享有环境合作和区域发展成果。在城市群环境治理中,既要承认城市间的差异,又要促进城市间发展的平衡,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平衡环境保护贡献地区与环境保护受益地区的利益关系。
城市群;环境合作;利益协调
城市群内政府间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能否协调好政府间的利益关系直接关系到府际合作的成败。政府间合作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对合作收益进行分配与分享,这是因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政府都把成本与收益的大小作为参与合作的前提。城市群环境合作是基于共同命运、共同发展、共治共享而进行的跨行政区的集体行动,需要有利益协调机制对各方利益诉求加以调节和平衡,以确保府际环境合作顺利进行和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城市群环境合作的利益协调对政府合作中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合理分担和分配,平衡府际利益关系,实现合作收益共享。通过这种协调化解府际利益摩擦、利益冲突,促进城市群环境合作的进程。
城市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参与城市群环境治理必然会考量合作的成本收益。城市群环境合作的成本需要在城市间进行合理的分担,才能体现合作的公正性,才能维持合作的持久性。近年来,城市群环境治理探索中成本分摊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为合作收益与合作中的成本分摊直接相关。在城市群环境合作的成本收益框架中,合作成本包括环境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和达成合作的交易成本。为此,按照经济学中的成本分摊与收益分配要相对称的基本准则,城市间共同签署环境治理中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的进行分担的协议,在协议中事先协商有关成本分担的准则、方法。
(一)环境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分担
城市群环境合作的成本分担主要是针对环境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而言。生产成本是指城市群各城市实施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所投入的生产费用,具体可分为独立承担的成本和共同承担的成本。独立承担的成本是政府为解决受益或受害范围明确在城市辖区内的环境公共事务所投入的费用。共同承担的成本是政府为解决受益或受害范围具有跨界性、外部性的环境公共事务而投入的费用,也可说这是城际间的外溢成本。由于城市群是一个空间整体性极强、关联度很高的区域,城市之间的相互影响极为显著,这种外溢成本由于区分和核算困难,所以如何在城市间进行分担难度大。对这种成本的分担首先建立在其正确核算基础之上。环境公共产品成本的生产成本既要核算直接成本,也要核算间接成本。(1)直接成本的核算。直接成本是指实施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中人力、物力、财力的直接投入。这种环保投入包括污染减排投入、产业结构调整成本、环境环保设施建设成本及其建成后的部分管护运营成本等。如对水环境污染经济损失的核算,主要是对人体健康的经济损失、农作物的经济损失(粮食减产)、渔业水体污染损失,水产品减产等。在生产成本分担上,独立承担的成本是明确的,共同承担的成本可按照环境受益或受害程度来协商投入资金的比例,并依照有关行业的专业标准来核定摊分数额。另外,在城市群区域内的不同地区,环境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是不同的,例如,生态保护区由于要执行高于一般要求的环境标准,需要高于一般标准的环境保护投入,这个高出部分的成本,在成本分担应该计算在内。(2)机会成本的核定。机会成本是指做出某一决策而放弃另一决策所带来的损失,常用来衡量决策的后果。在政府环境治理决策中,选择了一种方案就意味着放弃了使用其他方案的机会,也就失去了获得相应效益的机会,把放弃的其他方案中最大经济效益,称为该决策选择方案的机会成本。[1]比如生态保护区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将部分经济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由此丧失的机会成本就是原来作为经济林时带来的经济效益。
对城市群环境公共产品生产成本的核算选择恰当的方法和技术尤其重要。根据城市群城际合作的特征,可以运用合作博弈来解决污染治理中的成本分摊问题。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的成本分担问题可用夏普利值(Shapley Value)来求合作博弈之解,夏普利值的主要思想是每个参与者所应承担的成本或所应获得的得益等于该参与者对他所参与的联盟的边际贡献的平均值。另外,欧文值(Owen Value)、班茨哈夫-科莱曼权力指数(Banzhaf Value)、半值(Semivalue)、二项式半值(Binomialsemi Value)等是对夏普利值的改进,也是成本分摊的方法。因为夏普利值只适用于将博弈中的局中人可能构成的所有联盟考虑在内,但局中人有些联盟是不起作用或不现实的,从而使该解的应用受到限制。Owen值主要用来研究大联盟内部存在多个决定了事前合作的子联盟的分配问题。Banzhaf值与夏普利值的不同在于权重设置,夏普利值各项的权重与联盟的个数有关,Banzhaf值将各项的权重都统一设置为21-n,当存在一些不起作用的联盟时,Banzhaf值更具有适用性。[2]在城市群环境治理成本分担问题上,比较合作博弈理论各种解的特点及适用范围,正确选择以上方法。在城市群跨界水污染治理中,可采用二项式半值这一最新合作博弈解的概念,同时借鉴Owen值考虑参与者事先形成子联盟情形的解的思路,提出建立具有联盟结构的二项式半值解,针对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本分摊实际,求解出流域内各个合作局中人应该合理分摊到的成本。[3]
(二)政府环境合作的交易成本分担
从交易费用理论视角看,城市群环境合作可被视为政府间围绕环境公共事务而展开的管理交易,交易的客体是行政管辖权和环境公共资源。科斯将交易成本分为“搜寻和信息获取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履约成本”。[4]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分为事前交易成本,包括签约、谈判、保障契约等成本,事后交易成本,包括适应性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建构及营运成本、约束成本。迪屈奇(Michael Dietrich)则将交易成本分解为“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以及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成本。”[5]阿格博罗、奥本和泰利把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定义为:有关制度供给的协商、运行和强制实施等广泛范围的决策成本。[6]根据以上界定,我们将政府间环境合作的交易费用分为信息费用、缔约费用、协调费用和监督费用等几个方面。(1)信息成本。信息费用主要产生于政府合作的前期准备阶段,以及整个合作过程。在环境治理中,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政府必须在获取、加工、处理以及共享信息方面进行大量投入,从而形成环境合作中的信息成本。[7]这主要包括政府间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息收集和信息处理过程中资金投入等。(2)缔约成本。城市群环境治理通常以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签订协议首先要对合作事项达成一致,其中需要各方协商、讨价还价、消除分歧,最后形成共识,从而带来缔约的谈判成本或协调费用。(3)执行成本。由于政府受制认知、利益、体制等因素影响,在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有可能的行为偏离集体行动的目标,需要上级政府的介入,或者政府间自行协调,产生一定的协调成本。[8](4)监督成本。监督成本是指用于监督环境合作协议的履行并对违约者加以制裁的费用。针对城市群环境合作协议中的“道德风险”和“搭便车”行为,需要进行监督。
以上这些交易成本大多由每个成员城市自已承担,即自愿分摊,一些政府间的信息交流和协商活动,如政府合作会议、合作论坛等,由各方轮流举办。这种信息成本除了城市政府自愿承担之外,也存在某一城市独立承担或几个城市共同承担的情形,独立或几个城市承担此类成本的情形常常是城市群中核心城市或受环境危害最为严重的城市。这些合作会议或论坛由这些核心城市发起和承办,并独立承担或承担大部分交易成本。只是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的一部分由上级政府承担,剩余的由各个城市分担。
利益分享机制是利益协调的重要内容之一。利益分享就在城市群内基于权责明晰、公共治理共赢的原则,对合作利益的基本划分,并形成一种共同发展与利益共享的规则与机制,促进城市群内城市间平等享有环境合作和区域发展成果。在城市群环境治理合作过程中,就单体城市来讲,参与合作首先要能给城市带来直接收益,这类收益对每个参与城市而言具有独享性,这体现为个体收益;同时通过城市间的有效合作还可以使城市群获得共同收益,即每个参与城市都可以享用参与合作带来的共同收益,如区域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区域比较优势可以为之带来城市投资环境的改善,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这类收益对于每个参与城市都可以分享。另外,通过合作行动还能生产一种成员城市能够享用,城市群相邻城市和民众也能够享用的公共收益,如优质的空气和水质,这类收益的产生,可以以公共产品的正外部性得到解释,其对于合作参与者或非合作参与者而言具有共享性。所以,整个城市群环境合作的总收益由城市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公众利益之和组成。[9]合理的利益分享建立在对利益的合理分配基础上。如何在合作生产中获得合作收益并得到预期的分配,是每个城市参与环境治理的出发点。合作收益分配的合理化实质上是合作参与者的个体利益、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之均衡,利用不同城市的资源与治理能力优势,合理实现区域环境公共产品的生产供给,实现区域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奥尔森看来,如果个人或组织能够获得该社会所有产出增长额中相当大的部分,并且同时会因该社会产出的减少而遭受极大的损失,则该个人或组织在此社会中便拥有一种共容利益。共同利益给所涉及的人以刺激,诱使或迫使他们关心全社会产出的长期稳定增长。[10]要保证各城市共享合作利益,实现互惠共赢,只有利益共享,才能使参与者关注公共利益、做大共同利益。但不同城市在地理区位、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等方面的差异乃至不平衡,只有通过政府之间的利益转移和利益交换,尽可能使各城市享受到环境治理的成效,从而实现利益在不同政府间的合理分配。[11]城市群环境合作收闪的合理分享关键是解决利益分享的依据、利益分享的标准、利益分享的条件等基本问题。
(一)界定环境责任
城市群是一个环境共同体,一方面,每个成员城市是辖区内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也是城市群区域内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但每个城市在地理区位、发展水平、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存在明显的地区分工,不同城市环境治理的任务存在差异,每个城市承担着“共同而有差别”的环境治理责任。城市间环境合作最重要的是正确处理城市间的职责和利益关系,明确每个城市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职责,这既是合作成本分摊的依据,也是利益分享的依据。每个城市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所得之后,合作的推进才会具有足够的动力。在明确环境治理责任的基础上,环境合作收益可按照各政府投入比例进行分配,合作建成的环境基础设施,各城市可以共同使用。例如,在环境合作项目中城市间可按照所投入的生产要素比例,获取由分工所带来的“比较利益”而分享区际合作的成果和收益。[12]
(二)评估合作收益
提供城市群环境公共产品的收益不同于私人产品,它是以区域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而社会福利的增进不仅包括经济收益,而且包括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因而对这类公共产品的成本-收益分析比较困难,对其收益的评估只能是近似的。(1)用影子价格法来度量环境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评估环境类公共产品的收益时,会遇到没有市场价格可循或者价格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可采用影子价格来度量。例如,政府共同实施一项改善生态涵养区的退耕还林工程,投入的成本是一定的,收益的评估可以用不投资该工程带来的损失来计算。这些损失包括水土流失、土地石漠化、荒漠化带来可耕地的减少,灾害性气候的增加、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洪水泛滥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失。(2)最小总收益法对无形的收益进行评估。环境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一部分可以用影子价格评估,有些则难以用具体的货币价值估计,如城市间的重大环境工程对改善地区生态环境的无形效益巨大,可是这类工程的无形收益不能精确评定。这就可以用投入的成本作为其最低限度的无形收益,再加上能够用货币形式计算的有形收益,就可以得出最小总收益。[13]
(三)达成分享共识
城市群中不同城市间的利益分歧和利益冲突始终存在,制约着合作的实际效果。治理理论强调,“治理”是在众多不同利益共同发挥作用的领域建立一致或取得认同,以便实施某项计划。[14]如何在合作生产中获得合作收益并得到预期的分配收益,是每个城市参与合作的出发点,而参与城市如何对合作收益分配达成共识,对利益分配非常重要。由于城市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共识的达成并非易事,它与合作参与者之间彼此的信任程度、对公共价值的认同程度、对合作收益的预期程度以及彼此之间的交往沟通程度等有关。[9]因此,在利益分配过程中,按照互惠互利、合作共治的原则,城市间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利益分配的共识,完成成本分摊与利益的划定。如首都钢铁集团的一部分迁到河北,北京与河北政府协商,对迁来的钢铁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浙江东阳和义乌地处金华江上下游,2000年11月东阳市和义乌市协商,义乌市一次性出资两亿元,购买东阳横锦水库每年4999.9万立方米清洁水的永久使用权。
(四)签订分享协议
目前,城市群在环境合作收益上没有固定的分配机制,环境合作协议中应当有明确的合作利益分配方案,政府间常常因为在合作收益分配问题上存在分歧而中断,导致合作无法实现。[15]若要真正实现利益分享,合作各方必须通过有效磋商,形成一种使各方均能接受的有约束力的利益分享协议。协议是以相关者一致同意为前提,具有规则和规范的作用。一是合作协议是相互协商的产物,体现了参与者的一致意见;二是以公开的书面文字规定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具有较强的制度性。利益分享协议对利益如何分配以详细的说明与规定,对在跨区域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分享内容、分享标准、分享手段以及分享资金来源等予以制度性规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确定各方环境合作行动中生产要素的投入方式、责任、权利和收益分配等问题。按照协议商定的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承担成本。如东阳市和义乌市签订的有偿转让用水权的协议。京津地区的大气污染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河北保定、唐山、廊坊、沧州、衡水、邢台市、邯郸等城市的输送,为了治理跨区域大气污染,京津两地通过与河北签订财政转移支付协议,给予这些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从而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
城市群环境合作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调区域利益结构和平衡政府发展权益的过程。利益平衡是城市群环境治理面临的现实难题,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环境合作治理的实现。在任何一个城市群内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始终是一对矛盾,如何兼顾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既是每个城市要面对的问题,更是城市群不能回避的难题。城市群区域发展必须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寻求合理的发展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群资源环境效益。城市群内部成员城市在行政级别、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地理区位、合作意识等存在差异是一个不易改变的事实。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城市在环境合作中的话语权,导致合作地位的不对等,进而影响合作的进程和效果。跨行政区环境治理对各个城市的发展权和利益影响是不同的,生态功能区特别是生态敏感地区或脆弱地区,这些地区是环境保护贡献地区,原本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放弃工业项目的引进,从而影响了自身经济的发展。要使每个城市或不同功能区都参与合作,服从城市群整体利益,为此,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协调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以及环境保护贡献地区与环境保护受益地区的利益关系。通过这种平衡机制促进城市间差异化和互补式发展战略的实施,保证各方的发展权利,发挥各方的发展优势,从而实现城市群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一)城市群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
城市群区域发展要解决的一对基本矛盾就是如何协调环境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寻求合理的发展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环境效益,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城市群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平衡,实质上是指城市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问题。在城市群环境治理中,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冲突是一种常态。城市群政府间利益关系不仅仅是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还包括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在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利益结构中,具有基础性、关联性和外溢性的环境利益,常常被经济利益所淹没。经济利益是城市群在发展中所产生的经济价值。环境利益是指城市群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环境容量的提升。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协调目的是在经济发展中,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又不因保护环境而制约经济的发展。在城市群区域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平衡就是经济效益发展与环境改善相互促进,从而形成良性循环。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是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它为经济发展提供各种自然生态资源,而经济发展又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有益条件。反之,当粗放型经济越增长,必然对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功能恶化的生态系统也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推动城市群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不能只追求城市群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也不能只单纯强调保护环境,而不管经济发展。
(二)环境效益贡献地区与受益地区利益平衡
从主体功能区划分来看,城市群内环境效益贡献地区主要是指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特别是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从流域的特征来看,流域上游常常是环境效益贡献地区,下游是环境效益受益地区。这些地区开发强度不大或尚未开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环境效益贡献地区的政府是环境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为承担环境职能投入了大量资金,并丧失了一定的发展机会。在城市群区域,环境效益受益地区主要是指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这些地区人口集聚、产业集中,资源消耗大对环境影响大。生态受益区是宏观上的生态补偿的承担者,因为生态受益区享用了生态产品的正外部性,就要承担这种正外部效益所投入的成本,即分担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中的成本。环境效益贡献地区与受益地区利益平衡的基本途径就是实施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在于维护合作中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利益,即对因资源环境保护而牺牲发展利益的地区进行补偿。(1)行政模式。这种补偿模式是指地方政府间横向补偿和中央政府的纵向补偿,具体方式主要是实物补偿、资金援助、智力补偿、政策补偿、资源共享等。纵向补偿主要是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对环境效益贡献地区的补偿。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转移税(费)协调模式实现生态补偿。[16]横向利益补偿是城市群内环境受益地区的政府向环境效益贡献地区的政府进行补偿,以实现这两类地区的利益均衡。由于横向政府间在利益分配问题上许多时候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这就需要发挥中央政府在区域利益平衡中的作用。横向利益补偿的具体内容、具体标准、具体实效等一般在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确定。另外,异地开发模式也是横向利益补偿的一种方式,即允许受损城市(如河流上游城市)在其他城市或地区设立经济开发区,获取经济收益。[17](2)市场模式。市场化补偿是利益各方在谈判、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契约形式实现利益补偿,在确定和选择补偿标准、金额、方式等方面可引入非权威第三方中立机构。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规避利益补偿带来资源扭曲。其中城市群内地区间排污权交易是常见的市场补偿模式。这是主体功能区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或者左右岸之间按照区域或流域污染承受能力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严格科学测定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商定各地的排污量,建立统一和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可以在这一市场买卖排污权。排污权交易的核心思想就是明确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进行交易,使资源配置最优化。
(三)设立环境共同基金协调府际利益关系
城市群环境合作中的利益平衡除了以上途径外,建立城市群环境共同基金也是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设立这种共同基金有利于有效缓解在城市群环境治理中城市政府在资金付出上的冲突,有利于平衡环境效益贡献地区与受益地区的利益关系。这种环境共同资金有以下几种来源:(1)上级政府的拨款,主要是中央或省级层面的拨款,如中央从城市群政府中征收的环境税中划拨,作为鼓励城市群环境治理的政策性支持。(2)由成员城市缴纳,其出资比例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达成协议,可以按照各城市人口、GDP、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指标测算确定缴纳比例,也可针对区域合作产生的合作剩余征收特别税。(3)向社会筹资,通过倡议、项目方式向企业、社会组织和私人筹资,这种方式有利于社会主体参与城市群环境治理。[18]环境合作共同基金用于城市群环境合作项目的投资,主要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的生态公益林工程提供资金支持,为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环境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提供资金保障。根据目前国际经验,环境合作基金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管理。一是由政府直接管理。这种方式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市群区域内城市政府的财政收入,资金管理主要由政府间的联合会议协商决定。二是由政府间接管理。通过成立区域性基金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基金的支出和收益,成员城市组成政府联合会只对其进行宏观指导,但不干预其具体业务操作。也可以通过招标选择、委托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共同选聘经营者,共同决定资金的支出方向。为保障环境共同基金合理使用,可制订《城市群环境共同基金使用管理办法》。[19]另外,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区域发展银行管理共同基金。
(四)创新财税制度平衡府际的利益关系
(1)探索税收分成制度。城市群环境合作治理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产业调整和分工,将资源能源消耗大的企业从环境承载力低的地区向环境承载力高的地区转移,在比较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实现城市群区域利益最大化。这种产业调整和分工带来的企业兼并、企业迁移,从而导致税源流动,为了平衡相关地区的利益关系,建立政府间财税收入分成制度,按照属地征收、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税收分成,由相关政府之间协商约定具体的分成比例,实现产业利益的共享。例如,2015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协调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中三地税收利益关系。规定企业迁入地和迁出地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三大税种上实行税收收入“五五分成”。[20](2)中央层面开征环境税。一方面开征环境税可以减少或阻止环境破坏行为,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对环境治理的的投入,平衡利益关系。环境税通常依据环境污染量来计收,污染多则多征税,污染少则少征税。理论上讲,地方税的税基分布较均匀且不易流动、税负难以转嫁、不担负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功能等特点。环境税显然不具有这样的特点,环境税不宜作为地方税,而更适合作为中央税。[21]环境税归属中央,由中央转移支付给地方政府,平衡政府间环境税的收入。环境税应在立法的基础上,纳入政府中央预算管理,环境税收入专门用于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央政府协调安排的全局性或跨地区性环境治理,如用于城市群突出环境问题的治理,支持环保技术开发和新设备研制,对受到环境保护做出牺牲的地方政府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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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君)
The BenefitCoordination ofCooperative EnvironmentalGovernanceof Urban Agglomeration
WANG Yu-ming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Guangdong Guangzhou 510053,China)
Cooperativ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of urban agglomeration is a collective action across administrative regions based on the common fate,common development,common governance and common rights.It needs to coordinate and balance among interests claim of every parties.Firstly,cost of production and transaction cost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must be allocated,using appropriate methods,according to the feature of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of urban agglomeration,and according to the criterion of symmetrical cost allocation and income distribution.Secondly,interests of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within urban agglomeration must be basically divided base on the principle of 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and common governance and common sharing,so that a rule and a mechanism of common development and common sharing of interests can be formed.The equal sharing of the achievement of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among cities can be facilitated.Thirdly,under th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of urban agglomeration,we need to not only admit the differences among cities,but also facilitate the balance among different cities'developments,in order to coordinate the interests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and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between contributing areas and benefiting area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urban agglomeration;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benefit coordination
F292
A
1672-626X(2016)06-0055-07
10.3969/j.issn.1672-626x.2016.06.007
2016-10-21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BZZ057)
王玉明(1964-),男,湖南邵阳人,广东行政学院教授,主要从事区域公共治理、生态政治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