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的困境及双向开放策略

2016-03-15 02:35宋立军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监狱困境

宋立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监狱的困境及双向开放策略

宋立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江苏 镇江 212003)

摘要:1995年至2015年20年间,我国监狱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同时也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这些困境主要包括现代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冲突;劳动的经济效益功能冲击教育功能;人力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狱内外资源共享问题;监狱难以参与“刑事一体化”实践;不合理的工作规范严重挫伤监狱警察职业身份认同感;监狱管理模式同质化现象严重;案件问责机制僵化等。实施监狱双向开放策略可能为监狱提供冲破困境的多种可能性。主要策略有畅通狱内资源共享渠道、畅通监狱管理人员交流通道、畅通政策保障渠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等。

关键词:监狱;困境;双向开放

2012年4月25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受国务院委托就监狱法的实施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告称,一直以来,监狱机关认真贯彻实施监狱法,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监,加强罪犯教育改造,狠抓监狱安全,推进改革发展,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报告将监狱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简要概括为:“与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当前监狱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压力增大,影响制约教育改造工作的因素依然存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监狱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1〕遗憾的是,该报告未能就目前我国监狱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阐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监狱困境进行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考察,以使社会公众能相对客观、公正、全面地正视现实,并理解和支持监狱工作。

一、监狱何以陷入困境

(一)由隐蔽走向前台

从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末,每一所监狱都是一个社会功能齐全的小社会,监狱的全部活动都可以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完成。当时,意识形态领域的“敌情”观念盛行,监狱对外界来说无异于神秘的独立王国。实施狱务公开后,特别是网络发达的今天,昔日讳莫如深的监狱开始置于公众视野之下。俗话说:“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于是,诸如执法不公、警察腐败、服刑人员狱内再犯罪等事件便成为公众热衷“炒作”的“猛料”。长期以来,监狱习惯于将包括脱逃在内的狱内事件进行内部消化,面对公众的质疑,显得有些难以招架。于是监狱机关以及监狱警察就产生了种种困惑。

(二)监狱管理模式转型

我国改革开放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资源配置由计划转向市场。监狱模式也随之发生变化。首先,从产业结构上讲,水泥、矿山、机械、农业等传统监狱经济从陷入困顿到逐步消解,劳务加工渐渐成为全国监狱的主产业。而这种产业模式受制于市场,受制于来料方,监狱缺乏生产经营的主动权。其次,从监狱警察的构成来讲,具有市场化思维的中青年逐步取代“劳改一代二代”,他们将监狱工作视为职业而非事业,他们严格区分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以追求个性成长。再次,监狱将服刑人员劳动的场所从室外转移到室内,确保了安全的同时,却带来了诸如劳动强度大、心理压力大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出现在服刑人员身上(如精神病犯增多、暴力事件频发等),也出现在监狱警察身上(监狱警察不同程度地出现职业倦怠〔2〕等现象)。最后,按照依法治监的要求,监狱管理教育模式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化,使监狱率先在全社会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中。

(三)监狱开放程度滞后于改革力度

2003年起进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确立的“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到2012年已经基本实现。但是,监狱还将向何处去,改革如何深化,成为整个社会的重大课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监狱机关也面临着深化改革的机遇和挑战。然而,监狱开放度不足却制约了监狱改革的深化。调查也发现,监狱面临的许多困境大多与监狱开放度不足有关。

(四)监狱立法方面的欠缺

2003年3月7日,由《犯罪与改造研究》编辑部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研究室及北京市第二监狱联合举办“监狱法与监狱工作”研讨会,与会代表对监狱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而热烈的讨论。〔3〕

2014年,《监狱法》公布施行20周年,一些专家学者和监狱实务工作者对监狱法的修改提出了不少建议,其中李豫黔认为应着重解决下列问题:关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权;关于监狱戒备等级分级设置;关于收监时交付执行机关应当向监狱提供服刑人员身体健康检查表;关于服刑人员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期限和处理结果通知服刑人员;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和不计入刑期的情形以及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政策;关于服刑人员医疗纳入社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于服刑人员死亡处理的有关规定;关于监狱企业的性质、任务和监狱人民警察的兼职;关于违反《监狱法》的法律责任;关于外籍服刑人员管理的特殊要求;关于服刑人员脱逃的追捕权;关于监狱对服刑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关于全社会协助监狱维护安全稳定、促进服刑人员改造的法律责任。〔4〕

在这里,我们除了看到法律不健全外,还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二、监狱面临的困境

(一)现代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的冲突

1.法治文化对传统文化的冲击

传统文化,就是支撑并推动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文化精神。这种精神不因朝代的更叠而消逝,不因西化文明入侵而灭亡。这种传统的文化,在一些人看来,既有精华又有糟粕。但是,似乎没有标准的尺子来衡量哪些是精华哪些是糟粕。实际上,在某些场合下是糟粕的,在另一场合下可能就是精华。这可能就是传统文化在中华大地上的生命力所在。从法律的发展史看,中华传统不可能完全被西化的法治所取代。梁治平认为:“中国古代法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终于在最近的一百年里消沉歇绝,为所谓‘泰西’法制取而代之。但是另一方面,渊源久远的文化传习,尤其是其中关乎民族心态、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的种种因素,又作为与新制度相抗衡的力量顽强地延续下来。”〔5〕传统文化在监狱日常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西汉以后,“德主刑辅”的儒法结合的文化传统〔6〕影响至今。但是,这种传统文化式微倾向明显。乡土社会背景下,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靠的是儒法配合,“一个唱红脸一个唱黑脸”,出礼则入刑。犯罪人被视为最低贱的人,故人们耻于刑、恶于狱。新中国成立后,曾经相当一部分服刑人员被视为专政对象、阶级敌人,在政治上没有地位。基于上述社会共识,监狱在管理教育服刑人员时便可以采用“专政”甚至野蛮的手段。监狱警察代表着政府,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现代法治文化却要求把充分保障服刑人员权利纳入依法治监、建设法治监狱的框架中,使得“父权本位”和“人民本位”〔7〕思想一并受到挑战。服刑人员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监狱要服务于服刑人员的改造的观念日益成为新共识。〔8〕但是,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面对如此反差强烈的变化,监狱警察和服刑人员都感到有许多不适应。

过去,强调监狱警察与服刑人员之间的界限问题。前些年,服刑人员可能经常收到“你们要有身份意识”的警告。1995年,笔者参加监狱工作时,监狱大墙上还有这样的标语:“你是什么人,这是什么地方,你来这里干什么?”答案似乎应该是这样的:“我是劳改犯,这里是劳改队,我来这里劳改。”在其作品《走出高墙》一书中写道:“它让我想起了自己的身份——尽管自己比其他服刑人员多读了一些书,但在这里我和他们没有两样,甚至比他们更可悲……”〔9〕这无疑是一种身份意识的强化。实际上强化的是等级观念、界限观念。现在这个问题却被一些服刑人员所质疑。

一名即将刑满的服刑人员说:“我认为不应该有那种三六九等的这种关系。为什么呢?比如说讲我自己,我在进来之前肯定比我们这些干部活得潇洒,我回去以后肯定还是比他们活得潇洒,那么我凭什么是下等人呢?我犯了罪,我付出的是自由,但不是尊严。更何况,我个人认为,我在小范围,在一亩三分地,我还是优秀的,我这个自信是一直保有的。”

在这名服刑人员看来,传统社会中等级森严的人际关系在监狱中也应当予以改变,法治社会讲究平等。而这种平等也包括监狱警察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平等。这是对传统中国文化的否定。面对监狱警察时,服刑人员中的一些人不再卑躬屈膝,甚至认为良好的警囚关系才是正常的。

同时监狱警察也抱怨,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越发淡了,越来越不像“犯人”了。传统社会的尊卑贵贱意识在监狱里似乎失去了效用。这与法治文化的影响息息相关。法治精神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法的神圣性,即一国政府和民众对于法的信仰和敬畏;人权至尊性,即坚持人权至上;公权受限性,即一切国家权威都受法律和司法的约束。〔10〕此种法治文化显然是对传统文化的反叛。因而越是法治程度高,人们越是不相信或者反抗专制力量。

然而,法治所带来的新气象,却是监狱机关难以接受和适应的。以往监狱管理者和服刑人员之间管制与服从的关系变得不那么牢靠,监狱警察所应代表的政府权威开始受到不同程度质疑与挑战。换言之,一切“天经地义”都在受到不同程度的颠覆,社会关系混乱的时代到来了。面对这种情形,无论是监狱警察还是服刑人员都深感困惑。

2.传统文化的统治力量被抛弃

传统文化所强调的人情、关系、面子等因素缺失,使监狱维系平衡的人际关系变得困难。在前法治时代,监狱在对付服刑人员时除了使用强硬的一手外,还注重“人情、关系、面子”,以缓解警囚矛盾。有时监狱警察发给服刑人员一支烟,也使后者感激不已。又如,某警察如果发现服刑人员微小的违规,采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意使通晓事理者默记于胸,当有人从事密谋加害警察等重大案件时,后者会及时汇报,以报恩德。但是以现今的规章制度计,监狱警察仍采取上述做法则属违反规定。于是,监狱以“法治”的名义,施以过于严密、苛刻的规定,导致监狱警察在处理狱内问题时,往往缺乏必要的灵活性,甚至出现“刻舟求剑”式的刻板做法。民国时期服刑人员陈志禧在他写给《监狱杂志》的一篇题为《入狱七年之回顾》一文中,记述了许典狱长和其他管理人员无微不至的仁慈、包容,使其“良心死而复生”。〔11〕这就足以说明传统文化的“化人”作用。服刑人员并非全部穷凶极恶,他们人性中的真善美需要靠“人情、关系、面子”等传统文化因素来滋养。这些传统文化因素在维系社会稳定中有时仍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徒法不足以自行,是故在守住法治底线的前提下,应善用传统文化。鉴于此,需要提醒监狱各级领导:切莫将西方社会的法治教条化、片面化。

(二)劳动的经济效益功能冲击教育功能

1.劳务产业的两难选择

1964年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确立了“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必须以人的改造为主,不能以单纯完成生产任务为主,生产工作要服从于人的改造工作”。这种提法在当时的历史时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是,时至今日却要对其进行反思。是不是要把生产和改造进行二元化分割?监狱生产原本应蕴含改造的因素,因为改造要通过包括生产在内的活动来完成。但是生产,更确切地说劳动,到底在改造中发挥何种功能?组织服刑人员进行劳动到底要追求经济效益还是教育功能?这是现实中困扰着监狱的一大难题。显然,从理论上讲劳动应该发挥其教育功能。这些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要培养劳动技能、塑造良好心态、提高环境领悟力、强化时间效率观念、锻炼毅力等。其中,最实用的便是通过参加劳动培养一些服刑人员出狱后赖以谋生的职业技能。调查表明,监狱目前的劳务项目很难与职业技能培训挂钩。相反,监狱组织服刑人员参加劳动的目标却专注于经济效益。通俗一点讲,就是“GDP情结”。表现为各监狱、各监区间恶性竞争,以经济效益来衡量监狱生产状况和服刑人员劳动表现。除了监狱机关领导主观上对GDP的偏好以外,还有一个客观的因素,那就是劳务加工产品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产品的依附性:一是依附市场;二是依附外协企业。市场出现波动会影响监狱企业的效益,监狱同时还必须满足外协企业所提出的产品质量及出货期要求。这时监狱如果坚持考虑劳动的教育功能,或者坚持保证学习时间,就可能无法接到业务。当教育的需要与经济效益的需要相矛盾时,二者必选其一。这时,最为理性的选择便是经济效益优先。因为监狱与外协企业是利益共同体,后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当然监狱也不得不围绕这一目标组织劳动。否则,服刑人员只能“坐吃闲饭”、“无事生非”。这是目前监狱劳务加工无法克服的两难选择。

2.服刑人员功利心膨胀

目前服刑人员通过劳动“挣分”,以获行政奖励或减刑、假释,俨然成为监狱管理的指挥棒,这无形中强化了服刑人员重劳动而轻教育的信念。这种信念与监狱“GDP情结”一拍即合。如果监狱重教育而轻劳动,绝大多数服刑人员会认为自己失去了“挣分”机会。如此,“改造好”就大约等同于“劳动好”。显然与劳动本身应具备的教育功能背道而驰。在我们对在押的重新犯罪人进行调查时也发现,他们普遍认为劳动已经失去其教育改造功能,成为功利化的工具。笔者曾经问过一些多次入狱的服刑人员,他们如何看待监狱生活,是否可怕?他们的回答出人意料,他们说监狱没什么可怕的,只要手脚好,能干活就行。干活干得好,挣分就多,就可以早一点回家。因而对于那些刑期不长却多次入狱者,刑罚的体验最深的方面就是要勤快。

3.服刑人员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由于监狱GDP迷思以及服刑人员功利心膨胀,使得司法部提出的“5+1+1”(即每周5天劳动,1天学习,1天休息)模式很难彻底执行。有的个别监狱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将这一模式变通为六天加半天再加半天,即“6+0.5+0.5”。如果为了保证按时交货,有时还必须加班,如此则连休息半天也难以保障。为了加强对服刑人员劳动的考核,各监狱均制定严格的规范。在繁忙的流水作业线上,服刑人员紧张机械地重复程式化动作。这对服刑人员的身心健康十分不利。

(三)人力资源无法得到有效利用

1.监狱警察专业荒废现象普遍存在

一方面,监狱警察的专业无用武之地。近些年,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聘入警的人数比例逐年提升。这些监狱警察都有自己所学专业。以某中文本科专业的毕业生为例,他入警后很快就发现,除了那些程式化的记录外,很少在工作中运用书写技能,专业能力明显降低。他只需要按时交接班,在车间组织好生产并防止意外发生,在监房内按规定操作,如此循环往复每天做着单调乏味的事务性工作。他也发现,周围的年轻人命运也多如此,能够专业对口的微乎其微。刚开始还有抱怨,后来就麻木了,基本将自己角色定位为看守,原有专业则抛入九霄云外。该警察还说,其实监狱在招录警察时,应明确专业不限,否则会给人以误导。显然,该警察的困惑是有代表性的。在安全和效益两根指挥棒下,监狱警察专业出现同质化。专业人才的内在需求被忽视或压制,监狱警察个人价值无法得到很好体现,对前途没有期待和梦想。对于监狱来说,在岗位分配上做到人尽其才,才是对监狱警察的最大尊重和信任。因而,如何使监狱警察所学专业与业务之间保有某种联系,就成为监狱在人力资源配置时应予以适当考虑的因素。不能过于强调机构的目标(监管安全与经济效益),而忽略监狱警察的主观能动性。相反,二者恰恰应当相互促动。要发挥不同专业人员的独特潜能,就必须至少将监狱警察分为看守型与矫正型两类,使每个人各得其所。

2.服刑人员资源未得到有效开发

在笔者的调查中,有服刑人员在感叹失去自由痛苦的同时,更对自己正在成为“废人”而悲观。一位服刑人员原为同济大学毕业的技术人员,他感叹道:“我犯了罪,我应受处罚,然而是否可以考虑到我的特殊情况,尽量发挥我的作用呢?在情感上说,我有一种被遗弃的感觉。我们属于特殊人才,如何能做到人尽其才呢?刑罚到底应到什么程度,对于特殊的人,能否考虑到他们是否还能对社会、集体做贡献?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每个人,要看到每个人的独特性。他们实际上还是对社会有用的人。国家却不需要我了,遗弃我了。这样我当然有抵触情绪,这有点像父母遗弃了子女,多少年后还会有想法。国家遗弃了我们,我们心就死了。”对此,我们可以看到人尽其才不光对监狱警察重要,对服刑人员也是最大的尊重。

3.高级官员遴选和晋升机制障碍

一方面,监狱高级官员(副监狱长以上官员)遴选机制单一化。以监狱长为例,有人将其视为一个监狱“定调拿总”的角色,在监狱中发挥统帅作用、示范作用、协调作用、“斗争” 作用。〔12〕国外将监狱长形象地称为“CEO”,即首席长官。〔13〕在这个岗位上,其职责主要包括:保障监狱工作正常运转(对监狱安全负总责、对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监狱经济负总责、负责重大问题的处理、负责党组织的建设、负责分管的工作),确定工作的目标和发展方向(负责制定发展规划、领导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工作计划),负责领导班子的建设(负责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负责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负责领导班子的创优工作),负责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负责监狱人民警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建设、领导监狱人民警察的调配工作、领导监狱人民警察的考核工作)。〔14〕可见,监狱长在监狱中的作用是多么重要。相应地,副监狱长分管不同的条线,协助监狱长做好监狱工作。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来说监狱长的晋升路径是这样:大学毕业后,从普通的监狱基层警察做起,其职责是带值班并组织服刑人员学习、劳动、生活起居。从普通科员开始,到监区副职,到机关科室任职,到监区任正职,到机关科室任正职,不断换岗,通过考试选拔担任副监狱级领导,若干年后晋升为正监狱级领导。平均来看,一个人顺利的话,要经过20年以上的时间才能一步一步走上监狱长的岗位。从全国范围看,监狱长的任职基本上是这种路径,而各省的监狱局局长也多有监狱基层工作的经历。总之,他们全是监狱系统内部升迁的。这种升迁的方式有其合理之处,那就是监狱高级官员的专业素质普遍较高,对监狱业务十分熟悉,基本不会出现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然而,这种升迁方式也有许多致命的弊端,由于遴选机制单一化,导致监狱高级官员眼界狭窄、人身依附性强、裙带关系复杂、社会活动能力差等。

另一方面,也要想办法缓解副监狱长职务“天花板效应”。目前,有的监狱设有十多名副监狱长,且年纪较轻。由于副职职数过多,只能每个人分管很少一部分工作。过去,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全部由一个副监狱长分管,现在在有些监狱却由四个副监狱长分管。每个副监狱长俨然成为科长之上的“大科长”。他们中的一些人对未来前途感到迷茫,要想晋升为监狱长实为困难。因而,建议增加监狱数量,减小监狱规模,每个监狱的高级官员职数精简,使绝大多数副监狱长都有晋升为监狱长的可能。这种设想也有利于监狱的分类管理。

(四)狱内外资源共享问题

1.外界资源难以进入监狱

近年,监狱努力从外界获取资源,以弥补矫正资源不足,这已经成为共识并付诸实践,被称为“监狱工作社会化”。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种种限制,外界资源进入监狱还很难或极为困难。第一,监狱出于安全的考虑,对外界资源有天然的戒备心理。如,外协单位选派的技术人员本可以成为技术教员,但是监狱却以保障“人身安全”的名义限制他们进入监狱的次数和时间。而其他外界人员进入监狱就更难了。第二,监狱对于外界资源的全面性还缺乏认识。目前主要集中在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狱内帮教等方面。监狱利用外界资源应更加广泛,例如:家政公司对服刑人员进行家政业务培训,教育专家为临近释放的服刑人员辅导教育子女技能,等等。第三,没有充分利用好民政、司法行政、妇联、共青团、卫计委等各种社会组织和机构的动员功能,致使志愿者或者社会工作者不知如何参与监狱工作。第四,监狱自身可能存在某些诸如侵犯服刑人员、监狱警察权益的情形,担心被外界曝光,这说明监狱还缺少足够的自信。第五,监督的资源匮乏。尽管监狱目前接受检察机关、人大、政协等监督,但是缺少由普通市民及相关专家组成的民间监督力量,这使监狱在处理公关危机时,很难赢得公众的信任。

2.内部资源无法单独解决与外界社会交叉事宜

目前令监狱头疼的问题有很多,其中“三难”(服刑人员释放难、暂予监外执行难、死亡处理难)问题最不容易解决。原因是,监狱权力所及仅限于监狱系统,超出这个范围则有些寸步难行之感。刑满即释放,这本应天经地义,但是监狱目前却面临释放难的问题。一些人出狱后面临“无家可归、有家难归、纠缠监狱和地方拒绝接收等几种情形,再加上法律政策及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原因,让个别刑释人员的安置工作成为‘烫手山芋’”。〔15〕如果得不到外界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支持,服刑人员则可能不愿意离开监狱,即便离开,也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3.过剩的狱内资源无法向外输出

我们常常习惯于从外界获取资源,却很少考虑自身资源的开发。这些资源对监狱来说,有的远远超出自身的需求,却不能回馈给外界社会。例如,监狱警察可以成为普法的师资力量、社区矫正机关的辅助力量。*这一点,北京和江苏都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监狱警察挂职社区矫正机关工作已经开展。又如,监狱可以成为社会学、法学、医学甚至建筑学等各专业学生的实习基地(目前只对警官类学生开放,是否可以考虑向普通高校的学生开放)以及各领域专家学者研究的基地。以犯罪学研究为例,监狱有最为丰富的第一手资料。总之,凡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狱内资源,监狱都应在法律的范围内向外界提供。中国自古讲究“礼尚往来”,只有对外界社会有所奉献,才能取得更广泛的支持。

(五)监狱难以参与“刑事一体化”实践

在我国,最早提出“刑事一体化”概念的是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他认为:“刑事一体化思想有两层意思,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和作为方法的刑事一体化。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旨在论述建造一种结构合理和机制顺畅(即刑法和刑法运作内外协调)的实践刑法形态;刑事一体化作为刑法学研究方法,重在‘化’字,即深度融合,至少应当与有关刑事学科(诸如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刑罚执行法学、刑事政策学等)知识相结合,疏通学科隔阂,关注边缘(非典型)现象,推动刑法学向纵深开拓。”〔16〕储槐植教授提及的两点,恰巧点中了监狱的“死穴”。一方面,监狱在作为观念的刑事一体化中,无法充分表达话语权。例如,法院在对犯罪人进行审判时,在是否适用非监禁刑时,从未参考过监狱方面的建议。事实上,有些犯罪人完全不必在监狱内服刑,适用社区矫正可能更经济也更有利于矫正。另外,看守所内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也并非全部需要入狱服刑,也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当然,这显然是立法上的障碍所致。监狱参与“刑事一体化”,必须有相应法律的依据,否则很难进行相应的实践。另一方面,监狱系统在学术研究中没能将刑事学科知识打通,更不用说与其他学科领域建立对话机制,许多时候处于“自说自话”、“孤芳自赏”的境况。因而有监狱警察认为,监狱在刑事领域中甚至整个社会中是最没有地位、最没有发言权的机构。只有参与刑事一体化实践,监狱才有可能逐渐被其他刑事机关乃至整个社会所接纳与承认。

(六)不合理的工作规范严重挫伤监狱警察职业身份认同感

目前,监狱管理中盛行着诸如“规范化”、“精细化”、“高科技”等词汇。伴随着这些词汇而来的是各类细密的规范。这其中有些是必要的,是在对过去粗放式管理的反思和整顿。但是,有些规范却被绝大多数监狱警察视为过于严苛、不通情理,甚至违反法律。一些监狱以“精细化”等的名义,制定过多过滥的规范,加上无所不在的实时监控,使得监狱警察在工作期间始终处于谨小慎微的状态。监狱警察时刻警惕被监控设备记录下哪怕是一丝一毫的“不规范”。例如,有监狱要求负责夜间监控的监区警察,要经常在摄像头下摆动身体,以自我证明未打盹;在对讲机点名时,狱方除了要求听到应答声音外,还要求当事人到摄像头下挥手示意;某监狱不允许警察将手插在裤子口袋中,如有违反,则以监控视频录像取证并通报批评。为了应对不合理的规范,监狱警察每时每刻都在进行“自我审查”,一言一行都首先考虑是否符合监狱规范,努力按“规定动作”行事,不敢有丝毫懈怠。然而,在一些监狱警察看来,这种严苛的工作模式是不信任、不尊重基层警察的表现。这导致了监狱警察只能按部就班,无法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此外,由于警力不足,加之警力分配制度的教条化,基层一线监狱警察每月工作超过40个工作日(以每一工作日8小时计)的状况仍未得到改变。监狱警察不是机器,不可能总是按照设计好的程序超负荷运作。如果监狱警察不能在工作岗位上获得职业身份认同感,那么培育监狱警察职业伦理就成为空谈。近年,监狱警察中出现的吸毒、赌博、嫖娼、非法集资等违法现象,固然受到外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但是我们不能不承认由职业伦理缺失所引发的心灵空虚、价值观扭曲也是重要诱因之一。

(七)监狱管理模式同质化现象严重

1984年6月,全国劳改管教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分类关押作为管教工作改革的第一项任务。1991年9月,司法部在河北第一劳改总队召开全国分押、分管、分教工作交流会,对“三分”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1991年10月,司法部对1989年制订的“三分”意见进行修订,出台了《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分教的试行意见(修改稿)》,这标志着我国“三分”工作进入全面启动和操作时期。〔17〕20多年来,“三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三分”工作未能完全按照当初设计的理念进行实践,该项工作开展得并不平衡。〔18〕“三分”工作之所以不能真正实行,关键是监狱分类(特别是按戒备等级分类)制度滞后。现行的监狱分类制度与行刑宗旨、提高改造质量、监狱安全、经费保障、警力资源等方面都存在矛盾。〔19〕与美国等一些国家比较看,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监狱都属于高度戒备等级。这就出现了监狱管理模式的同质化现象。2005年6月我国监狱局长会议在沈阳召开,讨论三类监狱关押囚犯的种类和标准问题,主要依据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将我国监狱分为高度戒备、中度戒备和低度戒备三个等级,分别关押具有相应危险程度的服刑人员。2011年11月,全国部分省市高度戒备监狱(监区)规划建设工作座谈会在重庆召开,提出高度戒备监狱(监区)建设的紧迫性。国内一些监狱也在进行高度戒备监狱(监区)的试点。还有一些人从理论上对监狱分类管理模式进行设计。〔20〕但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包括出监监狱、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监狱等类型监狱还无法纳入监狱建设规划之中。笔者建议将现存的监狱全部作为中高等级戒备监狱,重新建立低等级戒备监狱。

(八)案件问责机制僵化

在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铜墙铁壁般的狱墙并没有阻挡住主人公脱逃的信念,并最终脱逃成功。种种事实表明,脱逃、暴狱、自杀等狱内案件不可能在监狱内绝对灭绝。近些年来,由于对监狱管理有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故一旦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必然启动问责机制。目前问责机制的特点是,凡有重大案件发生,必有人受到处理(往往是刑事处分)。显然,这表明了从严治警的决心,但是却夸大了监狱警察在案件发生中的作用。建议建立“监狱警察职业豁免制度”,应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对监狱警察实行免责,特别是免除刑事责任。当监狱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只要没有故意犯罪或者重大过失,都不应该为其履职期间所发生的案件负刑事责任,无论案件的危害程度有多大。相反地,更应该从理念、制度、体制甚至立法层面进行反思。现行的问责机制使基层监狱警察俨然变为“惊弓之鸟”,以至于“击鼓传花”的侥幸心理和巴望其他监狱“出事”的扭曲心理日益泛滥。倘不对现行问责机制进行变革,监狱警察就会成为高风险职业,将会影响监狱警察队伍的稳定。

三、加强监狱双向开放以破解监狱困境

上述困境,均可以找到相应解决对策,当前必须在立法、政策等层面上关注监狱面临的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还应加强监狱双向开放。

监狱双向开放这个概念的提出,主要基于下述判断:第一,我国监狱的改革开放是与国家的改革开放同步进行的,却相对滞后;第二,监狱改革的力度强于监狱开放的力度;第三,监狱开放更多地停留在单向开放层次。

2003年开始、2012年基本完成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内容的监狱体制改革,使监狱职能得到回归。2001年10月起,全国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这使监狱渐渐走进公众视野。以“狱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监狱开放主要表现为公开狱内信息和利用狱外资源两个方面。这种开放是以监狱自身为中心的单向开放,制约了监狱改革的深化。因而监狱双向开放应提上议事日程。

监狱双向开放,是指在法治的框架下,监狱作为社会组织通过与其他主体进行广泛平等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既尊重差异性又不断达成共识,彼此交换并共享资源,相互理解、信任和支持,共同解决各交往主体无法独立解决的社会问题,以推动社会进步。

我们认为,通过监狱双向开放,可以为缓解和突破上述困境提供若干可能性。我们希望监狱作为社会交往主体中的一员,在进一步改革和开放中有所作为。

(一)畅通狱内资源共享渠道

狱内的普法、科学研究等资源极为丰富,应适度向外界社会开放。例如,监狱警察可以成为普法师资力量,监狱为高校学生提供实习基地,为各领域专家学者提供学术研究基地,服刑人员的手工艺品、绘画、书法等作品参加公开义卖以资助特定人群等。不得再以保密或者监管安全的借口,拒绝打开狱内资源共享渠道。目前,至少应明确各行业专家、学者及各高校学生(含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有权就监狱具体问题入狱进行调查研究。这类做法在美国等一些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是比较普遍的。

(二)畅通监狱管理人员交流通道

监狱工作可能会牵涉到各个行业和领域,通过人员的流动,促使监狱警察拓宽视野和扩展人脉。以改革高级官员(副监狱长以上领导)遴选机制为例,监狱高级职员应在全社会公开招聘,假设民政局、司法局、卫计委等领导和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有机会应聘监狱高级官员,则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人脉关系对解决诸如监狱“三难”等问题将大有助益。同理,监狱高级官员若能有机会在其他相关领域任职,自然也会关注监狱工作,协助监狱解决困难。当然,前期可以试行双向挂职措施,为未来监狱高级官员与其他行业官员双向流动做好准备。

(三)畅通政策保障渠道

首先,监狱产业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尽快落实2014年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要破除部门利益藩篱,由国务院统一作出安排,具体列出由监狱进行生产制作的政府采购项目范围。诸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用品以及警察、法官、检察官、工商管理、税务、城管、保安、保洁及学生等各类制服,可交由监狱企业制作。其次,应确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的全覆盖,为服刑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其在狱中及出狱后能够享受未被剥夺的公民权利。

(四)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除强化立法机关、政协、检察机关等监督力量外,还应组建第三方监督机构。该机构除了监督监狱内部规定是否违法,以保障服刑人员和监狱警察权益免受侵害外,还应对监狱公共性危机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向公众通报,以提高监狱行刑的公信力。此外,监督主体也应充分倾听监狱在行刑过程中的困难,做好监狱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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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连春亮)

Plight of Prison and the Two- Channel Opening Strategy

SONG Li-jun

(Senior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of Jiangsu Province, Zhenjiang, Jiangsu 212003)

Abstract:During the twenty years from 1995 to 2015, China prison work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 at the same time faced an unprecedented predicament. These difficulties mainly includes: the conflict between modern rule of law culture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labor impact education function, human resources cannot be effectively used, prison, sharing problem of resources both inside and outside prison, prison is difficult to participate in the practice of criminal integration,the unreasonable working rules has brought the serious contusion on prison police professional identity, prison management mode homogeneity phenomenon is serious, the case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is in rigidity, etc. Implement of two-channel opening strategies in prison could bring many possibilities to break through the difficulties. The main strategies includes: to open the prison resource sharing channel, to clear the administrative personnel communication channel, to smooth channels of policy guarantee, and to open channels of social supervision, etc.

Key words:prison; plight; two- channel opening

收稿日期:2015-12-12

作者简介:宋立军(1971-),男,辽宁锦州人,法学博士,江苏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监狱社会学与人类学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监狱社会学与人类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6)01-0023-07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我国监狱社会化研究”(项目编号:IOCSH03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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