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P2P网贷行业乱象:表现、根源及监管

2016-03-14 18:43郑云峰
河北地质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乱象网贷借贷

郑云峰,朱 珍

(1.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系,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州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中国P2P网贷行业乱象:表现、根源及监管

郑云峰1,朱 珍2

(1.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人文系,福建 福州 350108;2.福州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P2P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及普惠金融的典型形式,在中国呈现爆发性增长的态势。与此同时,行业乱象丛生,平台跑路、资金池、虚假标的、刚性兑付等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及秩序,严重侵害了投资者权益。中国P2P网贷行业乱象源于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监管缺失、缺乏有效的征信体系支持及极低的行业准入门槛。应从明确P2P网贷行业性质及监管主体、制定P2P网贷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完善征信制度及体系、严厉打击行业乱象、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5个方面进行监管,促进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P2P网贷;行业乱象;行业监管建议

一、引言

2007年,拍拍贷成立以来,P2P网贷迅速成为我国互联金融行业的典型业态,包括互联网巨头、银行、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知名风投、草根创业者等竞相涌入,商业模式不断复制、变革,并在2013年以后爆发。①在监管层总体保持宽容态度的环境下,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从2013年初240家左右猛增到2016年4月的4 028家,月成交量从2014年1月117.68亿元猛增到2016年4月1 320亿元。②P2P网贷行业对于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小微企业及个人资金需求、满足居民投资理财需求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长期来看,P2P网贷在我国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

然而,P2P网贷行业在我国快速扩张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乱象,这些乱象的典型形式包括资金池、虚假标的、自融平台、刚性兑付等,造成了非法集资、平台跑路、提现困难、债权债务纠纷等恶性后果,已经严重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根据网贷天眼数据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4月30日,全国范围内网贷问题平台的数量累计多达1 750家,③占比高达43.44%,仅仅是2016年4月新增问题平台数量多达88家,问题平台爆发频率逐渐加快。从类型上看,网贷平台问题类型包括平台失联、提现困难、平台清盘、平台法人及管理团队被警方调查、平台网站关闭等;从结构上看,2016年4月份爆发的网贷问题平台以平台失联、平台清盘、提现困难为主,这三种问题平台占比分别为83%、7%及5%。

我国P2P网贷行业一方面正在实现商业模式创新与自我完善,呈现爆发性增长及集约化发展并行的态势,特别是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及平安集团等金融机构介入P2P网贷行业以后,将为我国网贷行业的发展带来强大的推动力,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我国P2P网贷行业乱象丛生,损害投资者正当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行业发展秩序,是实现行业健康发展的拦路虎,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加以整治。有必要对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各种乱象进行归纳总结,剖析其存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对症下药,以强有力的监管杜绝各种乱象,保障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我国P2P网贷行业乱象的4种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及征信制度与欧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发源于英国的P2P网贷商业模式在我国产生了严重的“异化”,[1]并催生包括平台跑路、资金池等在内的行业乱象,严重影响了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历史进行梳理可以发现,行业乱象主要包括以下4种形式:平台跑路、资金池、虚假标的、刚性兑付。

(一)平台跑路

平台跑路指的是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携款逃跑或者失去联系,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平台跑路是我国P2P网贷行业乱象的罪魁祸首,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P2P网贷行业备受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生平台跑路,参与平台的投资者维权困难,必然蒙受资金损失,极易酿成社会群体事件。

从平台跑路的成因来看,主要是以下两类:一类是平台经营不善,平台借款人出现大量的逾期及坏账,平台无法兑现刚性支付的承诺,资金链断裂,平台实际控制人被迫一走了之;另一类是平台实际控制人设立P2P网贷平台的初衷就是骗取投资人的钱财,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通过发起虚假标的、承诺畸高利率骗取投资人投资,达到目的后携款逃跑。由此可见,平台跑路不仅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还与资金池、虚假标的、刚性兑付等其他乱象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应成为严厉打击、整治的主要对象。从平台跑路的数量来看,呈现集中爆发的态势,根据地标金融的不完全统计,2015年跑路平台的数量多达1 024家,④相比2014年的261家及2013年的79家,⑤创下历史新高。

(二)资金池

资金池指的是P2P网贷企业通过设立公司银行账户,对投资者的投资款项进行归集,再由公司统一对外放贷。设立资金池的P2P网贷企业有两个特征:一是平台、借贷双方三者的资金往来没有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借贷双方在注册账户时仅需注册平台的账户,而无须注册第三方支付机构(例如汇付天下)账户;二是平台以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中转对借贷双方资金进行归集,借贷双方资金往来通过平台账户进行结算。

P2P网贷企业设立资金池对于平衡平台资金的供需具有一定的帮助,也能够提升借贷双方成交的效率,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下,资金池具有一定的应用空间。但是资金池最大的弊病在于它违反了P2P网贷行业的基本精神,P2P网贷的基本内涵是点对点的借贷(或者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每一笔投资决策理应由投资者自行判定并承担相应风险,而资金池的设立使P2P网贷企业变成准资金批发商。更为严重的是,P2P网贷企业设立资金池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掌握了资金的使用权,在监管松懈及企业内控混乱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能够随意动用及挪用投资者的投资款项,为平台携款逃跑提供便利并埋下定时炸弹。虽然我国监管部门多次强调资金池是P2P网贷行业监管的红线之一,但是设立资金池在我国P2P网贷企业中仍然普遍存在。P2P网贷企业设立资金池不仅使网贷参与各方的行为发生扭曲,也使平台跑路成为定时炸弹。

(三)虚假标的

虚假标的指的是P2P网贷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物等方式发起投资标的,从而获得投资款项。P2P网贷平台发起虚假标的可能的目的有以下三类:一类是P2P网贷平台成立之初就是为了骗取投资者款项,通过设立资金池及发起虚假标的在短期内骗取大量投资款项后,平台实际控制人携款跑路,这是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跑路的最典型形式;二类是P2P网贷平台成立的初衷是为了替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企业融资,通过发起虚假标的归集大量资金后,资金通过特定渠道流向平台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性企业,这是目前我国P2P网贷自融平台的最典型形式;三类是P2P网贷平台成立之初,为了积累平台的过往业绩,便于平台推广营销,采取发起虚假标的的方式聚集人气。

相比起P2P网贷平台设立资金池,虚假标的的行为具有更为隐蔽、更加难以分辨、更具欺诈性质等特征, 其危害性及隐藏的风险也更大。被称为“网贷第一案”的优易网事件是虚假标的乱象的典型案例——2012年优易网通过虚假标的骗取60多名投资人的投资款项,涉案金额高达2 500万元,资金多数被优易网实际控制人用于偿还旧账、炒期货等,经过多年维权,投资人至今仍未能获得任何赔偿。

(四)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指的是P2P网贷平台为吸引投资者而利用各种方式向投资者承诺到期保本或者保本保息,是P2P网贷模式中国特色化的典型。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刚性兑付承诺主要有以下两类:一类是担保模式,即P2P网贷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或者保险机构为投资者每一笔投资业务进行担保或者承保,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采用担保模式的平台以银行系及互联网巨头系P2P网贷公司为主,例如陆金所由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对投资者本息进行担保,蚂蚁金服旗下的招财宝由保险公司提供本息保障。另一类是风险备用金模式,即P2P网贷平台根据平台成交量、贷款余额、坏账比例等指标综合确定风险备用金比例,该风险备用金用来对投资者的本金或者本息进行保障。民营系、风投系等类型平台主要采取风险备用金模式,例如人人贷按照每笔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备用金,在借款出现严重逾期时,由人人贷风险备用金账户向投资者垫付本金或者本息。

刚性兑付在P2P网贷行业监管缺位、征信体系不完善、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开拓市场、完善商业模式、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刚性兑付承诺在我国P2P网贷实践中几乎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刚性兑付有三个弊病:一是P2P网贷平台在给出高利率的同时承诺刚性兑付违反金融业收益率与风险成本比的基本规律,使P2P借贷产品风险类同于银行存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二是刚性兑付承诺使P2P网贷平台承担了风险中心的职能,这与P2P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不符合;三是刚性兑付承诺在坏账集中爆发的时期可能使平台陷入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的状态,引发跑路风险,并造成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

三、我国P2P网贷行业乱象产生的根源

平台跑路、资金池、虚假标的、刚性兑付等P2P网贷行业乱象已严重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进行整治及调整。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这些乱象的产生在我国具有其必然性。

(一)P2P网贷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

现阶段,我国P2P网贷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极不完善,这是各种行业乱象产生及蔓延的法律根源。目前,我国关于P2P网贷的企业性质、主管部门、准入门槛、业务范围、人员要求、信息披露、业务规范等均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在实践中,P2P网贷企业的设立仅需遵守普通企业设立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将平台公司注册为金融信息服务类企业或者电子商务类企业,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远不足以在源头上杜绝非法经营P2P网贷企业的设立,也不能指引P2P网贷企业规范经营。法律法规的不完备一方面使力图正规经营的P2P网贷平台无法可依,另一方面使非法经营的平台能够轻松钻法律空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在当前我国P2P网贷执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条款进行事后执法,对违规经营的平台进行打击、整治。[2]依据现有相关法律,相关部门大多将P2P网贷业务定性为民间借贷业务,并以诈骗、非法集资等名义对问题平台相关人员进行量刑,但是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却缺乏法律依据,十分棘手。

(二)P2P网贷行业监管缺失

我国P2P网贷行业目前并未明确法定的监管主体,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进行执法,尚处于“试探性监管”阶段,有效监管的缺失是各种乱象产生的直接原因。人民银行并未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直接监管,而与P2P网贷平台关系密切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又不对其开放,削弱其风控能力。银监会在2015年初宣布成立普惠金融部,并宣称P2P网贷企业归属普惠金融部管理。然而至今为止,普惠金融部并未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既没有出台P2P网贷行业监管实施细则,也没能对各种行业乱象及时纠偏。工信部主要对P2P网贷企业的网站准入、注册、登记及管理进行例行监管,与其他行业的网站监管并无二致。工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批准P2P网贷企业的设立及经营事项,并未对其设定特殊的成立条件及门槛,更未对其业务进行实质监管。公安机关及法院是目前介入P2P网贷企业监管最多的部门,他们主要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P2P网贷企业经营中涉嫌的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惩处。

从上述各个部门监管实践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监管处于缺位的状态:一是目前的监管格局未能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不能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二是虽然由普惠金融部对P2P网贷企业进行监管,但并未明确其监管职责,其他部门虽然交叉管理,但又职责划分不清晰,容易造成监管真空;三是监管制度多以部门文件形式出现,未形成体系,缺乏法律效力。

(三)缺乏有效的征信体系支持

缺乏有效的征信体系支持是P2P网贷商业模式在我国发生变异的重要原因,是平台普遍刚性兑付承诺这一乱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3]P2P网贷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为资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的平台,在平台上成交的业务实质是资金借贷业务。资金借贷的安全性及资金借贷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效的征信体系的支持,即资金出借方应能够清楚地知晓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用历史、信用倾向以及履行信用的能力。我国最权威的、最全面的征信系统是央行征信系统,然而现阶段央行征信系统仍未对P2P网贷企业开放,P2P网贷企业既不能查询客户的征信信息,也不能向央行征信系统报送客户的借贷数据。虽然互联网巨头旗下的腾讯征信、芝麻信用等民营机构被获准进入征信行业并逐渐建立征信数据库,以拍拍贷为代表的P2P网贷企业也尝试建立行业征信数据库,但是目前仍处于尝试阶段,并且各机构间的数据未能共享。因此,总体上说我国P2P网贷企业缺乏有效的征信体系支持,无法为投资者提供详尽、准确的借款人信用数据,不能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支持。为了促成借贷双方交易达成,P2P网贷平台只能采取各种方式为借款人征信,进行刚性兑付承诺成立平台普遍的选择。

(四)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

由于缺乏法定监管主体、尚未出台行业监管实施细则等,我国P2P网贷行业事实上几乎不存在准入门槛,既无注册与实缴资本的最低要求,也没有管理团队从业经验及从业资格的限制。P2P网贷行业准入门槛低直接导致了以下结果:一是行业竞争异常激烈,互联网行业巨头、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银行等“高大上”的机构及草根创业者都能极其简单、便捷地进入P2P网贷行业并开展业务;二是恶性竞争异常惨烈,为了争夺投资者,各大平台纷纷采取高息、刚性兑付等方式招揽业务,刚性兑付正是各大平台激烈博弈产生的最优策略;三是违法经营成本低廉,准入门槛低下,不法经营者可以以很低的成本十分便捷地设立P2P网贷平台,这是平台跑路、非法集资盛行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行业准入门槛低是我国P2P网贷行业平台跑路、刚性兑付等乱象的重要成因。

四、规范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的监管建议

金融理论认为,在市场信息完全及市场主体完全理性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使金融市场自动达到市场均衡的状态,否则,不仅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会削弱金融创新能力。然而,在我国的P2P网贷市场领域,P2P网贷平台、借款人、投资者、管理部门四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不仅削弱了“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能力,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极大降低P2P网贷市场的运行效率,必须以强有力的监管保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明确P2P网贷行业性质及监管主体

明确P2P网贷行业性质及监管主体是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监管的首要任务。只有明确P2P网贷行业的性质才能根据其性质及业务范围确定其监管主体,才能明确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才能从其部门职责出发为P2P网贷行业量身定制相关管理规则。目前我国监管层坚持认为P2P网贷应坚持平台功能。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同时,在指导意见中还明确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具体来说,银监会的普惠金融部负责对P2P网贷行业监管。

明确P2P网贷行业的性质及监管部门向有效监管迈出了一大步,行业发展前景进一步明朗化,但是必须指出的是,银监会普惠金融部负责P2P网贷行业监管合理性值得商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将网络借贷分为P2P网络借贷及网络小额贷款,虽然都属于网络借贷,但是其经营机构性质却不相同。P2P网络借贷的经营机构是信息中介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平台本身不承担风险;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机构则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由经营机构自担。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P2P网贷企业的定位及业务范围的描述更倾向于提供民间金融、投资理财顾问服务,其业务定位更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职责职责,例如美国P2P网贷企业的监管部门就是美国的证监会(SEC)。[4]

(二)制定P2P网贷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缺乏专门的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制是我国P2P网贷行业各种“创新”及乱象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应制定、整合P2P网贷行业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从源头上杜绝各种行业乱象,并为整治行业乱象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应尽快出台P2P行业的监管细则,在监管细则中应对P2P网贷行业的性质、允许经营的范围、行业的准入门槛、管理团队的资质要求、工商注册登记及备案的程序、合格投资人条件、平台经营信息披露规则等作出详尽的规定。P2P网贷行业的监管细则应作为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引及风向标,为正规经营的P2P网贷平台保驾护航,也为打击行业乱象提供基本的依据。其次,应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P2P网贷行业各种违法行为所适用的罪名,为各个部门整治行业乱象提供思路及法律依据,也能一定程度上遏制各种乱象蔓延的势头。最后,监管部门应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典型P2P网贷龙头企业起草P2P网贷行业营运规范,对行业经营及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行业标准。

(三)完善征信制度及体系

完善的客户征信数据信息系统是借贷风险控制的基础,是降低借贷风险的必备条件,完善征信制度及征信体系是引导我国P2P网贷行业规范经营的基础条件。[5]首先,应尽快研究、出台央行征信信息系统对P2P网贷企业开放的办法,办法中应详尽规定符合接入央行个人征信信息系统P2P企业的资质、查询个人征信信息的程序、收费标准以及个人征信信息的保密等。央行征信信息系统对P2P网贷企业开放是破解刚性兑付的基础条件之一。其次,应尽快研究、出台P2P网贷平台借款人征信信息纳入央行征信信息系统的办法,将P2P网贷平台借款人的借款情况、违约情况依法录入央行征信信息系统,不仅有助于投资者事先辨别风险,也有助于防范及打击违约行为。再次,应通过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组织推动P2P网贷企业建立客户征信数据,并促进客户征信信息共享。最后,鼓励有条件的机构研究、开发企业及个人大数据征信系统,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精准描绘企业及个人信用能力及信用倾向,为P2P网贷企业及平台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

(四)严厉打击行业乱象

打击力度不够、执法不到位是我国P2P网贷各种行业乱象猖獗的重要原因,坚决严厉打击诈骗平台、非法集资平台等行业乱象是当务之急。打击行业乱象应分阶段进行,建议分为以下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我国P2P网贷监管细则还未出台之前,应对各种乱象进行合理区分,实行分类整治。在平台跑路、资金池、虚假标的、刚性兑付这几种行业乱象中,平台跑路及虚假标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以诈骗罪及非法集资罪论处;而资金池及刚性兑付则属于行业不规范行为,应主要采取引导的形式进行限期整改,例如针对设立资金池的平台,应责令其限期采取银行托管或者第三方支付托管的方式进行整改。第二阶段是在我国P2P网贷监管细则出台实施以后,则应以监管细则为标准,对所有P2P网贷企业进行合规检查,采取“关、停、并、转”等方式解决各种行业乱象及不规范行为。

(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是促进我国P2P网贷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应指导、鼓励、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设立P2P网贷协会或者在互联网金融协会下设P2P网贷行业分会。P2P网贷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应在以下方面发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一是P2P网贷协会应发挥“去伪存真”的功能,将非法经营的平台排除在协会门外,为投资者辨别真伪提供参考;二是P2P网贷协会应协助监管部门贯彻落实监管政策,指导会员规范经营,纠正各种行业乱象;三是P2P网贷协会龙头企业应积极发起、起草行业标准,为会员规范经营提供示范作用;四是P2P网贷协会应通过广泛调研、行业发展峰会等形式,收集第一手行业发展资料,为监管部门监管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五是P2P网贷协会应发起、起草行业公约,承诺规范经营,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注 释:

① 有部分学者将2006年5月成立的宜信公司作为我国首家P2P网贷公司。

② 根据网贷天眼数据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6年4月30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达到4 028家,4月全国平台累计成交额达1320亿元,http://news.p2peye.com/article-478843-1.html。

③ 根据网贷天眼相关报告数据整理而成,http://www.p2peye.com/platproblem.html。

④ 根据网贷天眼相关报告数据整理而成,http://www.p2peye.com/platproblem.html。

⑤ 股城网,《2014年P2P问题平台 引发“跑路潮”》,http://finance.gucheng.com/201501/2916073.shtml。

〔1〕 何佳琪,田静.我国P2P网络借贷异化模式及法律监管探析[J].浙江金融,2015(5):4-9.

〔2〕 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25-41.

〔3〕 梅安察.问题P2P网贷平台特征及事发原因分析[J].财会月刊,2014(11):40-43.

〔4〕 邓舒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J].新金融,2015(6):56-60.

〔5〕 潘锡泉.我国P2P网贷发展中蕴含的风险及监管思路[J].当代经济管理,2015(4):49-53.

(责任编辑 杜 敏)

Chaotic Phenomena, Reason and Regulatory Recommendations of Peer-to-Peer Lending Industry in China

ZHENG Yun-feng1, ZHU Zhen2

(1. Fuzhou Polytechnic, Fuzhou, Fujian 350108; 2. Fuzhou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108)

Peer-to-Peer lending industry is the typical form of "Internet + Finance" and inclusive finance, it presents explosive growth trend in China.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 industry has a lot of chaotic phenomena. These chaotic phenomena include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escape with money, and establish capital pool, false investment targets and rigid payment. These chaotic phenomena seriously affect the reputation and order of the industry, and cause serious violations of the interests of investors. The causes of these chaotic phenomena include lack of industry laws and regulations, lack of regulation, lack of effective credit system and extremely low industry barriers to entry. Industry regulations from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 including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p2p lending industry and regulators, improving the credit reporting system and the system, toughing on chaotic phenomena, strengthening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organization.

P2P lending; chaotic phenomena of P2P lending industry; regulatory suggestions

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4.018

2016-05-09

http://www.cnki.net/kcms/doi/10.13937/j.cnki.sjzjjxyxb.2016.04.018.html

时间:2016-08-20 15:30

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专项项目“我国P2P网贷商业模式变革及创新研究”(RCQD2015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郑云峰(1986—),男,福建安溪人,经济学博士,福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及监管。

F832.29

A

1007-6875(2016)04-008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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