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新经济背景下科技金融创新发展问题研究
王芳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科技金融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新经济的蓬勃兴起与新经济时代的全面到来,对科技金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更加重视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对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现阶段我国科技金融发展还存在着融资方式单一、金融工具创新滞后、科技担保体系不成熟、科技金融生态环境不完善等问题,借鉴美国和日本科技金融发展模式及创新实践,下一步应重点在科技金融体制、科技金融工具、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科技金融法律政策体系四方面实现创新,以更好满足新经济背景下科技创新活动的各类融资需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振实体经济发展。
科技金融;创新;新经济
所谓“新经济”,是基于美国近十年来经济发展的状况而引申出来的一个全新概念,与传统经济相比,新经济的“新”主要表现在信息技术革命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以及产业结构的进一步高级化和软化,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创新及其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新动力。新经济源于美国,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新经济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并逐渐成为未来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流形态和运行模式。新经济的本质是创新驱动型经济,其核心是科技创新,而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每一次产业革命和生产力的提升,都是源于技术创新而成于金融创新,科技金融无疑是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的重要环节。
科技金融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指的是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与金融产品组合,将科技资源或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市场化的一系列金融制度和体制安排,通过这一过程实现科技与资本的匹配,并共同推动经济的演进与社会的变革。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全面到来以及新经济的蓬勃兴起,我国正在进入科技创新引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范围内产业转型调整步伐的不断加快,都对科技金融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积极探索各类科技金融创新实践,是在新经济时代“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进一步打通科技与资本之间的通道,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发挥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叠加效应的必然选择,也是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国切实转换经济发展动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新经济的蓬勃发展,全球创新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纷纷展开科技金融创新探索和实践,以进一步优化金融资源在科技领域的配置,提高科技金融效率,抢占未来国际经济科技制高点。受科技水平、金融体系、法律体系、诚信体系以及社会文化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的科技金融运行模式与创新实践各不相同,通过归纳总结和筛选,本文选取美国、日本、中国三个国家作为资本主导型、银行主导型及政府主导型科技金融模式的典型代表,通过分析比较其各自特点及科技金融创新实践活动,以期为我国科技金融体系的完善和科技金融创新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提供有益借鉴和启示。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总体来说,我国科技金融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起步阶段(1985—1995),1985年3月13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提出从运行机制、组织结构、人事制度等方面进行科技体制改革,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1992年在北京成立,旨在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时期科技金融的主要形式是科技贷款。[3]多元探索阶段(1996—2005),这一时期资本市场成为科技金融的重点,金融资本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得到广泛认同,企业债券、创业投资和开发性金融成为科技金融的主要形式,各类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金融工具创新不断丰富。快速发展阶段(2006年至今),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布,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保险、担保、创业投资等方面完善了科技金融政策体系,各类科技金融主体快速发展,各种金融工具创新层出不穷,各地科技金融创新实践十分活跃,我国科技金融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快速发展时期。
随着我国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体制机制日益健全、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科技金融相比,我国科技金融发展水平还有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随着新经济时代的来临,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科技金融与科技创新发展相比具有一定滞后性,已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科技创新活动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表1 国内外科技金融模式及创新实践一览表
(一)科技金融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科技型企业发展中融资方式主要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其中间接融资以银行信贷为主,而直接融资则主要是发行债券和上市融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资本市场体系发展较为完善,在科技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的占比较高,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风险偏好较高的投资主体也能够满足科技型企业在发展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在我国,科技型企业进入中小板、创业板市场融资的门槛依然较高,难以通过资本市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债券市场中针对中小企业的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仍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并且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满足发债条件。2014年我国债券存量占GDP比重约为56.5%,而同期美国、日本和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分别为150%、250%和100%,其中企业债券额占GDP的比重仅为25%,低于大部分发达国家水平。从创业投资行业来看,过去10年我国创业投资规模有了较快发展,截至2016年7月末累计投资金融达到4558亿元,[4]但多数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倾向于投资成熟期或是传统产业内的企业,仅有约三分之一的资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难以发挥科技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二)金融工具创新滞后于科技创新发展步伐
银行信贷作为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已难以满足企业发展中的各类融资需求。高风险、高回报、轻资产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普遍特点,由于缺少必要的抵押品,加之企业现金流不稳定、成长性难以把握,使得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审核时更加谨慎对待,产生惜贷惧贷现象,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银行信贷。为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各家商业银行先后推出了多种创新型产品和服务,不断建立“科技支行”以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5]一是科技支行仍属于传统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经营权、定价权和产品研发权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难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短、小、频、急”的融资需求;二是受《商业银行法》约束,科技支行不能通过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方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以满足科技企业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金融需求;三是科技支行的贷款风险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资金,缓解了一些局部问题,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风险和收益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
(三)科技担保体系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科技担保是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提供政策性、商业性贷款担保服务的金融中介行为,通过担保能够提高被担保企业的信用,有效分散和转移风险,对于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资料显示,OECD成员中有约85%的国家都设立了国家级的融资担保基金,[6]有些还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设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日本的信托业协会等。目前,我国的科技担保机构主要有政策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以及商业性担保机构三种类型,总体来说发展状况参差不齐,科技担保体系的作用有待加强:一是大部分担保机构实力弱小,实际担保能力有限,呈现“小、少、散、弱”的特点,无法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担保行业整体资信水平较差,与银行议价时被迫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贷款风险,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背离,从而加大了整体风险;三是担保物流转渠道不通畅,由于国内针对专利技术的技术交易市场不完善,当出现贷款违约时,科技担保机构不能将所持有的专利、技术发明等担保物顺利变现以补偿担保损失,从而加大了担保机构风险,限制了担保业务的开展。
(四)科技金融生态环境亟待完善
目前国内学者对科技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尚没有统一定义,赵昌文等指出科技金融生态环境是各种金融工具运行的法律、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制度、体制及传统环境。[7]可以看出,科技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科技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信用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中介服务体系、企业发展状况等。科技金融生态环境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金融的发展与创新。一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和信用缺失。我国从2011年部署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社会上还存在诸多不诚信现象,特别是一些不良金融平台“跑路”事件,极大地打击了科技金融创新的信心;二是金融监管的不足与滞后。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各种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科技金融发展模式也有了较大变化,但目前的监管体系滞后于科技金融的发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金融创新的步伐;三是科技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虽然有大约70多项科技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尚未有一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的以促进科技金融发展为宗旨的高规格科技金融法律,并且现行各项科技金融法律法规之间不成体系且内容散乱,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借鉴美国和日本科技金融创新的有益经验,立足我国自身科技金融发展实际及问题,应对科技金融体系进行全方位创新,重点在科技金融的体制机制、产品工具、中介服务体系、法律政策体系方面取得突破,以进一步提高科技金融效能。
(一)加强科技金融体制创新
加强科技金融体制创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市场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强化风险投资和直接融资体系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撑作用。一方面要推进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和场外市场协调发展,探索建立创业板的分层管理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创业板之间的转板机制,通过准入规则、交易制度、交易产品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PE、VC、天使投资等风险投资,[8]大力培育风险投资主体,由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风险投资公司建立现代化的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和专业化高端人才的加盟,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公司开展广泛合作,为其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服务。
(二)探索科技金融工具创新
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风险、轻资产”的特点,针对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量身定制科技金融产品,切实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要完善对科技项目的审查评估机制,推出科技信用贷款,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探索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播放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方式,引导信贷资金向科技型企业流动;二要加快推进科技支行建设试点,学习硅谷银行模式,鼓励科技支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投贷联盟”,启动“投贷联动”试点,风险投资机构负责项目筛查,而银行配合贷款支持,探索贷款、债转股、认股权证等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多样化融资方式,允许银行发放科技信贷时可以获得科技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认股期权;三要规范发展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众筹打破了传统融资模式,成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除风险投资之外重要的资金来源,下一步要明确众筹法律地位,控制融资规模,加强众筹平台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金融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三)重视科技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创新
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必须高度重视信用担保体系、产权交易市场、科技保险、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体系的创新,才能真正破解资金与技术对接难题,提高科技金融效能。一方面要完善科技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科技企业信用互助担保基金、知识产权担保基金等的支持力度,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吸引社会各类资本的广泛参与,加快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为科技贷款发放提供保障;在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服务等方面探索创新,满足科技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担保需求,促进银行、担保机构、科技企业开展长期稳定合作加强风险控制,实行风险共担。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科技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加快设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交易所,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法规,完善产权交易市场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以做市商制度为主的,包含集合竞价、拍卖、招标、竞投等多种交易方式的市场体系,实现知识产权与金融市场的有效嫁接。
(四)推动科技金融法律政策体系创新
实现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协调与指导作用,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一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科技企业的融资方式与途径,保护科技企业的应有权益,提高其自主创新积极性和主动性;二要创新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扩大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信用担保、科技成果转化等引导基金规模,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为面向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建立利益和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科技保险保费补偿基金等,支持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进一步完善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等。三要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之间稳定的联系与合作,消除信息不对称影响,降低科技金融交易成本,加强凝聚力,切实提高科技金融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
[1]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美国科技金融创新实践:硅谷[J].中国科技财富,2015,(11):36-40.
[2]耿琳霞.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国际比较及路径选择[J].金融纵横,2015,(11):67-71.
[3]蒋华.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架构建设研究[J].金融纵横,2013,(4):31-36.
[4]赵妍.中国将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跻身世界先进水平[EB/OL].http://news.163.com/16/0923/16/C1LN840N00014J B5.htm l,2016-09-23.
[5]金晓芳.科技银行信贷机制创新与政府支持研究[D].南京:南京工业大学,2015.
[6]李佩珈,高玉伟.建立与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支持体系[J].中国国情国力,2016,(1):33-34.
[7]赵昌文,等.科技金融:财智聚变的成都张力[J].西部广播电视,2009,(7):54-55.
[8]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科技金融创新的理论与实践[J].新材料产业,2015,(11):68-71.
(责任编辑:刘同清)
Research on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ew Econom y
WANG Fang
(Henan Provincial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Zhengzhou Henan 450002,China)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e is an important link in realizing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with the new economy booming and new economic era coming,new and higher requirements are put forward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e,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ial innovation,give full play to its role in promoting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At the present,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e in China still has the problems such as the single financing mode,the lag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innovation,the immature technology guarantee system and the imperfect finan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Learn from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ial development model and innovation pract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the next step should mainly focu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novation in four aspect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ial system,financial instruments,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termediary service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financial technology and financial legal policy system,in order to better meet various kinds of financing needs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ctivities under the new economic background,enhance the ability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and boos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conom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inance;innovation;new economy
F830.2
A
1672-626X(2016)06-0043-05
10.3969/j.issn.1672-626x.2016.06.005
2016-10-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JY046);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162400410008);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162400410081);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6B085)
王芳(1981-),女,河南滑县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区域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