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雅雯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
曹雅雯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我国出现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模式、互联网金融门户、大数据金融、货币基金等互联网金融模式。受投机行为、30年法则、安全隐患、专业人才缺口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创新遇到不小的阻碍。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应借国家“一带一路”政策之力,加大外部开放合作力度,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并运用大数据,依托供应链。
互联网金融;创新;约束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始于2013年。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要适应新常态,就要形成发展新动力,突出创新驱动,推动互联网金融全面创新,让创新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引擎。在此种机遇下,互联网金融要加快创新发展模式,为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注入新的活力。
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与移动通信技术来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燎原之势发展,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应运而生,形成继电子商务之后又一次创业和创新高潮。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浪潮中,不仅大量的互联网企业、草根金融从业者加入其中,而且越来越多的传统金融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传统商业巨头、网络巨头也纷纷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创新和丰富,我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模式、互联网金融门户、大数据金融、货币基金等。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完成的资金托管行为和资金划付行为。主要包括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预付卡支付、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形式,支付宝、财付通等是我国当今主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从2013年起,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呈爆发式的增长,2015年第三季度交易规模已达到了9万亿,是2013年第一季度的三倍,同比增长52.6%,环比增长9.3%。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到个人。P2P网贷是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作为资金借贷的中介平台,资金需求者通过平台挂出借款标的,资金盈余者通过竞标向需求者放贷,比如人人贷、红岭创投、陆金所等。我国第一家P2P网贷机构是成立于2007年的拍拍贷,近些年,P2P网贷在我国蓬勃发展,从2009年起,P2P网贷平台交易规模已连续六年实现数倍的增长。P2P网贷机构的数量、社会影响、活跃程度、创新能力均比较突出。《P2P网贷行业2016年2月月报》显示,截止到2016年2月底,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达到1130.0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3.37倍[1]。
众筹融资是指资金需求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商业计划、创意、活动等,并向人们发出资金需求,汇集资金以完成既定的商业计划、创意、活动等,是人们在互联网上完成的一种合作行为。这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也是一种应用非常广泛的融资方法。世界上第一家众筹公司Kickstarter2009年诞生于美国,我国最早于2011年出现众筹公司,目前,国内主要的众筹平台分为股权众筹和非股权众筹。股权类众筹网站包括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人人投等。对于此类网站的创业项目,投资人往往需要以股权方式投入,并在未来获取公司发展、增值所带来的回报。非股权众筹网站包括点名时间、众筹网、淘梦网、追梦网、淘宝星愿、腾讯乐捐等。此类众筹网站往往以文化影视及创意项目作为众筹的项目,而回报往往是观影权利或者创意作品的分享权利等。
货币基金——“宝宝”类理财产品是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收益最为稳健的产品,也是当前投资人参与程度最高的产品之一。自2013年6月以来,“余额宝”“理财通”“零钱宝”“财富宝”等各“宝宝”类产品得到了快速发展。上线满一年时,余额宝揽入的资金已超过5700亿元,用户数量突破1亿人,与其对应的天宏增利宝基金净资产规模一度名列全球货币基金第三名。腾讯旗下“宝宝”产品“理财通”上线百日,资金规模就已超过800亿元。
互联网金融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创新中不断发展,但是前进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受到来自各方因素的制约。
1.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投机行为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受到人们的追捧,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具有便捷性、易操作、低成本、高流动性等特点。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道路并不是畅通无阻的,创新产品的设计者有时会利用投资者偏好来进行投机,在一些创新噱头和技术手段的背后隐含不为人知的投机目的,背离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初衷,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也对中国的经济增长造成冲击。一味追求创新而忽视必要的约束和监管,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2.“30年法则”
人们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发展是“一夜之间”的——短短几年时间就成就了现在的互联网金融王国,这是一种误解。加利福尼亚州未来学研究所所长保罗·萨佛认为,在过去至少5个世纪里,新思想完全渗入一种文化一般需要30年的时间,故称之为“30年法则”。将这个法则拓展到技术应用领域,也就是说,一种新技术从发明到应用需要经过30年的检验[2]。比如ARPANET出现于1969年,但直到30年后美国消费者才开始广泛接受互联网。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并不能马上见到效果,而是要在若干年甚至更长的周期才能体现出产品的优势,这就减缓了互联网金融的后续创新动力。
3.安全隐患
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进一步深化和日趋成熟,使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纷纷推出自家的创新产品,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使用并树立良好的口碑。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5年12月,我国网民数量为6.8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0.3%。但由于互联网系统存在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较差、大多来自国外的互联网金融硬件系统威胁着金融体系安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因素,未来互联网金融的普及难度会加大,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会受到影响,创新并不一定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
4.专业人才缺口巨大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了既有网络知识又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出现巨大的缺口。尽管国内大部分的高校都开设了计算机和金融专业,但并没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将专业定为互联网金融,使市场需求与人才供给不能匹配[3]。具有网络知识的人才不懂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而拥有金融背景的专业人士不擅长网络操作,专业人才的稀缺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能力。
互联网金融自从在我国出现就受到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但是一种新事物的产生往往会因为各方面的不健全而相伴出现许多问题。在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阶段,我们要适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之路在中国能够越走越好,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浓墨重彩的一笔。
1.借助国家“一带一路”创新互联网金融平台
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涉及的诸个领域发挥了核心作用,国家应该创新性地将互联网金融纳入“一带一路”规划中。互联网尊崇的平等、开放、协作和分享,与“一带一路”的理念高度契合。互联网金融成为网络世界的“一带一路”,不仅可以成就工业互联网、能源互联网、贸易互联网,还可以成就人民币的国际化。“一带一路”沿线有64个国家和地区,人口44亿,经济总量21万亿美元。如果互联网金融能够搭乘“一带一路”的顺风车,将加速互联网金融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发展[4]。互联网金融与“一带一路”战略结合,第三方支付可以成为先锋。中国银联卡境外受理网络已经覆盖150个国家和地区,全球受理银联卡的商户数超过2600万户,ATM近180万台,银联卡尤其在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一段东南亚发展势头良好。支付宝从2007年开始布局海外支付市场,推出境外收单业务,2012年11月,成立专门拓展海外市场的国际事业部,与“一带一路”沿线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中国银联和支付宝作为互联网金融走出国门的两大典型企业,可以凭借其现有的国际布局优势,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政府应该为这样的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
2.加大外部开放合作力度
互联网金融在加大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深入合作的同时,积极开拓和不断深化与外部机构的合作范围,创建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激发和提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增强业务发展规范性。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同国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将目标拓展到国际领域。2015年,阿里巴巴集团创新性地和英国借贷机构EZBOB及IWOCA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帮助英国中小企业在向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中国供应商购买货物时,可更方便地获得运营资金,这是阿里巴巴集团在欧洲首度与机构合作向小型企业提供借贷方案,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经济新常态下,这种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国外小贷公司结合的发展模式可以普遍推广,既增加小型企业的融资交易速度,又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内地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购境外券商业务等方式,借助外力投资全球市场的券商牌照,从而在目前内地券商牌照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的情况下,搭建自己的互联网券商平台,为内地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资产配置服务。
3.促进参与主体多元化
促进适度竞争,可以提高金融效率。正如民营银行、微众银行等新银行业主体的出现一样,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必须打破垄断,允许新的行业竞争者参与市场份额的重新配置。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吸引投资者,逐渐形成了多层次、多主体的服务市场。以蚂蚁打的为例,50元起投的低门槛,让更多的个体可以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去,扩大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性。互联网金融业吸引的更多参与主体不仅给消费者带来了福音,而且增强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实力。
4.运用大数据充分实现最优风险分担
大数据金融就是利用大数据的方法,分析金融行业数据、金融参与者的行为模式与产品风险模型,进行金融战略规划、金融产品设计和金融产品创新的一种金融服务与应用模式。金融产品创设和创新的基础是解决信用问题、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大数据的最大价值是通过全方位的数据,对金融参与主体的行为模式做出高效、低成本的分析,从而推导出各个主体的信用状况,及时识别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增加风险的可控性和管理力度,精准把握风险发生的规律,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加深入和细致地对数据进行挖掘,为金融产品的交易提供风险控制的模式和支撑。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在原有C2C电子商务平台的基础上,阿里巴巴在支付宝、余额宝、微博、陌陌、音乐网站、高德地图、快的打车软件、UC浏览器、墨迹天气、美团等领域也进行了布局。通过上述平台的数据采集功能,阿里巴巴的数据渠道已经覆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数据的组合可以从各个维度对个体的行为作出分析,从而得出其行为偏好、消费偏好、社会阶层、现金流水情况等,这些可以成为阿里巴巴体系内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或融资方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工具,通过这个工具将风险降到最低。事实上,能够用于金融活动的大数据存在于掌握大量数据资源的网络核心企业数据库中,比如类似京东、苏宁云商、小米手机等以网络销售模式为核心的企业,这些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更能通过大数据实现最优的风险分担。大数据将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做到精细化管理,对客户进行个性定制,利用数据开发新的预测和分析模型,实现对客户消费模式的分析以提高客户的转化率。未来,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能力,将决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而大数据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将存在于对数据的采集范围、数据真伪性的鉴别以及数据分析和个性化服务等方面。
5.依托供应链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升级
在经济新常态的大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应积极寻求转型的新模式,以迎合经济发展的潮流,“互联网+供应链金融”便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升级。供应链金融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是指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利用其在供应链中的信息优势和枢纽地位,整合上游供应商与下游客户资源,从而为相关参与方提供融资解决方案的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供应链金融可以创新性地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合。京东、苏宁等电商巨头就纷纷开展“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服务。京东旗下的京东金融推出了“京保贝”产品,该产品是通过一个自动化的贷款平台提供的,通过对供应商在京东系统上的采购、销售、财务等数据进行分析,判断借款方的整体资信和还款能力,进而得出一个融资额度。在这个额度内,供应商可申请任意金额并提交贷款申请,系统后台将根据供应商的申请和数据分析情况,进行自动化的审批、风控和放款。“互联网+供应链金融”的新模式增大了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也降低了人力成本,可以推广到众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政府、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共同作出努力。政府应该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保驾护航,对互联网金融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提高对宽带的普及程度,促进提速工程建设,扫除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前提障碍,加大对科研的支持力度,培育出更多的复合型金融人才。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逐步完善,相关监管细则将会陆续出台,互联网金融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阳光化的轨道。
[1]盈灿咨询.P2P网贷行业2016年2月月报[DB/OL].http://p2p.daokoudai.com/2016036988.html,2016-03-06/2016-03-15.
[2]温信祥.互联网金融创新动力、发展方向及其约束[J].福建金融,2014(11):13-17.
[3]彭迪云.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化解——基于政府、用户层面的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15 (3):55-59.
[4]程举.新常态下的互联网金融创新[J].现代经济探讨,2015(6):65-68.
(责任编辑:刘阳)
10.3969/j.issn.2096-2452.2016.02.004
F832.1
A
2096-2452(2016)02-0017-04
2016-03-04
曹雅雯(1990-),女,河南郑州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