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构想

2016-03-15 02:01方桂荣钱弘道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文明金融

方桂荣,钱弘道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宏观经济

基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构想

方桂荣,钱弘道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融资机制,绿色金融在我国正陷于协同发展的囹圄。政府对绿色金融市场的干预失灵、金融机构缺乏绿色金融主体意识、社会公众缺位于绿色金融发展监督,是绿色金融协同发展困境的集中反映。政府、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的团结协作,是促进绿色金融快速发达起来的重要举措。通过构建制约、激励与监管机制,发挥政府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引导作用;通过加强自我规制、同行监督、行业监督,激发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主体意识;通过改进组织设立、对话机制、环境教育,发掘社会公众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监督功能。

生态文明建设;绿色金融;协同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不能忽视这个问题:生态文明建设需要耗费巨量资金。生态文明建设所需资金,单靠政府财政支持与社会捐助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设立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供给的长效机制,启动绿色金融这一能够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绿色金融运用可预见的且可用的转移环境风险的市场工具以达到环境目标,是整个金融体系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之一[1]。然而,受困于诸多发展难题,当前绿色金融应有的杠杆功能还远未发挥出来。影响绿色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各参与主体还没找准定位。发展绿色金融并非只是金融机构或政府某一方的责任,它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协力推进,这是由绿色金融服务对象——生态文明建设的公共性决定的,也是以绿色金融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

一、绿色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融资功能

绿色金融是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构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融资机制。绿色金融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之间具有天然的互补性,通过绿色金融可以助推“两型社会”的建设,满足开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活动对金融的需求,增加金融业对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项目的供给[2]。

1.生态文明建设及其融资需求

我国自十七大以来就开始注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但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经济增长仍在很大程度上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基于此,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自十八大以来,地方政府之间展开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竞争,纷纷出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立法。2013年11月29日,浙江在《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基础上又提出了“五水共治”的重大战略,持续深入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4年5月17日,贵州通过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从而成为全国首个出台生态文明建设地方专门立法的省份;随后,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1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除此之外,江苏、青海等地也在积极立法中。生态文明建设的竞争之势并没有停留在省级层面,有向基层逐步推进的趋势。2013年12月26日,珠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珠海市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2014年9月12日,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作为经济特区的厦门则于2014年11月6日颁布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等等。从地方立法态势来看,地方政府之间展开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竞争日趋激烈,将成为中国绿色经济发展的内驱动力,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有助于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报告2014》就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我国整体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呈上升趋势,2011-2012年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年度进步指数为2.92%,多数省份的整体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指数都有所上升。

生态文明建设资金耗费量巨大。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提出:“为实现绿色经济发展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产业在今后5年内每年需投入约3%的GDP(年均2万亿元以上)。在全部绿色投资中,预计政府出资占比约为10%-15%,社会资本投资的比重占85%-90%。”[3]

生态文明建设的巨量资金投入,客观上需要长效的资金供给机制,短效性资金供给机制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为了筹集资金,实践中出现了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募捐的活动,浙江省“五水共治”就是一例典型。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发文募捐,如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关于在市级单位开展“助力五水共治”捐款活动的通知》规定:“捐款原则上参考以下标准:正厅级8000元、副厅级7000元、正处级5000元、副处级4000元、正科级3000元、副科级2000元、科员1000元。”[4]劝捐不仅会引发公权力滥用的质疑①网络上出现了一些质疑性的文章,如林明理的《浙江“五水共治”工程变相迫捐是否违法乱政》、张剑的《劝捐背后的公权软暴力》、唐糖糖的《“五水共治”捐款必须搬红头文件?》等。,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供给问题,在最大意义上只能起到增强社会关注与参与的作用。实践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募捐”活动背后,折射出地方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正面临着资金严重短缺的局面。以四川为例,资金短缺已经成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2011-2013年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支出占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依次为2.48%、4.68%、9.83%。虽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比重明显偏低。“生态文明建设绝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而是需要数十年的持续努力,这也要求资金投入必须具有稳定且可持续的特征。”[5]单靠政府财政支持与社会捐助明显不现实,必须建立长效的资金供给机制。

2.绿色金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融资机制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具有中枢地位。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与参与。要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与机制,首先就应打造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金融保障制度。绿色金融正是金融业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设计,发动银行、证券、保险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综合运用信贷、货币、债券、利率、保险、基金等金融工具,调节经济运行、调控产业布局、引导合理消费,发展绿色经济。绿色金融之所以具有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功能,就是因为它的本质是基于环境保护目的的创新型金融模式。利用绿色金融这一创新型金融模式,“来处理和防治环境污染,并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来规避来源于环境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对环境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来提供信息,使环境管理更有效率;同时解决环境领域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为环境行为提供正当的激励。来提高稀缺性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环境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盈利模式,提高社会福利。”[6]绿色金融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这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立法与实践中已有明显体现。

绿色金融已进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与重大决策中,其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融资机制地位已得以确立。基于解决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供给短缺的问题,十八大报告做出了“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的重大决定。地方政府在其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立法中也都确立了这一保障制度。例如:《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55条规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市场,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节能环保领域。”《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规定:“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立法中还明确提出了绿色金融的发展构想。例如,浙江省《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规定:“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和保险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资本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股权再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节能减排。”《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规定:制定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绿色信贷、绿色税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重庆市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碳金融、实施绿色信贷、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政策。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立法中的绿色金融发展内容充分证实了绿色金融的地位与发展趋势。

绿色金融作为绿色经济的“发动机”,已成为地方政府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这一决策落实得好不好,将成为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衡量标准。2013年5月24日,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为此,2013年,深圳实施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试行)》,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模式,为其他地方提供了经验借鉴。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制度势必会激发地方政府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的内在动力,并形成良性的竞争之势。根据2013年《中国生态城市建设绿色发展报告》公布的结果,浙江省有杭州、宁波、嘉兴、舟山、绍兴与湖州上榜。在这五个城市之间明显存在激烈的竞争之势,在不同年份它们的榜次各有不同,这充分显示了地方政府在其中的努力因素起了作用。绿色金融发展好的地方必定胜券在握,因为绿色金融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抓手和“助推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融资机制。

Calculation Method Study for the Horizontal Bearing Capacity of Offshore Wind Turbine Steel-Pile BI Mingjun,LIU Donghua,WANG Hongqing(77)

二、绿色金融正陷于协同发展困境

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绿色金融,注定是一种集体行动,需要所有参与者协同推进。然而,良好的行动目标并不是集体行动顺利推进的全部条件。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绿色金融这一集体行动也会陷入困境。“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7]这一理论很好地诠释了近些年绿色金融发展迟缓的现象。

1.政府对绿色金融市场的干预失灵

所有的金融市场发展经验表明,政府的推进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绿色金融市场自然也不例外。绿色金融离不开政府的适度干预。政府可以通过对市场价格及非可持续性行为的限制,从正反两方面激发各利益相关者对绿色金融产品的需求,从而推动新生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决定了政府不能缺位,并承担起应有的责任。然而,目前实践中政府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失灵”现象仍然显著。绿色金融发展中的“政府失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政府干预失败与制度供给能力局限。首先,政府干预失败主要是由政府对绿色金融市场干预严重缺位造成的。由于政府干预的严重缺位,即便存在一些干预策略,也因为其孤立性与零散性而不能实际奏效。我国早在1995年就开始了政府对绿色金融市场的干预,中国人民银行颁行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但因为缺乏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撑,加之当时绿色金融政策自身的缺陷,政府干预没发挥多大作用。其次,政府的制度供给能力存在局限。俞可平曾言:政府对市场的良好治理,并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科利马(Klima)提出:政府在绿色金融发展中既担当着“执行者”角色,也承担着“服务者”的角色。这意味着政府干预市场的制度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包括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强制性制度,也包括引导绿色金融发展的柔性制度。显然,目前我国在绿色金融发展的制度供给上还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因为我们既缺乏像美国那样的强硬法律制度,也不具备激励金融机构与企业自愿参与进来的柔性制度。

2.金融机构缺乏绿色金融主体意识

2006年4月启动的《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UN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要求金融业树立绿色金融意识,向投资者提供尽可能多的绿色金融产品,以此承担起环境社会责任。在绿色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作为卖方主体,必须具备绿色金融主体意识,为企业与投资者提供绿色金融产品,以此引导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金融机构的最大关注点在于利润最大化,对以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绿色金融,天生具有回避的本能,从而造成了缺乏绿色金融主体意识的后果。客观上,金融机构缺乏主体意识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一,绿色金融交易成本高。对绝大多数金融机构而言,交易成本过高是绿色金融发展的最大障碍。2008年Weber等人通过对欧洲8个国家的调查发现:尽管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已认识到环境风险对整个信贷管理的影响贯穿于全过程,然而,20多年过去了,银行依然未将环境风险评估纳入信贷管理全程,仅在项目评估阶段作为考虑因素,其原因就在于全程的环境风险管理成本太高。其二,绿色金融交易风险大。金融机构在提供绿色金融产品时,必定会考量企业信用的高低,以此控制绿色金融交易风险。然而,准确衡量企业信用高低的条件是关于该企业的及时准确的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不仅影响着金融机构进行绿色金融交易的决策,也关系到绿色金融产品定价与风险管理等事项。在真实与充分的企业环境信息条件下,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的积极性会显著提高。然而,在现实的绿色金融市场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也已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成功打造出理想的企业环境信息平台,导致金融机构很难获得作为决策依据的信息,严重影响了绿色金融的发展。

3.社会公众缺位于绿色金融发展监督

十八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须“加强社会监督。”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机制,绿色金融脱离社会公众参与同样难以推进。社会公众监督是推行绿色金融的必备条件。从国际社会推行绿色金融的经验来看,社会公众监督自始至终都在发挥积极作用。例如,BankTrack、Amnesty International、Friends of the Earth、WWF等非政府组织会定期与不定期地审视绿色金融服务并提出批评与建议,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绿色金融的发展。然而,我国因为社会公众监督一直处于缺位状态,绿色金融推行缓慢。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监督缺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非政府组织的设立与规范运作存在缺陷。虽然近十几年来,中国的环保NGO得到了长足发展,但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影响非政府组织设立的障碍。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一项调查,在2768家环保NGO中,在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率仅为23.3%。环保NGO“注册难”的根源在于我国社会组织设立的门槛高、条件苛刻。目前我国对NGO的设立,不仅要满足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苛刻条件,还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与“登记主管部门审查”相结合的双重审批制。在“维稳”的压力下,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了严控社会组织设立的态度,从而进一步影响了非政府组织的有序发展与功能发挥。其二,社会公众与公权力部门之间尚缺乏高效的对话机制。近年在民主治理的影响下,我国社会公众与公权力部门间的对话机制有了很大完善,建立了听证会、调查会、信访等多种对话途径,但高效的对话机制尚待建立。社会公众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势必需要与公权力部门进行对话。通过对话,及时向权力机关反映他们发现的绿色金融发展问题;通过对话,与权力机关商讨适时改进绿色金融发展政策;通过对话,与权力机关共同选择合适的绿色金融救济措施。例如,2003年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为保护重庆市空气质量,向重庆市政府发出呼吁,建议停止九龙坡发电厂30万千瓦技改和扩建工程建设。最终国家环保总局以未通过环评为由使该项目流产,该电厂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2000万元贷款协议也予以解除。其三,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不足。我国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环境质量却急剧下降。根据《中国省域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报告(ECI 2014)》的排名,在参评的105个国家中,中国位列倒数第二位。在物质生活得到良好改善的基础上,社会公众开始关注自身的生存环境状况。但当前的社会公众监督能力还非常有限,绝大多数并不清楚促进环境改善的各种机制及其运作机理。关于发展绿色金融的意义何在,以及国际社会与我国正在做出的努力,广大社会公众基本不清楚,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公众参与绿色金融监督的能力。

三、促进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具体构想

发展绿色金融,需要政府、监管部门、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和社会个人共同努力,合力打造,让这一金融杠杆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8]。因此,要真正发挥绿色金融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助推作用,必须使绿色金融走出协同发展的洼地,构建促进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系列机制。

1.积极发挥政府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1)制约机制。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尚处于从抗拒向规避过渡的发展阶段,金融机构与企业为保利润目标仍不情愿自觉供应与接受绿色金融产品。制约机制具有倒逼效应,旨在驱赶金融机构与企业进入绿色金融市场,提升绿色金融产品的供应量与需求量。政府可以从多个维度对金融机构与企业进行制约,但最为有效的制约机制在于责任设定。既包括排污企业的环境责任,也包括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责任。企业环境责任旨在提高企业污染成本,迫使企业改善环保设施与条件;绿色金融责任则是确保金融机构积极成为环保产业融资的硬性约束。

(2)激励机制。奥尔森曾言:正向激励是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最重要手段之一。政府可设计推出一系列市场激励政策,吸引金融机构积极提供绿色金融产品,帮助企业转型,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从欧美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激励机制是政府引导绿色金融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从1995年开始荷兰政府不再对环境友好型金融投资的利息及红利课税;德国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银行,对环境项目实施金融补贴政策;美国2009年在联邦经济刺激方案中以数十亿美元用于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和电力传输技术的贷款担保。为了提升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拓展激励方式,是我国政府成功引导绿色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

(3)监管机制。绿色金融市场中存在着投机过度、交易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与违规行为,金融监管部门不应忽视这一新兴领域的监管。未来金融监管部门应通过加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定期对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公告并作为监管评级参考。在具体监管内容上,应侧重于信息披露监管。虽然我国2008年就施行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到目前为止,环境信息披露仍有很大上升空间。绿色金融市场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例如,紫金矿业“污染门”事件发生后,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发放并未停止,4家银行共发放贷款7亿元。信息不对称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障碍,通过规范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至关重要。实践中,可以通过打造完善的企业环境信息平台与规范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报告来改进绿色金融的信息披露状况。

2.有效激发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主体意识

绿色金融市场繁荣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意识的强弱。具备强主体意识的金融机构,往往热衷于研发具有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绿色金融产品,并不断加以创新,以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与彰显自身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贡献。

培育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主体意识,应从正反两方面努力,即外在压力与内在动力。目前,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外在压力源于被赋予的社会责任。结合国际组织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精神,我国银监会2007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要求银行业承担起包括环境在内的系列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内在动力则源于自身声誉风险的防控。如果金融机构在承担社会责任中具有先天惰性的话,声誉风险会提升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国际金融公司2005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大多数银行认为,由环境问题带来的声誉风险比信用风险对其产生的影响更大,这使银行业特别注重维护其声誉。在社会责任与声誉危机的共同作用下,金融机构会逐步树立起绿色金融发展的主体意识。作为绿色金融市场的重要主体需有自律精神,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中除了自我约束外,还需接受同行与行业协会的监督。

(1)金融机构自我规制。虽然外部施加的强制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产生驱赶效应,但往往不具有稳定性,不仅如此,还伴生着因大量诉讼、制裁与赔偿而招致的资源浪费。根据Ostrom的自主组织理论,自我规制是使金融机构培养起内在主动性与自觉性的重要举措。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完善自身的行为准则与管理制度来实现自我规制。实践表明,行为准则是银行使用最频繁的规范形式。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完备的社会与环境责任准则至关重要。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激励、引入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培育环境责任的公司文化等措施加强自我规制。

(2)同行监督。绿色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的集体行动,需要集体行动者彼此之间的相互监督。如果有些金融机构违背承诺,为“两高一低”行业融资,其他金融机构推进绿色金融的难度就会加大。在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同行监督不仅必要,也具有可行性。在绿色金融发展中金融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但在具体业务开展中又是竞争关系,这一竞争关系使金融机构比普通公众更清楚彼此正在开展的业务,更便于实施监督。可以通过设立便捷与高效的检举或投诉机制,开展同行监督。

(3)行业协会监督。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集体行动中,还需要具有引领与督促双重职能的主体,那就是行业协会。目前在金融机构看来,将环境风险影响纳入信贷管理的全过程将付出难以承受的高成本。因为一方面要支付改变运营流程所需的高额现期费用,另一方面要放弃非持续流程与产品所获得的机会成本。突破常规的高成本行动常常令金融机构踯躅不前,此时绿色金融行业协会的推动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分别于2011年与2014年成立的北京绿色金融协会与绿色信贷专业委员会就扮演了引领与督促的双重角色。目前我国亟需成立具有统领绿色金融全行业的协会,发挥更强大的行业监督作用。

3.充分发掘公众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监督功能

在任何时候任何场景下都不应该忽视公众的力量,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原因。加强生态文明理念教育,提高公众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度、认同感、参与度。创新公众参与方式和渠道,使广大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高度重视和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9]。未来将是真正属于广大公众的时代。在绿色金融发展中公众的参与作用不可小觑。由非政府组织与普通公众组成的公众群体可以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监督动力。公众监督使金融机构更加注重防控声誉风险,进而更积极地履行环境社会责任,为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创造条件。政府监管与金融机构自律都不能取代社会监督。政府与金融机构可能会因自身局限性而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社会公众则是切实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例如,8家民间环保组织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1)》报告指出:从被评估的16家中资上市银行2010年的环境与社会责任表现来看,中国银行依然存在“漂绿”嫌疑。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监督”的重要任务,是实现绿色金融突破性发展的要害。

(1)支持非政府组织依法设立并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完善非政府组织设立的法律规范,尽量减少对其设立条件与运行过程的过度管制,明确其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增加激励其规范运作的机制,赋予其维护公共利益的权利,保障其依法有效运作的同时发挥其社会监督功能。2014年12月由公众环境研究中心、绿色江南、绿色潇湘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的雾霾风险》报告,给上市公司带来了深切的融资忧虑与压力,将迫使上市公司不得不认真对待环境保护问题。这一事件有力证实了非政府组织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监督实力。

(2)建立公众与公权力部门的对话机制。从政府独立出来的非政府组织,应与公权力部门逐步建立起平等的合作与制约关系。在对话中展开合作,在对话中产生制约。例如,2005年“自然之友”“地球纵观”“地球村”等环保民间组织通过参与国家环保总局举行的听证会,成功促使圆明园防渗整改工程实施完成,并促成了《推进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的出台。再如,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通过公益诉讼成功促使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职责。

(3)开展公民环境教育,提升公众参与能力。强大的公众舆论氛围是对金融机构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无形约束力量,但正确的公众舆论导向有赖于公众具备参与环境保护的高素质与高能力。环境教育是提升公众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201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明确规定: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和资源环境国情教育,把节能环保、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通过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及参与能力。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美丽中国的重要体现。

恩格斯曾言: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唯有如此,才能克敌制胜,才能顺利实现人类社会的各项发展目标。要以发达的绿色金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充分调动政府、金融机构与社会公众团结协作的力量。

[1]邓常春.全球气候变化、低碳经济与绿色金融[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134.

[2]吴舜泽,等.以绿色金融助力投融资与环保产业双赢[N].中国环境报,2014-9-16(002).

[3]马骏.绿色金融政策中国如何运用[EB/OL].财新网,2014-07-08.

[4]刘星.浙江台州用“红头文件”劝捐[N].中国青年报,2014-01-15(05).

[5]郭濂.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N].中国经济导报,2014-12-30(A03).

[6]方灏,马中.论绿色金融的内涵及外延[J].生态经济,2010(9):50.

[7][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译.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2.

[8]本报评论员.金融业要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贡献[N].金融时报,2012-12-03(001).

[9]谷树忠,等.科学理解、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N].人民日报,2012-11-29(016).

(责任编辑:朱登臣)

10.3969/j.issn.2096-2452.2016.02.001

F832

A

2096-2452(2016)02-0001-07

2015-12-02

方桂荣(1976-),女,山东寿光人,浙江师范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后。钱弘道(1964-),男,浙江富阳人,浙江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5M5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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