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财政的实践困境与实施保障

2016-03-15 02:35宋嘉宝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民主化公共财政法治化

宋嘉宝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论公共财政的实践困境与实施保障

宋嘉宝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摘要:公共财政是国家通过依法征收税费,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一系列分配活动,具有公共性、民主性、法治性的基本特征,并与现代财政制度相辅相成。公共财政的法治化进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保障公共财政的实现与中国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公共财政制度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法治化四个方面加以发展。

关键词:公共财政;法治化;民主化

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发端并不久远,虽公共财政一词已经被广泛使用,但究竟什么是公共财政仍有不少争议。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来,对公共财政与现代财政关系的争论尤为突出,更有学者提出公共财政应逐步让位于现代财政的观点。针对于此,首先应对公共财政给予明确界定,对其性质加以清晰认识,区分与现代财政的关系。笔者认为,公共财政不同于现代财政,也不应被现代财政所取代,公共财政因其公共性、民主性等固有特点仍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但是,公共财政制度因我国传统政治权力模式以及“义务本位”观点而造成了种种缺陷,故需要用法治加以弥补和完善,从而使公共财政真正焕发出其作用和活力。

一、公共财政及其基本属性

(一)公共财政的概念界定

1. 西方对公共财政的界定

“公共财政”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英文为public finance,以示与finance相区别。Public finance翻译为汉语即“公共财政”或“财政”,而finance则被译为“金融”、“私人财务活动”或“融资活动”等。西方学者一般认为,公共财政讨论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致力于解决税收和政府的支出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对资源分配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如H.S.Rosen 就认为,公共财政研究的是政府收支活动及其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

2. 我国对公共财政概念的认识

(1)我国公共财政论的提出

清末百日维新“明定国是”诏书中提出了“改革财政,实行国家预算”的主张,这是财政制度在我国的发端。1949年之前,国家财政即公共财政。之后,我国吸收苏联财政模式和“货币关系论”财政观,认为财政本质是一定的货币资财基金,而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公共财政”则不被承认。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学者提出建立“社会主义财政观”,“国家分配型财政”占主流地位。而20世纪90年代后期公共财政的提出则基于“国家分配型财政”模式的弊端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且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国外理论的影响。1998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建设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明确将“建立公共财政初步框架”作为“十五”时期财政改革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改革目标”;在“十一五”规划中,又强调公共财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

(2) 我国学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争论

我国通说认为,公共财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者经济活动。公共财政在国内的讨论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后期,且争议颇多。有学者认为,公共财政是指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分配活动。〔1〕有学者认为,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失灵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权组织形式,依据政治权力……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分配活动。〔2〕还有观点认为,公共财政是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战略目标而提出来的,它是政府实现其职能服务的理财系统。〔3〕

笔者认为,在中国财政的语境下,公共财政在内容上包括收和支两方面内容,是指国家通过依法征收税费,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一系列分配活动。

(二)公共财政与现代财政制度的关系

现代财政是相对于传统财政而言的,是从时间跨度和时代特征上对财政发展形态的描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安排部署财税体制改革时,提出“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规划。但值得注意的是,规划中并没有使用“公共财政制度”或“现代公共财政制度”,而是使用了“现代财政制度”。自此,关于公共财政与现代财政制度关系的讨论就未停止过。有学者认为,现代财政制度不同于公共财政,且是对公共财政本质论的否定。有学者认为,现代财政制度将逐步取代公共财政制度,从公共财政制度过渡到的更高阶段即现代财政制度。有学者认为,公共财政与现代财政制度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它们在诸多方面互为补充,相辅相成。

笔者认为,公共财政与现代财政制度并不矛盾,公共财政是财政的本质,现代财政制度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公共财政界定模糊、本土化不足和制度建设不完善的状况,并且推动财政在公共化本质下向现代化发展。公共财政与现代财政制度更是有许多相同之处,如都具有公共性、非盈利性和法治化的特征等等。

具体说来,公共财政与现代财政主要有以下三点区别:第一,公共财政指向的是财政本质问题;现代财政制度则指向财政发展问题。第二,公共财政的核心是满足公共性,但何为公共性的标准十分模糊,难以界定,故现实中公共财政的实践标准并不清晰;现代财政的核心是实现现代化,具有更加清晰的标准和框架性的制度安排,故而更具实践价值和实践标准。第三,公共财政的提出是要适应经济体制的转型;现代财政则旨在提升以财政为核心的国家组织能力。

(三)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

西方财政学理论中一般公认公共财政具有三大特点,即市场型财政、民主型财政和宪政型财政。我国学界对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一直以来有所争议。三大特征说认为:(1)财政收入是凭借公权力取得;(2)财政支出要用于公共领域;(3)财政决策是民主决策。五大特征说认为:(1)分配主体是作为政权组织和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2)分配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即为保证满足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难以有效解决的社会公共需要;(3)分配依据是凭借政治权力经由非市场渠道进行,具有强制性,又具有补偿性 ;(4)公共财政的分配内容是以M(社会剩余价值)和V(劳动消耗)为主要对象;(5)公共财政分配的经济性质是指其作为政府的计划资源配置行为,具有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两大最基本的特征。有学者从公共财政的职能角度论证公共财政具有三大特征:(1)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2)相对缩小收入差别、体现经济公平、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3)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快速发展及共同富裕的作用。有学者从公共政府视角解读,认为公共财政的特征是财政运行目标的公共性、财政收支活动的公共性以及财政行为的规范性和法治性。亦有一部分学者赞同公共财政具有民主性、法治性和公共性的特征。〔4〕

笔者认为,将民主性、法治性和公共性作为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更具合理性。

第一,公共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和价值取向。一方面,公共财政的取得具有公共性。公共财政是通过对广大民众的税务征收和费用征缴而取得的,是对公共群体私有财产的征缴,从缴纳对象上说具有公共性。在税费征缴上,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都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当然具有公共性。另一方面,公共财政的支出具有公共性。公共财政的支出必须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领域,公共服务和分配活动必须是面向公众的。公共财政的支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切实服务于人民的。

第二,民主性是公共财政的逻辑起点。正如洛克所言:“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人的同意。”〔5〕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是税收,为防止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过度侵犯,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有限政府,政府的征税行为必须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授权,并经过法定程序和形式。

第三,法治性是公共财政的制度保障和公信力来源。公共财政的法治性特征意味着政府的任何财政行为都必须于法有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财政活动,政府不能按照自己意愿随意剥夺公民的私有财产,也不能随意处分公共财政,政府的任何财政行为都必须来源于法律授权。公共财政法治性的具体体现主要是“税收法定”和预算法治。

二、公共财政的实践要求与实施困境

(一)国家治理背景下财政地位的提升与财政收支失范的困境

以往提到财政,很少能够跳脱出经济范畴,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在财政基础理论建设上有了重大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财税体制改革上写了这样一段开宗明义的话:“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6〕作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立的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的概念首次进入了官方话语体系,财政首次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且二者的关系也被明确界定。这意味着财政的地位日益提高,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自明。这也标志着,“财政与财税体制已经同国家治理紧密对接,财税体制改革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联系在一起”。〔7〕

但是,我国目前在公共财政上仍存在许多问题。在财政收入上,由于财政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和健全,常常出现收费收税不规范的现象,乱收费层出不穷,税收立法位阶偏低。在财政支出上,出现管理粗放、方法缺乏科学性、程序不规范、支出项目不透明等弊端。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公共财政显然需要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来确保公共财政收支两方面的规范,从而使其足以匹配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愈发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要求与民主法治的困境

公共选择理论,按照一个被广泛援引的定义——“是对非市场决策的经济学研究,或者简单地定义为是把经济学运用于政治科学的分析。就研究对象而言,公共选择无异于政治科学:国家理论、投票规则、选民行为、党派、官方体制等等”。〔8〕公共选择理论的中心问题是公共品需求决策问题,围绕对此问题的展开,还吸收和借鉴了以斯密为代表的政治经济学、维克赛尔财政理论、意大利公共财政理论和财政联邦主义思想,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发展。在西方的财政学理论中,公共选择理论被普遍加以吸收和运用。

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在我国的现实实践并不容乐观,从蒋石林诉财政局案中即可窥知一二。2006年湖南省常宁市荫田镇爷塘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起诉常宁市财政局,要求法院认定市财政局超出2005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轿车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并要求将违法购置的两台轿车收归国库。4月1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向蒋石林送达行政裁定书,裁定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虽然人民日报对此评论:“此案虽裁定驳回,但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及其展现出的精神仍具有里程碑意义”,但这显然是对公共财政民主化和公共性的背离。财政预算本应该是公共选择和公共决策的体现,是有效约束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政治权力的滥用和利益集团的博弈,但公权力机关滥用公共财政以权谋私的行为时有发生。而公共选择理论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治,尤其是宪政的保障。通过法治来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限制公权力机关对财政的恣意滥用,同时通过法定程序将个人选择和决策转化为公共决策,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和经济均衡,这才是实现公共选择理论的重要路径。

(三) 纳税人意识的不断提升与权利保护不周的困境

纳税人意识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条件下,纳税人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9〕

但是,由于我国一向强调的多是纳税人的义务,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早已深入人心,反而使不少民众忽视了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而仅仅将其作为一项不得不去履行的义务对待。这导致了公民并没有足够的意识和能力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税费征收进行对抗以维护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还会为公权力机关滥用职权创造条件,最终势必影响对国家机关和法治的信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也愈发加深,我国公民的纳税人意识也有所发展。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可以说是纳税人起了赡养政府的重大作用,故对于政府的开支,当然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处分权和监督权。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出于对自己所缴之税费的合理期待,还是基于对国家公共财政行为的监督,越来越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意识是大势所趋。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更是对财政法治的呼唤,只有有法可依,政府财政行为才能得到规范,公民才有正当理由和法律依据来保障权利行使不致落空。

三、公共财政的实现路径与中国财政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公共财政制度科学化的路径保障

1.深化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传统政府收支不仅分类模糊,标准也十分模糊。中国传统财政收支科目中将部门分类、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这三种不同的分类杂糅在一起,类、款、项、科目随机地按照这三种分类方式进行,且同一功能的支出往往在多个地方分散反映,这样不科学的分类方法必然会造成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的弊病。为了确保公共财政制度的发展,势必需要更加清晰和科学的收支分类方法。

2.充分引入交叉学科知识

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在许多领域都有交叉,公共财政领域也不例外。经济学的相关概念和知识能够为公共财政的效率和收益做出预估,从而推动公共财政的“效益最大化”。政治学则为公共财政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政治学上的理论基础作为保障,从而使公共财政更加符合社会的需要,得到广大纳税人的认可和支持。

3.运用科技手段,加快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

公共财政科学化的实现有赖于先进的科学技术。要推进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用信息化助推科学化,努力发展创新现代化的财政管理方式,提高财政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加快金财工程一体化建设,建立各环节畅通便捷、标准统一、操作功能技术完善、网络安全稳定可靠、覆盖所有部分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打造一套能够适应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这一新型管理模式要求的技术支撑平台。

4.推动财政收支的精细化发展

财政收支的精细化是公共财政科学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模糊混乱的财政收支是不符合财政的科学化要求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触及每一个细节,需全系统各部门协同完成。对公共财政进行精细化改进,要按照“六精五细”的思路与方法。“六精五细”是财政精细管理工程的核心内容,其内涵是精确定位、精益求精,细化目标、细化考核。〔10〕要通过不断细化和完善预算编制方式,细化各部门的预算,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强化预算监督等途径来助推财政收支的精细化发展。

(二)公共财政制度民主化的路径保障

公共财政制度民主化是民主思想在财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公共财政实际上就是一个公共选择过程。从决策程序上看,公共财政就是民主财政,是按照公众的选择和意愿,通过民主的决策程序,运用民主的方式进行的财政收支活动。民主财政的核心是契约精神,即公民让渡自己一部分的财产权给政府,而政府要充分利用这笔资金提供公共服务、调节资源和收入分配。在民主政体下,主要借助投票机制保证公共契约的履行。实现公共财政制度民主化主要有以下路径:

1.合理限制并严格规范国家财政权

税收本来就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故政府必须严格规定公共财政的征收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擅断地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而政府依其职权取得的财政必须征得民众同意,这是公共财政制度民主化的基本要求。具体来说,涉及剥夺公民财产权的征税等事项,必须事先通过民主的方式,在探讨过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之后,还必须征得大部分公民的同意,并且必须通过全国人民大表大会的表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2.完善公共财政的民意表达机制

无论是公共选择理论还是国家治理背景都要求民众偏好和选择的充分表达,只有创设出完备的民意表达机制,使民众意愿得以充分表达,才能真正体现出公共财政的民主化特征。这种民意表达机制必须是全方位、多层次、贯穿财政收支各阶段和全过程的,民众必须充分享有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此,应更多地增设表达公众偏好的途径,尤其是要不断完善听证制度,适当地运用质询程序、表决程序等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让社会公众真正可以直接发表观点和建议,从而增强财政决策的民主;对于财政政策和立法,必须从事前阶段就加以完善;适当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反映社会公众的愿望和要求;通过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从多角度了解民意、倾听群众的意见;此外,在进行重大财政决策和财政立法时,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与也是完善公共财政民意表达机制的重要途径。

3.推进公共财政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机制

推进公共财政民主化的另一重要方式就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监督与制衡机制。我国国家治理模式亦在强调,国家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公民。因此,要真正建立民主财政,就必须构建人大、社会公众和大众传媒多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化的监督制衡机制。此外,监督与制衡并不仅仅在事后起作用,更应拓展到事前、事中各个阶段。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权力滥用,抑制政府官员道德风险,也能够促进财政体制改革,从而提高政府公共财政行为的效率,提高法治的权威,最终切实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三)公共财政制度透明化的路径保障

公共财政应该是阳光财政,即要求公共财政信息真实、全面、公开、透明,不仅要求收支全过程透明,各种财税政策、法律、信息透明,更为重要的是在理论上通过明定“国家秘密”与财政应公开内容的界限,制定相应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公共财政的透明化主要有以下路径:

1.明确“国家秘密”与财政应公开内容的界限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公共财政透明化的基础。我国于2008年5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政务公开工程有所建树,但现实中由于种种利益考量,真正做到政府信息公开仍会遭遇诸多阻碍,其最好的理由之一就是——涉及国家秘密而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对国家秘密规定如下: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究竟什么样的财政信息是国家秘密,我国法律法规留下了许多可以解释的空间,也成了不少信息不予公开的借口。因此,有必要明确界定“国家秘密”与财政应公开内容的界限,必要时可以对《保密法》进行适当修改,从而保障公共财政实现透明化。

2.推动公共财政收支过程透明化

财政收入方面:在税收收入上,由于税收法律层级不高,多是国务院和财政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税收立法混乱导致整个税收透明度不高,因此,应该对税收立法问题做限制性规定,减少授权立法,凡涉及纳税人、征纳对象、税率、税收减免等税收基本问题的,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在收费收入上,乱收费层出不穷,严重违反依法治国的精神,因此,收费必须法治化,通过完备的收费立法和提高财政专户管理,强化收支两条线,使各个项目收费都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财政支出方面:公共支出安排必须由权力机关审批,并严格按照预算支出。财政集中支出的主要方式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必须向公众完全公开或者必须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政府采购的标准、内容、数量、质量、价格以及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也必须公之于众。

3.建立公共财政透明化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根据公共财政透明化的要求,政府财政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过程、依据以及结果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容、形式而给予公开披露。为了保障切实实现公开披露,有必要在法律上规定相关考核和问责机制,按照公开披露的实际执行情况给予相应奖惩措施。

(四)公共财政制度法治化的路径保障

1.宪法层面

财政自产生之初就与宪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武汉大学的熊伟先生提出,“财政宪法主要调整财税法领域的一些根本性事项,如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权力的分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等等”。他还认为:“目前国外的财政法学主要是财政宪法学。例如财政民主主义、健全财政主义、税收法定主义等,其实都是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法成果,这为财政法的立法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1〕许多西方国家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都对财政做出了书面规定,以限缩政府财政权。如,日本宪法第七章具体规定了财政基本制度、财政适用的基本原则。美国联邦宪法对财政问题,尤其是课税权力的授予、统一课征原则、按比例征缴原则、禁止征收出口税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还在宪法中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权限划分加以明确。此外,税收法定几乎是西方国家宪法中不可或缺的条款,如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只有众议院通过法律之后,政府才能向人民征税;法国宪法第43条规定,征税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征收新税或更改现行税收等行为须由法律规定。

但是对比来看,我国宪法中与公共财政相关的规定仅有两条,其一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其二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国宪法对财政基本制度、财政适用的基本原则和限制等都未加以明确规定,而这些又是推进公共财政法治化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宪法有必要将这些内容规定在内。

2.财政法层面

一方面,财政法必须将纳税人权利意识作为公共财政之基本精神。在具体的财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要逐步突破原有“义务本位”的束缚,应开始逐步增强纳税人的权利并在法律中予以保障。纳税人权利意识的提高将会在公共财政社会监督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促进公共财政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必须逐步健全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在促进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健全的过程中,制定财政基本法和税收基本法是重中之重,也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和基础。我国财政基本法和税收基本法的缺位,是如今财税法位阶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也有损于财税法的效力和公信力。因此,必须建立起较为合理的财政基本法和税收基本法,规范财税职能、财税体制、财税活动的基本原则、方式和决策程序,以及财政组织机构等与财税基本问题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此外,财政收入法律制度、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财政管理法律制度、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也是财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不断完善。我国虽然在财政立法方面已经初见成效,但是财政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仍存,故还应逐步清理现有公共财政法律法规,在制定好财政基本法的基础上,厘清财政法的位阶,对违反上位法或不合时宜的部分予以废止。

3.其他相关部门法层面

公共财政与其他部门法也有一定的联系,在涉及到税收的问题时尤为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章第六节专门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这一系列的罪名,包括第201条“逃税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等等。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是出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但显而易见量刑既不符合比例原则,又过分强调了义务本位,以经济惩罚足以解决此类问题,动用徒刑就并不是很合适。因此,对于有关公共财政的其他部门法,有必要加以规定,但是在具体内容上,应该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既充分尊重民众的权利意识,又保障公民自觉履行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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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熊伟.关于财政法体系的再思考〔J〕.财税法论丛,2004(3).

(责任编辑葛现琴)

Practical Dilemma and Safeguarding Mechanism of Public Finance

SONG Jia-bao

(Economic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Public finance is a serous of allocation activities, in which the government focuses on the taxing and distribution of income, the publicity, democracy, and legitimacy are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Public finance is complementary to contemporary finance. Even though several achievements have been obtained, in the process of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public finance, there remain some drawbacks. To guarantee the accomplishment of public finance and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law system of public finance, it is disposable to make sure its publicity, transparency, democracy and legitimacy.

Key words:public finance; rule of law; democracy

收稿日期:2015-12-20

作者简介:宋嘉宝(1994-),女,河南南阳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F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6)01-008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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